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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会计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

2015-03-20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李蓉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残疾会计准则福利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 李蓉

浅议新会计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李蓉

摘要:财政部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已于2014年7月开始实行。新准则广泛吸收了国际准则的理念与精华,同国际准则达到了进一步的趋同。本文在对新的职工薪酬准则的内容变化做出解读之外,对新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应付职工薪酬

我国财政部对现行的职工薪酬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已于2014年7月起正式实行。新准则充分吸收借鉴了IFRS(国际会计准则)的精华,进一步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准则继续趋同的目标。新准则主要对短期职工薪酬和辞退福利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它对进一步加强规范企业职工薪酬的计量,保护企业员工的合理利益,加强企业对员工薪酬成本方面会计信息的规范披露将起到重大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及社会多元化保障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企业职工薪酬的形式及表现也变得多样化。由此,财政部积极吸收国际会计准则的理念,结合我国企业职工薪酬的发展实际及突出问题,修订颁布了新的企业职工薪酬准则。

一、新准则内容的补充和变化

(一)扩充了职工薪酬的内容,丰富了相关内涵

与财政部06年公布的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结合对国际会计准则(IFRS)的借鉴,新增加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并进一步清晰明确了关于短期薪酬和离职后福利的有关规定,新颁布准则将职工薪酬分为以下四个大类:短期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大方面。新准则中的职工薪酬被界定为企业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合同关系而发放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其中包含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及其他受益人的福利。

短期薪酬指的是在员工提供劳动和服务的会计期间结束后一年内企业须全额支付的职工薪酬,其中不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契约而给予的补偿;离职后福利指的是企业因获得员工的劳动或服务而在职工离休或解约之后,提供的多种形式报酬或福利,其中不包括辞退福利和短期的薪酬。辞退福利指的是在员工所签订合同到期之前企业因与员工解除合同或因员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指的是除上述三种之外的职工薪酬,通常包括长期的带薪缺勤以及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从新的薪酬准则对职工薪酬内容及范围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新准则对职工薪酬的界定界限要更为广泛,同时对职工薪酬的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企业对职工薪酬进行更为科学、准确的核算,缩小了企业自主操作、划分的空间,从而有利于保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合理利益及诉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及稳定。

(二)增加了“离职后福利”大类

修订后的准则增加了“离职后福利”这一大类,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失业和养老保险等划为离职后福利大类。由于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与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直接挂钩,同时由于社保的高成本及体制性障碍,这就导致了广大职工的养老钱以一种低效率的方式在进行统筹管理。这导致了企业所缴纳支付的养老保险仅仅是按照法定的最低提存标准进行固定比例的支付,企业没有进一步支付的义务和动机,这不仅影响到了广大职工离休后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更是减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使得许多优秀的企业员工流失。新准则将离职后福利分为提存计划和受益计划,这样有利于企业在职工福利提存方面做出改进,也有利于社会劳保部门的监察。

新准则中的提存计划有以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设定受益计划确定的公式,采取适当的精算假设,将发生的福利支付应合理划分到职工提供劳动服务的当期,并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使得企业对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更为明确、平衡,能够更加充分反映企业职工薪酬对企业财务状况等的影响,也将使我国社会得到更加和谐的发展。

(三)提出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概念

新准则最新提出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这一内容,它主要有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并且对在当期会计年度完结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全部支付的辞退福利以及企业因员工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的报告期后一个会计年度内无需全额支付的利润共享计划所涉及的职工薪酬也提供了明确的确认依据。

新准则明确提出:长期残疾福利的受益水平原则应与员工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年限挂钩,企业应当在员工提供服务的当期确认未来的长期残疾福利应付义务,并充分考虑未来支付的概率和预期支付年限长短;如果长期残疾福利不与职工所提供劳动服务年限关联的,企业应于长期残疾福利产生的当期核算、计量本企业的长期残疾福利义务。

引入其他长期福利这一概念和规定,有助于使会计实务中确认的职工薪酬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助于加强对残疾职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助于使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更进一步规范,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二、新准则存在的不足

(一)非货币性福利的规定及核算过于粗略

在新的职工薪酬中,非货币性福利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将本企业产品当作职工薪酬进行发放;第二是将外部采购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第三是为职工提供免费无偿住房作为职工薪酬。但是修订后的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界定非货币性福利的适用情况;在具体的会计核算当中,适用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进行核算也没有统一的适用边界。其中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职工薪酬发给企业员工,虽然没有形成真实的现金流入,但准则中依然视作正常销售并进行会计处理,以这种方式取得的销售金额越大,企业的利润表可能就越不准确,这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控利润的手段。

(二)对辞退福利的确认仍然存在漏洞

新的准则对辞退福利做出了如下总括界定:企业在当年一次全额支付的辞退福利应当确认为本期费用;辞退福利的支付期间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应当选取适当的折现比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处理,实际的辞退福利费用与折现后金额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实际支付辞退福利的期间,计入管理费用。在实际的纳税执行方面,如果相关辞退福利的发放履行了相关的核准手续,辞退福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得到扣除。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会计和税法的显著差异,企业在进行实际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将变得十分复杂。另外,企业在具体选择折现比率时的自由度过大,企业可以通过有意识的控制折现比率来实现对利润的调节、变相偷逃税款等行为。辞退福利的后续修订应该更为细化这方面的规定。

(三)长期残疾福利制度还需进一步规范

长期残疾福利制度中规定,福利受益水平同职工提供服务期长短挂钩的,在进行确认计量时应当考虑未来支付的概率大小及具体的支付年限长短。然而,在进行具体的实务操作时,由于对长期残疾福利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将会使得企业在这方面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有可能产生某些问题。比如企业通过提高支付比例的同时缩短支付的期限,从而实现降低企业账面利润,从而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由于长期残疾福利制度的提出期间尚短,在随后还应对具体的细节做出更进一步的规定。

三、对完善职工薪酬准则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非货币性福利做出细化的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细化发展,非货币性福利的表现形式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企业对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的发放方式和形式也变得更为多种多样,而现存的准则对非货币性福利仅作出了原则上的简单规定。笔者建议,在后续的修订中,应当进一步明确非货币性福利的确定条件和核算标准,以减少会计核算上的漏洞和增加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二)进一步明确辞退福利确认中企业的权限限制

首先,在纳税方面,应当严格督促企业依法积极履行关于职工辞退福利的法定报批手续,同时加强对广大企业的检查力度,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处罚措施,以此督促企业保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其次,企业在选择具体的折现比率时,应当书面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所选折现比率的确定依据,并对外做出及时的信息披露,以切实满足相关利益方的要求。

(三)加强对长期残疾福利制度等的监督及惩罚力度

应当减少企业通过人为变更长期残疾福利制度支付比例及支付期间从而故意减少缴纳税款事件的发生。具体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间应当经过劳资双方共同协商后,报经社会劳动部门批准,以减少人为操纵的空间。对于某些恶意逃避的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惩戒措施。比如可以统一规定违规企业统一缴纳社会安全生产基金,并实行统一汇总,给职工提供及时帮助,稳定社会生产秩序。

新修订的职工薪酬准则对职工薪酬的相关规定更加的科学化、人性化,并且实现了同国际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为我国企业科学核算成本、对外走出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尽管存在一些不完善,但是在随后的应用实践中,必将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同时,新准则的实施也必将更好地保护起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生产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季.浅析我国最新修订的职工薪酬会计准则[J].商业会计,2014; 12

[2]戴孝华.职工薪酬准则的相关比较与建议[J].商业会计,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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