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5-03-19
1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1、《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为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制定下发《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2号),对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问题进行规范。《办法》对股权交易的原则、股权交易的主体、股权交易的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
3、《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2015年1月12日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就将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将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将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4、《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1月13日,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低碳发展战略,促进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印发《能效信贷指引》(银监发[2015]2号),鼓励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能效信贷业务,有效防范能效信贷业务相关风险,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
5、《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2015年1月14日,为进一步促进来华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资助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相互了解和友谊,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决定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资助体系,并提高资助标准。
6、《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5号: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的通知》。2015年1月4日,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投资资产认可标准,中国保监会会制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5号: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的通知》,对保险公司购买的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基金公司”)优先股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和列报等事项作出具体解释。
8、《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年1月4日,为规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对被举报人涉及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工作进行规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9、《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1月6日,为落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财政部制定发布 《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号》。2015年1月5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号》,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担任吉隆坡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11、2015年1月22日,为规范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行为,促进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根据《人民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2015年第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