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法治校”还是“依法治校”?
2015-03-18马希良
马希良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学校是“以法治校”还是“依法治校”,是摆在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眼前的一件大事。
过去我们也讲学校法制,但更大程度上是“以法”而非“依法”。虽然国家早已颁布了《教育法》《教师法》,修订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可是由于我国教育的现状和学校领导层的主观因素,一些学校选择性执法,以学校规章制度为工具统筹对学校的管理,糅进一些个人的意志和创造。这些学校看似被管理得井井有条,实则在校定规章制度唱主角的背景下,法治遭到了漠视。从组织架构来看,校长雄踞学校管理序列格局的金字塔顶端,他对内主持校务,对外代表学校,既是行政主管,又是业务权威,甚至还有些“家长”的味道。学校的工作人员,恰如孔子所说的“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一般围绕校长开展工作,感受适用于差异化管理格局中因人而异的远近不等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无论是前些年流行一时的量化考核 “千分制”管理,还是如今在学校中实施的绩效考核机制,唯一不变的是学校的办学风格受校长的风格影响。于是乎,校长喜欢读书,那么阅读就是考核的大头;校长喜欢体育运动,那么运动就是考核的权重中心;校长喜欢抓教研,那么教研论文、学术专著、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行动研究等就是考核的权重核心;校长喜欢抓升学率,那么分数就是考核的权重重心……学校管理制度的用进废退与校长个人的嗜好有很大关联,所以一切法律法规就是他手中一张可供选择的牌,并依个人对教育与学校管理的理解,洗出一副更适合学校战略胃口的牌来。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从现实表现来看,以法治校是一种人治,与依法治校的精神和要求格格不入。
依法治校,本质上是要依照客观的教育教学规律对学校进行科学化的管理,在思想上要牢牢树立法治思维,在办学行为上要时时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要克服“以法治校”的流弊而依法治校,就要始终坚持认真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与践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依法治校中,把握五大目标:即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设要依法决策,实施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抓好六项工作:即转变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严格教师管理,维护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治校涉及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关系到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思想认识,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深化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在努力克服传统“以法治校”思想影响基础上不断进行实践和探索;推进依法治校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的特点,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进。教育行政部门要着手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科学机制,并积极推广依法治校典型,宣传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促进依法治校水平的不断提高,以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时代需要。◆(作者单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