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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营改增”对合资铁路公司的影响

2015-03-18冯丽萍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4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摘要:本文就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一年来,以某合资铁路公司的财务数据为例,分析实施“营改增”后对合资铁路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作者的一些建议和设想。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大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对企业的财务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 106号中明确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铁路运输业正式纳入了“营改增”范围。本文就实施“营改增”一年来,以某合资铁路公司的数据为例,分析实施“营改增”后对合资铁路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作者的一些建议和设想。

一、合资铁路公司实行“营改增”的意义和现状

(一)合资铁路概念、经营目标

合资铁路是中国铁路总公司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修建和经营的铁路。合资铁路一般在地方登记注册和设立、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近年来,我国合资铁路建设速度加快,已经成为我国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资铁路公司与国有铁路企业在经营目标上有所不同,合资铁路公司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经营性公司,投资回报是股东的基本要求,考核投资的重要指标,其经营者首先应当考虑合资铁路的经营效益,取得较好投资回报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二)“营改增”的意义和积极效应

增值税对每一个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而不是按销售全额重复征税,减少重复纳税环节。实行“营改增”后,打通、延伸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拓展企业的市场空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优化了税制结构,直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合资铁路公司运输业务纳入“营改增”后,铁路运输费用的抵扣率将从7%提高到11%,对购进铁路货运服务的下游企业可增加进项税额抵扣,有助于减轻下游企业税收负担,提高铁路运输业的竞争能力。

(三)合资铁路公司“营改增”缴税模式现状

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3〕111号)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所属的运输企业(含其基层单位)和控股合资铁路公司等单位作为其纳税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核算增值税,确认含分支机构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分别按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1%、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规定,预缴基数为直接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取得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收入,控股合资铁路公司按预缴基数的3%预缴增值税并承担相关附加税费。而合资铁路公司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取得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收入(以下称:运输收入)中除自身的运费收入(以下称:营业收入)外,还包含了代国铁、其他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其他铁路运输业的运费收入。

二、营改增后对合资铁路公司影响和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反增不减

1、以某合资铁路公司2014年相关数据为例,分析“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情况

全年运输收入48250万元、营业收入(含税)9660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分离销项税额900万元、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876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60万元、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业务收付费差额3680万元(营改增前,此项目可作为应纳税营业额的扣除项目;营改增后,此项目,收项不再计入应税销售额,因支项也无法抵扣)。

缴纳营业税模式,相关税费对盈亏的影响数:(营业收入<含税> 9660万元-收付费差额3680万元)×3.36%(营业税率3%+3%×12%<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201万元。

缴纳增值税现行汇总纳税模式,相关税费对盈亏的影响数:(销项税额9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60万元)+附加税费(运输收入48250万元×预征率3%×12%)≈714万元。

缴纳增值税假设公司自行纳税模式,相关税费对盈亏的影响数:(销项税额9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60万元)+附加税费(销项进项差额540万元×12%)≈605万元。

2、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税率变化,缴纳营业税时是按营业收入的3%计税,营改增后,营业收入按11%、6%分离销项税,确认的营业收入减少900万元。

全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60万元,主要是机车用燃油、电力以及相关动产设备的维修和采购。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最主要支出项目如铁路基建项目、经营贷款利息、线路和房屋等不动产设备养护材料支出均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合资铁路公司预征率为3%比国铁运输企业高,虽然单从增值税来说是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税,资金由铁总拨付,不影响公司盈亏,但合资铁路公司需按预缴增值税额承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附加税费。而合资铁路公司预缴增值税数据大于公司独立自行纳税模式的应缴增值税额,因此需多承担相关附加税费。

(二)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认证难

按铁总现行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符合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的,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即可办理。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因此,铁路方无法知晓实际受票方是否对该专票进行认证,即便是受理税务机关难以判断实际受票方是否已认证。目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难以从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货运专票未认证的书面证明。遇此类实际情况又必须解决票有误的问题,往往为给铁路方与受票方(客户)造成一定的矛盾,如铁路方直接重新开据正确的货运专票,又将加大铁路方的风险。

三、对实施“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从笔者例中的合资铁路公司看,实行“营改增”之后,实际税赋较“营改增”之前大幅度增加。造成税赋增加的原因有铁路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其他行业未同步实行“营改增”引起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等客观因素,也有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模式和合资铁路公司3%预缴率等政策因素。为减少“营改增”改革对合资铁路公司的负面影响,努力提升合资铁路经营效益,吸引更多投资者对合资铁路的投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目前,合资铁路公司支出比重较大的利息支出、折旧均未纳入抵扣范围,建议加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比如:加快金融业、建筑业的“营改增”改革;考虑铁路运输业的实际情况,把铁路线路设备维修的主要材料线上料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合资铁路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为了体现承担税费上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将调整缴纳相关附加税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归属于合资铁路公司的营业收入的销项税额减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缴纳相关附加税费的基数,或将合资铁路公司预缴增值率从3%降至1%与国铁持平,从而降低合资铁路公司缴纳附加税费的基数。

“营改增”初衷就是给企业减负,让企业良好快速发展,从例中的某合资铁路公司的数据分析上看,实际税负有增无减。“营改增”的改革给运营初期,经营困难的合资铁路公司无疑是“雪上加霜”,并不利于其长期的、持续的发展。因此,建议针对实施“营改增”后的实际情况,给因“营改增”而造成税负增加的合资铁路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或政策补贴。

为了降低铁路方税务风险,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使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严谨,建议相关部门能尽早完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等联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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