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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结构及优化问题的探讨

2015-03-18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刘丁菲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财产税税种税制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刘丁菲

一、中国现行税制结构

改革开放之初,基于对当时税制结构理论的认识,中国一直强调商品税的重要性,并将建立以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近年来,虽然我国所得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有较快增长,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和财产税为辅的税制结构依旧稳固。

2013年,中国税收总额为110530.70亿元,其中商品课税(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为74479.80亿元,剔除出口退税后为63960.95 亿元,占57.87%;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为32252.64 亿元,占29.18%;资源财产税为14316.38亿元,占12.95%。

二、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利弊

我国商品税占主体地位、所得税占比重较小的税制结构既有一定的优势,又存在很多的弊端。

(一)税源充足,征收成本低

我国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优点,首先表现在政府获取财政收入方面。商品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和劳务,税源充裕稳定,可以保障收入。其次,商品税主要采用比例税率,在征税时不需要考虑纳税人的复杂情况,征收成本较低。

(二)税负转嫁与累退性税制结构

商品税普遍具有税负转嫁的特性,企业将商品和劳务所缴纳的商品税以提高定价等方式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成为了实际负税人。另外,增值税、消费税等具有累退性的特点,低收入阶层人群比高收入阶层人群要承担更重的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

(三)税种配置不科学

从我国税种构成来看,部分根据国家经济政治发展需要开征的税种尚未开征,如遗产和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等。除此之外,我国商品税比重大,而所得税和财产税比重小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税收自动稳定器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四)地方税体系中主体税种缺失,税种结构失衡

根据2010 年地方各项税收收入数据,从收入来看,除营业税以外的各税种收入均占比很小,远不到地方税收入总额的30%。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原本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政空缺的问题。

三、税制结构优化的几点建议

(一)增加所得税和财产税占总税收的比重

为了逐步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比重,实现对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总税收中的占比,并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首先应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将现行税制中没有涵盖的个人所得如证券交易所得等纳入征收范围。其次,个人在一定时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不应该由其单项收入决定,而应结合个人在这一时期的收入总额来采用不同税率,在优化过程中寻找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

(2)开征遗产和赠与税。遗产和赠与税的性质为财产税,其开征有利于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比重。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为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创造良好的征收条件。

(二)减少商品税所占比重

首先,逐步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增值税税率并适当降低增值税税负。其次,改进消费税征收范围:一是取消对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如酒精、汽车轮胎、啤酒等,同时对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进行征税,如私人飞机、裘皮大衣等;二是对资源消耗比较大、污染环境的消费品进行征税,如对一次性用品、塑料袋、氟利昂产品等,建立起高消费者多交税,低消费者少交税的新格局。

(三)优化税种配置

优化税制结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辅助税系,优化和完善已有税种,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开征新税种,形成主次分明、兼顾公平效率的税制结构。

(1)改革和完善资源税。一是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森林、湖泊等再生长周期长且稀缺的资源列入征收对象;二是要将定额征收改为从价计征,提高资源税税率,实行经济发展和资源价格联动的机制。

(2)开征社会保障税。我国现阶段正在不断加大社保力度,急需资金来推动社保事业的发展,在此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充实社保基金,缓解贫富差距,深化社保制度改革。

(3)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当前环境污染问题严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通过用环境保护税取代现行与排污相关的行政性收费,提高污染者违法成本,减轻环境污染。

(四)地方税制改革,发展地方主体税种

良好的地方税体系不仅能优化地区财政收入结构,还可以增加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建立完整的地方税体系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1)公平分配地方和中央政府之间的税权,赋予地方相应权利。在科学的限定地方征管权限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地方税税种,合理安排中央税地方税的分享比例,减少中央的转移支付数量。

(2)选择和确立能够支撑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一般来说,地方主体税种须具备三个条件:税基较宽,收入稳定且具有增长潜力;与地方产业发展相关;税制方面严密规范,透明度高,便于征管。房地产税因其在地方税体系的特殊地位,被寄予扛起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自2015年3月,国土部正式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权证,从而为我国未来征收房地产税搭建了可操作性的基础条件。

[1]何赛.增值税扩围下的地方税问题研究[J].对外经贸,2013,02:157-160

[2]刘方.结构性减税与税制改革协调性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5,03:72-79

[3]麦正华.关于地方税制改革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3,09: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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