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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模式研究

2015-03-20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徐海燕

中国商论 2015年8期
关键词:三农金融机构农户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徐海燕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连续第十二年聚焦“三农”。国家要发展“三农”必然需要经济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如何发挥出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的威力,更好地为“三农”服务,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三农”改革的推进,浙江的“三农”正在转型,集中化、规模化、做大做强是目前的发展趋势,发展种养大户、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取代传统的小农经济势在必行。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农民对金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虽然传统的商业性银行对农村的金融供给很充足,但是小农户、小乡企的融资还是很困难。相比于大农户、龙头企业,小农户、小乡企对资金需求存在零散、随机、小额等特点,传统商业性银行不愿意去担更高的风险贷款给他们,但生产和发展又必定需要资本的注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在正好解决了这个资金矛盾。近10多年来,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近七成的小农户和小乡企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在极大程度上补强了小农户、小乡企经济发展的短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由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乡企利用闲置资金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从建国初期的艰难发展到70年代“官办”性质,到80年代附属于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始终没有找到属于自己的特点和优势。1996年后,才算是真正开始了合作性质的独立探索。2003年后,试点改革的成功,让农村合作金融走上了自己的发展道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两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党中央都明确强调要鼓励培育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浙江省在积极贯彻党中央的精神,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农民资金互助会等多种合作金融的模式,取得了一些成果。

2 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面临的困境

2.1 国有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覆盖不全

2013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在浙江等7个省的中国农业银行县域支行开展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的改革,推行诸多的扶持政策。有报告显示国有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业服务覆盖率虽然超过一半以上,但服务对象是产业化龙头企业这种农村的中高端市场,专门针对小农户的贷款品种较少。

2.2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机制不成熟,内外监管不严

农村合作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却重重受阻,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高级管理层、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会一层”架构,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农村合作机构的产权关系复杂,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参与管理意识薄弱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三会一层”的监管制衡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责、权、利三者界限不清,分工不明。

2.3 人力资源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队伍素质一直在逐年稳步提升,但是受制于用人、选人机制,人力资源整体水平特别是普通员工素质普遍不高,高级人才和专业人才数量奇缺,部分员工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远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直接阻碍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长的步伐。

2.4 农村缺乏信用档案概念,贷款需要抵押担保

发放农户的贷款大多需要抵押和质押,或是要求农户收入稳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还款能力。一部分小农户想要贷款,但银行的评估门槛较高,再加上国家相应的优惠政策不能在基层被有效执行,广大小农户并不能享受到国有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他们的扶持。

2.5 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

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律武器的保驾护航。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方面的相关法律缺少权威性、独立性,大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高。农村合作金融迫切需要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的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与经验借鉴

3.1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三农”问题每个国家都存在,如何给农村建设提供合理的、充分的、便捷的经济基础,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借鉴一些走在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前列国家的经验成果,从中可以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加快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进程。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上述各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特点总结如表1所示。

表1 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模式

3.2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经验借鉴

通过对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研究分析以及各国的发展历程能够看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没有固定的套路模式,各国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发展出了多样化的模式。各国政府都是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但不会在经济上过多干预,基本依靠政府引导建立的多层管理体系来监督管理,在保持农村合作金融独立自主发展的同时,依靠法律约束等手段,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的健康发展。

4 解决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4.1 政府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援力度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受限于业务面向的客户群体,在与其他商业性银行的竞争中必定处于劣势。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政策的优惠幅度、减免农业性服务税收、补贴“三农”财政发展、甚至可以是直接性的资金扶持等方式扶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增加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交流,架起互相合作的桥梁,针对农民“零散、随机、小额”的特点,做好农村金融发展的强有力后盾。

4.2 内外同抓,双管齐下,建立完善的行业管理模式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需要指令准确,高效稳定的管理模式,“三会一层”这样的模式是目前不错的选择,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负责对外经营,监事会负责对内监督,最终形成 “三会”的相互制衡局面。同样也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双层协同监管。要建立完善的行业管理模式,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如“从下往上参股”、“中央决策—区域执行—地方实施”等,层次分明的管理阶级、环环紧扣的监管制度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也能减少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使中央的“三农”政策更快速更清晰更有效地在基层被执行。

4.3 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健全人才培养体系

一是拉强援。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积极引进经验丰富的高级人才;二是留人心。拉来外援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软硬件设备件,制定内部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制留住人才;三是塑榜样。通过加强与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合作,不定期聘请学术界与业界专业人士开展合作金融业务的知识拓展、技能培训、学术研讨、风险规避等交流学习讲座,使得员工可以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能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塑造出农村合作金融的领军人才;四是用人才。科学地用人机制加上公平的升迁考核,可以发挥出人的主观能动性。良性的内部竞争和合理的绩效考核,可以调动出人的积极性。这些都能使一个组织保持强大的竞争力。

4.4 建立农民个人信用评级档案,直接与经济挂钩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农民的信用记录档案来确定发放贷款的额度,信用等级高的农民可以得到更大额度的贷款和更小比例的利率,反之亦然。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小农户的贷款额度,使农民体会到信用评级的实惠,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农户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有助于金融机构保持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又可以分散贷款的金融风险,可谓一举多得。

4.5 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立法进度,优化金融环境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必须做到:一是有法可依。在立法时,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的专业性法律,如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学习这些先进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农村实际,制定出可以有效约束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专门性法律;二是有法必依。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法律,打击利用农村合作金融漏洞的经济犯罪,营造良好的农村合作金融环境。

[1] 黄星澍,乐韵.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问题研究:浙江案例[J].区域调研,2014(09).

[2] 戴翔,张义佼.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及在中国的适用性[J].世界农业,2013(08).

[3] 吴爱华,李明贤.借鉴国外和地区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发展我国农村合作金融[J].安徽农业科学,2014(15).

[4] 罗斌.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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