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进化博弈研究
2015-03-18肖畅
肖 畅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引言
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危机、控制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环节,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其制度化建设直接关系到金融业整体的安全与稳定。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不完善,很多方面的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基于此,我们有必要研究监管协调背后的博弈机制,为我国建设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寻求理论依据。
一、金融监管协调的进化博弈模型
在金融市场中,面对复杂的金融环境和众多的监管对象,金融监管者很难做到完全理性。因此,本文在有限理性的假定前提下,运用进化博弈论的分析方法,研究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策略选择问题。
监管博弈模型的假设如下:(1)监管者有两种策略选择,即监管与不监管;金融机构也有两种选择,即合规运营和违规运营。(2)若金融机构违规运营,其获得的收益为e,当监管者监管时,将对其进行罚款f;若监管者选择监管,则可获得收益g,若监管者选择不监管,则将受到损失l;监管者的监管成本为c。
根据以上假定,得出监管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收益矩阵如下:
表1 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收益矩阵
观察收益矩阵可知,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进化博弈为非对称进化博弈。在此,仍假定监管者选择监管的概率为x,选择不监管的概率为(1-x);同时,假定金融机构选择合规运营的概率为y,选择违规运营的概率为(1-y)。
根据计算结果,可以得到进化动态博弈过程的相位图(见图2):
图1 监管者和金融机构博弈的动态复制相位图
观察相位图可知,若金融机构最初选择合规运营策略的概率y在[0,1]之间都服从均匀分布,则分析结果如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x*=是该进化博弈均衡的一个临界值。容易发现,在监管者与金融机构博弈的过程中,金融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取决于监管者是否监管。监管者是否监管又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违规收益e和违规罚款f。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违规收益e越大,所受的违规处罚f越小,监管者越趋向于选择监管策略。
而y*=是该进化博弈均衡的另一个临界值。同样,在监管者与金融机构博弈的过程中,反过来,监管者最终是否选择监管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合规运营。金融机构是否合规运营又取决于监管者的监管成本c以及其违规时监管者监管时可以获得的收益g和不监管时将会遭受的损失l。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监管者的监管成本c增大,会导致金融机构违规运营的概率上升,而监管者的监管收益g及不监管损失l增大,金融机构违规运营的概率将减小。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现实分析
1.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
我国目前仍然采取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总体看来,我国当前的分业监管体系是有效的。在监管资源和经验有限的情况下,分业监管允许监管者通过专业分工明确各自的监管领域,从而逐步推动监管合作。但是,在缺乏监管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分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交叉,浪费监管资源,也会导致监管空白,形成监管漏洞。
2.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需求
短期内,我国不会摒弃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合作。
首先,随着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国国际金融监管协调需求逐渐加大,要与世界各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联系,开展金融监管合作,积极促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提高国际金融监管效率。
其次,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国内金融监管协调需求也在不断加大。
最后,通过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协调,在“一行三会一局”的监管体系内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部际合作,共同为金融系统的稳定做出贡献。
3.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
从博弈的角度来看,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主要还是要靠各个监管部门做出不懈努力。因此,监管者的监管成本c、监管收益g和不监管损失l对博弈均衡结果的影响更大。其中,不监管的损失l一般无法确定,但可以通过调整监管成本c和监管收益g来调节博弈结果。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首先,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强制约束力,影响了协调机制的运行效果;其次,受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的影响,监管者之间的博弈存在“搭便车”现象,监管协调效率低下;第三,金融创新的加快扩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协调迫在眉睫。
1.重点加强监管协调体制建设
我国参与金融协调的各主体存在利益博弈问题,导致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相互配合、中央与地方监管职责的分工合作都受到监管政策传导的影响。因此,要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树立监管理念、理清监管职能、发挥监管优势,构建有效的事前协商和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加强监管协调体制建设。
2.持续完善监管协调信息共享平台
我国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分业监管模式造成监管信息分割,各监管主体交流不畅。我国应当尽快明确各监管部门的信息收集范围,统一收集标准。加快金融业统计体系的建设,实现统计数据在各部门间的动态共享,为审慎监管分析提供良好基础。
3.稳妥构建监管协调联合行动制度
当前,“一行三会”各自探索不同的统一执法方式。各机构未从整个金融业角度出发考虑建立统一的跨部门联合行动制度。未来,应进一步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确保处于监管边界的金融监管行动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形成监管合力。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涉及各个方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还存在较大差距,应在深入研究我国现实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协调框架合理、机制保障有力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维护金融系统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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