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既有项目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对策
2015-03-19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付小鸽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付小鸽
施工企业既有项目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对策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付小鸽
施工企业一直是我国基础建设的主力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施工企业目前也进入到了激烈竞争的局面。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各种管理行为,理顺施工企业税金链条,我国拟在2015年对施工企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行营改增必将对既有项目带来巨大影响,本文将从营改增给在建施工项目带来的问题和施工企业如何应对两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施工企业 营改增 在建项目
前言
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预计将在2015年实施。营改增将对施工企业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带来冲击和挑战。因为在建工程项目将面临产值与计价差异无法抵扣、劳务分包费无法出具专用发票等诸多问题。如何解决和应对这些问题,做好施工企业在建工程营改增顺利过渡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一)施工产值与工程计价差额增加税负的问题。施工企业由于生产产品的特殊性,完成工程量后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投资方才能够予以确认合格,形成投资方对承包方的计价。因此如果从某个时间点开始实行营改增,必将造成施工产值与工程计价差额部分全额承担增值税负的问题。
(二)施工企业与合作方未履行完合同的问题。施工企业一般在和物资供应商、劳务分包方等单位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合作方向施工企业提供的发票一般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造成营改增后施工企业无法抵扣。
(三)施工过程中投资方提供材料的问题。施工企业部分主要材料由建设方购买后以调拨形式交付承包方使用。在征收营业税前提下建设方提供材料需计入承包方计税基础缴纳营业税;在征收增值税条件下购买材料所取得的发票均开具给建设方,由建设方抵扣增值税。如果仍计入施工方计税基础,则意味着施工方需就建设方提供材料部分全额缴纳11%的增值税。“营改增”后若维持建设方提供材料计入工程计价,材料供应商直接开票给建设方,施工方将无票可抵,税负将大幅增加,利润将被侵蚀;如果是供应商开票给施工方,则不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施工方抵扣进项税存在风险。
(四)施工企业在过程中形成的变更索赔多承担税负的问题。施工企业由于施工原材料的价格波动、施工方案的变更、施工受气候的影响等因素,在过程中会发生与签订合同时较大的变化。因此投资方对承包方的计价也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这部分在施工企业营改增后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与现在实行的营业税相比,施工企业的税负将增加。
(五)施工企业管理层级多承担税负的问题。由于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层级有所不同,造成目前施工企业作为一个承包方实际上却是两个法人在进行工程施工,而两个法人之间又形成了合同关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会增加增值税链条,多缴纳税款。
二、施工企业在建项目营改增对策
(一)加快计量,消除施工产值与工程计价的差额。要深入研究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计价的规定,及时准备计量材料,对于安全生产费、施工企业临时设施等分期计量的项目要创造条件,例如提前开具营业税相关发票进行计量;对于正常的主体工程施工,特别是关系到混凝土强度因素的计量部分,要提前进行签认和材料的准备;对于完成周期比较长的,例如桥梁施工企业的钢梁加工、制造及架设施工,要与投资方及时沟通,在材料采购及加工后要及时进行计量。通过加快计量使施工产值尽可能地与工程计价接近,从而减少税负,降低损失,提高利润。
(二)研究与合作方已签订的合同,分类采用不同策略。
目前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对象一般分为物资供应商、劳务分包方、机械设备提供方和其他合同方。对于现有的物资供应商,为了充分抵扣进项税额,施工企业应先将供应商进行梳理,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用于判定该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库并定期进行维护,在以后购买同样材料而面对不同的供应商时尽可能地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如发生因供应商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而导致公司进项税抵扣税率由17%下降至3%的情形,采购人员应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与该供应商协商,降低采购价格,将建筑企业上升的税负部分转移至供应商。对于现有的劳务分包方,合同单价是否含税不明确会出现价格理解歧义,对施工企业不利。营改增后现有的劳务分包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利益。施工企业要对现有劳务合同中有关税金的条款进行研究,对劳务分包的价格构成(是否含税)、发票提供等进行补充约定予以完善,区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分别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约定,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提供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做出说明,明确应由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税费。另外还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和期限以及发票提供时间做出明确约定,对违反约定的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租赁设备的提供方一般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或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租赁费用大部分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承租方进项税的抵扣,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对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要求个人、个体工商户及时与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联系,明确由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资料和程序,要求该供应商提供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挂靠企业,应以被挂靠方名义按照相关规定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收到发票后,应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被挂靠方资金账户,不能以委托付款方式支付给出租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以“设备加人”方式进行租赁的施工方式,可考虑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比照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的增值税有关规定认定:对于设备配备操作人员行为作为建筑施工,签订相关工程施工合同,按建筑业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关增值税发票;对于其他类别的合同,例如征地拆迁、航道海事等合同,在现有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发票。
(三)修改投资方提供材料模式或计量模式,完善增值税链条。施工方应尽量与建设方进行协商,建议以建设方控制材料供应商或控制购买量的方式代替建设方直接提供材料。这样既能满足建设方对于材料质量、规格的控制,同时还能解决建设方提供材料产生的税收问题。又或者,在进行工程计量时尽量不将建设方提供材料的价款计入承包合同总价款中。此种方式下建设方提供材料的增值税由建设方进行抵扣,对施工方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产生任何影响,但是此种方式将降低施工方的收入规模,对财务指标产生不利影响。
(四)变更索赔过程化,减少多承担税负。由于施工企业在过程中形成的变更索赔能够形成计量的很少或者滞后,造成了施工企业对这部分的计量依赖于“秋后算账”的惯性思维。在营改增实施前要改变这种思维,尽量将变更索赔在过程中进行计量,发现变更索赔点后立即着手准备相关的资料,在中间计量中就予以确认,从而避免营改增后此部分计量完全无法抵扣的状况。
(五)缩减管理层级,减少中间纳税环节。由于大型施工企业采用分级化管理或法人管项目模式,造成了在建施工企业一个项目由两级法人管理。营改增实施之前建议精简机构,去掉一级法人,改两级法人管理由一级法人管理,或者由子公司、分公司承建的项目尽可能合并为分公司承建,这样就可以减少增值税纳税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从而为整个施工企业节约税金。
总之,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对在建的施工企业的影响更是巨大,如何解决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是在建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正式实施前要仔细筹划的问题。在建施工企业要做好各种准备,应对变革,同时也需要施工企业各个部门的通力配合,最大程度地消除营改增给在建施工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产值计量、履行合同、合同谈判等方面做好应对,为已处于微利的施工企业尽可能地降低税负,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
1.王云东.2013.浅谈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16。
2.张晖.2014.探究“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财政监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