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行为分析

2015-03-18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2期
关键词:参与者网络空间现实

□ 徐 漪

随着传统社会向网络社会的不断演进,网络空间成为人们表达个人情感、观点和诉求的公共平台。在网络空间,人们基于各自的兴趣、关切、利益,对现实社会发生的某项公共事件发表不同或相同的观点,当网络空间的这种个体行为逐步演化为群体行为时,就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对该公共事件的理解和认识,甚至影响该公共事件未来发展的轨迹。

一、网络群体行为的含义与特性

网络群体行为的概念源自现实空间的群体行为,即传统意义上的群体行为。传统意义上的所谓群体行为是指,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由两个或更多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个体组成的人群集合体的共同行为。组织、群体和个体是整个社会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群体介于组织和个人之间。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Parker)认为群体行为是“在公共和集体冲动的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换句话说,那是社会互动的结果”。斯梅尔瑟(SmelSer)认为群体行为是“在重新规定社会行为的信念的基础上产生的社会动员”。波普诺(David Popenoe)更为详细地指出,群体行为是“在相对自发不可预料无组织的以及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共同影响或刺激发生反应的行为”。

目前,关于网络群体行为并无一个权威、公认的定义,学者们都是从各自不同的理论架构和学术逻辑对其进行不同的阐述。比如,国内有的学者将网络环境下的群体行为定义为“数量较多的网民在非预期的某个特定阶段,为达到某种共同诉求而以网络的方式集中参与到社会事件中”,并认为网络环境下的群体行为具有非预期性,因为所产生的集体行为是在特定感情支配下的,因此集体行为产生的结果也具有不确定性,这两个特性使其与强组织性、计划性的社会运动相区别;而有的学者则将网络环境下的群体行为定义为“一定数量的、无组织的网络群体,围绕特定的现实主题,在一定诱发因素的刺激下产生的,以意见的强化与汇聚为特征的,具有现实影响力的网民聚集”。

一般认为,网络群体行为可以被视作现实生活中群体行为的虚拟化,但是,这种虚拟化却在相当大程度上真实地反映、还原或再现了现实生活的本质。在现实生活中,群体行为受到群体及其成员的社会地位、经济利益、政治倾向、文化传统等多因素的影响,而在网络空间,群体行为除了这些"现实因素"以外,又依赖于网络技术以及网络治理本身的特性,呈现出与现实社会中的群体行为不同的特点。

(一)社会身份的隐匿化。在网络空间,某一个个体都能够虚构、改变或藏匿起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身份,这给予其某种安全感,或者说是虚假的、并不存在的“法律豁免权”,使得网络群体行为参与人可以毫无顾忌、不负责任地发表评论,甚至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社会身份的隐匿化特性放大了网络空间交流平台的负面作用,在极短的时间内,在广大的网络群体中,形成浓重的负面情绪,并可能溢出至现实社会,造成现实社会的剧烈动荡。

(二)议题设置的偶然性。现实社会中的某个事件或话题,能否成为网络群体行为的议题,这个网络群体行为会演化成多大的规模,都事先难以预测。网络群体行为的议题与现实社会的事件或话题具有一定的关联度,但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姓,往往呈现出偶然性特点。一般而言,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或话题,尤其是涉及当下现实社会的热点问题时,更容易成为网络群体行为的议题,而网络群体行为的参与者的参与动机有时是明确的,有时则是模糊的。

(三)群体构成的快速化。在互联网上,每个网络群体行为的参与者都可以进入一个开放性公众交流互动平台,成为网络群体行为的一员;或者就某一事项,创制一个开放性公众交流互动平台,成为网络群体行为的发起人。基于现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群体行为的酝酿、生成、扩散、暴发、消退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每一个“生命阶段”的过渡时间可以十分短暂,其群体数量的增长往往呈指数型特征,远远超出了传统社会中一般公共事件的传播速度。

(四)个体参与的随意化。网络群体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现实社会中群体行为在网络空间的再现,反映的仍然是现实社会中不同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要求。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特征,每一个网络群体行为的参与者都能够参与现实社会中的某一公共事件的讨论,随意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形成了相对自由、宽松、独立的舆论场,甚至由此影响到该公共事件的进展,从而获得了在现实空间不易获得的参与感、认同感和存在感,并强化了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的参与积极性。

(五)舆论表达的情绪化。网络群体行为的参与者大多是社会中下层的弱势群体,他们有的承受着就业的风险,抗争着资本的贪婪,有的是面临着话语权被剥夺和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难以真正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在网络空间,网络群体行为的参与者有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有的仅仅只是为了发泄个人的不满,排解个人的不幸,而扮演一个“愤怒者”的角色,并且为了获得他人的关注、同情或共鸣,而使用情绪化甚至是极端化的表达方式。

二、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行为及其产生原因

在本质上,网络空间依然是现实社会原像的复制,现实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无疑会在网络空间中重现;正如现实社会中的群体行为不可能总是理性的一样,网络群体行为往往表现出非理性的特性。

对于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行为,目前国内外并无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有的学者也将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行为称之为网络“群体极化”或“群体失范”。1961年,传媒学者詹姆斯·斯托纳(JameSStoner)首先提出“群体极化”这一概念。所谓“群体极化”(grouppolarization)是指,群体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冒险。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凯斯·桑斯坦(Cassunstein)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指出,“群体极化的定义极其简单:团队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商议之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桑斯坦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所谓“群体失范”是指,网络群体行为是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诸多负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出现的与现实社会的行为规范、准则等的偏离。在网络空间,人们原有的社会规则对于个人行为的制约作用被大幅削弱甚至彻底消解,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的个体行为成为了一种不受社会规则约束的虚拟行为。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这种本来就缺乏约束的行为迅速扩散,由此产生网络群体行为的失范。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行为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源自网络群体行为的特性,并在现实社会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下显现出来。具体而言,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匿名制下的理性弱化。网络空间普遍实行的匿名制,一方面给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带来了参与的便捷和言论的自由,但另一方面也削弱了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的公民意识、法律观念和社会责任,造成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自制能力的下降或者缺失,从而发泄并放大了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在现实社会中的负面感受,引起了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的共鸣,强化了网络群体行为的非理性成分。二是趋同化导致的“叠加效应”。在网络空间,一个特定的议题对于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吸引力。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的职业属性、文化程度、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思维特点等差异决定了其是否参与这一议题的讨论以及参与的角色和程度。这种参与的选择权完全在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手中。一般而言,具有相同的诉求、性格、意趣的个体,更容易成为某一项网络群体行为的参与者,他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产生了负面化的“叠加效应”,造成网络群体行为的趋同化和极端化。三是“被关注”的心理需求。事实上,网络群体行为并不一定具有明确的现实利益上的动机,他人往往难以理解或认可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的行为逻辑。研究表明,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在现实社会中往往是被忽视的群体,不但其切实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其意见诉求也得不到重视。因此,他们特别渴求在网络空间这一虚拟社会获得他人的关注和喝彩以得到心理补偿和满足。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常常使用夸张性语言,以获得轰动效果,从而走向非理性化。四是“法制缺失”的主观误判。在网络空间,现实社会中的各种法律、制度、权力、规范同样有效。但是,这些法律、制度、权力、规范毕竟不如现实社会中这般真实。同时,网络空间普遍实行的匿名制又使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获得了一种“安全距离”,自以为可以脱离现实社会的法律规制。因此,对议题往往作出基于自身体验、境遇基础上的感情化判断,甚至仅仅是逞一时之快,使一个现实社会中的守法、平和、稳重、理性的人,成为网络空间中的违法、激进、冲动、非理性的人。

三、网络群体非理性行为的应对

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并不是两个截然分割的空间,网络群体行为是现实中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的反映,因此,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行为的无限膨胀、蔓延,就必然会超越网络空间的界限,溢出到现实社会之中,对现实社会的稳定造成冲击。因此,对网络群体的非理性行为进行合法、适度、有效的应对,是社会的理性要求,也是政府不可回避、不可推卸的职责。

但是,基于绝大多数的网络群体非理性行为的真实动机并非是对现存的政治体制、社会秩序、道德规范的“恶意冲撞”,因此,对于网络群体非理性行为——只要其没有触犯法律且局限在网络空间的范畴内——就应当持宽容的态度,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客观、细心、冷静地分析和思考发生网络群体非理性行为的“现实因素”,从而采取合法、适度、有效的应对措施,对其予以及时疏解,避免网络群体非理性行为恶化、失控,进而引发现实社会的动荡。

当然,对网络群体非理性行为持宽容的态度,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一是从政府方面来看,应当及时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积极应对公众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公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弱化乃至消除网络群体非理性行为的“现实因素”。二是应当经常与公众进行积极、主动、真诚的沟通,实现政府信息,尤其是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公开,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在公众中形成政府“一意孤行”的感觉,激化公众与政府的关系。三是从社会方面来看,社会各方包括网站、传媒等机构、组织,对于网络群体非理信行为决不可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应该自觉地承当起社会责任,对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进行正面引导,共同营造出积极、健康、有序的网络舆论环境,倡导客观、理性、克制的网络言论规范,预防和阻止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受到不良信息,特别是虚假信息的影响,失去自己应有的正确判断而趋于非理性化。四是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网站、传媒等机构、组织决不能出于自身的商业利益,对网络空间的非理性言论推波助澜,以扩大自身的市场影响,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从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自身来看,当务之急是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自律能力,培养自身客观、理性、独立思考的能力和习惯,避免偏听偏信、轻信盲从。尤其是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避免将舆论自由与造谣、信谣、传谣混为一谈;避免将舆论监督与恶意中伤混为一谈。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群体行为参与者应当自觉地意识到,自己不应该仅仅只是现实社会的冷静的批评者,而更应该成为理想社会的热忱的建设者。

[1]戴海容,王丽萍.网络环境下个体行为向群体行为演化路径分析[J].商业时代,2013,34

[2]刘长龙.网络群体行为与现实群体行为的比较分析[J].长白学刊,2012,6

[3]戴海容.社会冲突视野下网络群体行为分析[J].学术探索,2013,10

[4]邓希泉.网络集群行为的主要特征及其发生机制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0,1

[5]王元卓等.网络群体行为的演化博弈模型与分析方法[J].计算机学报,2014,37

[6]曾舟.对网络群体失范行为的管理研究[J].神州,2014,15

[7]王筱孛.人肉搜索:网络群体极化行为初探[J].青年记者,2008,12(下)

[8]薛国林.中国互联网语境的现实逻辑——网络群体行为与政府应对策略[J].学术前沿,2013,6

猜你喜欢

参与者网络空间现实
休闲跑步参与者心理和行为相关性的研究进展
台胞陈浩翔:大陆繁荣发展的见证者和参与者
我对诗与现实的见解
共建诚实守信网络空间
漫画:现实背后(下)
网络空间并非“乌托邦”
浅析打破刚性兑付对债市参与者的影响
网络空间安全人才培养探讨
海外侨领愿做“金丝带”“参与者”和“连心桥”
一种基于Unity3D+Vuforia的增强现实交互App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