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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众筹融资的发展及其监管

2015-03-20深圳金骨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楚松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投人筹融资网贷

深圳金骨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黄楚松

浅析众筹融资的发展及其监管

深圳金骨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楚松

摘要:在国外,关于众筹融资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在国内,由于认知度不高,其发展呈现出不均衡态势。从形式上而言,与发展较为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和P2P网贷不同,作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因具有多样性、门槛低、注重创意等特点在国外受到广大欢迎与支持,特别是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本文主要从众筹融资的概念为切入点剖析其整个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监管措施。

关键词:众筹融资发展监管

众筹融资的出现,是顺应了这个时代的要求。众筹融资的诞生时间并不长,我国专家学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并不多,但是并没有阻碍人们进行众筹融资。因此,想要进行众筹融资,对其相关概念进行了解就变得十分必要。

一、众筹融资概述

想要进行众筹融资,就需要有发起人、跟投人和平台。一般,发起人属于缺乏资金但具有创意能力的人。跟投人则对发起人的项目感兴趣,有能力支持发起人的人。平台则是连接发起人与跟投人的互联网终端。一般,发起人会利用网络向他人展示项目蕴含的创意和可行性研究,获得他们的关注与支持。与其他融资方式不同,众筹融资的范围更加广泛,主要是因众筹融资具有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低门槛、注重创意的特征,能够吸引更多的人进行融资,特别是为部分小资金经营的人提供了创作的可能。

二、众筹融资的发展

最开始,众筹只是缺乏资金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集资金的一种手段,经过发展就变成了现在个人或者企业为自身项目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就我国目前的众筹融资的发展来看,由于其在我国的应用不多,其发展并不成熟。众筹融资中包括基于捐赠的众筹、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基于奖励或事前销售的众筹、基于股权的众筹四种。在我国,基于股权的众筹模式由于法律条文的限制并没有被实际应用。

基于捐赠的众筹和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在我国应用比较常见。目前利用基于捐赠的众筹的平台在我国大约有几十家。众筹融资的项目主要集中在科技、电影、食品、游戏、餐饮、漫画等。而针对贷款或债务的众筹,值得一提的是在2007年8月拍拍贷的诞生,之后各种网贷平台相继出现,这种网贷平台的出现,不仅大大方便了发起人与跟投人之间的交流,甚至还能够保证跟投人的资金利益。在看到国外众筹融资的成功之后,我国也逐渐出现了众筹融资网站。其中较为著名的就是“点名时间”和“众筹网”,经过几年的发展,整个众筹融资行业内的竞争变得十分激烈,从总体趋势而言,部分具有前瞻性目光的网站管理人在拓展国内市场的同时,积极向国外发展。将我国的众筹融资规模与国外的相比,明显可以发现我国众筹融资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更不用说能够形成较大的市场影响力。

放眼国际,其发展的速度与国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国外的众筹融资项目囊括了社会公益、艺术、影视、音乐、动漫等,而我国在社会公益方面的众筹融资还未出现过。特别是北美市场的众筹融资发展十分迅速,整个欧洲市场已经开始起步,对比发现我国的众筹融资行业仍然较为落后。

三、众筹融资的监管

由于众筹融资能够给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带来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发展迅速的同时对其的监管也不能松懈。特别是我国更应该提高对众筹融资的重视程度,加快对其相关监管的研究。特别是由于我国的众筹融资行业在监管方面的缺失,部分已经出现了无人管理的状态,这种态势一旦蔓延,很有可能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甚至对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展开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机制

我国的众筹融资行业刚刚起步,如果完全按照之前已有的金融产品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简短,并不能够起到较好的监管作用。因此就需要制定具有针对的法律法规,既能够帮助众筹融资的参与人规避部分风险,又能够保证参与人的发展。另外,由于其刚刚起步,其中出现的问题可能还没有具体化呈现出来,这就需要相关人员依据目前可能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具有前瞻性目光做出具体的监管条文。

(二)明确监管范围

由于众筹融资中有四种不同模式,因此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就需要区别对待,与此同时就需要根据不同模式的不同特征进行区别,实现不同的监管。针对其中的四种模式,基于股权的众筹其监管部门应该规划至金融市场的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当中,而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模式在国际市场中其监管的主体还比较模糊,主要都是通过几个部门进行统一监管。但是针对如何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想要确定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的监管主体仍然还需要结合实际。但是其监管的主体不会偏离银监会、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三者。而针对基于捐赠的众筹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可能就需要政府中的发改委和工信部等共同监管。

(三)进行适当性引导

由于在监管方面的模糊,再加上众筹融资的多重模式,其中遇到的法律风险也不尽相同。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能够保证整个市场的稳定运行。不管是基于股权的众筹模式还是基于贷款或债务的众筹模式,其中的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一旦变成非法集资就很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定,影响市场稳定。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众筹融资模式自诞生以来,其发展迅速的原因就是能够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够完善,如何做好其监管工作和不触及法律底线仍然需要探索。

参考文献:

[1]袁康.互联网时代公众小额集资的构造与监管——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J].证券市场导报,2013,13(06):12

[2]胡方俊,邹光华,潘文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综合运输体系薄弱环节建设的研究[J].交通财会,2010,11(05):69

[3]黄锐,蒋海.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和银行应对措施研究——基于DSGE模型的数值模拟分析[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3,21(06):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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