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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思考

2015-03-18炊红霞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5年1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党员干部法治

□ 炊红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一论述,是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着眼于对历史的深刻反思,对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一要求抓住了法治建设的关键,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障。

一、深刻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及重要性,形成依法治国的思想共识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逻辑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并形成结论的思想过程,强调在价值层面上法治的思想要求。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指导下的行为表现,强调在执行层面上法治的行为要求。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在价值观、方法论的层次上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思维方式,养成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动自觉。

(二)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重要性。

1.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党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现。提高党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引领示范、形象塑造作用决定的。只有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一种自然自发的思维习惯,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法治常态行为模式,才能引领其他社会群体形成在法治框架内行事的思想共识,这对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2.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党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共识。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做到改革与法治同频共振,用法治的思维规划发展路径,用法治的手段破解发展难题,把摸石头过河的宝贵经验和改革的顶层设计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下去,并用法治手段巩固改革成果。同时,改革发展需要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需要党员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化解矛盾冲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改革模式需要进行重大转变的法治必然。原来的改革模式是先改革试点,再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广,最后立法确定。这意味着对现有法律政策的突破。当前这种改革突破对法律权威的冲击已经凸显,一方面改革试点本身带有试错宗旨,缺乏规范,在社会转型中演变成了部分群体谋取特权的渠道。另一方面,长期试点容易形成各种既得利益阶层,这些阶层为维护自身利益,必然对法治建设造成严重阻碍。因此,没有刚性约束,再好的改革初衷都会成为“镜中水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今后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重大改革,就不能做。对确需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试点工作,必须采取立法授权,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为试点改革提供合法依据。

4.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政治管理手段的法治诉求。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依靠人治、政策、道德、群众运动。在政治形态上崇尚“强人政治”。无疑,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些基本方式的选择有一定的正面价值。但随着威权主义时代的过去,主要依靠个人权威和魅力治理中国这么复杂社会的可能性已经不复存在,强人政治已经不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大家更认同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当前需要的是“强势政治”,它应该是一个集体,而不是某个人。因此我们既需要权威冲破阻力,又不能使这种权威演变成个人的集权。为了规避“强势政治”变为“强人政治”,迫切需要走法治的道路。用法治规范权力,夯实执政根基,真正做到“不折腾”,不出现颠覆性错误。

二、透视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存在的问题,走出“非法治思维”的误区。

(一)法律工具论和法律实用主义思想倾向普遍存在。由于法律对权力监督的有限性,部分党员干部用实用主义工具论的观念对待权与法,把法律当作是约束群众权利、行为的工具,而对自身来说法律是辅助其管理的工具。既然是工具,在使用的过程中就可以有选择性,甚至被抛弃,从而忽视、否定法的公平正义的本质价值,放大或夸大法律的工具论价值,这极大曲解了法治的应有之义,造成漠视公理以及人们正当利益得不到保护,甚至遭到损害,既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又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二)官本位特权思想严重,法律信仰缺失。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沉浸于人治思维,遵从上级的决断力行,习惯于政策治理,依法治权在实践中相当单薄。一是存在决策拍脑袋,执行靠命令,监督走形式等“惯性思维”;二是存在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三是存在规避法律,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等“惰性思维”。这些法律信仰缺失造成的思维误区直接导致了党员干部坚持依法办事理念不牢,缺乏对法律足够的尊重、认可和遵守,甚至对法律的放弃。

(三)决策中对程序合法重视不够,甚至应急不顾法。有的党员干部认为法律程序“碍手碍脚”、“影响效率”,决策时没有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公开,相关程序存在瑕疵,造成决策缺乏法律基础,违背法律原则,有的党员干部用片面追求GDP的经济思维、突出个人政绩的政治思维,取代科学法治思维,工作中存在钓鱼式执法、选择性等功利性执法。有的党员干部不善于处置应急突发事件,违反法律权限程序,滥用警力,随意限制人身自由,封锁信息、打压媒体,处置失当,也是引发许多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所在。

三、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迈出依法治国坚实步伐

(一)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提高信仰法律的自觉性。这是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基础,一是要抓好教育引导,将法治思维内化于心。把法治教育融入干部教育培训之中,引导党员干部在坚定法治信仰、端正价值观念中打牢依法办事的思想根基,增强用法律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的自觉性。二是要抓好实践参与,将法治思维外化于行。加强法律逻辑训练,始终做到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履行职责,让遵纪守法成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施政习惯、一种自觉追求。做到自觉守法以正身,秉公执法以成事,理直气壮正党风。三是要改善法治环境,将法治思维刚化于矩。坚持法治政绩导向,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党员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使依法办事能力真正成为一种考核的硬指标、“指挥棒”。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破除官本位特权思想。这是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关键,党员干部要做到听民声、知民情、护民权,就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守人本法治观,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利益重于一切”,突出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大问题,适应人民的需求,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基本权益。

(三)树立善用法治的理念,养成依法行政的习惯。这是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根本,一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做到“法律不授权,政府无职权”。作为行政机关,要明确法无授权即禁止,就是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授权的才能做,相反就不能做。正是因为法律规定了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因此,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就不能随意扩张,否则就是伪行政行为,是乱作为。二是要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有程序意识。要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不仅要实现法治实质正义,还要追求形式正义,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克服主观随意性,让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透明,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三是要坚持行政均衡原则,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在实施行政裁量时,要在法治规程上综合各种因素和诉求,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使不同利益的博弈取舍无限接近公平合理,从而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树立坚守法治的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永恒主题,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呼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党员干部必须用法治精神统领工作大局,贯穿工作始终。突出法治秩序思维,做到从人治方式转向法治方式;明确法治规则思维,做到从经验决策转向依法决策;崇尚法治权威思维,做到从权力自律转向权力法治;强化法治责任思维,做到从强调行政责任转向行政责任与法治责任的统一。唯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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