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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2015-03-19波,陈

关键词:规则法治法律

姜 波,陈 焘

(华北电力大学 人事处,河北 保定 071003)



基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

姜 波,陈 焘

(华北电力大学 人事处,河北 保定 071003)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当代大学生是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其法律素养状况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决定着能否承担得起历史赋予的法治使命。当前,大学生参与法治建设仍存在一些盲点和误区,既与法治教育有关,也与法治实践的参与不足密切相连。基于此,应以法律素养培育为目标,教育大学生深刻理解领悟法治理念;牢固树立规则意识,自觉规范日常行为,以训练有素的行为惯性展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拓展大学生实际参与法治实践的路径,增进他们对法治的直观感受,在实践中砥砺法治品格,弘扬法治精神,传递法治正能量。

法治;法治中国;法律素养

一、大学生在法治建设中的使命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阐释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将之作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成为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综合版”和“升级版”[1],主要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其核心在于真正地践行“法治”。从检验真假法治的角度来讲,“关键在于有无‘控权’的民主思想”[2],即应当从根本上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民生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这也是“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题中之义。就文化层面而言,“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内涵可概括为规则文化、程序文化、民主文化、共和文化、人权文化、自由文化、正义文化、和谐文化、理性文化、普适文化等方面,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应当从这些方面着手”[3],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各个环节均应坚持上述基本理念和原则,使“法”真正地作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使“法治”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二)法治、制度信用与市场经济

与人治相比,法治的突出特征在于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就形式而言,主要表现为一系列规则和制度,从而为社会提供可靠的信用基础。所谓“信用”是指能够促进信用基础发生作用的那些制度和规则,而凝聚最大社会共识的规则即法律。从传统社会基于“人治”的角色理性迈向现代社会以法治为基础的制度理性,魅力型统治逐渐被法理型治理所取代,包括法律在内的规则成为信用的来源,法治作为社会信用的基石,在民事生活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日渐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理性渗透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传统社会那些熟悉的社会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均被一系列“看不见的手”——规则——所调控,大学生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个体,也因“规则”的力量而获得自由、安全和尊严。

(三)社会转型赋予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使命

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法治中国建设”赋予其时代使命主要包括 :一方面,作为当代大学生,有责任、有义务提高法律素养,以大学生应有的文化涵养、道德水准和良好品性,在社会舞台上展示出新一代青年的良好精神风貌,由这些已经接受、正在接受以及未来即将接受高等教育的高素养的“原子体”凝聚成法治中国的“集群”,共同推进法治文化的形成;另一方面,作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当代大学生以较高的法律素养亲身参与到行政执法、司法乃至立法等各个领域,“要牢牢把握‘民生建设’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点,自觉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法治建设规律,正视矛盾,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5]。

二、当代大学生参与法治中国建设的认识盲区

(一)主体性认知的缺失

一方面,学校教育偏重知识而忽视法治实践,导致大学生对法治的淡漠。比如,一些大学生认为“法治”离自己比较遥远,对“法治”的认知主要停留在知识掌握或书本层面,而没有切实将之内化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没有认识到自己生活与法律存在着密切联系。另一方面,对大学生日常行为更侧重于道德评价,而法律评价不足,导致大学生对日常行为的法治意义认知不足,最终导致他们无法真正地体会到作为一名学生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

(二)对“法治”的认识误区

当代大学生对其法治建设主体身份的认知度较低,进而引起其对“法治”的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 :一是认为只要自己不犯法,法律就与自己无关;二是对“法”的理解狭隘化,将学习法律等同于背诵法条,将“法”狭义理解为刑法;三是将法律作为一门“技术”,认为“学习法律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事情”;四是研习法律的动机较为功利化,将逃避法律惩罚或运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责任作为学习法律的“最高境界”;五是对法治的态度较为冷漠,知法而不守法,掉以轻心、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等现象普遍存在;六是法治教育表层化,案例教学被肤浅地当作“故事汇”,抱有较强的“猎奇”心理和动机,而忽视了案例的法律意义;等等。

(三)参与法治建设途径的认知偏狭化

首先,将参与法治建设等同于案件处理,认为只有亲自参与到具体事件的处理中,才称得上是“参与法治建设”,而自己作为大学生,对大部分人而言,这类机会非常有限,因而,感叹“空有一腔热血”却“苦于报国无门”。其次,忽略了培育法治思维在法治建设中的突出作用,不能深刻地认识到,如果全社会中的每个人均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并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6]将指日可待。最后,忽视了提高法律素养对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呵护法治以及建设法治中国,每个人都是必然的参与者,“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这也是当代大学生在校期间以及未来走上工作岗位参与法治建设的基本途径,但在校大学生对此并无深刻体会。

三、法治中国建设导向下的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路径

(一)树立担当意识,勇担时代使命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好坏、历程长短等寄托在当代大学生身上,这一代人是未来的希望,从他们身上也能看到未来法治中国建设更广阔的愿景。因此,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力军”,大学生只有树立担当意识,勇于肩负时代赋予的法治建设使命,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才能真正践行法治理念,才能促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更通畅、更稳健。某种意义上,当代大学生的法治使命,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培育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健全的人格,使他们无论是以公职身份还是普通民众活跃在社会舞台上,都能依法办事,使法治“不仅是一种规则文化、治理文化和生活文化,更是一种文化自觉”[7]。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的真实意蕴。

(二)学习法治知识,提升个人素养

“所谓‘法治’,指代表社会公民意志的‘法律之治’,意含‘公民意志之治’或‘所有人之治’,也是一种国家政治的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构成”[8]。2011年我国已宣布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基本依据。当代大学生应首先应认真学习宪法,深刻领悟宪政理念,从权利义务关系出发,重点对法治理念、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运行等这些基本问题的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深化对生命、尊严、自由、安全等的敬畏、呵护和捍卫,使他们形成法治的思维惯性。同时,以法律素养培养为根本目标,旨在通过深化受教育者的法治信仰、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使法治成为受教育者自身素养的一部分,内化为自身的修养和品性,外化为行为自觉和法治习惯,进而从根本上纠正传统法律教育观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有失偏颇的法律认识,使受教育者从与“法治”的割裂乃至对立走向有机统一体。

(三)树立规则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9]。此即当前所言的“良法善治”。另一种意义上,“法治是公正的规则之治。法治不能消灭犯罪,但它让犯罪得到应有的处罚;法治无法杜绝纠纷,但它为解决纠纷提供了规则和程序;法治无法消灭社会怨气,但它可以使社会怨气减低到最低程度”[10]。因此,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和测量标准便是是否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是否在日常生活中认真地遵守各种规则(但不限于法律)。最广义上,“法”可理解为“法则”,除了《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还包括形形色色的行为规范。大学生的规则意识不仅体现在校外,而且更多地体现在校园生活中。因此,大学生除了学习领悟法治知识外,在校园的常态生活中,只有按照各项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锤炼规则意识,做到言行一致,才能在社会舞台上以训练有素的行为惯性展示自己的法律素养,因为“法治实质上就是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表现为人们自觉地、经常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并采取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11]。

(四)拓展法治实践,增进体验性认知

目前,大学生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相对较少,很难通过亲身参与法治建设活动增进体验性认知。为此,首先,应建立政府部门与高校的联动机制,利用“国家宪法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5”世界环境日以及一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日等,组织大学生志愿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深化大学生对法治意蕴的理解,并在有针对性的活动中向社会传递法治的正能量。其次,通过校内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载体开展庭审直播进校园活动等,实现大学生与司法审判的“零距离”接触,通过亲身参与和体会司法过程,增进他们对法治的直观感受,以此来拓展大学生实际参与法治实践的路径。最后,以大学生社会实践为契机,在“调研河北”“体验省情、服务群众”“挑战杯”等项目中增加法治调研的内容,鼓励大学生跨专业组队,有效地开展法治调研和体验活动,增进大学生对法治的理解,提升他们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1]胡建淼.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中国”的系列讲话[N].学习时报,2014-02-24.

[2]孙笑侠.法治中国的新格局[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6) :23-26.

[3]张文显.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4) :5-24,248.

[4]顾华详.依法治疆视域下的长治久安治本策略论[J].实事求是,2015(3) :30-34.

[5]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J].求是,2011(13) :3-13.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理论学习,2014(12) :1-16.

[7]梁平.语义与实践 :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及其建设进路探究[J].法学杂志,2013(3) :49-59.

[8]田海舰,田雨晴.儒家关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基本思想评析[J].保定学院学报,2015(4) :34-39.

[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10]胡建淼.法治 :公正的规则之治[J].浙江人大,2014(11) :24-27.

[11]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3-10,96.

【责任编辑 王雅坤】

Legal Literacy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Based on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JIANG Bo, CHEN Tao

(Personnel Department,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3, China)

The rule of law is the basic way of governing, and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modern socialist countr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are the “fresh troops” of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their legal literacy status has far-reaching influences on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China, and determines whether can afford the rule of law mission that history gives.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blind spots and errors that the college students participat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which associates with the rule of law education, and also closely connects with lack of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Based on this, we should confirm legal literacy cultivation as the goal, and educate college students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rule of law concept; firmly establish the consciousness of rules, regulate daily behavior consciously, and show students’ literacy under the rule of law with well-trained behavior inertia; expand college students’ actual participation in the path of the rule of law practice, improve their intuitive sens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emper the characters of the rule of law in practice, carry forward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ransfer the positive energy of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 in China; legal literacy

2015-09-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大学生教育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4JDSZ2036);河北社科基金项目《高校法治的运行机制与优化路径研究》(HB15JY030)

姜波(1970—),男,黑龙江鸡西人,华北电力大学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 :高校管理与思想政治教育。

G645

A

1005-6378(2015)06-0121-04

10.3969/j.issn.1005-6378.201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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