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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研究

2015-03-19徐小刚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徐小刚



基于法学理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研究

徐小刚

摘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在不断的实践、探索中逐渐确立并发展起来的治国方略,更是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立足于中国国情实际,吸收和借鉴了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做出的正确选择。任何一个社会都要树立基本的人格模塑,都要从人性的约束中来保持其稳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其内在生命力的基本需要,通过全体民众的坚持与不断努力,以实现各部分之间在相互作用中可持续发展的有序结构。本文从法学理论出发,综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研究对象,从深入研究法治理念的内涵与逻辑关系上,探讨其学术价值及实践意义。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念;核心价值观

徐小刚/广东科技学院助教(广东东莞523083)。

马克思主义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战略任务中,并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从时代发展特色上协调社会利益冲突,真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学与理念的结合源自黑格尔的“法的理念”,将法学理念与社会法治建设进行融合,其本质是从法治规律的整体认识上来解读法治实践[1]。马克思主义法学价值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结合,并从改革开放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凝练,逐步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法治思想的具体化,也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精神上,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了强大的思想动力。

一、法学理论下价值观概述

法学理论下的价值观,其基本内涵是人类在处理法律价值关系实践中形成的一套社会规范的价值观念体系,主要是对主体人及客体法律两者价值关系的主观反映。从社会价值观的一般含义来看,社会价值观是隐藏在社会结构及制度下的一套价值标准,其主要包括社会化、社会控制、社会规范及社会惩罚等内容[2]。法律是研究社会规范的一般性和共性,对社会价值关系的反映也是法律研究的具体内容。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探讨“法的价值”,主要是依托法律规范,从社会主体的人之间来探讨其价值关系。通常一个社会的法律价值反映了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识形态,这一价值也是其立法和评判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从法律理论角度研究价值观问题,更是法学自身的根本性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法学主体与法律关系的整合研究,综合体现了法学主体的愿望、利益、要求和需求等观念形态,而法学价值观不仅反映具体的法律价值关系,还要反映其他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等。可见,对于法学理论下价值观问题的研究,不仅要关注不同人的阶级立场、民族传统等因素,还要从法律主体的需要、客体的生成上来探讨其法律价值关系。

二、法学理论下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特点

从法学理论来探讨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可从三方面来阐述。一是从法学研究的对象来看,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之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和基础,包括法律自身的个性与特殊性;二是就法学研究的价值关系来看,法学理论下的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对法律价值观体现研究中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价值观;三是从法律的继承性来看,法学核心价值观体现普世价值观内容,如对公平、正义、秩序的强调等等[3]。可见,对于法学理论下归纳其核心价值观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多样性与核心性的统一,从不同国家法律关系及内容来看,在维护其自身法律价值观的同时,又体现了不同的核心价值,如不同国度下的法律与社会核心价值观具有差异性;二是特定利益性,对于核心价值观的定义,主要反映其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和本质,与一国政党或某一集团利益具有关联性,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其法律核心价值观旨在维护和实现本阶级根本利益,体现的是特定社会主体的根本利益;三强制性,从法律自身的定位来看,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对于法学理论下的核心价值观,必然与其法律条文及规定具有一致性。某一社会的法律,其作用主要通过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来引导人们遵循法律要求,调整自身的法律行为,并从法律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和判定人的行为,使其渗透于人的内心,以国家的价值观念来支配人的意识形态。

三、法学理论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

(一)法学理论下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价值理念的确立,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内,并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子系统。一方面作为法律核心价值的统领,另一方面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因此,在构建中需要遵循几点原则。一是坚持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应用,尤其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要从经济社会总方针的制定中保障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二是坚持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凸显创新发展的时代理念,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体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三是要从法律的普世价值观的借鉴中体现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及信念,如将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构建的重要内容。

(二)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工人阶级以及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我国法律建设的基础。以人为本作为对人的社会价值主体的尊重,既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又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以人为本,就是要从尊重人、理解人、爱护人、依靠人中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4]。其具体内容表现在,一是对人民根本利益的尊重,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创造者,作为国家的主人,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动力来发展生产力,坚持依靠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能够从反映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的群众利益中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二是坚持对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障,从法律身份的界定中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与自由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权,依法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基本尊严。

(三)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环境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的规范,其作用在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安定有序作为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和目标,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最基本的环境。只有社会安定,包括政治安定、经济安定、人心安定,才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实现对个人、组织的规范,依法公正地解决各类矛盾与冲突。

(四)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赖于法律的构建。公平是法律赋予的应有之义,正义是在社会观念的引导下实现的。对公平与正义的维护,正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精神和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对每个人的人格一视同仁,真正从法律上保障了社会公民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同等地位与机会均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建,其基本内涵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以法学理论为指导,从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中,以法律价值目标及法律价值信念为基础,在新的形势下,以我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本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方针,增强全社会成员的向心力、凝聚力、归属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目标指明了正确方向。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2.

[2]杨宜音.社会心理领域的价值观研究述要,中国社会科学文丛社会科学卷(下卷)[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2639.

[3]顾钰民.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J].思想理论教育,2013(5):51-55 .

[4]耿步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辩证关系[J].社会科学家,2014(2):31-34.

责任编辑:丁金荣

文章编号:1671-6531(2015)07-0008-02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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