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安全责任主体探析—主体道德的视角

2015-03-19北京教科院德育研究中心秦廷国

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 2015年5期
关键词:校外活动主体责任

北京教科院德育研究中心 秦廷国

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安全问题是学校教育永恒的主题,重视对学生校外活动安全教育就是对生命负责。但在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安全责任方面,目前存在着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关系混乱的问题。只有明确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安全责任主体,厘清其主体责任和关系,才能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在校外活动中的安全,促进中小学生校外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学生主体安全意识

学生是校外活动的基本主体。学生的安全意识是决定正确安全行为的基础。因此,综合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性。在进行实践活动前,必须让学生清楚活动的内容和注意的事项,制订安全守则。守则的制订可以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让学生自己来说一说、议一议,教师从旁作引导。学生自己制订的安全守则是学生发自内心对安全的认识,并且是自己的承诺,执行时比老师硬性规定要自觉得多。在安全管理实施上,对于集中型活动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将参与人员分小组安排,推选出安全小组长,培养学生自主管理素质。在实践活动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监管,注意培养学生互相监督、互相帮助、自我管理的能力。在活动后,要结合成果汇报进行活动安全总结,评选安全守纪之星,并给予物质奖励。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安全教育体系,危机教育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实践中存在诸多随意性与盲目性。要采取多种策略,有效地对学生进行“安全不可马虎”“安全第一”“珍爱生命”等观念的相关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认识所处环境的意识、识别不安全因素的意识、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意识、自我保护的意识、相互保护的意识、安全隐患防范意识等。

二、教师主体安全责任

组织和参与学生校外活动的指导教师负有直接的安全责任。教师要积极作为,防祸于未燃,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安全。教师要合理安排出行的时间,事先查看学生活动的地点,找出其中的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立警示牌,落实专人负责防守。教师要全程参与校外活动的安全

保障,指导学生安全小组长进行活动安全管理,及时处理和化解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学校要按适当比例配备负责活动安全的教师,其工作要周到全面,细致入微。但由于教育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是动态的、有自我主张而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即使安全教育工作做得再细致入微,必定都是静止的、停留在口头上的理论知识。安全警示牌也是不会说话、更不会阻止学生行为的空头文字或图片。因此,学生在具体的活动过程中难免出现差错,只要有差错就有酿成安全事故的可能。安全事故发生后,不论何种原因,负责教师都难辞其咎。

三、学校主体法人责任

作为校外活动的法人组织者,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应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对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安全是校外活动管理首要的必须面对的问题。一些学校对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校外活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对安全隐患的危险性估计不够,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薄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率很高,发生后处理效率低,对受害主体的影响深远。

四、家长主体参与责任

孩子的安全,家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家长的不能只重视孩子的学习,更要重视孩子的健康和安全。家长再忙,也要处理好工作与孩子安全的关系,尽可能抽出时间和孩子在一起。曾有媒体通过统计得出结论:加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增强家长的防范意识,及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至少可以避免一半以上的事故。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我国特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具体规定了家长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生家长参加学生活动,参与保障学生的安全,是不少学校在实施综合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有效经验。在各类校外活动中,学校都可以邀请家长委员会成员作为志愿者进行全程保驾护航工作。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在活动中配备医护人员,与家长志愿者一起共同参与预防和服务,把安全责任落实落细,严密防范安全隐患。

五、社会主体保障责任

校外活动是在社会上进行的,校外活动的安全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全社会都应该理解指导教师的辛苦劳动,合情合理地规定教师的安全责任,协同教师及时处理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每一位学生购买人身保险,通过类似社会保险和基金的做法,分担活动风险和经济赔偿责任,保障校方经济承担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都从社会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校外活动是学校教育同社会结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必需的教育形式。美国教育家杜威说:走出教室一步,就意味着对学科的超越;选择了一种教育,就选择了一种生活。校外活动的特点是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让学生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为学生提供了展示智慧和体验快乐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感兴趣的内容,采用自己擅长的方式,走进社会大课堂,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只要加强活动的安全组织管理,大胆而有保障地开展活动,就能有效利用开放的空间,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学习的机会,把学生培养成为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

猜你喜欢

校外活动主体责任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发挥校外活动场所作用 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成都市青少年宫开展少先队校外实践教育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技术创新体系的5个主体
青少年校外活动在素质教育中的功能及开展对策
素质教育下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功能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怀旧风劲吹,80、90后成怀旧消费主体
期望嘱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