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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化农业领域改革的几点认识

2015-03-19徐志仓

巢湖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农地现代农业农户

徐志仓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对深化农业领域改革的几点认识

徐志仓

(巢湖学院,安徽 巢湖 238000)

在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强调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且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措施保障。而在农业改革实践中,我们对多地现代农业的发展情况调研发现,无论是在认识层面上还是在操作层面上,推进农业深入改革都面临巨大困境。文章基于现代农业内涵发展需要,对农业领域改革中几个热点进行分析,以期推进改革的落实。

农业改革;现代农业;制度变迁;粮食安全

农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这并不会随着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整体中所占比重的下降而改变。自2004年以来,已经连续十二个中央一号文件的主题都定位于“三农”领域,由此可见中央将农业经济发展是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高度,现阶段再次强调了要深化农业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基于现代农业的内涵发展要求,我们从下面几方面来对农业改革中几个热点进行认知。

1 农业领域改革重心应该是经营体制方面的创新,而非基本制度的转变。

深化农业改革,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这是共识的问题。对农业进行改革是为了更好的释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改革就是要使得各项农业制度能够更好的适应农业经济发展需要。林毅夫教授曾经对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农业经济发展绩效进行统计,得出在农业总绩效中,46.89%是由制度贡献的[1]。但就制度本身来说也是有层次性的,周新城教授(2008)就认为“在任何社会中,经济关系都要凝结为各种各样的制度......经济制度是多层次的,有隶属关系的系统,体现社会经济关系的是社会基本制度,它在制度系统中是决定性的、第一位的;体现组织经济关系的是具体的经济体制、运行机制,他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因而是从属的、第二位的”[2]。在农业领域制度体系中,其生产经营的特质性决定了耕地是最为主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土地制度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也是农业制度的核心层次,在整个农业制度方面起到的是决定性作用,可以说是农业制度体系的“魂”;而与农业基本制度高度相关联的是农业经营体制与机制,它是农业基本制度的实现形式,是农业制度体系的“形”,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特点,且农业具体经营体制与机制是需要在一定的农业基本制度下发展作用的。

对于当前农业改革深入,虽然聚焦点都是在农业制度的改革,现在关于制度改革上却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业基本经济制度和农业经营体制都需要变革,尤其是土地制度,其代表性的人物有杨小凯、文贯中、蔡继明、巫继学等学者[3];二是认为在农业改革中需要将基本制度与经营制度分开,农业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在农业经营体制与机制,而不是其基本制度方面,我们是可以在现行的农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来完善农业经营体制与机制,例如马桂平、李昌平、温铁军等学者就持有这样的观点。

理论的争论还在持续,但就我们对农业发展的现实调查来看,耕地集体所有的农地制度在现阶段并不成为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原因,甚至还是农业生产力得以进一步解放的保证。从理论上,农地集体所有较高的包容性,并不排斥农业经营体制上的“分”或“统”。虽然有人将当前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不足归结为农地所有制层面的制度制约,而我们在现实中所调研的情况看却恰恰相反。在那些农地流转较为顺畅的区域,多是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中充分发挥了作用的结果,而在那些农户强势的地方,农地流转不仅成本高,且农地流转中往往会留下“插花田”,以及“农田钉子户”等现实,农业经济发展呈现钝化状况。

农业领域的制度变迁重点是经营体制与机制,而非基本经济制度——农地集体所有制,农业经营体制与机制是农业基本制度在现实中具体的实现形式,是可以有多种多样,且这些实现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身也需要不断变化。我们改革是为了让经营体制与机制更好的适应基本经济制度,进而达到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的目标,而不是相反。中央对农业改革的深入也是突出强调在体制与机制的创新,即农业基本制度实行形式的创新。

2 现代农业的具体形态体现既在技术层面,也在制度层面。

在2007年的十七大报告中,我国是提出了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的要求,且在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对“现代农业”的内涵进行了解读。但在农业经济现实发展中,就现代农业的具体形态而言,不同的学者是站在不同角度对它来进行分析认知,进而使得理解的片面化,操作实施的简单化也就不可避免,甚至将现代农业与农业现代化简单的画上等号,不作区分。而现有关于现代农业的内涵解读诸多也是在强调技术层面,我们认为这也是不全面的,也容易导致操作中的措施不到位。就我对“现代农业”的理解看,它作为一种有别于原始农业和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不仅仅是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是要体现在制度层面上,是两者相结合的综合体。我们不论是从经典作家的文献中,还是在农业经济发展的现实中,都是可以找到支撑的。例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就指出,“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社会个人的生产”,而在《资本论》中他又进一步说道“而生产过程既是人类生活的物质生存条件的生产过程,又是一个在特殊的、历史的和经济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过程,是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些生产关系本身,因而生产和再生产着这个过程的承担者、他们的物质生存条件和他们的互相关系,即他们的一定的经济的社会形式的过程。”[4]从这里我们可明确知道,生产的过程也是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的塑造过程,而这些社会经济关系将会凝结为社会经济制度,所以我们说技术和制度是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的两面。国内较早从制度层面来分析现代农业内涵的学者是温卡华博士,其指出“现代农业是一个综合系统,不仅涉及农业生产力高度发展,而且涉及农业组织和管理制度的相应变革”[5]。

在现代农业发展实践中,如果我们过于强调技术层面,也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为一种生产方式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技术能否有效的发挥作用,其是需要制度来作为保障的,发展现代农业我们需要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来同步推进,且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抓住了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够加快我们的目标实现进程。

3 国家的粮食安全战略落实不是一般农户,而是集体经济组织和新中农群体。

粮食安全在当前是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来实施的,重视粮食安全已经成为政策文件中的高频词,但粮食安全重在落实,谁来承担?也就是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在现阶段,多数学者还认为一般农户家庭是这个战略落实的承担主体,也有学者认为,新时期我们需要依靠龙头企业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带动。但我们在农村的实践调查中却发现,这两类主体由于他们自身目标与国家战略目标之间存在着日渐扩大的偏差,导致难以对国家的粮食安全战略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首先,从普通农户家庭来看,其对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只是在农户家庭收入的低水平阶段,因为在此阶段,农户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去向以及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农业生产。黄宗智教授曾经对长江中下游小农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进行研究,进而得出了“过密化”的结论,这样虽然不是效率最优的,但却可以实现总产出的最大化。所以在低收入阶段农户家庭的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客观上也就保障了国家战略的落实。而到了现阶段,对农户家庭单元来说,家庭劳动力资源配置已经呈现二元化,家庭内部的优质劳动力资源都已经脱离农业领域,且农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比重持续下降。农业对农户家庭收入贡献及其影响力都在下降的情况下,普通农户家庭对农业领域资源投入也就弱化,即使国家采取多项激励措施,但达到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其次,从各类农业龙头企业来看,他们作为企业,它的经营就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导向,而粮食安全是带有公共品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两者之间天然就存在着目标差异。刘奇就认为将企业作为农业经营的未来主体,这是十分荒谬的[6]。现实中各类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他们在推进我国的现代农业发展起到过积极作用,但在实现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方面作为却并不大,以套取国家农业项目资金为主导的龙头企业也不在少数。2015年4月,某大型农业龙头企业10年间累计获取政府补贴40亿港币,老总因为骗补被查也再次印证了这样的情况存在。

落实粮食安全战略需要培植与国家战略目标相一致的农业经营主体,我们认为当前的粮食安全战略落实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从普通农户中分化出来的“新中农”群体[7]。确定何群体或组织来担当落实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目标任务,这不是依靠我们主观就能够确定的或者行政命令就能够完成的。由于新中农群体的目标就是经营农业,家庭的劳动力配置和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在农业,他们对农业经营能够达到集约化和稳定性,而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主要是协助、监督和服务。国家的各项确保粮食安全战略的支农扶农政策有效实施,必须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在当前随着普通农户家庭农业劳动力配置弱化而导致的农业生产更加粗放化的情况下,这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现实威胁,必须要强化对农地承包人的责任意识教育和农地集约化使用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地所有权人,是有责任和义务来从事这项工作。

4 农业直补政策模式需要调整

我国农业直补政策起步于2004年,直补的内容主要是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四大类,补贴金额逐年加大,2014年已经是达到了1600多亿,而农业直补政策目标是什么?张锦鹏将其总结为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和稳定物价水平四大目标[8]。对于国家的农业直补政策后续如何执行,是继续维持并加大补贴力度,还是调整直补模式,两种声音都是有的,但前者当前仍然是市场的主流声调。例如农业部长韩长赋就认为还要进一步加大直补,他从我国农业资源又有限,农民收入偏低,农业弱质,农民弱势,且与欧美国家补贴占农户40%的收入相比,我们的直接补贴只占到农民的收入只有3%左右[9]。

从实践上来说,该需要调整农业直补政策了,我们不能够否认实施农业直补政策的积极作用,直补十几年也是我国农业经济高速发展的十几年,粮食产量实现了十一年增。但就农业直补政策效果来看,直补政策的边际递减效应日渐明显,且农业生产能力改变却并不明显。首先是农业生产的外部环境并未因为直补而发生显著变化,农业产出贡献越来越依赖于化肥。据有关资料的统计,目前我国基础地力贡献率为50%,比发达国家低20至30个百分点,农业已经超过工业成为我国最大的污染产业。其次是农户对农业的投入尤其是长期投入的资金和热情呈现双下降。我们在安徽粮食主产功能区做了一百二十户的小样本调查统计发现,农户愿意将非农之外的收入投入农业,以便改善生产条件的意愿不到5%,而能够将政府直补资金用在农业生产上也只有30%多一点,农业直补实际上变成了一般农户的收入补贴,农业的生产性投资表现是越来越形成对政府的依赖;第三是直补政策事实上已经达不到对农户激励的效果,因为即使直补变成农户收入的情况下,其在农户家庭中的收入占比也仅有3%,直补与农户生产关联度越来越低,对于很多农户来说已将补贴款简单理解为党和政府对他们的扶贫款,与粮食种植没多少关系。

从理论上来说,直补政策也是到了该调整的时候,农业直补政策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激励机制,而激励能否相容,这取决于供给与需求之间能否实现匹配。而现实中由于农业生产环境、农户收入水平与结构、农户家庭劳动力配置结构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直补政策实施十年来,其正向激励效应呈现加速衰减趋势。以至于一些学者也在呼吁粮食直补政策该改一改了,应该将我国农业补贴的政策目标定位于农业生产发展而非农民增收,目前以“直补”为特征的新农业补贴体系显然与理性的政策目标不合,是一种重心错位[10]。就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重点来看,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农业生产能力问题,而不是农民收入问题,单纯的以西方国家为参照系是不符合发展实际的。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经济结构与我国现阶段都是有很大的差异,且从他们补贴侧重点的发展来说,也并非就是一步到位的收入型补贴。

[1]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经济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82.

[2]周新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1.

[3]蔡继明.邝梅.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国际研讨会论文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3.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27.

[5]温卡华.欠发达地区建设现代农业的研究[R].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2.

[6]刘奇.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十大困境[DB/OL].人民网,2015-03-15.

[7]贺雪峰.当下中国亟待培养新中农[J].人民论坛,2012,(9).

[8]张锦鹏.我国农业直补政策的目标和政策效应分析[J].农村经济,2009,(11).

[9]韩长赋.农民直接补贴应该继续增加[N].羊城晚报,2014-03-06.

[10]汪喜林,陈池波.直补模式下新农业补贴有效率吗?[J].经济经纬,2013,(1).

THOUGTS ON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AGRICULTURE

XU Zhi-cang
(Chaohu College,Chaohu Anhui 238000)

In 2015,No.1 documen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agriculture again and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measur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In the practice of the reform of agriculture,the findings on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in many places show that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agriculture is faced by great difficulties both at the level of understanding and the level of operation.This article,based on the connotation extension of modern agriculture,analyses several hot issues on the reform of agriculture,which can promote the reform of agriculture.

reform of agriculture;modern agriculture;institutional changes;food security

F320

A

1672-2868(2015)05-0033-04

2015-07-20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SK2014A326);巢湖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项目

徐志仓(1972-),男,安徽庐江人。巢湖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农业经济学。

责任编辑:陈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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