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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能力的建议

2015-03-17江顺友

财政监督 2015年30期
关键词:办案纪检监察案件

●江顺友 温 毅

提升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能力的建议

●江顺友 温 毅

中纪委第十八届三次、五次全会强调:“发挥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党内监督”。面对当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改革的探索与完善尤为关键和紧迫。各地积极进行了纪检监察派出机构改革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还有一定差距,还需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监督能力。

一、当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在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一)纪检组如何定位的问题

作为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关,纪检组一方面代表纪律检查机关手握尚方宝剑实施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又要融入派驻单位,在融入的过程中尽可能地获取多的情况,以利于监督的实施。但是,基层纪检组的工作都在派驻单位党组织领导之下,很多工作都要其支持和批准,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纪检组和派驻单位内部监察机构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没有严格的区分,全面开展工作也有一定难度。因此,如何完成自身肩负的使命,有效地开展工作是摆在每一位派驻干部面前的难题。

(二)如何处理办案“人情关”的问题

作为派驻机关,日常工作是围绕派驻单位开展的,“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长此以往的接触,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感情,因此,在履职上往往拉不下情面,放不开手脚,不够主动大胆,工作态度上硬不起来,形成不想监督或不敢监督的局面,监督在某些时候流于形式,其作用很难充分发挥。对派驻单位的一些信访举报事件也是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和“家丑不外扬”的心态处理,很少有作为立案处理的,这也导致一些派驻单位一年到头基本上无案可查。因此如何处理“人情关”问题是对每一位派驻干部的严峻考验。

(三)如何解决好干部交流的问题

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虽然一般也是共产党员、公务员,但还是有其特殊性,在管理上不能等同于其他领导干部队伍。一方面,很多派驻纪检组都存在有名无实的情形,仅仅给了一个机构,配置了纪检组长,但未配备相关工作人员,纪检组长是一个没有兵的“光杆司令”,办案人员仍然依靠派驻单位监察科室,无独立办案的能力,而派驻单位监察科室的人员主要受命于派驻单位党组织,不利于办案。

另一方面,干部流转不活。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干部有必要进行广泛的交流,避免在一个地方工作时间过长带来的负面效应,并有利于干部队伍取长补短,吸收其他单位的工作经验,提高在复杂环境中开展工作的能力。由于派驻机关领导干部属双重领导的体制,容易造成纪检监察干部上下左右的流转缓慢,干部提拔调动的出口仍然不畅,在同一工作岗位上一干就是好几年,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四)如何解决办案后勤保障的问题

当前,派驻纪检组的日常办案经费保障过分依赖派驻单位,不利于纪律审查的开展,工作起来缺乏后劲。“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纪律审查,如同打仗,没有良好的后勤保障,打起仗来士气当然不高。另外,在当前社会关系更为复杂的背景下,纪检监察部门现有的办案设施不能够适应。纪检监察机构办案设备滞后,加之办案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提升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监督能力的建议

(一)抓好主业,加强防控,发挥“驻”的优势

1、有的放矢,准确定位,厘清基本工作思路。派驻机构应对照职责要求,在工作中遵守纪律、提高效率、廉洁公正,打造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围绕这个目的,派驻机构的基本工作思路应该是 “全面参与重大活动,重点监督敏感事项,注意警示关键时期,调查违纪违法行为,协助党委(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围绕落实这一思路来寻找工作的切入点,更好地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派驻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党内监督,有效履行这一职责的前提是对派驻单位情况的知悉,就是要发挥常“驻”单位的优势,全面掌握派驻单位的日常情况。因此,派驻纪检组的工作机制首先必须围绕这一关键来构思、具体化。比如,畅通信访渠道。为充分掌握单位舆情,应采取多种举报方式,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诸如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等。举报的前提是做好公开,包括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等,让单位日常管理置于全民监督之下。

2、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营造不能腐的氛围。一是构建内部控制规范。协助派驻单位,重新梳理、科学划分组织结构和职能,合理匹配内部机构的权力与责任,健全相互牵制的职能和岗位机制。重点围绕防控法律、政策制定岗位利益冲突等各类风险,积极构建派驻内部控制规范,把反腐倡廉要求嵌入其中,并将单位和个人执行内控制度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将内控意识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形成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共防风险的良好局面。二是建立警示约谈制。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警示约谈制度,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并要求其就约谈事项落实整改,再根据整改情况实施处理措施。三是实施行政问责制。针对给派驻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加快三转,突出主业,着力开展“再监督”。“三转”关键是转作风,加强作风建设,严明纪律要求。要增强宗旨意识,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群众路线,执纪为民、忠诚履职,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能力建设,开展教育培训等;要强化作风转变,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不负众望、不辱使命,以优良作风彰显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三转”的核心是转职能。转职能,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堪重负的状况,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清理规范派驻机构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管的交还给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调整规范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

(二)加强力量,严格审查,用好“派”的权威

1、强化保障,配齐力量,全力配合纪律审查。目前,由于派驻纪检组人员和办案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查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保证纪检组能够进行有效的案件审查,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厘清职责,配齐人员。纪检组专职从事监督责任,人员由纪检组提名,从派驻单位遴选优秀人员,提请市纪委任命,充实纪检组的力量。

二是保障经费,稳固后方。纪检组经费纳入派驻单位预算内单列,优先支出,确保办案经费无忧。

2、铁面无私,严格审查,加大案件审查力度。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第一职责、第一主业,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反腐败工作,做好查办案件必须过好以下“三关”。

一是过好“慵懒关”,主动办案。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要主动办案,发现不了和查找不到问题也是失职。这就要求派驻机关要主动出击,在日常监督中积极发现问题线索,不断拓展发现问题渠道。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置,快查快结,第一时间遏制腐败。

二是过好“人情关”,无私办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于已经暴露的问题,必须直面正视,严肃对待,发现了或查找到了问题而匿情不报、不执纪问责也是渎职。因此要切实增强党性原则,打消思想顾虑,克服畏难情绪,不怕得罪人,不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老好人。对违纪行为从严追责问责,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不断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打造“为官清廉,为事高效”的新形象。

三是过好“法纪关”,依法办案。坚持依纪依规依法办理案件,准确适当定性量纪,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把案件办成“铁案”,确保问题处理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3、完善机制,严格追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干坏事,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为此,要从正反两个方面完善机制,以提高办案质量。

一是从正面完善办案激励机制。办案既有危险又有风险。因此,要想办法为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提拔使用方面享有优先权,办案业务骨干出身的领导要占到一定比例。

二是从反面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促进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建立资源和人员共享交流机制。首先是加强案件资源的交流,实现纪检系统内案件资源实时共享。对各纪检组在日常审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案件查办经验、案件查办工具等案件资源,在系统内实现共享,特别是案件线索,如线索纪检组需回避,可转交其他纪检组进行查处。

其次是加强办案人员的交流。办案人员在纪检监察系统之间要加强交流使用。加强办案人员的交流,一则有利于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锻炼干部处理不同事务的能力;二则避免干部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过长,变得慵懒消极,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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