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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经济增长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探析

2015-03-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财政监督 2015年5期
关键词:农险巨灾政策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肖 莉

高速经济增长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探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肖 莉

本文通过对我国高速发展的农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农业保险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建议。

农业保险 经济增长探索

引言

我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发展低迷。2006年浙江省探索开展地方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点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星星之火。2007年中央财政对能繁母猪保险等开展补贴。自此农业保险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历经七年,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国。

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高速发展。一是保费收入快速增长。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仅为8.5亿元;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办当年即达53亿元;2008年农业保险规模突破百亿,保费111亿元;至2013年达到307亿元。自2007年以来,七年平均增速超过66%,保费规模处于快速增长期。二是开办险种迅速扩大。种植业保险包括小麦、玉米、水稻等大宗农作物保险;花生、大豆等油料作物保险;葡萄、柑橘、甘蔗等特色经济作物保险。养殖业保险包含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肉牛、牦牛、藏系羊等多个品种。近年来更是发展了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型产品,险种的增多为农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三是责任范围逐步扩大。从单一责任到综合责任,从主要承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扩大到病虫害,从常规风险事故逐步扩大到承保旱灾等巨灾风险,从主要针对标的物直接物质损失逐步扩展到对价格波动的保障,险种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二)财政补贴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财政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占农险保费收入的比例超过90%,为农业保险的主要来源。中央财政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从2007年的6种增加到2013年15种;补贴比例逐步提高,以种植险为例,补贴比例由2007年的25%提高至35%-40%;补贴区域也基本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更提出了特色作物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各地开展地方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农业保险作用凸显。2013年底全国农业保险提供保障 9006亿元。2009年东北旱灾农业保险为5200万亩受灾作物支付赔款19.5亿元,占东北地区受灾农作物面积的30%。在2010年全国重大洪涝灾害中,对受灾的1900万亩农田赔付20.3亿元。无论是日常的灾害处理还是应对巨灾风险,农业保险有效发挥了灾后赔付、支持恢复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海洋渔业保险及指数保险等新险种的试点和推广更增强了农户扩大养殖、种植规模的信心,有力助推农业发展。

(四)农业保险法规制度逐步健全。2012

年《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作用,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实行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对农业保险合同的签订进行了规范。法规制度的不断健全为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奠定了基础。

二、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基于农业保险的自身特性及服务对象的分散性,农业保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逐步暴露出巨灾风险增大、产品需要优化及综合效能未充分发挥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一)巨灾保险发展缓慢。从历史统计来看,1987-2010年中国农作物平均受灾率为30.19%,平均成灾率15.61%,平均绝收率3.29%。农业保险赔付率随着农业保险高风险性的显现逐步走高,尤其是近年来灾害天气频发,一次灾害的赔付金额持续走高。2013年财政部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保险公司计提大灾准备,逐年滚存;2014年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成立,中国农业保险虽然在巨灾保险上有所尝试和突破,但巨灾保险发展整体滞后。

(二)保障程度不高。虽然农业保险开办险种、投保面不断扩大,但基本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普遍不高。随着物化成本的不断加大,单个标的的价值在逐步提升,目前政策性农险因受资金补贴额度、农户缴费能力、风险管控等因素影响,保险金额较低。有的地区自2007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保险金额基本没有变化,已远远低于农户的实际投入,保障效果未能充分显现。

(三)商业保险滞后。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主要依赖于政策性农险,各级保险机构也主要盯着财政支持型业务,商业保险发展明显滞后。政策性业务开办险种调研时间周期长、补贴额度及范围受当地财政资金补贴能力的影响,农业生产中还有大量的风险没有合适的险种予以风险转嫁,商业保险的灵活性没能有效发挥,还有很大的创新发展空间。

(四)综合效能未能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在发挥灾后补偿、扩大生产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而关于如何通过农业保险优化农村金融体系、助推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以农业保险服务为抓手,提高农村灾害预防,保险赔付与无害化处理相结合,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多渠道监督,以及一揽子综合保障的农业产业化保险等工作,都有很长的路要走。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生产的综合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三、农业保险发展探索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新国十条”),进一步明确:“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新国十条的颁布为坚定信心进一步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中国农业保险将在稳步增长的前提下开创多元化的发展局面。

(一)法规完善及合规性的提高。一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条例》。例如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并可约定费用支付。”但在操作中保险公司面临基层涉农人员营销资格缺失、合同签订的规范性及实际支付困难等问题,需要有完善的实施规范。二是开展农业保险涉及大量农村基础数据。农村以户为单位的基础信息分散在多个部门,要确保承保数量、地址准确、赔款支付到户,保险机构还需要做更为细致的工作以便政策落实;同时农业保险涉及保险公司、政府职能部门、农户等多个方面,在开展过程中需要对三方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准确。

(二)巨灾保险制度的稳步建立。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分散机制,以及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分散机制,需要由保险条例规定变为逐步落地。巨灾保险制度有多种模式,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中央农业保险巨灾基金和地方农业巨灾基金两个层级的巨灾保险基金,在现阶段更具有可操作性。在设立上,巨灾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的固定投入、保险机构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以及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在保险基金的启用上,需要根据区域实际制定分险种的赔付率基准线,作为基金使用的起点线,并根据赔付率制定累进的基金启用比例,实行“灾害大、平衡大,积累多、受益多”的原则,通过基金合理平衡赔付曲线,保障经营的可持续性。

(三)保险产品的持续创新。首先,提高保障额度。保险产品应贴近农户实际,保险金额应逐步包括全部物化成本。其次,指数保险创新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真正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农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对价格保障的需求强烈,但价格指数保险在全球尚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国内局部区域开办的价格指数保险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保障程度上都还需要优化,需要在收费、风控及保障程度三个方面合理平衡,遵循可持续原则进行开发推广。再次,商业农险创新与政策性农险创新同步,在农户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逐步提高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应充分发挥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完善作用,在政策性业务没有触及的领域发挥自己的作用。尤其是对家庭农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因其投入大,政策性农险保成本的原则无法满足其转嫁风险的需求,需要建立在政策性农险保障基础上的商业保险补充机制,真正为其发展解决后顾之忧。

(四)保险服务的全面升级。一是农业相对分散的特性推高了农业的服务成本。在传统的农业保险服务中,大面积灾害发生时更多依靠人海战术,保险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村镇相关人员组成联合定损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大面积灾害的勘查工作,种植险还需要二次测产,成本高、效率低。应在更大范围内使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增强高科技技术的应用,并应下大力气建立承保区域卫星遥感技术的基础数据库,为快速理赔提供技术保障,也为合规经营奠定基础。二是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分区域、分险种的灾害定损手册。简化测定标准,让定损人员及农户更容易掌握,提高定损效率,也让农户放心。三是国家应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农村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对农村网点选点及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保险机构应建立真正的农村服务队伍,推动协保员、协赔员队伍建立;保险监管部门应制定协保员、协赔员监管规范。在合规的前提下推动保险机构将工作由镇推到村,由村落到户,切实发挥保险在服务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五)农险综合效能的充分发挥。一是创新农村金融模式。以农业保险为依托,探索农业保险与信贷政策的融合,在政府、银行、保险三家共同参与下将农险、保证险、贷款三条并行,逐步优化农村市场共同担保形式下的信贷模式,让家庭农场等大型种植户、养殖户轻装上阵,扩大融资规模。二是支持农业产业化保险。以整个产业链条为服务对象的产业化保险,在生产、加工、存储、销售各环节通过一揽子保险提供无缝式保障,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社及相关农户共同发展,探索对重点扶持的产业实行政策性农业产业化保险,将财政补贴范畴扩大至一揽子保险。三是在传统的农业生产链条中,农业部门对后端损失的控制缺乏有效的数据管控手段,农业保险的加入将对损失端进行直接掌握,保险应更多发挥灾害预防和管控作用。以养殖险为例,在保险条款中增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要件,实现畜牧防疫与保险公司的联动,从源头上控制病死畜禽流入市场,能真正协助畜牧部门做好疫情控制,防止疫情蔓延;及时将出险异常的情况通知畜牧部门,防患于未然,充分发挥保险灾害预防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王银成.2013.中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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