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探讨
2015-03-19董淑红
董淑红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探讨
董淑红
国务院针对企业升级转型提高竞争力,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给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新颁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就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作一分析。
加速折旧;范围规定;处理方法:纳税申报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政策沿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关于加速折旧的规定包括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第二种情况: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国税发[2009]81号文《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这两个条件,(财税 [2014]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税法和经济发展现状对加速折旧政策进一步细化。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
1.六个行业属于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对其实施加速折旧政策,有利于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速产业升级换代,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平稳增长。具体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
2.研发和技术改造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指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并且单位价值不能超过100万元。假若超过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处理方法。还要参照下面2个文件:(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具体细则执行。
3.购置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新办法,以前分年度计算折旧处理,现在对所有企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处理方法
(一)加速计提折旧方法
不同于会计,而税法上允许采取的加速折旧方法只包括2种: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二)缩短折旧年限。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一般年限的60%。财税[2012]27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也有缩短折旧年限的规定,如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扩大到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更大、范围更广。
四、加速折旧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固定资产“新购进”的理解
除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外,享受此次加速折旧政策的执行时间截止日为“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财税[2014]75号文发布后,实务中对“新购进”有多种理解。有观点认为“新购进”方式只包括以货币购进,对象只包括未使用过的“新”固定资产。而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既规定了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确定方法,同时还要求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由企业提供已使用年限的证明。表明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属于“新购进”,所谓“新购进”是相对于企业的存量资产而言的。在购置方式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文明确“购进”包括自行建造,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也是购入的。但企业固定资产的取得除了外购和自行建造外,还包括融资租入、投资、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改建等多种方式,对于这些方式是否属于“购进”,目前政策尚未明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提到“购进”,这里的“购进”广义的包括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投资,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当然,不同税种的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术。
(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选择
财税 [2014]75号文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政策都使用了“可”或者“允许”。笔者理解,企业对加速折旧政策可以选择采用,也可以选择不采用;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也可以部分选择采用。关键是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择后,不得随意变更。实际上,加速折旧政策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对企业有利,如企业正处于定期减免税期间,或者企业采取加速折旧会形成亏损,且该亏损又难以在以后5个年度充分结转弥补时。因此,企业对加速折旧政策应慎重选择。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预缴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如果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条件,汇算清缴时再作纳税调整。
1.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中,企业会计人员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的加速折旧政策只包括财税[2014]75号文中的加速折旧政策,国税发[2009]81号文等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在预缴所得税时并不能享受。
2.有观点认为,企业固定资产若需要在税法上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会计上也必须采取相同的处理方法,否则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要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计量,折旧方法应当根据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外,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不应考虑税法的规定。某项固定资产在会计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并不影响其在税法上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这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也可看出。
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有待调整。根据《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企业预缴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计算的。可以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的项目只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会计与税法对某项固定资产采取不同的折旧政策,该固定资产折旧额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在目前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上是无法作调整的。因此,目前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待调整。
[1]董泽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的影响.企业导报,2014年15期.
[2]唐维模.不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对税收优惠的影响.涉外税务,2012年11期.
(作者单位:潍坊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