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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刊为例论编辑过程中的侵权风险及其规避策略

2015-03-18文/李

传媒 2015年7期
关键词:署名权著作权法选题

文/李 飞

一本期刊的诞生,是集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和专业性于一身,包含了选题策划与组稿、审稿、编辑加工和排版印刷全过程组织活动的结果,因而在每个阶段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问题,触碰到刊载作品的作者、其他作品的作者及相关第三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益,相应地,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

刊载作品由作者“文责自负”是当下我国期刊界乃至整个新闻出版行业普遍认可的做法。但在具体实践当中,作为出版平台的期刊社和作为“服务者”的期刊编辑,不可能也不应该与作为“服务对象”的作者完全割裂开来,试图去逃避所有的侵权责任。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期刊社与期刊编辑对侵权问题应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并与作者紧密配合,积极规避侵权风险,保证期刊出版的顺利进行,以及后续问题的有效解决。笔者将以期刊为例,对编辑工作中各个阶段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及其规避方法逐一进行探讨。

一、选题策划和组稿阶段

选题策划和组稿是编辑出版工作的起始阶段,是一个编辑围绕选题和作者进行运筹的系统工程。具体来讲,包含选题的名称、性质、内容、作者的挑选,以及期刊编辑思想与出版意图的宣传、贯彻等工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因而,即便是策划含量较高的选题,策划者也并不享有著作权。对于这一点,策划编辑首先应当做到心中有数,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但同时,也并非所有的选题策划编辑都完全不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中虽未提及选题策划的著作权,但比照对汇编作品的描述,有些选题策划,同样存在“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情况,有的编辑甚至还亲自参与了部分的创作,在此种情况下,编辑应与作者分享该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对这部分著作权的使用,应在与作者充分协商后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约定,再根据此后出现的不同情况,依法依约行使著作权。

二、审稿阶段

审稿是对稿件进行选择和评估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作品出版价值的判断与决策过程,因而是编辑出版过程中最容易产生侵权风险的阶段,须给予充分的重视。

1.关于稿件专有使用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也就是说,期刊社刊载的作品必须与作者订立书面的或者非书面的专有使用合同,获得授权。同时,《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还规定:“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不得转载或者刊登的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者刊登。”这说明期刊社想要行使这个排他性的权利,需要在版权页上做出明确的书面的形式表示。

2.关于署名权的问题。署名是判断著作权人的基本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并且指出“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署名权是作者不可侵犯的排他性权利。在编辑出版实践中,侵犯署名权的情况为数不少,比较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随意变更作者署名。在稿件进入审稿程序之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应再更改作者姓名或调换作者的顺序。但是,在实践中还有诸多复杂的情况,比如因关系稿、人情稿、职务作品等产生的名誉署名、赠送署名、搭车署名及买卖署名等情况,审稿编辑在很多时候根本无从确认原文作者的真实情况,难以规避此类侵权风险。为了有效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同时维护编辑工作的正常秩序,不轻易做出变更是最稳妥的方法,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可以请相关作者出具一份有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第二,侵犯已过世作者的署名权。在编辑出版的过程中,偶尔会遇到原作者过世的情况,合作作者可能会要求编辑撤去其署名。根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也就是说,合作作者之一过世的情况下,其他作者无权阻止其行使署名权。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在此种情况下,编辑应征询过世作者家属的意见,想要保留作者署名的,是否需要在名字上加标记,若确无必要予以保留的,应与其家属达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声明放弃署名权。这样既可以避免产生侵权风险,又体现了对过世作者的尊重。

第三,侵犯演绎作品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以期刊为例,在稿件的正文中引用汇编作品和翻译作品,或者在参考文献或注释中列举时,必须注明作品的编辑者和翻译者。另外,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使用的,需要指明出处,原作者也需要同时注明。

3.关于发表权的问题。审稿的时滞过长是当下我国期刊社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期刊社对于决定采用的稿件,应在30日内通知作者。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期刊社无法做到这一点,通常的审稿期都在2~3个月,有的甚至更长。作者从向期刊社投递稿件,到最后得以刊发,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耗损的不仅是时间、精力和耐力,还有其独创性作品发表权的价值等级。尤其是科技期刊,有些稿件本身是具有创造性的最新研究成果,如果发表迟滞,被其他研究人员或单位抢占了先机,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目前有些作者会选择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刊发在国外的期刊上,除了是看重对方的名气和影响力之外,审稿期有保证也是原因之一。为了尽量不对作者的发表权造成侵害,期刊社应尽最大可能缩短审稿周期,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作者准确的答复,根据作者的需要出具用稿通知和期刊小样。对于时效性强的稿件,可以建立一个快捷通道,优先审稿用稿,避免给作者造成损失。

4.关于剽窃的问题。剽窃,一般是指窃取他人在文学艺术、科研、设计等方面的成果,是一种不道德的欺骗行为。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的可能是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的诸多著作权,是编辑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防范的严重侵权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剽窃质的认定,主要体现在量的界定上。《著作权法》中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当中对于量的界定则更为明确,“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随着网络的迅速普及和发展,目前我国各类期刊所刊发的作品大多已被收录到各大网站的数据库当中,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方便了作者检索、查阅和参考相关的资料;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剽窃抄袭的温床。当然,以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为代表的各大网站先后推出了学术不端查重系统,供期刊社筛选有剽窃之嫌的稿件。然而,这类系统毕竟只是软件工具,缺乏灵活性和辨识能力,虽然查重标准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需要连续重复十余字以上才会被列入查重率当中,在一定程度上给某些大段引用他人作品,再巧妙地在关键位置上修改字词以逃避查重的作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学术不端查重系统所依赖的数据库收录的并不是已刊发的全部作品,亦存在不可避免的漏洞。因此,期刊编辑不能完全依赖系统查重来筛选稿件,而应加强审稿的力度和广度,同时加快自身在相关领域的知识更新速度,了解本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以编辑的专业功力剔除那些涉嫌恶意剽窃的稿件,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刊发作品的原创性。

三、编辑加工阶段

编辑加工是指对经审定后予以采用的稿件进行内容、形式、技术等方面的加工、完善、优化和润色,使之符合出版要求。编辑加工阶段是将改稿思路转化为编辑活动的过程,是编辑职业素养和专业功力体现得最为集中的阶段,也是需要同作者高度配合的阶段,需要谨慎规避的侵权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1.关于修改权的问题。根据最新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内容,原《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中的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已经被删除。也就是说,修订案一旦通过,编辑对作者的作品不再享有法律上的修改权,很多期刊社在投稿须知中以要约合同的方式获取作者修改授权也不再具有实际意义。但是将审核通过的稿件进一步优化内容、美化形式、提高质量,是身为编辑不可替代的使命。不过,既然法律作出了此类限制,编辑可以在帮助、引导和启发作者修正稿件方面有所侧重,把握好介入作者创作过程的时机和限度,毕竟较早的介入和协调对编辑与作者协力修改稿件更有助益。编辑在亲自对稿件进行加工润色时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切实遵循“尊重作者”“修改有据”“可改可不改的坚决不改”等基本原则。

2.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具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编辑加工的过程中,与修改权相呼应,期刊编辑应时刻注意保护作者作品的完整性。对于正文部分的修改要以文字性、技术性修改为主,对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必须提前征得作者的同意,修改后要发给作者审看。

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不可随意删减参考文献。在编辑工作实践中,为了控制文字量或者版面的需要,编辑有些时候会通过删减部分或者全部的参考文献来加以调整,这是不妥当的。本着治学严谨的态度,在作品中参考了他人的研究成果或者观点,是应当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的,不宜随意删减。而且,某些期刊参考文献和注释的区分不是那么明显,若是采用了直接引用的方式,删减后恐怕会有剽窃之嫌。

四、结语

期刊的编辑出版是一项系统工程,凝结了期刊社、编辑和作者全部的精力和心血,为了顺利完成这一过程,三方都应加强自律与他律,彼此积极协作,共同努力规避各个阶段可能产生的以著作权为主的侵权风险,刊发出无懈可击的优秀作品,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Z].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2010-02/26/content_1544852.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Z].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Z].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0/201406090905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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