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法采伐的研究综述
——基于中国知网期刊数据
2015-03-19黄山青管志杰
黄山青,管志杰
中国非法采伐的研究综述
——基于中国知网期刊数据
黄山青,管志杰
随着国际木材资源的越来越紧缺,对非法采伐的研究就显得更为重要,文章通过对中国非法采伐概念的界定、相关贸易问题、打击非法采伐的法律、策略以及别国经验等四个方面梳理了中国非法采伐研究的现状,分析中国非法采伐研究存在的问题:概念界定模糊、相关问题和制度研究较少、研究不够深入等,最后展望中国非法采伐研究的前景。
非法采伐;现状;综述
非法采伐不仅在木材生产国存在,在木材消费国同样存在,是国际森林资源领域的热点研究问题。非法采伐破坏全球森林资源和生态平衡,骚乱了国际木材贸易市场。国际木材非法采伐的研究起源于1998年左右八国集团的“森林行动”,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来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活动,为此,各国也相继出台措施,如欧盟FLEGT行动计划和木材法案,美国《雷斯法案》修正案,澳大利亚政府的禁止木材非法采伐法案等,由此说明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经济的发展必须与环境、社会协调发展。中国的许多学者对非法采伐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和治理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本研究系统地梳理、评价中国非法采伐研究的成果,为其他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与支持。
一、中国非法采伐研究的现状
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木材及林产品进口国、消费国和出口国,也是全球最大的“非法木材交易国”[1]。但国内对于非法采伐的研究比较少,利用“非法采伐”关键词或者篇名在中国知网CNKI上进行文献搜索,结果显示,到2014年5月为止关于中国非法采伐的研究文章有一百余篇,其中还有大量的报纸新闻报道。下面就从几个方面来综述中国非法采伐的研究。
(一)中国非法采伐概念的界定
在非法采伐这一概念引入国内以后,很多学者都积极的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非法采伐的概念。程宝栋、宋维明认为如果木材的采伐、加工、运输和销售违反了一个国家或国际法律,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采伐[2]52;孙久灵、陆文明认为非法采伐行为是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且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3-4];付健全定义的非法采伐的行为是违反资源国有关森林采伐、运输、加工、利用和林产品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5]17;王清军认为违反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采伐行为均为非法采伐行为,如超额采伐、滥砍盗伐等行为[6];胡杨认为非法采伐指的是木材的采伐、加工、流通的每一个环节均为不合法[7];姜凤萍、陆文明、孙睿、孙久灵等认为非法采伐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非法采伐指的是违反原木生产国关于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产品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行为,广义上的非法采伐包括非法采伐、林产品贸易行为,又包括约束非法采伐和林产品贸易行为的规则[8]80;陈积敏、杨红强整理了国内外研究者和相关国际组织对木材非法采伐概念的界定,认为木材非法采伐是违反法律和规定进行采伐木材,主要体现在木材生产、运输、加工、贸易和政府行政管理等环节[9-10]。总而言之大部分学者认为只要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这些法律法规是行业的、国家的或者国际的,都是非法采伐,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从其他角度来定义非法采伐。
(二)中国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
中国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单纯研究非法采伐转向研究非法采伐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程宝栋、宋维明通过对中国木材产品进口、出口与国际非法采伐的关系研究,说明国际非法采伐问题已经开始对中国木材产品出口产生了阻碍作用[2]52;孙久灵、陆文明从生产国和市场两个角度分析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生产国、进口国、社区及价格产生的影响,提出完善健全打击非法采伐的国际法律法规,加深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等措施,从而解决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4]40-41;付健全对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的背景、现状、关系及影响进行分析[5]21-27;缪东玲分析了木材非法采伐及其贸易全球治理的进展、成效和局限性,在探讨木材及木材制品国际贸易特殊性的基础上,分析了全球治理的前景[11];韩沐洵等通过定量分析,从进口与出口两方面,探讨分析了中国木质林产品贸易与国际非法采伐之间的相关性问题[12]。中国非法采伐及其相关贸易问题的研究比较少,主要还停留在非法采伐与贸易之间的关系研究,缺乏实证研究。非法采伐是木材国际贸易健康、稳定发展的障碍,需要国际合作才能解决,所以也需要研究国外相关的先进经验。
(三)中国打击非法采伐的法律和策略
为了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国际森林资源,就需要有打击非法采伐的法律和策略,不同的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首先,打击非法采伐需要依靠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刘儒聪、付冲科结合破坏森林资源林政案件的调查与督办,就非法采伐林木现场勘验数据的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建议[13];詹长英介绍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及其原因、法律构成要件、认定,此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办法[14];高恩明以案例分析来介绍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15];罗有顺、林春弟认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在实践中如何来确定“明知”与“不明知”[16];苗毅、黄凤华分析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实践中的问题和解决对策[17];魏巍讨论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观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以及其它应注意的问题[18];蒋兰香以具体案例分析来说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19];资建勋、王一兵揭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0];冯锦华通过一起发生在林改后的非法采伐林木案件分析,说明非法采伐认罪的定性[21];陈绍志、李剑泉、徐斌在木材流通运输管理、执法机制健全等方面说明中国应对木材非法采伐的法规及制度[22-24];黄冬辉、校建民、景艳丽提出木材合法性在世界范围,特别是在出口木材成品和进口木材都是最多在中国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25]。除此之外,其他一些学者也从国际贸易与国际合作、国际先进经验等角度提出中国打击非法采伐的策略,李剑泉、陆文明、李智勇、段新芳提出打击非法采伐、加强木材执法管理和严控相关产品非法贸易的对策:参与跨国联合行动、加强消费国木材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国际森林公约、加强行业信用评价、提高木材供给国执法能力、重视非政府组织意见、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和引导消费者的态度等[26]70-71;程宝栋、宋维明认为改变国内木材产业发展模式、建立政府间互认机制、推动中国木材产业外移是中国应对国际非法采伐的有效策略[2]52-53;孙久灵、陆文明觉得应加强林业企业监督、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采伐的进程与对话,与国际社会共同探讨打击非法采伐等,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措施[4]42;李桂梅等提出解决非法采伐的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作用的原则、坚持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坚持保护正常国际贸易的原则、坚持全球合作的原则、坚持科学定义、评估和报告的原则和坚持社区参与并收益的等原则与对策[27];孙久灵、陆文明、田明华阐述了国际上针对非法采伐问题争论的主要进程和策略,认为非法采伐问题是一次森林资源利用的再分配过程[28];姜凤萍借鉴美国等国在打击非法采伐的措施与相关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为中国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提出中欧合作打击非法采伐国际和国内两方面的措施[29];程宝栋、翟瑞一阐述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等主要木材消费国应对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的行动和策略,以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主要木材生产国应对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的行动,在此基础上对中国发展木材加工贸易的启示:与木材生产国建立合法性互认机制和满足木材消费国的市场准入条件[30];陈绍志、李剑泉、徐斌通过政策和实践研究,提出对策:完善木材监管体系,健全信用制度,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有效的措施,预防和禁止非法采集和贸易[31-33];喜郎、付建全、田禾、宿海颖从三方面,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英国查塔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来分析通过国际合作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34-36]。只有在制定全面的法律制度下,依据国际行业的规范才能有效的打击非法采伐。打击非法采伐一方面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另一方面,在遵守国际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吸取国际先进的策略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打击非法采伐的策略,最终解决非法采伐问题。
(四)中国非法采伐相关问题的别国经验
打击非法采伐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是全世界关注的问题,有的国家特别是东欧、美国以及一些主要木材出口国,对此研究较早,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关绍娴报告称WWF 呼吁在打击非法采伐方面,各国政府不应仅是纸上谈兵,而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来打击非法采伐[37];李剑泉、陆文明、李智勇、段新芳探讨FLEGT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关打击非法采伐的一些建议[26]69-70;荒谷明日儿的研究表明,日本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证明木材及木制品合法性,从而打击非法采伐木材,督促木材消费企业使用合法的木材[38];胡杨分析加纳林产工业状况及遏制非法采伐木材对策[39];莱拉回归了被捕人数与非法釆伐案件数、捕人数与非法采伐案件数之间的关系,来对马来西亚半岛的非法采伐防堵策略的有效性进行确认[40];姜凤萍、陆文明、孙睿、孙久灵介绍了印尼木材非法采伐的现状和表现形式,并分析其产生原因和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以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8]79-81。虽然国际上很多国家对打击非法采伐有先进的经验,但国内对此研究较少,大部分只是简单介绍国外经验,没有详细研究如何与国内国情相结合,提出合适的解决问题的策略,此类研究有待提高。
二、中国非法采伐的研究评价与展望
通过上面的研究综述,可以看出,虽然国内对非法采伐研究较多、发展也较快,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非法采伐概念的界定还是没有完全的确定,主要都是在国外研究者或者国际相关组织给出概念基础上的一些解释和延伸,原创性研究很少,缺乏权威的定义和非法采伐形成机理的研究,都是对其他发达国家的复制和修改,没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由于每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不同,导致对非法采伐的观念与行为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只是照搬和套用别国的研究成果就很难具有说服力。
二是中国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问题研究很少,没有问题就不能解释问题,更不能解决问题,主要是研究木制产品贸易与进口、出口的关系,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如问题的机制和机理、原因等,不同学者对此问题存在很大差异,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的相关贸易机制。
三是还需进一步在制度上,加强中国打击非法采伐的策略,不能总是借鉴先进国家的策略或者简单的复制利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制定指导策略。
四是研究不够深入,通过文献分析,发现非法采伐研究都是综合研究,缺乏实证研究,一个研究中包括很多方面内容,没有对一个问题或者主题进行深入研究。
随着国际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贸易的快速增加以及非法采伐的持续研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非法采伐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客观研究和定义非法采伐,使其具有中国特色但也要和国际接轨,在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色国情以及国际社会对非法采伐的形成机制、机理的研究,构建中国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的理论体系;制定完善的打击非法采伐的法律、法规,在国家、企业等各层面上全方位的打击非法采伐;实证分析非法采伐与相关贸易关系,通过定量分析来验证它们的相关关系;研究非法采伐的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打击非法采伐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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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海涛
责任编辑:李应青
A review of research on illegal logging in China——Based on data of cnki
Huang Shanqing,Guan Zhi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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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egal logging; Status; Research Review
黄山青,滁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管理系统决策(安徽 滁州 239000);通信作者:管志杰,常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江苏 常州 21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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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7
F326.25
A
1673-1794(2015)04-00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