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问题研究
2016-03-28白雪
白雪
摘要: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的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化。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小企业而言,会计制度与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呈现出增长趋势,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已成为当前会计和税收征管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2013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进一步分离,这在实务界引起了很大反响,也引起了学术界对目前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关注和争论。本文提出一些有关二者协调的对策与建议,以解决当前小企业会计工作和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协调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关理论概述
(一)中小企业的含义
中小企业是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简称,泛指和企业所在行业的大型企业比较,在资产总值、雇员数量、融资能力、营业能力等方面较小的经济单位。2011年6月18日,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我国十六个行业部门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税法的含义
税收是税收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按照宪法规定,调整国家和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维护社会经济和税收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税务机关和所有税务单位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行为规则。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一)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
1.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所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预付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税基”。这使得企业所得税会计与小企业内部协调。
2.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一是折旧的计提方法。《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是用直线法折旧的依据。小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它需要加速折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二是折旧时间。《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折旧,从下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当月减少,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显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上与《企业所得税法》高度协调。
3.资产的减值准备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按照资产的成本计量,没有规定资产减值,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有效协调。
4.资产减值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规定:小企业资产应当按成本计量,不包括资产减值。”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税收基础。公司持有的资产增值或贬值期间的资产,除了在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可以确认的利润或亏损,不得调整资产的税收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将按照资产的成本,没有规定资产减值,实行“有效协调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会计与税务负债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负债处理上与税法协调准要体现在利息费用的确认时间点上。小企业长期贷款利息计提处理时间点与所得税法保持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不一定是“资产负债表日”),其利息的计提时点和所得税法保持了一致。长期贷款为小企业提供利息的会计处理时间和所得税协议。
(三)收入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
1.确认收入和税法的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第59条规定,小企业应在货物发出和收付款或接受付款的权利,确认收入商品销售,并规定的收入,以实现不同结算方式的识别。如货物买卖的支付,支付手续完成后确认收入;销售商品按付款方式预付;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商品的分期付款销售;在合同期内收货物确认;对于运费的支付销售商品,在条件接收确认收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8条至24条对不同收入的确认、分期收款等规定与小企业的会计准则一致,对小企业的销售、收入没有明确规定,但前19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同一天收到销售凭证。根据不同时间的货物销售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确定销售结算。确认所得税法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实现完全统一。
2.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企业会计准则第60条规定的小企业,小企业应根据从买方收到或应收款的合同或约定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涉及现金折扣、销售收入的商品,应在扣除现金折扣金额的,涉及商业折扣的,销售金额须按照扣减金额确定。本协议的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
1.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体现在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其中补贴收入指企业获得的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补贴。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政府补贴上并无差异。
2.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收入与税法是协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有:存货短缺、损坏、破坏或亏损,非流动资产净损失、坏账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自然灾害损失等不可抗力因素、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三、结论
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督促小企业发展,建账建制,并不断提高企业会计准则,不仅有利于依法治税,加强小企业的税收征管,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负担能力征税,促进税收负担的公平性,有助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到位。
本文从会计要素方面出发,分点分面有逻辑的阐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的具体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仍旧与税法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它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程度上的协调,这是本文最主要的研究成果。
本文为《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差异内容做出了详细的阐述说明,希望能对在2013年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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