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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代价的基本特征

2015-03-17吴灿新

创新 2015年2期
关键词:否定性代价道德

吴灿新

道德代价是指人类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为追求社会进步所引起的道德的损害、损失和牺牲,即主要指正向的、合乎道德的、善的价值的损害、损失和牺牲,以及为实现这种进步所承担的消极道德后果;它是社会发展的矛盾或背反性质的道德体现,是否定的或对象化形式,其实质是社会发展实践活动在道德上的否定性方面,它是与人类追求社会进步价值取向相悖的负面道德价值和道德价值损失。

道德代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代价,与社会代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因而,道德代价也具有社会代价的一般性特征:客观性、普遍性、价值性、否定性、隐蔽性、非均衡性与连带性。同时,道德代价又具有自身特殊规定性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道德代价具有精神性

社会代价按代价损耗的内容可划分为物质性代价和精神性代价。各种社会主体为获得自身及社会的发展而不得不放弃的某些物质利益,承受的某些物质损失,以及用于进一步发展物质投入,就是物质性代价;精神性代价则是指实践主体为实现某一发展目标,在精神方面承受的各种损失。道德代价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性代价,既与物质性代价不同,也与其他精神代价不同。

首先,物质性代价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体性代价,这种代价的损失往往以具体的物质形态存在,并可以比较精确的数量关系表示出来。如经济发展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代价,无论是水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等,都有着具体的物质形态,也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检测出其污染的量化程度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数量。精神性代价则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非实体性代价,这种代价的损失往往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存在,只能反映在人的言行及其相互关系之中,且难以用比较精确的数量关系表示出来。如市场经济发展中滋长的拜金主义,它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反映在人的言行及其相互关系之中,既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存在,也难以用比较精确的数量关系表示出来;只能通过人的拜金主义言行,去模糊性地把握其影响人的程度。

其次,物质性代价可以包括成本性的实体性代价,而这种代价往往既可以物质的形态也可以价值的形态转移到新的物质成果中去。如建设一条高速公路,必须要投入一定的实体性成本,包括占用的土地、使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这些被消耗(否定)的实体性成本,其价值被转移到了高速公路的价值之中,以新的物质成果——高速公路的实体性形态表现出来。精神性代价则一般不包括成本性的非实体性代价,我们不好说建设一条高速公路,必须要投入多少成本性的精神代价。当然,这并不是说建设一条高速公路就不需要有精神(如敬业精神、诚信品格、质量意识等)的投入,只不过这种精神性的投入本质上不是一种否定性的“代价”,恰恰相反,是一种肯定性的东西。也就是说,这种精神的投入,不像物质的投入在建设中被否定,而是被肯定。因而,它不能纳入“代价”之中。

再次,道德代价和其他精神性代价也不同。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曾把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分为四种,即科学理论的、艺术的、宗教的和实践精神的。道德是社会意识,是一种思想关系,因此它是一种精神。但是道德作为精神又不同于科学理论、艺术、宗教等其他精神,而是一种以指导行为为目的的、以形成人们正确的行为为内容的精神,因此它又是实践的。道德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实践精神,而道德代价区别于其他精神性代价的根本特征也在于它是一种实践精神代价。道德作为实践精神是一种价值,是道德主体的需要同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之间的价值关系。需要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动机,但需要又是分层次的,在物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出精神需要是一种高级的需要,包括艺术的、宗教的和道德的需要等。道德需要促使人类结成相互满足的价值关系,推动人们改善这种关系,调节人与人的交往、协作,完善人的人格,形成人类特有的实践精神。而道德代价则是对人类结成相互满足的价值关系、推动人们改善这种关系、调节好人与人的交往、协作、完善人的人格的损害、破坏和否定,是一种与满足人类道德需要相背反的实践精神代价。[1]54

二、道德代价具有否定性

道德代价既然是社会代价的一种表现形态,因此,它首先就与社会代价一样,在本质上是一个背反满足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发展需要的价值范畴,因而,它的本质特征之一必然是一种否定性价值。这种否定性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它以否定的形式导致社会发展中道德(正面)价值的减少或丧失。这种“失”既是指它发生在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发展实践之中,它所表征的是有人类道德活动参与的“社会活动过程”,也是指失去了社会发展本不该失去的东西,这种“失”是为了在更长远或更广阔的时空中换取更大的发展而不得不失去“不该”失的“失”。二是它以否定的形式导致社会发展中道德(正面)价值的抑制、损害或暂时不能实现。人们在面临众多价值目标中,由于选择优先发展(往往是经济发展——经济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根基,是一切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的主导性价值目标,从而有时导致道德(正面)价值的抑制、损害或暂时不能实现。这些被抑制、损害或暂时不能实现的道德(正面)价值,就是人们为了换取主导性价值而付出的代价。三是它以否定的形式导致社会发展中道德(正面)价值的增加。社会发展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运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发展实践中既生成道德正面价值,也会产生道德负面价值;而这种道德负面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往往可能通过一种否定性的价值转化,导致道德正面价值的增加。比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既生成诸如人的个性解放、自主意识、开拓进取、平等观念、民主精神等道德正面价值,也会产生诸如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道德负面价值,而这种道德负面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如人的道德觉醒等),通过一种否定性的价值转化,导致道德正面价值的增加。

此外,道德代价的否定性也与一般社会代价的否定性不同。一般的社会代价对于社会发展来说,一方面造成否定、损害、破坏等影响,这种否定性的价值是主导性的、主要的。但另一方面,它对社会发展又可能起着一定的肯定性的刺激、推动、补偿等作用(如成本性的物质代价,在投入后能够对社会发展起着一定的肯定性的刺激、推动、补偿等的作用),但这种肯定性的价值是非主导性的、次要的。而道德代价对社会发展和道德进步却只起着否定、损害、破坏等作用,这种否定性的价值是根本性的;由于道德代价不包含“道德成本”在内,所以,其对社会发展和道德进步的促进,则是以否定性的转换方式实现的。例如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发展中,由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短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的社会代价,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无疑起着否定、损害、破坏等作用。但同时,一方面它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起飞,另一方面,它又在中国经济的起飞中获得了一种价值补偿,并刺激着中国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而与此同时,由于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法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由于对道德建设的忽视等,中国社会的诚信缺失泛起,假冒伪劣行为泛滥成灾,这种沉重的道德代价对中国社会发展和道德进步起着严重的否定、损害、破坏等的作用,引发了中国当代社会的诚信危机;而这种道德代价它只能通过人们的道德觉醒,并在这种道德觉醒中通过国家和社会以各种方式促使其发生否定性的价值转换,从而才能推动中国社会发展和道德发展的进步。

三、道德代价具有规范性

道德代价与其他的精神性代价相比较来说,其明显的特征还表现在道德代价还包含着一种否定性的特殊规范性。要理解这一点,还必须从道德的本质着手。道德区别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本质,是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规范体系。

在人类社会长期的发展中,人的活动、人与人的交往和联系会逐渐形成一定的秩序、节奏,在人与人尤其是个人与他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中,也会相应地产生一定的要求。这些秩序和要求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也是人们自觉意识到的,正像列宁所指出的那样,“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亿万次地使人的意识去重复各种不同的逻辑的格,以便这些格能够获得公理的意义”。[2]秩序、公理、要求相对于个人而言是一种普遍的规律,是一种“应当”,它们改变了人类早期时只知道“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而不知道自己“应该”怎样生活的状况,使人们开始对自己提出了要求,开始把个别的、偶然的、特殊的活动与一般的、普遍的、必然的东西相对应,并把它们区分为现有与应有、事实与应当。因此,“应当”首先是一种关系,是一种人们自觉意识到的关系。“应当”立足于现有事实,但又不等于现有,应当是对现有的肯定与否定的统一,是从现有向应有的过渡,是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只有对社会发展的规律必然性达到自觉时,才能发现应当的关系,也才能产生应当的意识。并非所有的可能性都可以转化为应当,只有那些既具有现实基础又符合社会内在必然性的可能才能形成应当,才能作为引导人们达到某一特定境界的应当关系而为人们所认可。其次,应当也是一种秩序,是一种“客观”的力量,支配、左右着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应当本来就是从秩序中来的,但未来发展为应当的秩序还是一种潜在的、无所依托的东西,既不为人们所理解,也得不到自觉地遵守。作为应当的秩序保留了原先的强制性,又具有了相当大的灵活性,人不是秩序的奴隶而是秩序的主人,因为正是人发现、制造了“应当”,形成了秩序。但应当作为秩序,就变为任性的对立物,它要求人放弃偏执,按照“应当”的生活方式、行为模式去生活、去行动。

“应当”表现为关系、意识和秩序,是联系社会生活、维持社会存在的必要纽带。经过阶级、国家等群体有意识地加以总结、提炼、概括之后,就形成了人类社会特有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为规范不断分化,形成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道德、法律、政治等形式。与法律、政治等相比,道德的规范本质更明显、更突出,道德就是由各种各样的规则组成的规范体系。离开规范就无所谓道德。同时,道德规范又有其特殊性:一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是制度化的规范,它不是被颁布、制定或规定出来的,而是处于同一社会或同一生活环境的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逐渐积累形成的要求、秩序和理想。二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强制人们执行,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它主要是借助于传统习惯、社会舆论特别是内心信念来实现,依赖于人的自觉性。三是一种内化的规范,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自不自愿都必须遵守;而它只有在为人们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能得到实施。[1]51-53道德代价作为包含着一种否定性的特殊规范,也是一种反“应当”的关系、意识的畸形形态,是一种对正当秩序的损害和破坏的反规范;它也是一种破坏应当关系的非制度化、非强制性的规范,也是一种毒化人们心灵的内化规范。

四、道德代价具有内在性

道德代价既然是包含着一种否定性的特殊规范,那么它必然具有内在性。这种内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道德维持的形式来看,道德主要是通过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三种基本形式来维系。传统习惯是指个人或集体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特别是风俗由于一种历史形成的,它对社会成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风俗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基础和相辅部分,主要包括民族风俗、节日习俗、传统礼仪等等。社会舆论,就是针对特定的现实客体,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通过言语、非言语形式公开表达的态度、意见、要求、情绪,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进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强烈实践意向的表层集合意识,是“多数人”整体知觉和共同意志的外化。社会舆论包括口头议论和大众传播工具两个方面。口头议论,是指评价人从善恶观点出发,对被评价的人或事进行评论、指责、赞扬、贬斥或肯定,并通过人们彼此相传的形式,对被评价的行为施加影响。大众传播工具,即指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对某一个体或群体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并对被评价人施加影响,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或在全社会中起到价值导向的作用。无疑,无论是传统习惯还是社会舆论,对于维系道德都有着重大作用,因此,传统习惯是否进步,社会舆论是否正确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传统习惯是进步的,社会舆论是正确的,它便有利于道德进步;反之,如果传统习惯是落后的,社会舆论是错误的,它不仅本身就表征着一种消极道德现象,而且还会滋长道德代价,阻碍道德进步。然而,无论是传统习惯,还是社会舆论,是否对人们发生影响,最终还必须取决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内心信念,是一种内在的、自觉的道德评价行为,特指人们依照自己已形成的道德良心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觉的肯定或否定。道德良心不过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过程,而在道德主体的内心深处,以自律准则(内心的道德法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人的道德自制能力。因而,内化的规范就是良心,良心是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尺度和检察官,良心形成特定的动机、意图、目的,良心促使人去遵守社会规范。如果外在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价值取向与个人良心的价值取向相一致,道德主体就会认同外在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价值取向,这时外在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价值取向才能对道德主体发生影响。反之,如果外在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价值取向与个人的良心的价值取向不相一致,道德主体就会不认同外在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价值取向,这时外在的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的价值取向根本无法对道德主体发生影响。因而,培植人们的道德良心是道德建设的根本。然而,由于社会的阶级分化、利益分化和文化及价值观多元化,良心也是分化和多元化的,正如马克思曾经所说的:“共和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特权者的‘良心’也就是特权化了的良心。”[3]因此,我们培育人们的良心应当是“善”的良心。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代价最根本的就是扭曲人的良心,甚至形成“恶”的“良心”。另一方面,从道德调节的特殊性来看,道德主要通过非强制性的道德主体内在的道德能力的方式来实现的。在社会关系的调节上,道德既有别于凭借权与势以慑服的政治、据道理以说服的科学、借典型形象以感服的文艺和诉诸神秘力量以折服的宗教,也有别于法律。法律调节人们的关系和活动,往往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甚至要直接动用国家机器(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的,因而往往带有国家强制的性质。道德则不然,它调节人们的关系和活动,并不诉诸国家机器和惩罚手段,而主要是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尤其是注重于唤起人们的知耻心,培养人们的道义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因而一般不带有国家强制的性质,而更多地依赖于人们的内心觉悟和道德良心。因此,道德代价不仅表现于一种外在的恶,更重要的是表现为一种内在的恶。要降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道德代价,不仅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社会条件,更重要的还要提高人们内在的道德觉悟,唤起人们的道德觉醒,塑造人们的良善人格。

五、道德代价具有广泛性

道德代价作为一种“道德领域”或“道德方面”的社会代价,由于“道德”自身的广泛性特点,因而,它也具有一种广泛性特征。这种广泛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从道德实存的角度和范围来看,道德代价具有广泛性。道德在实存形态中,并非有专门属于道德自身的特殊领域;而所谓的道德领域只不过是一种思维上的抽象存在,事实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和交融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哪里有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哪里就有道德的身影。道德实存的这种特殊性,也造成了道德代价存在的广泛性。它不仅可能发生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民生)和生态领域,也可能出现在人们的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领域。其次,从道德调节的角度和范围来看,道德代价具有广泛性。道德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现实生活中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态度的角度去进行的。与此不同,政治是从各种社会势力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这个角度,法律是着重从权利及相应义务的角度,科学是着重从客观必然的角度,宗教是着重从人对所谓“神谕”的角度,文艺则是着重从审美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各种关系和活动的。正因为如此,道德具有不同于政治、法律、科学、宗教和文艺的调节范围。这也就是说,凡涉及现实利益关系,特别是涉及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态度的关系和活动,都属于道德调节的范围,也才能属于道德调节的范围。道德代价则表现为一种道德的反调节功能,因道德调节的广泛性,也决定了道德代价的广泛性。最后,从道德影响的角度和范围来看,道德代价具有广泛性。由于事物联系的普遍性,一定时期、一定领域、一定地区的道德代价的发生,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既影响到其他时期、其他领域、其他地区的道德代价的发生,也会被其他时期、其他领域、其他地区的道德代价所影响。从而造成了道德代价发生和影响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广泛性。例如封建时代的等级观念、男尊女卑意识、家长专制作风、官本位价值取向等,在当代中国仍然有着深远与广泛的影响;在对外全面开放过程中,我们在引进各国特别是西方的先进文化要素时,各国特别是西方的那些落后、腐朽的思想道德现象也在中国广泛传播;甚至于可以说,只要是当今世界上有的消极道德现象,当代中国也会或多或少地存在。道德代价这一特征,决定了我们去降低道德代价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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