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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后期社会冲突的新动向及应对策略

2015-03-17李唯为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冲突民众转型

徐 彬, 李唯为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转型后期社会冲突的新动向及应对策略

徐 彬, 李唯为

(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8)

基于我国经济转型模式的基本特点以及民众诉求的新变化,转型后期不仅社会冲突易发多发,而且社会冲突在动因、影响力、类型和多发领域上发生新的变化,为此,必须全面升级社会冲突管理理念,优化社会冲突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社会冲突管理的技术手段。

社会冲突; 冲突管理; 转型后期

基于我国经济转型模式的特点,也由于国际环境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新变化,转型后期,我国进入社会冲突易发期和多发期,社会冲突表现出一些新的动向。研究这些新动向,以便进一步优化应对策略,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

1 转型后期社会冲突多发的制度背景

1.1 转型前期沉淀下来的诸多矛盾集中表现出来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转型后期我国经济增速将放缓,维持GDP年均7%~8%的高速增长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先期改革中积累下来的许多问题会集中表现出来。

首先,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转型后期,在转型中获利较少的阶层提出分享改革红利的要求,这些要求受既得利益集团的有意阻挠和本能抵抗,阶层之间的冲突难以避免,激烈程度也将加剧。

其次,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政府职能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市场发育不全,社会管理落后,由此引发的冲突逐渐增加。表现为:“政府办经济”与“企业办社会”的职能错位导致政企之间的冲突;政府对市场的过分干预与“寻租”行为,引发企业不满和民众抗争;高行政成本与低行政效率的反差以及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欠缺,都会成为社会冲突的直接诱因。

再次,长期以来,我国在土地征用、“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三农”发展、公共福利配置、公共安全等方面欠账较多。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将在新时期集中显现出来,涉及的这些领域将成为社会冲突多发地带,这也是转型后期社会冲突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1.2 严峻的发展环境使社会冲突快速凸现出来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西方大国的重大战略调整和国际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我国面临的国际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冲突的形成条件、诱发机制和演进过程也将发生变化。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及,我国转型期沉淀下来的结构性矛盾集中凸显出来,具体地讲:西方国家将我国作为转嫁危机的首选国家,以绿色壁垒为工具,频繁发起 “反倾销调查”,这就使得我国对主要西方国家的出口减少,一些重要产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快速凸显出来;受其影响,大批中小企业、外向型企业发展受阻,就业问题严峻;人民币对美元的持续升值,导致我国外汇储备严重缩水。国际环境的新变化不仅直接诱发冲突,而且会使我国应对冲突的制度空间显得更加局促。此外,美国战略东移以来,国际局势的动荡局面逐渐升级,尤其是西亚、北非局部战争不断,伊朗核问题愈演愈烈,朝韩问题扑朔迷离,中菲、中日摩擦不断,南海问题充满变数。这些情况极大程度上破坏了我国转型和发展的国际环境,增加我国应对社会冲突的难度。

在世界经济普遍受挫的情况下,包括中国在内的“新经济体”的崛起给世界经济复苏带来了希望,但也为西方大国实施遏制战略找准了对象,“遏制中国”已经是西方大国的共识。这就使得我国必须在应对国际冲突的过程中重新选择恰当的战略和策略,谋求更好更快的发展。

2 转型后期社会冲突的新动向

2.1 社会冲突动因新变化:从物质诉求为主向权、利诉求并重转变

我国社会冲突已经实现了由“生存伦理”到“抗争性政治”的转变[1],民众的诉求不再局限于物质利益,而是寄希望于通过权利确认获得物质利益补偿,通俗地说,就是先“给一个说法”,然后给予一定的实惠,也就是说,从动机看,现阶段的社会冲突兼有“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冲突”的特点,且“非现实冲突”有上升的趋势。

冲突双方对“权利”的争夺是民众的民主观念和公民意识提高的表现,也是民众政治参与要求的直接表露,其积极意义是明显的,表明民众开始关注生存和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如环境问题、民生问题、基本人权)和全局问题,而不是仅仅关注眼前的蝇头小利,更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从实际效果看,民众的这些隐形监督和公开抗争行为,必将成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水平的重要推动力;权利的重新界定与确认将从制度的层面上根除引发冲突的关键因素,从而有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社会冲突动因的新变化给政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为,民众具体的物质利益诉求是明确的、有限的,因而,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予以满足,从而快速地平息冲突。满足民众的权利诉求,需要征求全体民众的意见,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因此政府不能操之过急。在冲突存续的漫长过程中,冲突升级变异的可能性增大,甚至可能演化为破坏性极强的群体事件。

2.2 社会冲突影响力新变化:敌对势力介入和网络的作用放大了社会冲突的影响力

根据科塞的理论,社会冲突一方面发挥着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组织溃败的“催化剂”[2]。前者称为社会冲突的“建设性”作用,后者称为社会冲突的破坏力。

转型中各种结构性矛盾引发的冲突是我国社会组织的“内部冲突”,冲突双方并不具备“敌对性”。但在转型后期,由于冲突事件频发多发,少数人将个别冲突普遍化,将局部冲突扩大化,进而从根本上全盘否定30年的转型历程,剑指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与制度,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民族平等、宗教自由的幌子制造冲突事件;国际敌对势力借此机会实施“西化”和“分化”中国的图谋,在我国策划和实施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网络是放大社会冲突影响力的又一个因素。大量的研究表明,网络已经成为民意形成和传播的重要场所,同时也是一些重大事件酝酿和积蓄力量的重要帮手。由于“信息鸿沟”的存在,一些“意见领袖”获得了较多的“话语权”,在网络的聚焦效应作用下,舆论力量迅速集聚,网络民意绑架真实民意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自媒体时代,由于网民的自律意识较差,辨别能力有限,政府对网络的规制和管控能力不足,一些人或者利用网络制造事端或者扩大事态,广大网民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裹挟其中。资料显示,微博传播的信息30%为虚假信息,超四成大学生曾受微博虚假信息误导。

转型后期,一些别有用心者借“反思”之名,否定改革开放30年,借“比较研究”之名,用西方价值观衡量我国的改革实践,贬低我国的改革举措,放大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制造思想混乱。一些人利用网络编造谣言,虚构干群冲突、警民冲突事件,引导民众反对政府和现行政策,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发、跟帖、点评,成为冲突事件扩大化的“帮凶”。一些人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结,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在国际舞台上诋毁我国。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网络的负面作用。当然,网络在社会冲突处置上还有积极作用,政府在第一时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利用网络发布威权消息,公开政府处理冲突事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就能较好地掌控冲突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其破坏力。

2.3 社会冲突类型新变化:环境冲突事件快速增加

受转型前中期粗放式发展方式和快速城市化的影响,转型后期环境问题凸显出来,因环境问题引发的冲突事件呈现出快速增加的趋势。环保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数达到30多万件,环境访民已然成为访民队伍中的新类型。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速达到29%[3]。

在众多的环境冲突事件中,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的环境冲突事件增长较快,这表明牺牲环境谋求城镇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遭遇民众的抵抗。*在上世纪70-80年代,我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引进了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外资项目,一些城镇将高污染的项目安排在农村和偏远山区。现在看来,这些安排得不偿失。2005年,浙江东阳事件,2007年福建厦门PX事件,2010年广西灵川垃圾填埋场事件,2012年,四川什邡、江苏启东和浙江宁波环境群体事件,等等,都是典型的环境冲突事件。在这些环境冲突事件中,民众阻止高污染的新项目上马,反对将这些项目落户自己生活圈内,不仅如此,民众还要求对现有项目重新进行环境评估,要求高污染项目停止运转,并为已经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环境进行修复。

2.4 社会冲突多发领域新变化:农村社会冲突呈现出群体性特征

转型后期,农村社会冲突多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第一,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扶农、兴农、富农的政策,政府公共资源分配不均(如扶贫资金发放、新建项目选址)引发的冲突增加;第二,在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过程中,农村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农村集体资源的收益分配(如征地拆迁费用分配、集体股份收益分配)等敏感问题,成为引发社会冲突的导火线;第三,“宗族关系”、“人情因素”介入农村基层选举之中,大量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引发社会冲突;第四,农村基层政权能力建设弱化,干部贪腐和干部工作作风问题严重;第五,农村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问题开始成为农村社会冲突的新领域。

这些问题是因农村制度的大幅度变迁而生,因此利益受损者通常不是某个人,而是某一类人,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民众组织起来进行抗争,这就使得农村社会冲突表现出群体性冲突的特点。我国的群体事件有40%发生在农村[4],农民利益受损是农村群体事件爆发的根本原因。

3 转型后期应对社会冲突的新策略

3.1 升级社会管理理念,科学应对冲突事件

我国已经建立了以“维稳”为目的的社会冲突管理体系,“维稳”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领导体制机制比较完备。这个体系运行多年,为我国转型和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现阶段,维稳成本居高不下,且维而不稳的问题遭到学者的指责。在笔者看来,无需全盘抛弃现有的社会冲突管理体系,但必须全面升级社会冲突管理理念,并按照新的理念创新社会冲突管理模式。

首先,按照“社会安全”的理念架构社会管理体系。我国社会管理理念应该从“维稳”、“维权”升级到“维安”(维护社会安全)。这并不是说“维稳”、“维权”的理念本身有错误,而是因为执行中难以避免其片面性。因为,“维稳”更多的是从政府管理的需要出发,“维稳”成为层层分解的“一把手工程”,受此约束,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不惜一切代价刚性维稳。“维权”则更多地从保护民众的权利着眼,在民众利益(私权)与政府权利(公权)的博弈中,通行着“私权为大”的处置原则,缺乏对公权的理性尊重,这就大大降低了制度的权威性,为社会管理留下后患。

现在看来,在“维稳”、“维权”的理念下,无论是不惜一切代价的“刚性维稳”,还是“私权为大”的处置原则,都会对“闹大”者产生激励(纵容)作用,这就是“维稳成本居高不下且维而不稳”现象产生的根源。只有在“维安”的理念下,才能将政府管理的需要和保护民众权利结合起来,在处理冲突事件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维护制度的威信,满足民众的合理诉求,促使民众自觉养成依法维权的习惯。

其次,全面认识社会冲突的功能,依法应对社会冲突。如上所述,冲突并非总是具有破坏作用,不要一味惧怕冲突,不能将“是否发生冲突事件”作为判定社会管理绩效的唯一标准,更不能简单地压制冲突。一定范围内的非敌对性冲突,恰恰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安全阀”,刻意追求表面上的平安无事,实际上却暗流涌动,这才是最大的危险。

冲突事件一旦发生,政府必须以法律和制度为依据,采取必要的程序妥善处理。冲突事件平息后,政府的重要工作不是向下追责,惩治冲突事件的组织者和参与人,而是要主动向上问责,找出诱发冲突的制度漏洞和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唯有如此,才能杜绝类似冲突事件再次发生,才能建立维护社会安全的长效机制。

3.2 构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利益诉求渠道

完善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首先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突出解决部分群体“话语权”不足的问题,让所有利益主体都有平等的“话语权”,让他们充分表达利益诉求;要完善立法和决策听证制度,落实民众的决策参与权;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民众的知情权;要完善监督制度,强化民众的监督权,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5]。其次,要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为了解决民众诉求分散(与政府)抗争无力的问题,有必要大力发展民间社会组织代替分散的个体提出诉求,政府也因此从“一对多”的矛盾漩涡中走出来,在“一对一”的谈判中系统地解决社会冲突,满足大多数民众的合理诉求。

3.3 加强网络监控,利用网络应对社会冲突

网络是社会冲突的“放大器”,也是社会的“减压阀”、“安全网”,科学地利用网络应对社会冲突,除了必须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外,还必须建立网络舆情的应急处理系统。必须强化网络公关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即报制度;要利用好“黄金4小时”,利用多种网络传播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减小“信息真空”,阻断小道消息散播通道。要积极回应冲突中各种言论,占领网络舆论制高点,引导舆情朝着对化解冲突有利的方向发展。回应网络言论既不能推卸责任,袒护过错方,也不作无原则的承诺,前者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导致冲突升级,后者则会出现“解决一个问题诱发一类问题”的严重后果。冲突事件处理完毕后,必须向全社会公布事件的起因和处理结果,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3.4 加强对社会冲突多发地带的监控和管理

“三农”冲突常因土地而起,矛盾的焦点是土地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法。为此,必须加强土地征用管理。要充分考虑农地承载的社会属性,在征地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上,充分体现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属性(资本属性)和社会属性。必须改变一次性补偿青苗费的做法,可以选用让农民以土地入股、农民就地置业、农民就地就业等方式补偿农民,也就是要将土地补偿与农民安置统筹起来,使失地农民的收入不降,生存能力不减,让农民在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下发展得更好。只有让农民真正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农民才会参与城镇化。

针对惠农资金分配不均诱发农村社会冲突的现象,有必要加强对资金的统一监管,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大力扶助农村基本建设,加大对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的投入。

“农民工”问题是出现在城市的农民问题,是诱发社会冲突的导火索。为此,要改变“属地管理”的传统做法,将农民工纳入居住地的城镇社会管理体系;要逐步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6];要改变“身份管理”的传统做法,推行“岗位管理”,实现同工同酬,让农民工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当的发展机会。

针对环境冲突频发的现象,应该从制度和技术的层面上加强环境监控与管理。

在制度层面上,我国的环境立法已经比较完备,重要的是解决执行不力的问题。要实施环境保护承诺制,将环境质量状况纳入政府和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环境保护的预防机制。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要正确认识并合理使用罚款所得。不能以罚款所得补贴地方财政缺口,罚款所得只能用于环境修复和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要保障环保部门相对独立的环保执法权。环保部门要将排污状况督察常规化、制度化,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直至关停,对已造成的污染,要求企业进行环境修复,对利益受损者予以补偿。政府要加强项目环境评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同时出台相应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支持环保企业发展,控制污染项目开工上马。

在技术层面上,政府必须加大对环保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技术。工业企业要主动引进环保技术改造现有的工艺流程,大力推行工业废气脱硫处理,改善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排放量超标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业“三废”排放,逐步实现固体废弃物的再利用。

[1] 于建嵘.抗争性政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 科 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 郄建荣.环境责任保险国家立法突破在即[N].法制日报,2010-11-17(06).

[4] 李晓芳.群体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对策分析[DB/OL][2010-05-06]http://e-sociology.cass.cn/pub/shxw/zxwz/t20100506_26250.html.

[5] 覃道明.多元利益格局需要创新诉求表达机制[N].湖北日报, 2006-11-16(11)

[6] 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社会蓝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责任编校: 张 众]

New trends and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of Social Conflicts in Late Period of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XU Bin,LI Weiwei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HubeiUniv.ofTech.,Wuhan430068,China)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modes and the new change of demands result in late period social conflicts with some new characteristics in causes, impact, types and areas. We must upgrade social conflict management conceptions comprehensively, optimize social conflict management systems and mechanisms, and improve social conflict management technical means.

social conflicts; conflict management; late period of Transformation

1003-4684(2015)03-0001-04

2014-10-20

中共中央编译局2012年社科基金招标项目(12ZBB03)

徐 彬(1964-), 男, 湖北新州人,经济学博士,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转型与发展

李唯为(1990-),女,湖北洪湖人,湖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

D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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