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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与税收协调

2015-03-19广西机电工业学校覃庆阳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纳税

广西机电工业学校 覃庆阳

新会计准则下的财务与税收协调

广西机电工业学校覃庆阳

摘要:税收与财务会计,两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虽然如此,但它们彼此间的差异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税收与财务会计的学科属性、发展目标定位不一样,继而致使其在设计制度时,必须遵循不一样的目标,行使不一样的职能,坚持不一样工作原则。目前,税收和财务会计彼此间的差异愈来愈大,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热门问题。鉴于此,文章将对财务会计和税收差异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两者协调发展的可能性,并提出有效对策以促进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财务税收

在2007年,我国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不久之后,该准则也相近在大中型企业中实施。这一准则的实施,意味着中国财务会计迈进了一个新时期,意味着中国已构建起了和国际惯例趋同,且适应市场发展的会计准则。而在会计准则实施的过程中,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同时执行;但伴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优化、变革,使得税收法规和新的会计准则在一些地方存在不协调,继而造成税法和会计核算制度两者间出现差异化。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财务会计和税收差异所带来的影响

(一)纳税、征税成本的提升

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差异,使得纳税、征税的成本所有提升。站在一个纳税人的角度来看,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使得一个纳税人因受到不同制度的约束,继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财务核算、纳税调节等方面的成本费用。站在税收征管单位的角度来看,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两者之间的差别,致使监管税务部门必须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查证,而这就需投入相应的工作成本,换而言之就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投入成本。

(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涉税的风险

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涉税的风险。从某种层面上而言,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两者间所存在的差别,加剧了纳税者与征管者间的对立关系,致使相互之间发生各种出入。在该情况下,纳税者可能由于各种(非主观性)的因素,使得征管者认定纳税者存在非法避税行为,继而致使涉税的风险有所提升。

(三)为逃税、财务舞弊提供了机会

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差异,为逃税、财务舞弊等行为创造了机会。我国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之间所存在的差异性,为一些企业、单位财务舞弊和逃税、避税创造了机会,借由两者之间的差异,部分企业单位从两种制度中存在漏洞,继而利用会计利润的减降,使应缴纳的税额痹企业自身的实际利润低,最终实现逃税、避税的目的。

二、财务会计和税收协调发展的可能性

(一)基础理念相通

从理论上而言,财务会计和税收两者在立法观念上,存在相通性。在财务会计准则规范中,通常都提倡一个概念,即“资本保全”,只有在保全了资本的情况下,方可促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而这一概念就与税收立法当中的“涵养税源”理念有共通之处。依据“税源涵养”的基本原则,国家在向企业征税时,不可对税源造成威胁,具体而言就是不能对企业的初始资本、正常的资本积累等带来影响,否则将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继而致使税源萎缩,最终威胁到国家的国民经济。正是因为税收和财务会计在部分理念上的一致或相通,这也就为两者的协调提供了可能性。

(二)宏观层面的对立统一关系

从实质上而言,税收和会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微观经济主体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不管是会计准则,还是国家税收法规,都是由政府所制定且颁布的,从某方面而言,这说明在立法角度上,税收和会计之间存在可通融性,它们能够在维持自身制度相对独立的情况下,构建起一座微观与宏观经济两者互相交流的桥梁。国家征收税收,一般用在维持国家内部社会经济秩序、兴建公共设施、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而这些事情又为企业营造了好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从价值上而言,无法将其量化,但对企业而言确实是必不可少的。可见,从某方面而言,税收,源自于企业,最终又服务于企业,这种企业和国家互相依存、互相对立的关系,就决定了征税部门作为政府的代表,成为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者,且意味着会计兼顾税收征管服务将成为一种需求。

三、新会计准则下财务会计和税收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满足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日常税务管理的需要

在贯彻落实会计目标时,应当同时满足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日常税务管理的需要。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不单单是为诸多投资人亦或者是相关部门提供正确的财务会计信息,同时还带有其他方面的内容,即内在控制机能。所以,在会计日常核算工作当中,必须进一步强化明细核算,针对与税收相挂钩的业务内容,应在严格遵照会计准则应对工作的过程中,以明细账户的形式,明确放映出会计和税收两者之间的差异,以便为纳税申报、税务稽查、核实等工作提供最为基本的信息。

(二)强化对涉税信息的披露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不单单是为了对一些实际的财务会计问题加以处理,同时还需要构建且完善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制度,从而使会计信息既能达到债权人和投资者对投资决策的需要,同时还可满足税务征管部门对征税工作的需求。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对这一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有提及,企业必须在附注当中披露和所得税相关的一些信息,即所得税费用的具体构成部分;对所得税费用和财务会计利润彼此间的关系加以说明;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没有加以明确的,可抵扣暂时性的差异,可对亏损的金额予以抵扣,等等。在此基础之上,还可进一步扩大涉税信息披露的范围或内容,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有力支持。

(三)企业新会计准则的差别化执行

企业不同,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与实施也应当有所不同。对上市企业来讲,因为上市企业有比较广的社会性与公众性,采取强制手段来迫使上市企业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可以对其会计确认、报告以及计量等行为加以合理的规范,从而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且切实满足众多投资人员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对小型企业来讲,因为这类企业的经营规模并不大,且不会对其股票或者是债券进行公开的发行,因而可以明确的讲,纳税是小型企业的唯一目的。然而,在一些小型的企业中,其会计往往缺乏较高的专业水平,企业经营行为也无法对应新会计准则的核算规范,所以,在其申报纳税的过程中,为了达到税务征收部门的相关要求,往往会在会计报表上任意添加相应的内容,继而致使税收和会计之间出现比较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快的制定且颁布适合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且针对小型企业在纳税时极易发生的各种问题、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调整的相关内容、会计处理和有关税法之间一致与否等诸多问题,应该进一步予以明确,从而逐渐使会计和税收两者间的差异变小。

(四)进一步控制会计政策的择选范畴

当前,我国的税收法规相对而言比较单一,而在会计政策方面,又有比较多的选择,这就使得税法和会计政策两者之间出现了矛盾与冲突,且导致一些纳税事项需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税收工作的成本投入。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坚持效率和成本的基本原则,如若察觉和税法有偏差的会计政策所产生的信息,其不会对信息含量、投资人员的决策等带来极大的影响,那么可无需过分强调会计的精准性,继而违背相关税法的规定,这样也满足会计的重要性准则。

(五)立足税收改革,吸收会计合理理念

要想实现财务会计和税收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除会计需配合税收以外,税收也应当做出适当的改变,积极吸收会计合理的理念。首先,可对税收和会计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其根源所在,继而提出有效的措施实现彼此的协调发展。目前,存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即税收法规的发布,一般都会牵涉到会计问题,但是目前还没有与之相配套的一个规定,而这种情况无疑为会计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对此,国家在制定且颁布相关税收法规时,如若其可能会对会计方法带来一定的影响,那么应尽量对法规加以规范与明确。另外,还应当加强会计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彼此间的沟通、互动,构建良好的对话机制。除此之外,还可密切关注会计改革,以便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吸收会计变革的先进理念与方法,且给税收法规的变革作参考。众所周知,会计准则是一个比较全面的、系统的、健全的以及面向市场经济的信息系统,相同地,对税收制定来讲,需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税收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尽量避免市场行为主体的消极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会计准则之下,财务会计和税收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大了涉税风险。针对这一问题,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例如满足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日常税务管理的需要、强化对涉税信息的披露、企业新会计准则的差别化执行等,以促使会计和税收两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桂芹.探究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性[J].财经界,2014,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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