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约定不明的土地承包合同如何处理
2015-03-18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期限约定不明的土地承包合同如何处理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乌鳢嘴村位于洞庭湖区,村附近有部分河滩荒地。早在1990年代,村民老张在河滩处开荒约6670平方米地,常年种植水稻、油菜等农作物。后来洞庭湖水位下降,乌鳢嘴村附近的河滩荒地面积扩大,老张又扩大开荒约1.3公顷地。2007年春,村两委班子开会讨论决定,所有开荒地一律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对外发包。经村委会组织人员统一丈量,老张开荒地共1.9公顷。村委会公开征求村民意见后,该1.9公顷河滩荒地由老张承包,按每年每667平方米60元收取承包费。村委会与老张签订荒地承包合同时,既未标明地块的四至,也未约定承包期限。转眼6年过去了。这些河滩地,因为土质肥沃,加上灌溉方便,收入一年比一年好。到了2013年4月初,村委会决定将承包费由每667平方米60元提高到200元,老张不肯接受村委会提高承包费的决定。村委会几次与老张商谈无果,于2013年秋收后,解除了与老张签订的承包合同,并将该荒地另行发包给村民老李。老张不服气,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过程中,老张诉称,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后,即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而且一直依法耕种。双方承包合同虽然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但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村委会以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承包期限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老张请求法庭确认村委会将本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老李无效,并将承包地继续交由自己耕种。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期限约定不明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要解决这一争议,首先要搞清楚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有何不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家庭承包”;另一类是“其他方式承包”。前者是按照农村户籍登记在册的人口为限,优惠本村农民的一种福利性、具有口粮田性质的承包;后者是农民福利承包田之外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通过公开协商、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因两者性质不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亦有区别。前者规定的承包期限为:耕地为30年,林地为30~70年。而且,法律还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而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期限未约定或约定少于法定年限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解释未有上述“优惠性质”的规定。本案例中,老张与村委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家庭承包田以外的荒地承包。因此,老张请求明确承包期为30年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村委会为什么能随时解除与老张签订的承包合同?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可见,法律对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是“双方协商确定”。当双方所签订的该类承包合同未约定期限时,应参照适用我国《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既然本案争议荒地的承包期限双方未约定,那么,任何一方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村委会决定提高承包费后,开始与老张协商(具有通知性质),协商未果后,且在一个耕种期结束后,决定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之权利,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