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国特色表现与问题完善——基于对IASB的对比分析
2015-03-18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李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李娜
随着小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多及其自身业务的实际要求,小企业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它们毋容置疑已经成长为推动我国市场主体增长的主要力量。为了增强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文将此准则与中国国情、与国际上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比较,进行更深层次的课题调研,力图寻找到中国特色化与国际趋同化两者之间完美的平衡点。
一、“小企业”概念定义
一般来说,按企业规模的大小可以将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小企业狭义上来说就是规模较小的处于刚起步状态的自然人企业或法人企业,然而本文论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概念稍大一些——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IASB制定的主体为中、小企业,与我国的“小企业”的界定并不相同,明显大于我国的范围。其他发达国家如美国只有小企业的表述,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适用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澳大利亚与IASB相同,通常把中小企业合在一起,包括中型、小型和微型;加拿大的《私人企业会计准则》是以所有权为划分标准的私人企业概念;英国的《小企业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小企业即为小企业的概念。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中小主体会计准则对比
(一)公允价值的运用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兴的风靡国际的计量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突破会计中历史成本计量的瓶颈。IASB制定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中表现出相关性大于可靠性,公允价值正是相关性最贴合的计量属性,然而获取公允价值需要较为专业的估值能力,运用时可能会带来价值上的波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更易于获取,大多小企业可以都根据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评估机构进行估值。
由于我国的经济市场并不十分成熟,不易获取市场价格,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处于这种经济大环境下,我国小企业的发展平台受到制约,商品多样化,管理水平不健全,会计核算能力差这一系列问题都导致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应用公允价值的难度较大,处于无限循环当中。
(二)小企业会计主体界定标准
首先IASB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不可能在一个准则中考虑到所有发达及发展中国家的所有环境,但它制定的内涵具有总括性和参考性,主要从两方面对中小主体做出判断:是否不承担公众受托责任、是否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通用的财务报表(其中信用评级机构、现有及潜在的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包含于此)。同时为“是”的实体称之为中小企业,可以看出中型企业也是适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
因为仅有定性的标准过分主观,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相比,我国增加了定量的标准,中型企业并不包含其中,主体的范围更窄一些。与欧盟国家一样将中小企业划分为微型小型和中型,新添加的微型企业标准无疑是兼顾了国情和国际趋同的最大突破,内容简单易懂,便于执行。我国的适用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
(三)与税法联系
由于各国制定的税法各不相同,IASB制定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没有详细描述与税法的协调关系,由于IASB在制定准则时都从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吸取经验,其与英国的《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相同对所得税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我国的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
我国小企业资金来源途径较为简单,外部利益相关者主要为银行和税务部门。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一大中国特色就是采用与税法更加契合的税务导向模式。税务部门作为主要会计信息使用者需要站在国家和政府的角度上对小企业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是否有税收减免政策等作出决策。减少与税法的差异,不仅能为税务部门的工作减轻不少负担,提高会计信息有用性;也能降低小企业纳税成本,促进税负公平。
三、对《小企业会计准则》问题的完善
(一)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尝试
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同于IASB的可靠性大于相关性,对于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历史成本是无疑是可靠性最强的。然而我们不应只放眼国内,也应从国外的情况进行比较。对于有潜力的小企业来说,如果不给小企业选择权,不能接触到国际通用的公允价值判断标准,小企业永远难以成长,国内国外的投资者会因很难获得真实财务数据信息的会计报表而影响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若我国小企业只封闭的使用历史成本,则与国外小企业的横向比较没有可比性,在全球化资源国际配置的今天,若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做支撑,就会很难获得有效资源,阻碍小企业发展。
因此本文认为还是应从小企业的能动性出发,进一步细分,允许达到某些标准的小企业接触到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样我们的市场也才能更完善更有效。
(二)进一步明确对会计主体范围的界定
若按照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非受托责任的大规模公司应遵循内容繁杂《企业会计准则》,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些企业的执行负担。因此,有学者认为对于小企业的界定可以参照国际准则,主要从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和成本效益角度考虑,以是否负有公共受托责任来划分,既考虑到资金筹集的标准划分,又涵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类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企业的界定问题的解决。
本文认为如果有条件,准则对范围的界定可以与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合作,根据税务部门对小企业税收金额的大小,工商部门对小企业实际情况的了解以及银行对小企业的资产分析能力综合多方位考虑,制定出更加贴合小企业的范围决策,只有从范围上准确界定了实施过程才会更有效,更能减轻小企业及政府税务部门的负担。
(三)完善与税法的协调
IASB在制定《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秉承的目标就是在简化对小企业的确认和计量时不以会计职业判断为代价。虽然与税法协调满足了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需要,但是银行这一金融机构作为第二外部信息使用者,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需要的是统一的小企业会计报表,通过分析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会计信息做出信用评级以及是否借贷的决定,因此现行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财务报表的决策有用性这一重要目标。准则与税法应是彼此分离并且互相协调的,与税法协调不能超过度,在一些方面还是要严格保持会计上的要求。
四、结束语
如何做到一边借鉴国际社会经验,一边根据适合我国国情的举措展现出中国特色性是我们需要把握的。趋同虽然是大势,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要完全的照抄照搬,各国都应立足本国国情,用适合的准则规范会计行为。在尽可能的缩小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准则差异时,也要保证考虑到了我国小企业的真实情况,切实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需要,即所谓的在国际趋同中兼顾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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