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的一种计算办法
2015-03-18朱玉山,李力
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的一种计算办法
朱玉山1,李力2
(1.江苏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 江苏徐州221116; 2.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工作量定额以标准课时为单位。教学工作量定额(N)的计算涉及教师年工作时间(T)、教学工作时间占教师全部工作时间比率(R1)、标准课时与教学工作时间的折算比率(R2)等数据,使用NSOPF-93的统计数据,利用公式N=T×R1×R2,计算出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定额为418标准课时。
关键词:教学工作量;高校教师;工作量定额;NSOPF-93
[中图分类号]G645.1[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4-09-19
基金项目: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发展性教师教学评价体系研究与实践”(133165);重庆交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以学生为本的发展性课堂教学评价研究”(1201004)
作者简介:王春杨(1983-),男,满族,河北承德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城市与区域经济和课堂教学评价研究;
DOI:10.15998/j.cnki.issn1673-8012.2015.02.015
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岗位考核、酬金发放、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基础数据。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是高校定编定岗的根本依据之一。但是,多年来,我国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一直没有统一的计算办法,许多高校长期沿用某一教学工作量定额数年甚至一二十年不变,有的高校已经到了无从考证其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来历的地步,给高校教学和教师的动态管理带来困扰。笔者通过对一些大学的调查发现,各大学的教学工作量定额很不一致,从200标准课时到450标准课时都有,如200、216、220、224、230、240、252、255、256、280、288、300、320、342、350、360、450课时等,因校而异。究竟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本文提供了一种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的计算办法。
一、对教学工作量与教师工作量的认识
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们对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两个概念的混淆,会给相关研究带来较大偏差。如郭晓红和闻观认为“教师的标准教学工作量(课时/周)=法定工作时间(小时/周)÷单位课时平均所需的工作时间(小时/课时)”[1],就是没有很好地区分这两个概念造成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回顾这两个概念的研究历史,以更好地说明二者的不同。
美国关于教师工作量问题的研究始于上世纪初,1919年发表了第一篇有关教师工作量问题的研究论文,之后该问题一直受到持续关注[2]。美国对教师工作问题研究的主要目的包括:立法需要、人员配备合理性要求、拨款建议、集体谈判、工作量公平、成本分析、公共关系和测量工作效率等[3]。因此,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对教师工作量问题的讨论与研究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研究内容既深入又具体,研究涉及教师教学与科研的本质、教师每周工作时间、影响教师工作量的相关因素、教师工作量的构成及比例、教学工作量的最大值和最佳值、教学工作量与工作效率的关系、教师工作量的测量方法等。
随着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对教师工作量问题持续而深入的研究,人们对高校教师工作量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的认识才逐步趋向全面和统一。20世纪初期的数十年里,教师工作量(faculty workloads)曾一度被等同于教学工作量(teaching loads)。在1969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发布的《关于教师工作量的声明》中就提到:“在美国的高等教育系统中,教师工作量(faculty workloads)通常被描述为每周正式课堂教学时数(teaching hours)。”[4]这种测量教师工作量的方法没有把教师工作的其他内容考虑进去,实际上只等同于课堂教学量,甚至没有包括备课、批改作业、考试等教学工作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公众对涉及教师工作量问题的高等教育机会、质量和成本的关注,对大学教师应该做什么、他们实际都做了什么等问题的关注,促使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对教师工作量问题不断地进行讨论和研究。经过多年的广泛讨论与深入研究,美国关于教师工作量的内涵形成了新的共识。AAUP在1993年12月发布的《教师的工作:预期、优先级和奖励》中已经明确指出:“教师工作量不能只用课堂教学时间来衡量,而要涉及教师全部的工作。”“教师工作量由教学、科研和服务组成,它们共同构成了高校教师的学术生活。”“教师平均每周工作45至55小时,他们的工作量应该包括备课、批改作业、审查教学方案、进行学术研究、参与学术管理以及校内外各种服务所花的时间和精力。”[5]21世纪以来,由于受“说明义务”等因素的影响,美国公众不再仅仅关注教师工作的数量问题,而是更多地关注教师工作效率问题,开始更深入地研究教师工作效率问题。
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学习苏联高等教育管理经验,高等教育部制订了《高等学校教师工作日与教学工作量暂行办法》,并从1954—1955学年度开始在高等学校试行。实行教师工作日和教学工作量制度克服了“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弊端,增加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了教学质量。1963年高等教育部重新制订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但该草案没有真正执行。1979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教师工作的任务要求。1981 年教育部颁发了《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制度的通知》指出:“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和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的全年标准工作量应为1 680小时”[6]。在该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中考虑了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课堂讨论、批改作业、指导实习、指导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考试等的工作量。该《通知》作为规范我国高校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的第一次尝试,对高校教师工作量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教师工作量定额标准的试行,对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教师工作量制度在实施4年之后,1985年4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对各级教师要有教师工作定额的要求,各高等学校应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规定》,结合学校定编或岗位责任制的建立,明确各级教师应承担的工作定额。”[7]这实际上表明教师工作量定额不再要求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不同高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自己的教师工作量标准。
与美国相比,我国高校教师工作没有立法需要、人员配备合理性要求、拨款建议等研究目的的要求,也缺乏“说明义务”,因此对教师工作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师工作满意度、教师工作压力、教师工作倦怠、教师工作绩效等比较宏观的问题方面,除了教育部的一些文件规定之外,很少有对教师工作量问题的研究和对教师工作内涵、教师工作量制度等问题的深入讨论,很少有对教学工作量问题的实证研究和相关统计数据。
二、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的计算办法
高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定额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过高的教学工作量定额会挤占教师的科研时间和服务时间,影响教师的专业发展和业务提高;过低的教学工作量定额可能导致超额严重,学校支付过高的超工作量津贴,失去津贴的激励效用;合理的教学工作量定额,可以使教师既能完成工作任务,又有时间兼顾自身的专业发展。那么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定额标准呢?
(一)充分理解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的内涵
第一,教学工作量定额以标准课时为单位,而非以自然时间为单位。教学工作量是以课时(classroom hour)为单位的一个数值,或者是以教分(credit hour)为单位的数值。第二,教学工作量是指用于教学工作的时间量,以教师从事教学工作花费的时间来计算,不能用教师讲课门数或所教学生人数来计算,更不能参照一般生产劳动以产品数量来计算。第三,教学工作量不能等同于课堂教学时数,但是可以课堂教学时数即课程计划数为根据来计算。因为从事教学工作的全部时间与课堂讲授时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课堂教学以外的备课、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可以折算成一定比例的课堂教学时间。第四,教学工作量定额是教学工作的满额,不是教学工作的最低数和最高数,是教师教学工作的最合适的数量,可以理解为不影响教师科研和服务的最适当的教学工作时数。因此,教学超工作量就是指超出最合适教学工作量数额,但不能超越教师工作量总额。
(二)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定额(N)可用公式N=T×R1×R2来计算
高校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涉及教师年工作时间(T)、教学工作时间占教师全部工作时间比率(R1)、标准课时与教学工作时间的折算比率(R2)等数据,计算公式为N=T×R1×R2。这种算法的逻辑是,先从教师的全部年工作时间里划分出全部教学工作时间,再将全部教学工作时间折算成标准课时,即为教师年教学工作量定额。这里涉及的数据R1和R2为统计数据,而非理论数据。
1.教师年工作时间(T)
确定教师年工作时间的唯一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8]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9]教师作为普通劳动者的一种类型,其劳动时间适应劳动法和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教师年工作日可以这样计算:全年365天减去52周的双休日104天,再去掉全年的法定节假日11天,即为250天。再以250天乘以每天工作8小时,即得到教师年工作时间T为2000小时(高校教师寒暑假虽较少用于课堂教学,但较多用于教学准备和科研或服务,故理应计算在年工作时间内)。
2.教学工作时间与教师全部工作时间的比率(R1)
高校教师工作由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三部分组成,因此教学工作时间只占教师全部工作时间的一部分,这已经成为共识。至于教学工作时间究竟占比多少教师工作时间,我国学者对此问题少有研究。除1981年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制度的通知》规定“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左右”[6]外,找不到其他关于此比率的实证研究或统计数据。在当时教师的工作内容还是普遍以教学工作为主的情况下,显然教育部文件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占比相对偏高。
相比之下,美国学者对此比率有较多的实证研究,也有一些统计数据。如,美国教育部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Education Statistics, NCES)1992年所做的一项关于大学教师的全国性调查(National Study Of Postsecondary Faculty, NSOPF-93)结果显示,不同类型院校和不同职称级别的全日制大学教师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时间分布有较大差别:研究型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大学、综合性大学、文理学院和两年制学院中的教师分别把39%、46 %、60.2%、63.6%和68.7%的时间用于教学活动;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instructor)和讲师(lecturer)分别把50.2%、52.3%、55.3%、67.8%和61.1%的时间用于教学活动。所有教师平均用于教学活动的时间占全部教师工作时间的比率为54.4%[10]。这里我们以NSOPF-93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即R1取值为 54.4%。
3.标准课时与教学工作时间的折算比率(R2)
教学工作量定额以标准课时为单位,标准课时是包含教学全过程工作时间的折算后的课时。标准课时工作量包含课堂讲授、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教学法研究、编写教案、期末考试出卷、批改试卷、报送成绩等。教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工作内容丰富多样,只有将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工作时间折算成标准课时后,才方便做统一的计算和比较。一般认为标准课时的折算与班级规模、课程性质、课程类型和教师职称等因素相关,因此标准课时的折算也相当困难。国内很少有学者对单位标准课时折合多少教学工作时间进行具体研究①②。美国NCES的调查报告NSOPF-93显示:所有院校全日制教师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52.5小时,平均每周课堂教学时数(classroom hours)为11[11]。这样我们用每周教师全部工作时间52.5小时乘以教学工作时间占比54.4%,再除以每周课堂教学时数11,就可得到平均每课时所需花费的教学工作时间为52.5×54.4%÷11=2.6。这里我们以利用NSOPF-93的数据的计算结果为依据,取R2的值为1/2.6。
通过以上分析,本研究获得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所需要的三个数据,分别是T=2 000,R1=54.4%,R2=1/2.6,代入计算公式,即得到教师的年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为N=T×R1×R2=2000×54.4%×1/2.6=418标准课时。
三、讨论与建议
(一)R1取值受职称类别和院校类型的影响
1.不同职称类别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不同。普遍认为,教学工作量的影响因素包括班级规模、课程类型、教师职称等。但美国学者在上世纪60年代的研究数据表明:教学工作量与班级规模(class size)无关,大班并不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时间,课程类型(course level)并不是教学工作量的主要影响因素[2]。尽管如此,现行的很多关于教学工作量计算的研究,都将班级规模和课程类型等作为主要因素考虑而给予一定的折合系数。然而,大量的研究数据显示,教学工作量定额与教师职称密切相关。NSOPF-93报告显示,1992年秋季美国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分别把全部时间的50.2%、52.3%、55.3%、67.8%用于教学活动(即R1的值不同),因此其教学工作量定额也应依次递增,这从“职称越高承担的科研工作量越大”也可以得到相应解释。
2.不同院校类型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不同。不同类型的高校,教学工作量所占教师工作量的比重有显著差异。NSOPF-93数据显示,研究型大学、博士授予大学、综合性大学、文理学院和两年制学院等五种类型高校的教师用于教学活动的时间(即R1的值)分别是39%、46%、60.2%、63.6%、68.7%,因此其教学工作量定额也应依次递增。很显然,研究型大学的教师比两年制学院的教师要花更多的时间用于科研及科研服务。这里也可以解释笔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的一些大学教学工作量定额存在差异的原因。
(二)R2取值的影响因素
美国NCES的调查报告NSOPF-93中没有直接给出R2的值,笔者在计算R2值时用到周工作时间和周课时两个数据,分别为52.5小时和11课时。美国教师周工作时间平均为52.5小时,如果按5天工作制计算,每天要工作10.5小时,显然远超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周课时平均11,这一统计数值也高出黑建敏的研究结论——“我国高校教师中教授承担的最高教学工作量9.1课时/周是比较合理的”[12]。但是,利用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R2值为2.6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就是每上一堂课要花费相当于一堂课2.6倍的时间进行备课、上课、辅导和批改作业等。
(三)关于公式N=T×R1×R2
1.公式中T为常量,但是根据教师劳动的特点,它却是可变常数。如果在严格限制教师劳动时间的情况下,必然要提高教师的劳动工作效率,这就是美国目前不再仅仅研究教师工作量问题而转向研究教学工作效率问题的原因。R1和R2是变量,取自美国统计数据的经验常模,因此,据此数据计算出的418教学工作量定额,可以作为一个参考值使用。
2.公式提供了一种教学工作量定额的计算办法,各高校可以参照公式中3个数据的取值思路,在对本校教师进行普查或抽样调查的基础上,获得本校自己的具有统计意义的R1和R2值,以此为基础确定本校不同职称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定额。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这2个数值应是动态变化的,各高校可以每4年进行一次调查,从而修正这2个数据,以对教学工作量定额做动态调整。
(四)我国应加强教学工作量问题的实证研究
美国对教师工作量问题已有近百年的研究历史,NCES和HERI(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Institute)都有大量的全国性调查统计数据,供研究教师工作量问题使用,而我国虽然引进教师工作量制度已经半个多世纪,但对教师工作量问题的研究缺乏如美国高等教育系统那样深入具体的研究。随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包括立法需要、人员配备合理性要求、拨款建议等目的的需要,以及高校教师“说明义务”的不断增加,我国在教学工作量方面的实证调查和深入研究不仅应该得到重视,而且应是必然要求。
注释:
①郭晓红等人通过问卷调查了内蒙古工业大学和内蒙古师范大学90名“不同学科、不同职称教师完成一课时所需的工作时间”,计算出“单位课时所需的工作时间为 7.6小时”(参见郭晓红、闻观发表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年第11期上的《准确界定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文)。笔者认为,该数值甚至远超1981年教育部教学工作量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课时系数,因此不为本文研究所采用。
②秦石乔等人通过对美国NSOPF-93报告的研究,得出美国教师“教学总投入时间与计划学时之比平均值约为3”(参见秦石乔、王省书、胡春生、战德军发表在《高等理科教育》2014年第3期上的《美国高校教师工作量和业绩数据的分析与思考》一文)。笔者发现,该数值是作者引用NSOPF-93的部分数据得出的,不够精确,因此也不为本文研究所采用。
参考文献:
[1]郭晓红,闻观. 准确界定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量[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0, 23(11): 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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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EB/OL]. (1981-4-20)[2014-06-18].http://www.chinabaike.com/law/zy/bw/gw/jtb/1339439.html.
[7]教育部. 关于当前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问题的意见[EB/OL].(1985-4-15)[2014-06-18].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657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M].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0: 40.
[9]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应用版[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0: 228.
[10]Teaching workload of full-time postsecondary faculty[EB/OL]. [2014-06-18]. http://necs.ed.gov/pubs98/98002.pdf.
[11]Instructional Faculty and Staff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Fall 1987 and Fall 1992[EB/OL]. [2014-06-18].http://necs.ed.gov/pubs97/97470.pdf.
[12]黑建敏. 高校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比较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0(8):59-62.
(责任编辑吴朝平)
The Calculating Method of the Norm of Teaching Load
ZHU Yushan, LI Li
(1.Research Center of Higher Education,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Jiangsu 221116, China;
2.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 Xuzhou Jiangsu 221116, China)
Abstract:Teaching load of higher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faculty workload. The norm of teaching load could be get from the formula N=T*R1*R2, and T is the full working-time of faculty, R1 is the ratio of teaching-activity hours and all working hours, R2 is the ratio of standard classroom hours and teaching-activity hours. Drawing data from NSOPF-93, we can work out that the norm of teaching load is 418 standard classroom hours.
Key words:teaching load; faculty of higher education; the norm of teaching load; NSOPF-93
敖敏(1981-),女,重庆荣昌人,硕士,主治医师,主要从事呼吸重症医学研究。
引用格式:王春杨,敖敏.高校课堂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以学论教视角[J].重庆高教研究,2015(2):80-85.
Citation format:WANG Chunyang, AO Min. Study on th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University Classroom Teaching Based on the “Learning-oriented”[J].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2015(2):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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