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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在线支付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探析

2015-03-19陈雨清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利息支付宝交易

陈雨清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第三方在线支付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探析

陈雨清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从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货币的流通性与安定性角度出发,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受益于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该部分孳息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即消费者所有。但从实际操作角度上看,将其强制返还给消费者存在巨大现实困境。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沉淀资金利息进行多元化配置。

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保管合同;货币的安定性

一、沉淀资金的内涵

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伴随着网络购物,诞生了第三方在线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建立与交易双方及银行之间的连接,在交易双方均许可的情形下,以第三者角色进入交易当中,提供资金的在线支付、清算等服务。这一诞生,实现电子商务与金融服务的紧密协同 。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现实生活中解决了许多网络购物中的困境与难题。除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支付宝”平台,许多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也在市场中占据了一定份额,例如,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等都在各个网络交易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以“支付宝”为例,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进行的网络购物支付模式大致经过两个流程:首先,消费者在购物网站或平台上拍下所需商品并支付货款给支付宝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在收到货款时即向商家发送收款指令;其次,消费者在收到商品确认收货以后,支付宝再将货款划给商家。支付平台以第三方角色介入交易,整个过程均在买卖双方均许可的情形下进行。

现实中,支付宝的交易流程一般为七至十天。无论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以后是否在系统上确认收货,该笔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转入与转出一定存在或多或少的时间间隔。由此,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里长期存在相当数额的滞留资金,即第三方在线支付的沉淀资金。

根据阿里巴巴年报数据显示,2014财年,支付宝总交易金额达38 720亿元 ,日交易额达到106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9 000万笔。笔者粗略的计算了一下:以支付宝为例,其目前日交易量106亿元,收款期以7天计,平均每天账户上吸纳的客户保证金就是742亿元,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35%计算,一年的利息收入可以达到2.6亿。 由此可见,沉淀资金及其利息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数据。

然而,围绕沉淀资金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尤其是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原则上规定了支付机构接受沉淀资金作为备付金而不视为自有财产,并要求银行对该笔利息作出核查,但对该利息的所有权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针对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我国许多法律法规草案也曾试图予以规制。中国人民银行曾于2011年出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规定了支付机构必须将利息中的10%提做风险准备金,其余部分可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该意见稿最终因与常理相悖而不了了之 。诚然,沉淀资金的利息所有权归属尚无定论。

二、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确定

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之所以至今仍然存在争议,是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深入探讨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不能逃避的是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三个主体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在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进行的网络购物中,其法律关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其一,消费者与卖方之间成立的是纯粹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二,商家与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之间,第三方支付平台以自身名义将资金支付于商家,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三者关系的焦点在于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上。

从合同法上看,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实际形成的是委托合同以及保管合同两种法律关系。

首先,在交易中,买方为了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实现等价交换,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均同意委托同一支付机构以公允的第三方角色介入交易,临时保管备付金,按照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经买方授权后划转资金给卖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消费者收到商品发送指令后,将其先前支付的货款以其自身名义支付给商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6条对委托合同的界定,消费者作为委托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受托人,两者之间符合委托合同关系。

其次,在消费者完成支付操作后,货款即从消费方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确保交易安全、有效而进行对该笔资金一段时间的保管。由于我国《合同法》365条并没有规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因此,金钱保管也属于此保管合同范围。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便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滞留的资金即沉淀资金,其实质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支付的货款,而非其自身运营的收益,负有返还义务,该笔资金所有权仍然属于消费者所有。在特定情形下,例如交易失败时,消费者有权取回该笔资金,这符合合同法界定的保管合同的特征。

因此,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两种法律关系。该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沉淀资金,而利息则是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

(二)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在确定消费者与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要确定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应该先探讨沉淀资金的归属,因此必须进一步来看保管合同的性质。

1.保管合同的理论层面界定

我国合同法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消费保管合同,二者的标的物存在不同。其中,后者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的保管合同,保管人在保管物期间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支配性权能。而一般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则无权享有此权能。在第三方在线支付过程中,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沉淀资金,其是由货币形成的,属于种类物,据此应当认定为消费保管合同。 然而,在消费保管合同中,依据“所有与占有相一致”的原理,学界有观点认为货币资金一旦转移占有,而转移所有权。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学理基础上,关注具体交易环境和交易结构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文所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亦是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所收受的备付金,不存在转移占有以后形成的“混同”现象。此时,并不必然发生所有权转移。

2.交易的安全性与流通性层面

我们再从货币的流通性与安全性角度来考量沉淀资金保管合同的性质。就消费保管合同而言,侧重点是货币的流通性。而一般保管合同,关注的则是货币的安全性。 在实践中,银行吸收存款,旨在保障流通性,若一味强调安全性而忽略了流通性,将对整个银行业的运行造成影响,应当认定为消费保管合同。而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与银行吸收存款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以任何形式进行挪用,要求切实存放于商业银行专用存款账户中。以此为据,沉淀资金的价值不再并于流通性,而在于安全性。此外,沉淀资金的功能在于网络支付,在于确保交易正常进行,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安全性,否则即违背了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的初衷,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沉淀资金保管合同为一般保管合同,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得使用。

确定了沉淀资金的归属以后,再看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债权区分原理,物权的本质是支配性,债权的本质是请求性。所有权作为最典型的物权必然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其中,收益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当然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因而消费者(交易委托方)作为沉淀资金所有人必然享有利息的所有权。 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无权使用沉淀资金及其所产生利息,亦无权受益于此。据此,消费者是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者。

三、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现状及对策

(一)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现实困境

在法理上,沉淀资金的利息所有权归于交易委托方毋庸置疑。然而,将沉淀资金所生利息支付给消费者存在巨大的困境。具体说来,若要将沉淀资金的利息支付给消费者,其支付主体即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银行机构。

首先从法律依据层面看二者进行支付可能性。相关法规规定银行才具备吸收存款的功能。而支付机构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权对客户的备付金计息付息。支付机构只能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存放客户备付金。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现阶段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其以权限行使利息分配的职能,让其承担支付给消费者以利息的义务于法无据。对与银行机构而言,没有法规规定客户可分配备付金利息收益,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虽然获得巨额存款,但亦不是适格的支付主体。

其次,从实际角度来看,由消费者来获取利息收益欠缺操作可能性。以上文支付宝在2014财年的数据计算,其一年的利息为2.6亿元,然而,现阶段仅支付宝活跃用户数已上升至2.7亿人,摊到每个人身上的日利息收入微乎其微。此外,目前支付宝的日交易笔数为约九千万笔。倘若让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是银行机构针对每笔交易进行利息分配,其操作成本高得惊人。

(二)沉淀资金利息归属对策:应实行多元化配置

鉴于理论与现实的差异,笔者认为,虽然学理上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但是,面对数量如此巨大的交易笔数和用户数,如果强制要求将返还该利息,必然会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机构的营运成本,欠缺现实操作可能性。因此,可以考虑对沉淀资金利息进行多元化配置:即将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分散为多个部分,划分一定比例分配给商家与第三方支付商, 另一部分的收入纳入消费者服务的基金或者保险中等实质上有利于消费者的资金中。

首先,将利息分配给商家,能够增加其经营积极性,有助于克服商家资金链长期占据的弊端,促进维护好运营后台,为保障消费者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享有一部分沉淀资金利息收益。在现实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公信力搭建平台,确保网络经济活动有序进行。自接受消费者支付的资金后,风险就自消费者转移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还担负了资金管理、后台维护等多项工作。消费者在享受担保交易的同时,并未付费。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承担这些责任的同时,应当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即公平地享有一部分沉淀资金的收益。而作为消费者,将其沉淀资金的利息收益一部分让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此方式承担为此信用担保付费的义务,这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

再次,可以将沉淀资金一部分灵活处理,可以将利息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支付机构备付金特定损失,增加交易安全性。可以设立专项保险基金,例如用于退货运费险中,选择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协会基金中,或者纳入金融监管者为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基金中,以全新的面貌将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消费者,完善消费者的权益救济机制。

对于剩余部分,可以用于直接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增值服务,如在节假日通过促销活动对沉淀资金利息进行反馈,间接将沉淀资金利息分配给消费者,以实现优化配置。

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界定,构建“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多级管理部门联动”的监管模式,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进行。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在现阶段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经济环境下,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在对沉淀资金的权属进行确定时,不仅要深入法理基础,还要考虑到现实与学理的差异性,寻求最佳配置方式。在学理上,沉淀资金的利息应属于消费者所有,但若强制要求对消费者返还利息欠缺现实可能性。对此,应当采取多元化配置的对策,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切实保障交易各方的需求,以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商品经济,确保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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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654(2015)10-0022-03

2015-06-12

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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