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企业财务节税实现途径探索——以中航天津公司为例
2015-03-19王爱颖
□王爱颖
一、实现途径
近年来,中远航运一直倡导“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理念,财金部以此为指导,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结合公司资本运作举措,加强了税务筹划工作。实施方案确立以后,公司财金部成立了税务筹划工作小组,深入学习、研究税务政策,积极探讨税务筹划方案,并与公司其他部门在业务、税务工作方面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在公司高管的支持下,将税务筹划管理的思路逐步渗透至公司业务中,并通过泰安口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改造实现退税、对租船业务实施差额纳税等手段节约了公司税负,并在诸多不利因素的条件下,成功使中远日邮获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利用香港子公司的低税环境大幅降低公司的整体税负。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天津子公司开始营运,财金部抓住良好机遇,逐步实施了酝酿已久的各项税务筹划措施,主要措施包括:调整船舶税务折旧年限实现递延纳税,利用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船舶残值的差异实现递延纳税,利用泰安口、康盛口投资天津子公司实现节税,光租由天津子公司光租经营实现节税,利用工效挂钩政策实现节税,通过上述税务筹划措施,公司在递延纳税和绝对节税两方面的综合效应如下:累计可递延纳税15,783 万元(其中2007年、2008 年分别可达递延纳税4,622 万元、2,356 万元),累计获得递延纳税时间价值收益6,203 万元;预计2007 年绝对节税额可达6,676 万元。上述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了公司价值,为公司优化船队结构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
二、各项纳税筹划措施的效益评估
(一)调整船舶税务折旧年限实现递延纳税。航运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公司船舶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达到了50%;船舶折旧也是公司主要成本项目,船舶折旧费用的金额对公司每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产生巨大影响。缩短船舶税务折旧年限,将增加船舶运营前期的税务折旧费用、降低运营后期的税务折旧费用,即前期应交所得税较少而后期所得税较大,从而起到将前期应交的所得税部分向后递延、无偿使用资金的效果。由于调整税务折旧年限影响到纳税金额,变更折旧年限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并且存在很大的难度。公司虽一直积极研究调整船舶的税务折旧方案,但时机尚未成熟难以实施。2007 年,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为此提供了良好的机会,财金部以此为契机,及时与国税局进行积极重新沟通,将酝酿已久的调整船舶税务折旧年限方案及时向税局予以备案。调整后的船舶税务折旧年限大幅缩短:新造船舶税务折旧年限10 年;购置的二手船以10 年与“已使用年限”之间的差额计算税务折旧年限,最低不低于5 年。船舶税务折旧年限调整后,公司前期应缴纳的所得税部分向后递延,公司获得了两部分收益:一方面,新所得税法于2008 年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率有33%降低至25%,公司2007 年按33%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递延到以后年度只需按25%缴纳所得税,可为公司节税约459.84 万元;另一方面,资金在运营过程中会不断增值,因而相同金额的前期资金其价值大于后期资金,由于前期应交所得税递延到后期缴纳,因而相当于公司少缴纳了所得税。按照公司现有船舶状况,公司在2015 年前累计可向后递延缴纳9,363 万元的所得税(其中,2007 年可递延所得税1,897 万元),这些递延所得税将于2015 年至2025 年间陆续缴纳。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差异,船舶税务折旧年限的调整使公司可获得3,417 万元的收益。以上两项合计,通过船舶税务折旧年限的调整,公司累计可获得收益3876.84 万元。
(二)利用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船舶残值的差异实现递延纳税。根据新会计准则及集团会计政策,从2007 年1 月1 日起公司船舶的残值由原先按船舶原值的5%预估变更为按船舶退役时的拆船价预估(即船舶轻吨乘以预计废钢价240 美元)。变更后,按公司现有的船队状况,船舶的预计残值率将由原先的5%上升到约17.47%,累计将少计提折旧5.45 亿元。如前所述,船舶预计残值率的上升将使每年的折旧费用下降,如按此计算和缴纳所得税,将使公司应交所得税前移,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为此,与税务部门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按5%船舶残值率向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从而达到通过对会计和税法设置不同残值率进行递延纳税的目的。实施后的节税效应评估结果:2007 年可多计提折旧额2.03 亿元,因所得税税率差异,以后年度转回可节税1,627 万元。公司累计可递延纳税1.36 亿元,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收益超5,000 万元。
(三)利用不同平台的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实现节税。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相继成立了香港子公司和天津子公司等平台。由于不同平台的税率存在差异,公司积极利用这些税收差异、进行纳税筹划,为公司节约了大额的税金,有效降低了公司的整体税负。
1.将泰安口和康盛口两轮期租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税率低于公司本部,从2006 年起,公司利用香港子公司的平台,将泰安口和康盛口期租给香港子公司,实现了节税,具体如下:2006 年起至今年3 月,公司本部将两轮以USD15,200/天的租金期租给中航香港,两轮共营运了6 个航次。公司本部共获得利润(主营业务利润,下同)627.17 万元,应交所得税206.97 万元;香港子公司获得利润4135.85 万元,根据香港税法在香港实际缴纳税金为0。香港子公司将该部分利润分回本部后,根据我国税法,假设该分回的利润按16.5%的定率抵扣,公司本部只需缴纳所得税(递延缴纳)688 万元,与两轮在公司本部经营相比,节约税金688 万元。
2.由天津子公司通过光租实现节税。某轮原为公司本部光租经营的船舶,为利用天津子公司税负优势,从2015 年3 月份起,陆续将某轮改由天津子公司光租,为公司节约大额税金。光租7 小乐2007 年在天津子公司预计可实现利润6,000 余万元,节税约2,000 万元。
(四)利用工效挂钩政策实现节税。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对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只能按1,600 元/月进行税前列支(其他福利费、工会费等也只能按此标准计算税前列支金额),而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因此,公司需对该超过部分缴纳大额的所得税,加重了公司的税收负担。为此,财金部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使公司获得工效挂钩的优惠政策,即每年需经主管税局同意,公司按照效益情况确定税前列支的工资金额。实行工效挂钩后,公司2006 年工资费用税前列支额从327 万元提高到10,400 万元,福利费、工会费、教育经费等税前列支额也相应提高,2006 年公司共减少纳税调增额11,343万元,为公司节税3,743 万元。预计2007 年工效挂钩额与2006年持平,将可继续为公司节约大额税金。
通过上述税务筹划措施,公司在递延纳税和绝对节税两方面的综合效应如下:累计可递延纳税22,963 万元,其中2007 年可递延纳税8,611 万元,累计获得递延纳税时间价值收益8,417 万元,预计2007 年绝对节税额可达7,338 万元。上述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税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了公司价值,为公司优化船队结构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