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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2015-03-18邓友根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21期
关键词:用工维权法律

邓友根

(湖北工程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湖北 孝感 432000)

一、研究课题的背景

当前,兼职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方式之一。但由于兼职市场混乱、学生维权意识弱、高校管理不全面,导致学生兼职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本文通过调查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措施和方法,旨在为学生正确参与兼职与合法维权提供指导,为高校管理提供借鉴,以期实现高校学生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的同步提高。

二、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目前由于高校提供的实习机会有限,兼职成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补充形式。据调查有79.74%的学生做过兼职,这表明大学生兼职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1.从事兼职的原因。(1)获取社会经验。据调查有71.37%的学生做兼职是为了获得社会经验、锻炼交际能力,充实社会人脉,为就业做准备。近年来,大学生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大学生为了保持一定的就业竞争力,会通过各种渠道增加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2)理论结合实践。据调查23.79%的学生,会将专业知识与兼职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在提高理论素养的同时强化实践运用能力。(3)挣钱满足开支。据调查,74.01%的学生参与兼职是为了挣钱用于生活开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满足额外经济消费。(4)体验社会生活。据调查23.79%的学生通过兼职去体验生活,接触社会。有些学生在室友或者同学的带动下也会选择参与兼职。

表1 从事兼职的主要原因调查

2.兼职的获取渠道及其特征。据调查56%的学生是通过社交网络获得兼职信息,该渠道主要有“58同城”“赶集网”“QQ兼职群”“校园网”“兼职APP”等;还有一部分是通过熟人介绍、兼职中介和学校获得兼职信息的。

3.兼职的主要种类。大学生参与兼职的种类具有多样化特征,据调查62%的学生从事的是专业性不强的兼职(例如促销、导购、发单、服务员等)。另据调查,25.55%的学生从事的是专业性要求高的兼职(例如主持人、业务代理、网络维护、模特、导游、翻译等)。此外,校内勤工俭学也是学生参与兼职的一种方式。

三、大学生兼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兼职专业性不强。据调查,大学生参与的兼职60%都是属于基础类、单一类。有71%的学生所参与的兼职与其所学专业基本无关,不能优化专业知识和高效发挥专业技能。

2.兼职与学习冲突。据调查68%的学生视课程的重要性选择是否逃课参与兼职,5%的学生直接旷课做兼职,这表明学生更注重短期的经济报酬,没有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

3.兼职权益难以保障。据调查,75%学生兼职合法权益受到过侵犯。表现形式为拖延用工时间、恶意克扣工资、侵害人身权利等。尤其是学生不能做到同工同酬,兼职报酬不合理。

4.非法中介乱收费。兼职中介组织的存在,一方面为学生找兼职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和收费标准,很多兼职中介都会欺骗大学生。据调查,67%的学生认为中介组织收取中介费后应该承担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以及用工培训的责任。

5.兼职信息来源复杂。学校没有官方的兼职平台,没有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因此学生找兼职比较困难,兼职信息源广泛,容易出现虚假信息,侵权后难以找到维权途径。

四、大学生兼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高校引导不够。大学生兼职处于社会管理和高校管理的交叉带很容易被高校管理者所忽视。据调查,有50%学生希望学校能为其参与兼职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从学生角度出发,学校应设立兼职服务中心,有效引导学生兼职,切实维护学生利益。

2.维权能力有限。学生兼职维权之难是因为维权能力有限。一是缺乏社会经验,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保留证据,维权空口无凭,在处理纠纷时处于被动局面;二是法制观念不强,维权意识弱。调查显示,学生对《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不了解,法律知识的缺乏是学生面临侵权时不想启用法律途径维权的重要原因;三是自身不重视,学生考虑维权成本高,维权途径少,维权程序烦琐而放弃维权。

3.劳动法制不健全。大学生兼职未被视作正式工,未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所以不是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给予报酬。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的角度上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学校虽然有《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但是管理的对象都是在校的学生,对于校外兼职指导有限。

4.用工方缺乏诚信。学生在兼职活动中,有的用工方缺乏诚信,往往以学生工作完成得不好,迟到或者早退为由,故意刁难学生,导致学生受到不合理待遇。

5.兼职市场不规范。据不完全统计,一所高校多个兼职中介,这些组织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和良好的默契度,导致商家利用兼职中介组织之间的竞争,不断压低兼职报酬。

五、促进大学生兼职的对策建议

1.从高校管理的角度出发。高校作为学生在校教育和管理服务的主体,应该为学生参与兼职提供引导。一是学校应开设《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课程来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增强大学生防范和抵御侵权的能力;二是提供兼职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校企合作,校方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拓宽兼职范围,让学生在校内登记、校外上岗;三是设立兼职咨询机构,发挥学生组织的作用。当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供建议,打造学生温馨港湾;四是正确引导学生兼职,不能让其沦为兼职学生。

2.从学生自身的角度出发。大学生应该在自我保护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参与兼职,不能盲目从事兼职,大学生参与兼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会自我保护,侵权求助有道。首先在选择兼职时要提高鉴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不轻信社会中介;其次在参与兼职前应明确劳务关系、工资报酬等,并签订劳动合同;再次要努力完成工作,保留一定维权证据(照片、录音等)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可作为证据;最后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向老师寻求帮助。二是认真理性分析、做出合理抉择。参与社会实践对就业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必须认识到以旷课为代价参与实践是得不偿失的。福建金得利集团总裁助理鲍永芳说:“一个将大部分时间花在兼职上的大学生根本就算不上大学生。”可见学生把大部分时间花在兼职上并不一定会得到就业单位的认可。三是学好法律,规避风险。法律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合法权益,就必须学法、知法、懂法。了解《劳动法》《合同法》等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一定的打官司程序,强化处理侵权问题能力。

3.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在学生参与兼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本着负责任、诚信的态度对待兼职人员。建立两者之间的良好信任关系,这样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形象,挖掘潜在人才,留住兼职人员,减少人力成本。

4.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出发。“针对目前我国大学生兼职法律规定欠缺的问题,国家法制部门应该出台小时工(临时工)劳动管理办法,从立法的层面维护社会兼职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兼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兼职人员包括大学生提供保障。”国家法律部门可以对照全日制劳动用工制度制定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保障用工方和学生的双重利益,只有完善的法律,学生维权才能有法可依。

5.从政府部门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兼职中介的管理,整顿兼职市场,建立兼职中介诚信档案,严厉查处打击非法黑中介,加大处罚力度,并公布违法兼职中介的名单。

6.从中介组织的角度出发。首先,兼职中介应该在确保兼职学生利益和安全;其次,收取合适的中介费;再次,与用工方签订用工协议,留下维权凭证;最后,应适当争取自己以及学生的利益。

[1]吴亚子.学生兼职情况调查报告[J].青年研究,2005,(10).

[2]钱结海.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1,(28).

[3]江晶.论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14,(35).

[4]王家贤.论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及其对策[J].科技信息,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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