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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文化中“枪”的困境——评电影《日照重庆》中对警察武力的表达

2015-03-18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刘成武力日照

丁 灿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警察角色在电影文本中一直是重要构素之一。电影通过其塑造的警察形象和与警察建立联系的其他形形色色的人物形象之间的关系,以及叙述关涉违法犯罪事件中他们各自的行为表现,呈现出对我们所处社会的表达与想象。在表达此类题材时,“枪”是电影文本使用频率非常高的语词。当我们在电影镜头中看到“枪”时,我们的头脑中总是能联系起关于“枪”的所指:国家权力、社会秩序、文化记忆等意识形态的在场以及“枪”的能指:对英雄警察、偶像警察的塑造。但王小帅的《日照重庆》却另辟蹊径:警察在解救人质时,却被质疑是警察用“枪”施与了“暴政”。而在“正义”与“暴政”之间,受众却无法从电影文本本身得到令人满意的答案。

由王小帅导演、2010 年上映的《日照重庆》入围第63届戛纳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获评《青年电影手册》2010十佳华语电影。影片讲述的是出海归来的船长林权海,竟意外得知自己远在重庆的儿子林波,半年前在劫持人质事件中被警察击毙。作为父亲的林权海从日照来到重庆,他固执地寻找儿子的旧事,想要重新认识儿子,了解儿子。在他一次一次遭受冷遇,却绝不放弃的努力中,他找到了前妻育英、儿子的好友小昊、儿子的女朋友小文,被儿子捅伤的商场员工玲子、保安,在商场购物时被儿子劫持的医生竹青。在他们各自不同的表述中,犯罪嫌疑人林波得到了远比媒体报道更要详细、完整的还原:林波在离异的单亲家庭长大,父亲从10 岁起就从生活中消失,母亲另组家庭。从小跟小昊游荡,泡夜场、打桌球、上网、无所事事,他是灰暗、杂乱的重庆街头一个25 岁的无为青年;他喜欢海,梦想着出海远航,想追寻当船长的父亲的足迹。但无法实现的残酷现实让他深感绝望;大学生女朋友小文提出分手,林波无法接受。他想用自残的方式逼迫女朋友小文见面,当林波的要求被拒绝时,他转而用伤害别人的方式、劫持人质的方式来恳求女朋友见面。

电影文本通过来自不同的多个与事件有关的叙述者表达的碎片化的事件信息,用组接的方法从林权海的视角叙述的事实是:林波是一个一无所有、孤独而又有梦想的孩子,在劫持事件中他一直处在脆弱、恐惧、绝望的情绪中。执行公务的警察刘成射出的那颗子弹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因而受到了质疑:他用枪对一个罪不至死的弱者施与了“暴政”。林海权说:“可你完全可以徒手制服他,他还是个孩子。”这一句话的表达在某种程度暗合了受众在电影中的心理体验。

然而质疑并不是《日照重庆》电影文本中唯一的声音,文本同时设置了另一个辩证的对立面进行叙述,他们是监控视频、媒体、警察刘成三个叙述者对劫持事件的再现:超市的化妆品柜处,情绪狂燥的林波先是自残,接着连续捅伤两名超市员工,并劫持了正在超市购物,想救助受伤人员的医生竹青后,闯进了密闭的超市仓库。林波与警察对峙了很长时间,但警察的谈判专家并未取得任何进展。林波提出要两碗面条,趁着他开门接过面条的一霎那,警察刘成一枪命中在门缝中出现的林波。这一叙述视角对事件的表达是具有典型性意义的警察文化图景。即电影在此描述的是符合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关于警察的形式的符号,是人们洞察、联系以及解释警察现象的具代表意义的警察行动的方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视角之间发生了一次对话:

(父亲)林:他本当死吗?

(警察)刘:我来就是想告诉你,我只是在执行公务。事情从头到尾都很简单。

林:可你完全可以徒手制服他,他还是个孩子。

刘:在那个情况下很难。

林:我和那个医生谈过,他们聊得很好,他根本不可能伤害她。

刘:你要这么聊,对不起,我走了。

林:对不起,对不起,刘警官,我太激动了。

刘:当时的情况,已经拖了很久了,谈判已经不起作用了,人质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我们必须要采取行动。

关于警察开枪击毙劫持人质的林波的合法性与正义性的认定与质询,在此完成了它的正面交锋。

那么,由此看来,电影文本《日照重庆》中存在对劫持事件的两个不同视角的表达,并且这两种视角各自独立,而又针锋相对。因而警察刘成手中的枪扣响时直射出去的子弹成为了整部电影的内核,它究竟代表的是警察暴政?还是社会正义?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电影本身一直在追问的。《日照重庆》因而表现出了对表达警察的正义姿态、英雄精神的电影常用手法的反拨,为我们在文学与影视中表述的警察文化图景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文本:警察的正义性与英雄化特征被质疑,但质疑此种正义性和英雄精神的社会态度和价值立场又难以获得胜利。警方立场和犯罪嫌疑人立场在诠释事件时因无法达成共识而成为一个被悬置的文化学意义上的事件标本。本电影因此在深层结构中可以被视为表达了对我国当前警察文化建设中,对于警察武力形式的“枪”的困境思考。

(一)警察武力合法性认定的分歧永远存在

《日照重庆》所叙述的劫持事件存在两个叙述主体,他们因视角不同对劫持人质的林波被警察击毙这一事件产生了截然不同的论断。警察刘成站在警察执法的立场,坚持这是一次合法而成功的执行公务的行为。它是以警察对劫持事件处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理解,做出的合乎警察规范和行动标准化的行为。果断开枪击毙了劫持人质的林波,这种行为的结果应该并且已经被警察自身和社会所认可:各种报纸和网络媒体纷纷报道当天警察击毙劫匪,成功解救人质的新闻,刘成所在的派出所被评为先进集体。

父亲林权海却认为儿子林波本不该死,他用自己的方式向警察刘成表达了质疑——

林:你紧张吗?

刘:这是我的职业。

林:我紧张。每一次在海上遇到危险我都紧张,每一次判断,每一个指令,都关系到船上所有兄弟的生命。我要把他们安全地带回家,所以我紧张。

父亲林权海内心对十多年未及关心的儿子的死亡充满痛苦、愧疚,他固执地跟踪儿子林波的好朋友小昊去夜场、打桌球、逛夜晚的重庆,想极力去理解完全陌生的儿子的生活和思想;努力从一张模糊的视频截图上辨认儿子。对于受众而言,一个真诚的、丧子的父亲是值得同情的,而被遗忘的儿子则需要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对话中,父亲林权海站在对全过程的深度剖析和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厘清之后的父亲的立场,指出在这场劫持事件的较量中,警察错杀了一个孤独绝望的孩子。这样的理解唤起了电影受众因同情而产生对警察的质疑的心理体验。

然而这样的分歧并不是铁板一块。

刘:我不知道说什么,坦白讲这件事早就过去了。可那天你来局里,看着你走出去的背影,这件事情又翻起来了。所以我想,见见你,也许对你我都好。

林:谢谢你。

从他们两人的对话里可以看出达成共识的努力。警察刘成希望安慰一位父亲,并得到父亲的理解。父亲的话语表示感谢,然而立场本身却比话语更为坚固不化:电影语言中一直表达的是悲伤的父亲和暗沉的重庆面貌,而表现警察的英雄话语时长为0。电影受众在电影文本的叙述引导中,心理体验始终和父亲一起保持质疑的姿态。然而必需指出的是,对劫持事件中“枪”的合法性与正义性的质疑存在认识的缺陷:一是从父亲的视角深度挖掘林波的个性特点和生存困境,从而确证林波罪不至死的心理存在认识的缺陷。我们知道,警察出警的目的和警察必然履行的职责是保有对事件现场的控制和处理,打击犯罪、保护受害者。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的警察职权。在履行职权时,警察合法的行动方式包括从最温和、最具共识的权力形式的说服、具有威慑力的警察操纵、到最具惩罚性的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形式。而警察在某一事件中权力形式的选择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或与警察对抗的方式,即警察使用的权力形式应能阻止或摧毁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因而在电影所描述的劫持事件中,警察的处理方式当以现场的时间和空间中人物关系和情形来运行。对于一个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人质并拒绝和警察的谈判专家沟通,温和的说服以及警察威慑力的影响都未能解救出人质,被视为可以开枪的情形。父亲的视角却避开警察现场式处理的这种思维方式,转而寻求背景式追问,从儿子林波的个性特点和生存困境出发,力图确证林波罪不至死,从而质疑警察的行动。二是从人质竹青的视角判断林波没有加害自己的行为而“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的认识存在缺陷。一直被林波控制于仓库内的受害者竹青,她用自己的智慧和同情心平复了林波的狂燥情绪,并得到了林波的信任,这只是化解了暂时的危机而被视为受害者自救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却丝毫未改变林波暴力劫持的状态或降低林波暴力侵害的等级。因而竹青反转寻求救助林波的努力仍是她个人头脑中的美好愿望,并未在事件本身表现出犯罪嫌疑人对警察的屈从:即林波放弃暴力手段服从警察的命令这一唯一有效的救助林波的方式。然而,这种存在缺陷的心理和认识在父亲林权海和人质竹青之间达成了共识,不仅构建了另一种完整自足的事件的叙述,并且使这一叙述在电影受众的心理体验中得到了认同。

《日照重庆》这一电影文学文本在此影射到我们当前社会的警察文化实践中时,“枪与死亡”这种最高等级的暴烈性警察武力的合法性与正义性的认定同样存在分歧。结论是:只要视角具有选择性,警察武力的合法性与正义性的认定就具有分歧。而视角的选择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所以,分歧永远存在。正如《日照重庆》电影文本固执地选择父亲的角色来叙述电影所表述的劫持事件,尽管这一视角具有显而易见的偏见与缺陷。在由一个父亲的视角引领的不断对事件回顾式的细读与报纸、网络平台对这一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之间背道而驰的叙述构成了极具张力的表达效果,从而形成了对电影中警察用枪的合法性与正义性质疑的坚持与放大。这是警察与警察文化必须要承担的压力困境。

(二)警察武力破坏结果需要在社会层面得到补救与弥合

警察刘成击毙了凶手林波解救了被劫持的医生竹青。这一武力形式所造成的林波身体的死亡结果,在两个不可通约的视角中——警察刘成的视角和父亲林权海的视角,都被视为非理想的局面。他们两人的见面既是针锋相对的,又体现出彼此和解的努力。但警察占据了显而易见的有利位置:警察选择警察武力的权力既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也是人民在社会实践中经验性认同的。劫持事件中警察被作为英雄典型被报道,被市民理解为一个具有联合行动特性的社会学群体,他们履行人们所期待的职业使命,其中狙击手刘成用枪直接攻击犯罪嫌疑人躯体,使其遭受痛苦、损伤或死亡的行为理所当然被视为挑战危险,惩恶扬善,在斗争中型塑了自身的英雄身份,其自身的价值意向指向国家权力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有效维护。由此可见,基于媒体平台表现的警察文化和警察文化的社会认同中,警察权力形式已被整个社会接受并成为社会期待,这种认同经验也存在于国家性的有意建构和强化。

同时,林权海的质疑虽然坚持,但保持在理性的限度之内。因为基于社会正义的原因,即使是过度的惩罚,也当由引起警察武力的人来承担,他必须接受儿子因劫持人质而被击毙的结果。《日照重庆》以一个父亲对警察的质询为主线,串连起与林波有关的形形色色的人:林波的女朋友拒绝和绝境中的林波见面,林波最好的朋友小昊没有接听林波从仓库打来的求救电话;林波的母亲在事件中缺席,林波的父亲在林波的成长中缺席达十五年……林权海在对事件的追问过程中完成了对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审视,对自己父亲角色的审视。电影文本的结尾是林权海回到宾馆,收拾起儿子的大帧模糊的视频截图照片,走过阴湿暗沉的重庆街头,回到了日照。在海边明媚的阳光下,他的小儿子在等着他。电影文本中林波死亡的结果引起林父对警察的质疑在此出现松动,并最终在他完成了对社会责任、父亲责任的追问中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补救或是弥合。

因此可以得出:强调打击能力与摧毁能力的警察武力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的破坏性。警察文化作为国家权力意识形态的构成部分,必然要融入到一个基于社会复杂动力的生态文化体系之中,在更大的国家文化、社会文化体系中去寻求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对警察武力破坏结果的理解与承担。

(三)理性的工具主义的局限性

依赖技术工具是文本中警察处置事件的最为明显的特征:超市的监控视频显示出狂燥不安的犯罪嫌疑人林波在超市捅伤两名员工,并劫持了一名人质进入超市仓库。视频的监控技术显示危机的存在;依赖“枪”这一强制性武器击毙犯罪嫌疑人,解救人质,危机得以成功处置,国家权力工具成功实现了对人质危机的解除;作为舆论工具的报纸与网络平台对劫持事件进行了完整报道。事件中技术工具至上所获得的成功显而易见。即由监控设备、武器、媒体传播平台这些技术工具的组合圆满完成了劫持事件的处理。

然而父亲林权海的到来至他的离开,表面上对事件本身并未有任何改变,但父亲的角色符号却嵌入到了事件之中,他让警察刘成感到不安,让媒体的报道变得令人怀疑,主旋律的警察文化内部的缝隙被打开,鲜明地呈现出技术工具至上所带来的局限性。即理性的工具主义是一把双刃剑。在《日照重庆》电影文本所讲述的劫持事件中,从积极的方面而言,不同的技术工具的组合保证了正义的国家权力体现和警察执法的社会职能的履行。消极的方面而言,技术工具并不考虑例外的情形:

监控视频记录的是林波暴力伤人和劫持人质的行为过程,却不表现他的孤独无助的,渴望被关爱的心理;分析超市的监控视频林波被认定为一个极其危险的暴力犯罪者,仓库内因为没有监控设备无法被查探的情形被警察认为竹青处境极其危险,人质的安全问题使每一分钟都至关重要。这样的推论却与现实存在差异:竹青暂时无生命危险,犯罪嫌疑人林波希望被救;枪响之后凶手瞬间被成功击毙,却是一条年轻生命的永远消失;媒体报道了一条解救人质,体现社会正义的新闻却无法同时描述痛失儿子的母亲和父亲的悲剧。技术工具的在场具有它自身的单一逻辑和规则,它总是表现出对社会复杂机制的单向认识,这是理性的工具主义最为鲜明的有效性,同时也是它的局限性。社会显然被这种理性的、有效的然而又具有局限性的工具主义所捆绑。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现代社会已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对理性的技术工具的高度依赖,并且表现出工具理性对人的主体性的凌越。警察文化中如何保有对工具理性的适当质疑,更好地发挥警察处警时的人性主体性,追求以最小的武力破坏结果来获得更大的公众支持,是我们必需要面对的课题。

电影《日照重庆》是一个书写警察的独特的电影文本,在其关涉警察规制与警察文化的镜像表达中,我们可以洞悉以“枪”为标志的警察武力的困境。警察武力的合法性认定因视角不同而难以消除分歧。因此,我们既要在更大的国家文化、社会文化体系中去寻求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对警察武力破坏结果的理解与承担,又要保有对当前无处不在的现代科技工具理性的适当质疑,更好地发挥警察处警时的人性主体性,追求以最小的武力破坏结果来获得更大的公众支持。只有这样,以“枪”为标志的警察武力才不至于陷落到“暴政”的危险,从而在暴力与反暴力之间的构成性张力中,合法而正义的警察武力才能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威,确保成为获得人们认同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权力形式。

[1]周宪.文化表征与文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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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明娜.惩罚与放纵[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2).

[4]王瑾.互文性[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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