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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视域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究

2015-03-18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薪金征管

□ 朱 琳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政府的第四大税源,也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同时,个人所得税也是现代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正等具有重要意义,被称为“社会减压阀”和“经济调节器”。因而,应深入分析个人所得税问题,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个人所得税是指征税机关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以及非居民的境内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涉及工资所得、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和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经营所得、资产性收益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以自然人为核心的财富流动与分配在整个社会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也使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日渐凸显。据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6%,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到201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已占税收总收入的6.3%。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分类所得税制为主要形式,各项应税所得可以划分为11项,不同项目有着不同的税率与扣除标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特别是随着城乡、行业、地区之间贫富差距的拉大,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遇到较大挑战。

(一)税制模式不公平。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体系不完善,无法准确获取个人收入的整体状况,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与适应源泉课税,就采用了简便易操作的分类所得税制。当前,个人所得税制涉及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生产和经营所得等项目,对不同项目按照不同的税率与征收办法进行课征,并未体现“调节高收入,缓解收入差距,实现公平税赋”的立法原则。

(二)征管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法落后,征管效率低下。[1]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人的法律责任,导致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些单位只对职工工资进行代扣税款,对奖金、实物、福利等不扣缴税款;有些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有意隐瞒单位人员的收入,给征税工作带来许多障碍。此外,自行申报制度缺乏约束力。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相挂钩的个人财产监控体系,税务、工商、银行、财政、证券、房产等部门并未横向联网,也未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导致税务部门不能准确掌握个人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也使纳税人可以轻易逃税。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形式,相似的所得适用的税率并不相同,这导致个人纳税不公平,工薪阶层和高收入阶层的税负不一致。同时,税率上的税收制度缺陷也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税收征管,比如,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繁琐的税收计算方式与简化税制的发展趋势相违背,不利于推进税负公平。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法措施

(一)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从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看,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较宽,体现了按纳税人的能力征税以及税负公平的原则,无疑是最好的征税模式,当前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了以综合所得税制为主的课税模式。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起步晚,纳税环境较差,管理体制不完善,无法采用综合征管模式。因而,应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税收制度、征管能力等现实情况,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这样不仅能弥补分类税制的缺陷,还有利于体现公平征税的原则。例如,对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连续性和经营性收入,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综合征收;对于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与资本所得,可以实行比例税率,分类征收,由代扣代缴单位依法扣缴。此外,可以将个人所得分成非劳动所得和劳动所得两类,分别采用分类征收和综合征收两种方式;也可以适当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以缓解收入分配差异逐步扩大的问题。[2]

(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一是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当前,应完善信用管理的各项法律,整合工商、银行、税务、司法、房管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的信用数据库,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信息。[3]二是应制定和出台《个人信用法》,用法律形式明确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评定、个人信用记录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还应为每位纳税人建立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并根据纳税识别号建立纳税人档案,将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单位福利、股票交易、存取款等都纳入纳税人档案之中,以法律法规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三是应健全双向申报制度。税务部门应将代扣代缴、自行申报两种征税方法结合起来,建立交叉的稽核体系。应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4]

在我国福利是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收入阶层往往有着较高的福利水平,特别是银行、烟草、电力、保险等垄断行业,非货币化的福利或物化的奖金往往会超过工资收入,这种福利收入不仅拉大了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也侵蚀了税基。因而,应当出台相关法律制度或政策措施,规定企事业单位采用转账的方式发放福利、津贴、工资等,以准确掌握高收入行业的实际收入状况,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应收尽收。[5]

(三)建立合理的征税标准。2011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对于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大城市而言,这个个税起征点有些偏低,但对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而言,3,500元的起征点并不低。因而,应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合理确定个税起征点,建立动态的个税起征机制。[6]此外,家庭结构、赡养情感、消费支出、劳保情况等不尽相同,这些都会影响个人的纳税能力。因而,应建立指数化的个税缴纳机制,确保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较为稳定,降低中西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比如,法国个税所得税征收以家庭人口为重要标准,成年人的纳税参数为1,孩子纳税参数为0.5,充分考虑每个家庭的经济负担,这种个税征收方法值得借鉴。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组织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因而,应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个税征收体系。

[1]高凤勤.论基于分配正义视角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地方财政研究,2010,6

[2]邱利莎.个税改革不宜照搬单一税模式[J].中国税务报,2004,2

[3]冯芳.新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J].现代商业,2007,21

[4]付业宁,辛莉.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理论与制度探讨[J].财经科学,2009,1

[5]潘小璐.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6]刘扬,冉美丽,王忠丽.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分配与公平——基于中美个人所得税实证比较[J].经济学动态,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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