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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语境下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2015-03-19曹永军崔赞梅

关键词:公平正义体制公平

曹永军,崔赞梅

(河北科技大学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8)

一、公平正义与社会治理体制

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以维护人民利益已成为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出发点。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使人民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战略任务,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的认识开始从理论层面落实到实践层面。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共产党人孜孜以求的事业,无论是在革命时期、建国初期、还是改革开放以来,都在不断地探索和努力,曾经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但不管怎样,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治理理念不会改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它也必然会不断地趋于完善,并引导着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不断深入。

(一)公平正义是共产党人的崇高理念

自古以来,公平正义就是人类为之奋斗的崇高价值目标,也是共产党人的崇高理念。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对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马克思将正义与劳动一起看成是人类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看成是共产主义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共产主义的实现也必然是人类追求正义的必然结果,“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

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对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问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是一个理想的平等主义者,他一生都在领导贫困的工农群众为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而努力,他提出了人民应当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力,具有平等地位,形成了以平等为核心目标的公平正义观。在原苏联庆祝十月革命胜利40周年会议的讲话中,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的评价是这样的:“建设一个没有人剥削人的社会,曾经是世界上的劳动人民和进步人类千百年来的梦想。十月革命破天荒第一次在世界六分之一的土地上,把这个梦想变成了现实。这个革命证明:没有了地主和资产阶级,人民完全能够有计划地建设自由自在的新生活。”[2]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共同富裕为核心目标,致力于建设一个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正义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和以共享发展成果为核心目标、以科学发展为途径的公平正义观。

党的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了新的阐释,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积极构筑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的出发点,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而使公平正义成为中国梦实现的价值基石。

(二)公平正义对社会治理体制的影响

公平正义的治理理念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最终引导着政治制度、社会治理体制的发展和演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加以分析研究。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在毛泽东以平等为核心目标,以行政命令为手段的公平正义观的指引下,社会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称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社会管理在农村主要依靠农村公社,在城市主要以单位为载体,国家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行政手段是主要的管理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以共同富裕和人民幸福为目标的公平正义观的指引下,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也进行了适当的改革,政府通过建立与各类社会组织分工协作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管理重心下移,通过建立健全新型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更好地履行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核心的公平正义观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的社会管理开始进入以公平正义为主导的语境范畴,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多地成为政府出台政策的考量,和人民群众评判政策的内在标尺。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方案。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仅一字之差,在社会体制层面凸显的是公平正义的治理理念。理念的更新是体制改革的先导,只有公平正义的思想深入到理念的层面才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最终实现体制的改革,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实践性原则的最终体现,“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观的核心的方法论原则是实践性原则,以物质生产实践为核心的科学的实践观的确立是使社会历史认识及社会正义理论成为科学理论的关键。”[3]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总目标,这是公平正义的治理理念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层面的进一步显现,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也是公平正义充分实现的法治前提、基础和保障。没有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只能流于形式,没有强大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社会治理就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社会环境。

二、以公平正义为旨归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①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新华网,2013-11-13.在社会体制改革方面,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根本举措,以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全会还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可见,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不仅是治理过程和治理方式的改变,更是社会治理体制本质内涵、价值诉求和基本原则的创新。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切实地维护,实现人民幸福和社会和谐,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重要旨归,也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核心价值诉求。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首要任务就是进一步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传统的社会管理是单纯的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政府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对社会生活进行层层管理和控制。随着改革的深入、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成员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单纯的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在客观上要求各种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要求社会治理方式的多样化,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要实施政社分开,尽快将政府职能转到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理念,切实转变政府的工作作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充分尊重公民的主体性地位。社会的自我调节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充分尊重公民的主体性地位,激发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允许他们合法有序地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协调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赋予公民更多的民主权利,问政于民。充分发挥他们服务社会的作用,让民众公平地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使民意能够贯彻到公共政策中去,形成公共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机制,从而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这必然会促进社会更加公平正义,引导社会向着更加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发挥社区的基础性作用。在传统的政府领导型的管理模式下,社区已被纳入正统的社会管理体系,成为末端执行者,主体性服务功能并没有得到真正发挥。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提出要发挥社区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区的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得到大力加强,以满足社区成员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治理理念,而且也体现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协调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公正地维护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地位和利益的社会治理的根本要求。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更加重视强调法治。法治的原则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和前提的。传统的政府领导型的社会管理体制,重视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的层层控制和管理,法治虽一直被强调,但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政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复杂而多变,公民的主体性参与意识增强。在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下,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应运而生,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体系的保障。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激荡,传统的道德体系面对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日渐式微,为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为了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更加迫切。

三、公平正义引导社会治理体制的日臻完善

公平、正义的治理理念引导着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创新也体现着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重要旨归的。二者的相互促进和融合实现了社会体制改革的良性互动,增加了社会的和谐因素。以公平正义为旨归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也必然会日臻完善。

公平正义引导社会治理体制民主法治内涵的凸显。民主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内容,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权与专制,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容易走向混乱和无序”[4]。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构建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彰显了社会治理体制民主法治的内涵,也是公平正义的治理理念在社会治理层面的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则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要议题,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需要。党公平正义治理理念的发展和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利益诉求,必然要求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层面不断地加以体现。而民主法治则是公平正义最切实有效的政治法律保障,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也就必然引导着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向着更加民主法治的方向发展。

公平正义引导社会治理体制包容活力的构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制不仅具有民主法治的内涵,更能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调整和配置,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诉求,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和“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构建社会治理体制的包容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①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2013-11-16.。尤其是当下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条件下,要通过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激发社会活力,包容和尊重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的动态平衡和稳定。

公平正义引导社会治理体制宗旨的根本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这是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宗旨。公平正义的管理理念要求构筑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积极引导多元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积极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形成诚信友爱、合作治理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这必然形成国家安全、人民幸福、社会和谐有序的良好局面,实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根本宗旨,引导社会治理体制的日臻完善。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82.

[2]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615.

[3]袁久红.正义与历史实践:西方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批判[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40.

[4]陈家刚.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N].学习时报,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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