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的矿务监督署
2015-03-17王守谦,周舟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6卷,第3期,2015年9月
Journal of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16,No.3,Sep.2015
民国初年的矿务监督署
王守谦,周舟
(河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E-mail:1015611410@qq.com
摘要:民国初年设立的矿务监督署是晚清成立的铁路矿务总局的延续,时任农商总长的张謇希望设立矿务监督署来规范矿业生产。矿务监督署是中央派遣到地方管理地方矿务的机构,全国分设八个矿务监督署,并归农商部领导,每个矿务监督署一般分管二到三个省的矿务。《中华民国矿业条例》颁布后,矿务监督署在处理矿务时就有了法律保障,矿务监督署依照法律管理矿业生产和处理矿业纠纷,积极推行中央的矿业政策,推动民国初年的矿业发展。但由于地方势力的反对和中央财政的不足,矿务监督署无法维持,只在民国初年存在一年多的时间就难逃被裁撤的命运。
关键词:民国时期;矿务监督署;张謇;矿业管理
收稿日期:2015-05-11
作者简介:王守谦(1971—),男,河南郑州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和中国经济史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K258
Min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i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WANG Shouqian, ZHOU Zhou
(SchoolofHistoryandCulture,HenanNormalUniversity,Xinxiang453000,Henan,China)
Abstract:The Min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 successor of Railway and Mining Bureau in late Qing dynasty, was founded i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with which Zhang Jian (minister of Agriculture and Commerce Department) hoped to supervise the Mining industry. It is an organization that the central authority dispatched to local areas to administer regional mining. There were eight Min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and each one supervised two or three provinces under the lead of Agriculture and Commerce Department. Guaranteed by Mining Regul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in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administered mining industry, dealt with mining disputes, carried out policie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promoted mining industry in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However, Min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were dissolved one year later, due to the opposition from local power and deficiency of central financial support.
Key words: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Min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 Zhang Jian; mining administration
近代以来,传统的中国社会受到西方文明的强力冲击,各行各业都出现向近代转型的迹象。随着洋务运动的发展和实业救国思潮的推动,中国的近代矿业也逐渐发展起来。新型的矿业企业快速发展,使清廷原有的矿业管理机构的功能失效。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以后,清廷在中央设立矿务铁路总局,在地方各省设立矿务局来管理迅速发展的矿业。民国初年设立的矿务监督署是中央派遣到地方管理矿务的机构,反映民国初年全国矿业迅速的发展,也体现出矿业对一个国家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但矿务监督署只在民国初年存在一年多时间,这体现出在清末民初时期工商界致力于实业的热情和民族矿业发展的艰难。矿务监督署由于存在时间短,发挥的作用有限,因而很少被学界关注。矿务监督署是在张謇的推动下而设立的,因此在研究张謇经济思想的文章中就有对矿务监督署的研究,虞和平的《张謇与民国初年的经济体制改革》[1]和李洪超的《张謇与民国初年的矿业政策》[2]两篇文章都谈论到矿务监督署,他们认为矿务监督署的设立是民国初年张謇推动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民国初年民族资产阶级的发展,但他们只是把矿务监督署放到民国初年大的经济背景去分析,而没有从这个机构本身去分析它的作用和对民国初年矿业发展的影响。丁健的《论“民初”农商总长张謇及其施政理念》[3]和周执前的《试论张謇的经济法律思想》[4]两篇文章视角新颖,为本篇文章提供了新的研究角度和方法。因此,本人以大量史料为基础,学习前人的研究方法,来探讨民国初年设立的矿务监督署。
一、矿务监督署的设立背景
在清代的政府机构中,除中央设有户、工两部具有一定的矿务管理职能,其他就没有专门机构管理地方矿务。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设立矿务铁路总局,作为矿务管理的中央机构。清末新政以后,清廷推行奖励实业、地方自治的政策,大量与此相关的机构出现。商部成立后,在各省设立商务局、矿政调查局、劝业司,派遣矿务议员管理各地的矿业。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设立实业部,后来的北洋政府设立农商部,二者下辖有矿政司管理全国矿业;在地方设立实业司,下辖矿务科管理地方矿业事务。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君主专制,本应为国内工商业发展扫清道路,但在民国初期的特殊时期,实业司管理地方矿务却十分失效。
(1)管理方面。“各省实业司既不直接属部管辖,又不仅隶于工商一部,行政之窒碍既多,矿务之整理无术”[5]94“实业司范围大广,未暇兼筹,权限不专,事难独断”“故凡案件,依据地方官,文告转达,中央部中,亦以鞭长莫及,固有疑难轇輵,不能直接履勘,往复行查,时日迁延,坐视弊窦之丛生,安望矿业之发达”[6]79-81。由于实业司隶属的不明确以及管理范围过大,导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行政效率低下,无法集中处理矿业事务,弊病丛生。
(2)人事技术方面。“我国矿商,多无学术,懵然从事,屡遭失败”[6]79-81,这就要求在各省实业司具有大量能够处理矿案的矿业技术人员,但在实业司内也只有在矿务科具有少量技术人员。赵秉钧内阁的工商总长刘揆一发现:“科长科员尽用矿学专门人才,而人数无多,势必不敷调遣,遇有矿务发生,仍不能不凭一纸空文行查”[5]94;如果各县遇到矿案,“该县知事,即或派员查勘,亦不过仅委一索无矿业知识之人敷衍塞责,甚至一矿区之勘测,累月未能确定,一矿界之争执,经年未能判决”[5]94。
(3)财政方面。清末的新政所需的大量经费,中央无法提供,只能允许地方自行筹措。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迭经钦奉谕旨,饬令各省考核钱粮,稽核荒田,开办蚕桑,振兴商务,并行令各省督抚就地筹款”[7]4080,地方政府就扩大工商杂税的比重。清末以来随着矿务的兴办,出现大量矿业企业,同时前清的矿税是将矿产分成抽税,税率较高。地方的官、绅、商都想分享矿税,使中央的收入大量减少。因此就出现“我国税率较重,地域尤大,而每年征收,乃不过百万”,推其原因“虽由矿业之未兴,抑实征收之不确。盖奸商射利,诈伪成风,对于矿区,每以广为狭,对于矿产,或以多报少”[6]79-81。
针对清末以来地方矿务的混乱,赵秉钧内阁的工商总长刘揆一就提出:“今由工商部于矿务繁盛地方,专设矿务监督署,以为分掌矿务之机关。署内设矿政矿业化验各科。除矿政科兼用法政人才外,其余自署长一下,概用富于矿学及有经验者充之。如此办理,不独各处矿务可以实行监督,实行保护,即矿商之规划,更可直接尽指导之责,行之数年,而全国矿业不蒸蒸日上者未之有也。”[5]94北洋政府工商部和农林部合并成为农商部后,张謇担任农商总长。在任期间,张謇推行一系列的促进矿业发展的政策,颁布了大量经济法律,为民国初年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为了解决地方矿务的弊端,张謇认为在外设立专署“则案牍处理,不至稽廷,而实地调查,亦易周密”,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在技术指导方面,“以时派员,督查于末开之矿,为之测勘计划,于已开之矿,为之指点工程。庶几振兴提倡,不至浪费资财”;设立专署也便于管理税收,“以严为督查,则矿商不敢欺玩,而国课即可增加”[6]79。在刘揆一和张謇等人呼吁下,北洋政府于1914年2月1日公布矿业监督署官制令。
除上述原因以外,张謇在上任伊始,就提及法律对工商业的重要性,1913年11月的国务会议上就指出:“乞灵于法律:法律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校指导之劝。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力。”[8]11-12因此,“故农林工商部第一计划、即在立法”[8]11-12。北洋政府于1914年3月颁布《中华民国矿业条例》,通过《矿业条例》的条文,可以看出时任农商总长的张謇希望设立矿务监督署来推行矿法,通过矿法的实施,来规范和整理全国矿务。由此可见,《矿业条例》的颁布和矿务监督署的筹建是相辅相成的,矿务监督署就是按照“非有完全之法令,则事业无资以保障,非有监督之机关,则法令无由以行使”[6]79这一原则设立的。《矿业条例》赋予矿务监督署管理矿务的权力,矿务监督署保证法律的施行,政治机构和法律的互动性,也是矿务监督设立的重要原因。
二、矿务监督署的机构设置
矿务监督署隶属于农商部矿政局,是中央派往地方的派驻机构,掌管该管区内一切矿务,各署人事经费皆由农商部管理。设署的依据是 “矿产之衰旺,参考交通之便阻,待定区域设署于适中之地,使署员之足迹,四通八达,道里维均,或派员分驻各处,俾能以相等之时日,与本署通讯”[9]81-85。按照此依据,全国矿署为八个,分别是第一区矿务监督署,附设农商部矿政局内,管辖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附热河、察哈尔、归绥)等省矿务。第二区矿务监督署,附设于长春,管辖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矿务。第三区矿务监督署,设于江宁,管辖安徽、江苏、浙江等矿务。第四区矿务监督署,设于汉口,管辖湖北、湖南、江西等省矿务。第五区矿务监督署,设于长安,管辖陕西、甘肃、新疆等省矿务。第六区矿务监督署,设于番禺,管辖广东、广西、福建等省矿务。第七区矿务监督署,设于昆明,管辖云南、贵州等省矿务。第八区矿务监督署,设于成都,管辖四川省矿务。但实际上,“八区同时建设,财力或有未逮”,为了节省经费,并没有设立八个矿务监督署,“今拟将第五、第六、第八三区,暂缓设置,其余五区,似不可缓”[9]81-85。余下的三个矿务监督署只能等到将来矿业稍盛,交通便利之时再为设立。
在各矿务监督署中,第一矿务监督为了节约经费附设农商部矿政局内,其余皆设署办公。各署设署长一人,署长奉农商总长之命,受农商部矿政局指挥,管理全署,监督所辖区域矿务,其下设矿政科和矿业科。矿政科设佥事一人,领导本科事务,其下有主事一人至四人,分管各项事务。矿业科设技正一人至四人,分掌本科事务,其下设技士二人至八人分理各项具体事务。
张謇在设立矿务监督署的呈文中就提出:“矿务专署,虽属行政机关,而接收效,实具生产机能。”[9]81这就说明矿务监督署设立后,本署具有两项重要职能,一是行政管理的职能,另一个是领导生产的职能。矿务监督署下设的矿政科,主要负责矿业监督、提倡奖励、矿权特许及撤销、矿税征收、矿税诉愿及诉讼等行政事项。下设的矿业科主要负责矿区勘定、矿业调查事项、地质矿床调查、矿业警察、矿质化验等促进矿业生产的事项。
三、矿务监督署的有效运作
(一)矿务监督署与《矿业条例》及其配套法律
1914年3月颁布《矿业条例》,通过《矿业条例》的条文,可以看出时任农商总长的张謇希望设立矿务监督署来推行矿法。反之,又想通过矿法的有效推行,来有效的整理全国矿务。这部法律首次提出了矿业权概念,并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法律属性,还提出矿业纠纷的仲裁和行政诉讼制度[10]。在这部法律里,对矿业权的设定、移转、废除,对矿业用地的管理、矿区的划分、矿业的行政管理以及法律仲裁都由新成立的矿务监督署管理。《矿业条例》颁布后,各矿务监督署纷纷依照《矿业条例》处理矿务、解释矿业法律。
《大清矿务章程》允许矿界二百亩以内小矿存在,因此在《矿业条例》颁布之前,存在大量小矿,这与该条例第十六条“煤矿以二百七十亩以上十方里以下”不符。因此,各矿务监督署奉部令要求各小矿,“自《矿业条例》颁布之日起,限一年内,准其自行扩充矿区,或与相联属之矿协商合办。其最小之矿区,亦须展至二百七十亩之数”[11]333。《矿业条例》第四十条是关于同一矿地呈请优先权的问题,由于矿务监督署是新设机构,许多地方矿区已开挖很久,针对该问题的特殊情况,矿务监督署对其进行解释“甲之呈请在未设监督署以前,而乙系在监督署呈请,纵甲于乙后复来呈请,甲仍不失优先权;设甲于乙后未来呈请,当由监督署定限饬甲行使其优先权,如甲逾限仍不呈请,始准乙禀办”[12]。在工矿业素无法治的环境下,《矿业条例》颁布后,矿务监督署具有解释和执行法律的重要作用。
1914年9月,山西建昌公司与保晋公司发生矿务纠纷。建昌公司呈请在平定县阳泉村蔡洼沟划定矿地,开采煤矿,在矿署与建昌公司会同查勘之时,保晋公司却绝不承认蔡洼沟有建昌公司。第一矿务监督署要求两公司同矿署一起遵章查勘,并要求建昌公司“实行测量,凡遇立有保晋界石之地,尽行划出”[13]780-782。后经调查发现建昌公司划定的蔡洼沟情况特殊,“保晋公司于前清光绪三十三年,经省士绅以二百七十五万两,赎得福公司退还平、盂、潞、泽、平阳五处矿产,蔡洼沟亦范围内一小部分”[13]780-782。因此,应该维持保晋公司原有矿区。但根据《矿业注册条例》四十九条“各地方官办商办或中外合办矿,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依本条例注册。”无论保晋公司还是建昌公司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矿务监督署注册,可是保晋公司在《矿业注册条例》颁布四个月内并没有前往矿署注册。因此,第一矿务监督署对此矿务纠纷做出处理意见,“查建昌公司此次请办之矿,据称业将保晋公司界地尽行划出,所领矿区仅三方里二十六亩十三方丈,为地无多,且系旧开之矿,又经本署派员勘查属实,核与现行条例亦无违背。准予建昌公司领办此蔡洼沟一小部分矿区,俟保晋公司正式遵照现行条例,绘具矿区详图,送署核转换照注册后,再行力与维持之处”[13]780-782。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农商部,请求定夺。在《矿业条例》颁布后,矿务监督署在处理矿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说明它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按照法律条文处理地方矿务,这部法律的权威性也就确保矿务监督署存在的必要性,因此矿务监督署必须严格执行这部法律。
(二)矿务监督署与中央政府的矿业政策
洋务运动以后,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出现大量官办企业,民国成立后这一现象依然存在。这些官办企业政企不分、管理腐败、效率低下。张謇在担任农商总长之后,首次提出了全面改革官办企业制度的官方政策,采取“官为倡导,民为主办”的政策[1]。在此思想的指导下,民国以来新建的矿业企业都采用官商分办的办法。对于关系国防安全、金融安全的矿产,采取特殊之政策,“即以关于军需之铁铝二种,及关于币制之金银铜镍四种,凡六种,定为可以宫营之业,仍不禁绝民间开采,以符条例而顺舆情”[14]。但对于铁矿来说,民国三年(1914年)11月21日农商部奉大总统批令“本部以铁矿关系重要,拟定仿照食盐、煤油之例,作为国家专营。嗣后矿商请领铁矿执照,一律不准发给”[13]509。对于之前已取得矿权的企业,“除纯系华商股本,得由部体察情形,于国有政策不相妨碍之范围内,呈请大总统批准特许外,或将其矿权设法收回,或将其矿砂由官收买,以示限制一案后开,合即饬知该署长遵照办理”[13]509。针对大总统的批令,各地的矿务监督署奉命落实此项政策。
在张謇担任总长期间,在地方成立的矿务监督署除遵部令行事以外,还有义务查验地方矿务,实践实业政策,并将情况及时反馈,上令下达,下情上通,提高效率。针对铁矿一律官办的政令,时任第七区矿务监督署署长的余焕东在所处辖区推行时就遇到极大困难。第七区矿务监督署管理云南和贵州两省矿务,两省地处边地,情况复杂。“滇黔铁产夙称富饶,现今调查所得及有案可稽者,已达百余处之多,其他未及查悉者尚不知凡几。而其从事此业者,既无一定之规划,复鲜巨额之资金,半系土著贫民,乘农隙之余营此以资生计。而一乡一邑之间,所需农器及日用寻常之家具,咸取给焉”[13]509;此外,“滇、黔办矿向取放任主义,办矿而不领照者,十常八、九。近由职署多方晓谕,禀请领照注册者于是渐起”[13]509。如果此时强行推行铁矿一律改为官办的政策,对于乡民来说,“无照既属违章,请照又非法许”[13]509,多为无奈;对于矿务监督署来说,前期工作则为无用工作。同时经过调查,滇黔两省铁矿业开发事关民生,如一律归公,就断绝乡民生计,“一旦定为国家专营,昔之业此者即不免有失业之虑”“即有业之农工,其生活亦与铁有不可离之关系,使一日而无之即成束手坐困之势,民间普通器用亦将无取给之途”[13]509-510。
地方推行官办铁矿的困难和不切实际,也与张謇的意见不谋而合,张謇作为主管矿务的官员对于铁矿全部官营也多有异议,张謇认为“现在官营矿厂,规划未定,无从收买零星四散之商矿”“所谓纯系华商股本一语,在目前除零星小矿外,亦恐无此事实,且又似与前订矿业条例吸收外资之用意相左,须更审慎,以利前途”[15]136-138。对于复杂的矿业现状,“政府既不能举全国之铁矿胥收而营为业,自不如举三五质量优且最大之铁矿认为国有,其余前呈有案及将来计定不归国有之小矿,仍听商民遵照条例,集资开采”[15]136-138。同时,对于小矿在山区和经济较为贫瘠地区存在的现状,应该酌情考虑到小矿事关民生,给予胼胝小民以谋生之路,“如小窑所在并无巨商经营,自当酌定特别法令,勿令贫民失所”[16]。因此在1915年7月,北洋政府颁布《小矿业暂行条例》,管理不满五十亩的小矿,将小矿的存在合法化,并通过国家权力加以整顿和监督。在地方的矿务监督署是国家处理具体矿务的最前线,一个矿业政策是否可行、是否能取得应有的效果,矿务监督署的意见最为重要,矿务监督署与中央政府的互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矿业政策。
四、矿务监督署的困境与裁撤
民国前后,中央与地方就存在互为争利的情况。自清末以来,地方政府推行新政,中央政府无力筹措,多是地方政府就地筹款。地方官府扩大工商业税款,增加捐税和摊派,以此来增加地方财政,地方政府将大量资金收入囊中,这就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争利的局面。而1914—1915年在江西发生的地方政府与矿务监督署的纠纷就体现出中央与地方的纷争,这种情况也极大的制约矿务监督署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江西余干县所属煤矿矿产丰富,煤质精良。19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中国进行地质调查的李希霍芬推测:“此矿之煤至少在9千万吨以上,若以每日出煤5千吨记算,足供50年之开采。”[17]580后经农商部化验,该地区煤炭是长焰烟煤,热值较高,适于制煤气也可用于汽锅燃料。早在1900年,便划为官矿,命名为余干官矿,由江西省劝业道管理。官办以后,管理不善,技术落后,官吏腐化,缺乏资金,收益甚小。民国初立以后,百废待兴,赣省商绅纷纷要求收回商办,赣省坚决不允。矿务监督署于1914年成立,继而颁布《矿业条例》,以促进矿业发展。随后沪商管尚华和中日实业公司纷纷请准探矿,第四矿务监督署署长命主事吴延枚、技士张振会同两方于1914年10月驰往江西余干县乌港,遵照部批勘划矿区。经矿务监督署勘查,“该处矿地既有余干官矿,而中日公司及管商钟毓,均经遵照条例请领,拟划分为三,各领二十方里”[13]859。但江西巡按使戚扬对于外商来余干划定矿区则称“余干官矿原系商办,光绪三十四年收归官办,周围三百余里皆在其内”[13]860。赣省民众得知日企将入赣,群情骇诧,认为“财力之所及,即势力之所及而已。赣省僻居复地,地方权利,粗幸保全。自日本锐意经营,扩张势力,其视闽省为台湾之辅车,而与闽比邻者惟赣。如着棋,然冀得联成一片,与某国争长江势力范围。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13]854。赣省官绅民视日企在赣经营矿业为日本侵略和控制经济的工具,极力反对外资流入矿业建设。对于客商管尚华来赣经营,除该公司具有日本股份外,戚扬还认为其公司危及地方治安、断送乡民生计。余干和丰城两地,小矿繁多,大多经营百年,矿商多不知有矿业权和矿业法,“呈官有案者恒少”[13]862。在管商申请之后,1914年7和8月矿务署主事吴延枚会同管之代表前来调查地方有无纠葛情形,其结果却是“并无纠葛等情,由监督署核准,取得探矿权”[13]862。推其原因,发现吴延枚与管尚华是同乡,管尚华利用这层关系,探知当地矿商之矿业权多未注册。同时,两人利用当地知事不晓实情,共同欺瞒当地知事,欺骗矿务监督署。“乘隙而呈请领办,继则串通吴委员捏词朦复而诈取探矿执照”[13]862。如果矿权确实划给管尚华,便使以矿为业的余干乡民断送生计,乡民势必千百成群与之抗争,江西巡按使戚扬迅速上书,陈明实情,设法阻止。
矿务监督署以及身后的农商部积极吸引外资和商资发展实业的政策,在江西地方没有起到应有之作用,反而受到极大阻力。矿务监督署只能一方面积极解释《矿业条例》,另一方面重新划定矿界,避免纠纷,减少阻力。同时,也表示出按章办事的无奈,“中日公司及管商钟毓之请办江西务矿,一切手续悉遵照条例办理,方窃意条例之效力,已渐及于外人。而讵知政策之进行,转难求谅于各省”[13]860。对于地方官民各界的极力反对,矿务监督署对地方的反对意见也颇有微词,“俯顺舆情等词翻然驳拒,则政府之信用、条例之效力未免贬损,而外人对于矿业条例之非难,必更甚于前”[13]861。矿务监督署甚至怀疑江西巡按使的用心,“该使对于官矿既如此热心,何以接到本部八月六日行查之咨,直至十月廿六日始行电部力争”[13]855。同时,在中日实业公司引发赣省震动的这一敏感时期,江西省在这个时间指明七和八月间的管商与小矿主的矿务纠纷,其中还有涉及矿务监督署要员徇私舞弊的情况,不免使人怀疑。无论矿务监督署何等的无奈和委屈,还是其中另有隐情,但社会各界还是对于矿业政策显示出了极大的不满,并将矛头直指矿务监督署。“自设矿务监督以来,不到数月,几举赣省著名产矿之区概归其掌握。该监督不问地方之损益,不问舆情之顺逆,不问资本之虚实,不问将来交涉之困难,但须与空文之条例相符,今日许一优先权,明日许一优先权,取怀而予易于反手”[13]855。到1915年初,矿务监督署撤销后,面对江西绅士拒绝外款的情形,中日实业公司则“素采和平二字为营业之媒介,至此亦难以置辨(辩)”[18]。同时,各地矿务皆归本省在财政厅管理,政府将两公司矿权取消,由江西人谢远涵组织商办。
辛亥革命后,各省纷纷独立,南京临时政府只是各方势力所形成的短暂的松散政府,同盟会内部也达不成统一,就有“政令不出南京”的说法,军政府则是实际控制地方的力量,地方拒不缴纳税款,导致临时政府履步维艰。袁世凯担任大总统后,各方势力把持地方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所代表的北洋政府通过强大的军事力量,促使除了西南几省以外,其余各省都成为北洋政府的附庸,北洋政府暂时取得了形式上的统一。因此1913—1914年间中央政令能够得到较好的贯彻,矿务监督署就是在这一时期成立。二次革命后,袁世凯加强独裁统治,这就逐渐引起地方不满。而江西矿务一案贯穿矿务监督署存在的1914—1915年期间,结果却是在矿务监督署撤销后由地方组织商办。江西省官绅对于矿务监督署在当地划分矿区、吸引外商的反对,确实有士绅念切梓桑,维护利权的考虑,但其中不免也有不想让矿利划归矿署与中央争利的想法,这也正是清末地方与中央冲突的延续,当由地方实业司所管理的矿务划归中央任命的矿务监督署管理,地方的反对可想而知。同时,其中也夹杂着中央政府与地方势力此消彼长的关系。1914年5月,农商部矿政局改为矿业司。各地的矿务监督署署长原系简任官,受局改司的影响,很有可能改为荐任官。而简任官原比荐任官尊崇,因此矿署署长在地方行使权力必受影响,“各署所辖之地,范围甚广,呼应须灵,苟非与以较崇之体制,则各省下级官吏,遇有调查讯鞠事项,必不能切实遵从”[19]86-87。当矿务监督署署长在地方处理矿务,处处受到地方政府的责难和反对,中央政府与地方势力的消长,不能赋予矿务监督署权力决断地方矿务,就会出现上文所述的江西矿务纠葛。因此矿务监督署在地方发挥的作用和存废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民国初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真实写照。
矿务监督署在地方上处理矿案遇到地方势力的阻碍,制约它发挥应有的作用,而矿务监督署在1914年2月成立到1915年3月裁撤,只短短存在一年多时间,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矿务监督署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外,自矿务监督署成立后,就面临资金不足的威胁。这个新兴的机构设立之初,就力图消减开支,将第一矿务监督署附设农商部矿政局内,暂缓第五、第六和第八矿务监督署设立。这些方法依然无法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张謇于1914年9月就上书大总统,设法请予拨款,“近来各署到部请款,由本部咨请财政部照发,讵该部仅拨发三个月之费,以后即不肯续发。各署经费无著,势必出于停办之一途”[19]86-87。资金的大量缺乏直接影响矿务监督署的存废。矿务监督署设立后,也引起舆论界的广泛关注,社会上对矿务监督署的设立具有很大的反对声音,“矿务监督署之设,本仿照矿业发达各国办理,我国矿业方在萌芽,设立专署为时尚早”[20]。对于矿业不发达的中国,中国政府对于本国矿业不甚了解,就现实而言没有必要专门耗费巨资筹办矿业部门,矿务监督署则是一个不符合国情的机构。就目前而言,当务之急则是“惟调查矿产矿质之为急耳,大似可无多设官署,广派矿师,分省出发,亦已足矣”[21]。
北洋政府于1915年3月颁布《拟订各省财政厅兼理矿务职守规则》,裁撤矿务监督署,将其职责划归各省财政厅,此后由财政厅主管一省矿务。民国初年,由张謇主导设立的矿务监督署,在推动矿业法制化和制定符合国情的矿业政策上起到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矿业开发规范化,为以后国家直接管理矿务积累经营。但在政局的动荡、财政的窘迫、中央权力弱化的情况下,在存在一年之后,就告别了历史舞台,这也充分说明在民国初年工矿业发展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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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矿务监督署[N].申报,1915-03-20(06).
[21]时评:矿务监督署长[J].庸言,1914,2(4):6-7.
[责任编辑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