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控制
2015-03-19王欣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王欣(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福建 泉州 362000)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控制
王欣
(泉州信息工程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目前我国尽管已经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但还存在明显的不足,除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外,具体未提出如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该文从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入手,对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进行分析,并根据我国现状提出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具体途径。
行政性垄断;存在的问题;规制
1 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及成因
行政性垄断又被称为行政垄断,是一种在我国广泛存在的垄断形式。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1]。
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中,垄断主要表现为经济性垄断,而在我国,最为肆虐的却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普遍存在不是偶然的,其产生和存在有深刻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曾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新旧体制交替的情况下,原有的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还会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惯性。
此外,行政权的运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法制不健全,对行政权的运用还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约束,这是造成某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也建立了一些对行政权运用进行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但制度本身存在较大的局限,执行的实际效果也不明显。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交易等行政性垄断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该法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关于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显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地区利益的强化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对狭隘的地区利益的追求是导致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内在原因。在现行的财税体制下,地方财政收入的高低受本地区企业经营状况与经济效益好坏的直接影响。而财政收入的高低、本地区企业的发展情况如何则是衡量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绩的重要标准。这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与地区利益就形成了密切的联系,地区利益的实现程度如何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行政机关往往过分关注本地区企业的发展,当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或遇到强有力的竞争时,有关行政机关不惜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经济壁垒,阻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对相关企业予以庇护和扶持[1]。
2 行政性垄断的现状及危害
2.1行政性垄断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有关反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实施效果还是不够理想。
2.1.1立法不够完善
有的法律、法规逻辑不严密,原则性条款太多。譬如《反垄断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形式单一,惩处力度与危害大小不相适应,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2]。惩罚力度与行政垄断带来巨大的危害是不相称的,导致有法不依、违法行为大量出现。
2.1.2如何救济的法律途径不足
行政垄断发生后如何救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法律路径[3]。唯一的救济途径是通过上级部门责令其改正,直接责任人承担行政处分责任等。这种监督检查体制功能的发挥受体制内部因素制约较大,上级机关在处理问题中很难保持中立态度,执法的公正性受到怀疑。行政垄断的受害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规定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使行政垄断无法面对司法审查,有违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的最终性。
2.1.3没有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执法机构,具体的反垄断执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它们的授权机构来负责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使得行政垄断执法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很难监管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为,难以肩负反行政垄断的重任。
2.2行政性垄断对开放市场的形成,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2.2.1行政垄断破坏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5]
行政垄断利用“条块分割”和企业差别待遇制等行政手段来决定交易,从根本上扭曲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本质。
2.2.2行政性垄断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违背竞争规则,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实际上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是保护了技术落后、生产力低下、管理不善的生产企业,进而不能使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组合,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社会资源的浪费。竞争机制的引导激励作用无法正常发挥,相关行业的经济效益难以提高,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损害[1]。
2.2.3行政性垄断弱化了政府职能,阻碍体制改革的进程[1]
政府的职能是依法行政,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而行政性垄断恰好与此相反,它违背了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本应由政府履行的职能给了某些相关企业,将本应由经营主体所承担的生产经营责任变为了政府行为,结果导致政企不分、职责不明,从而弱化了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调控作用,导致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2.2.4行政性垄断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政治上的危害性
行政性垄断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产生新的社会分配不公,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因而更加为人们所关注。
3 完善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对策
3.1构建严格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体系
行政性垄断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严厉。因此,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从而防止行政机关的权力无限膨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我国应以《反垄断法》为核心,整合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通知、决定等,形成合理的结构体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公共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定严格完备的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避免游离在法律体系之外[4]。
3.2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还没有把行政性垄断纳入救济的范围,因此应当赋予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受害人针对“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权利,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了防止权力机关的权力不断膨胀,应规定法院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其在实务中具有操作性,使上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能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地监督,司法机关行使对行政垄断的最终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性垄断造成的损害,很难得到国家赔偿。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性垄断损害赔偿的立法。
3.3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5]
我国目前国家机关分别执法的局面,存在着分工不明确,导致执法效率不高、出现交叉执法等问题。建立独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利于提高反行政垄断的效率和执法权威,保障执法的公正性,避免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不当干涉。这就需要反垄断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精专的业务技能,不应在政府及企业部门中担任职务,要真正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3.4通过行政程序避免行政垄断的滋生蔓延
扩大公民参政权行使的途径,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阳光政务,保障相对人的权益,给予人民群众对政务的监督、知情和决策权,争取通过行政程序减少行政垄断的产生。
3.5深化政治经济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
政府要真正退出市场经济,向市场、企业放权,构建政府管理经济的新模式。
[1]朱崇实.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285-286、284.
[2]张加文,刘禅秀.我国的行政垄断及其规制[J].行政与法,2002(1).
[3]杨小君.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J].行政法学研究,1999,(4).
[4]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1997 (4).
[5]覃有土,常茜奕.论中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J].法学论坛,2004(1).
责任编辑李燕
Legal Control on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China
WANG Xin
(Quanzhou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Quanzhou Fujian,362000,China)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s the behavior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or its authorized organization abuses its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restrict the market competition.Today,the legal provis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China,though has enacted the“anti-monopoly law”,are not obvious,and doesn’t specifically put forward its regulation.They are just some provisions in principle.This article will analyze its causes and harm from its basic concept,and raise some specific ways to reg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ve monopoly;existing problems;rules and regulations
D92
A
1674-5787(2015)01-0048-03
10.13887/j.cnki.jccee.2015(1).15
2014-11-02
王欣(1982—),女,山东泰安人,法学学士,泉州信息工程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