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三大关系
2015-03-17张书林
文/张书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三大关系
文/张书林
摘要: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原则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致力于正确处理三个方面的重大关系,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以德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指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应把握的原则要求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1]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这一原则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关系。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领导的概念从党成立以来就出现了,伴随着大革命时期对中国革命领导权的控制和争夺问题而得以普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概念在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逐渐清晰,在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论述中被从理论上加以系统化,在新中国成立后变为现实。依法治国的概念,则是基于对“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教训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于党的十五大上首次正式确立的。
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已经入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在出现的时间顺序上有先后,并非“同龄人”,但这并不表明它们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实际上党的
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是存在着内在逻辑统一关系的。
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清晰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明确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细究下来,这一政治纲领实际上第一次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放到一个平台上来认知与考量,体现了我们党对三者关系认知的系统化。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P31)不仅如此,十六大报告还第一次清晰界定了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状态,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2](P31)十六大报告关于三者之间关系的界定,至少向我们传递出以下信息。其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其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执政的根本目的,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其三,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在现实中国的实现手段,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手段。此后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基本延续了十六大报告关于三者关系的定位,从而使三者之间的关系模式更加定型化。十七大报告清晰地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3](P27)十八大报告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设计中,特别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4](P23)
综合党内文件精神、学术研究进展情况,可以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内在有机统一关系大体摆布为:党的领导是前提、基础、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目的,依法治国是手段和保障。
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之形成及稳固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时代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魂。失去了党的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发展都将一事无成、无从谈起。
其次,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我们党始终忠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党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包含了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安全利益等具体形态。其中,党代表人民的政治利益之根本面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去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也要看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目的毫无疑问也是要追求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终为人民当家作主服务。
再次,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手段、基本工具。随着党长期执政对法理型权威的渴求,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的深层需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化自然成为必然的要求。为此,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必须克服简单化、想当然、随意性,朝着依法领导、依法执政的方位迈进;人民当家作主也必须讲究规矩、规则、秩序、程序,不能搞政治运动、文革式“大民主”,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谋求实现路径。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化走向,在客观上就要求必须强
化依法治国,以依法治国作为党的领导的实现手段、人民当家作主的操作平台。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关系
依法治党就是指着力依靠国家宪法法律、党规党法来治党管党的理念与模式。依法治党中的“法”既包括国家的宪法法律,更是指以党章为核心的党规党法体系。依法治党就要致力于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规党法体系,使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领域和环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为加快党内“立法”过程,2013年5 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这两个条例和规定可以看作是党内的“立法”法。2013年11月27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这一纲要对5年内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落实要求,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从而形成了初步系统化的党内“立法”规划。党内“立法”法、“立法”规划的出台,就使得依法治党的“有法可依”问题从宏观上进行了破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力强调指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
那么,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之间有没有关联性呢?如果有,到底应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状态呢?综合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于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之间的关系状态,可以着力从两个方面来审视。
一方面,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的衍生物。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诞生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先有依法治国,后有依法治党。依法治国是一种治理理念和模式,这种理念和模式具有扩张性、延展性、衍生性,在不同的层面、方面有其具体形态。
另一方面,依法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与要害。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党、执政党。基于“打铁先要自身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立论逻辑,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推进依法治党。一般说来,依法治党的基本点包括:党员、干部自觉认同、尊重已经成文的党规党法,尤其是党章;能够自觉地遵守党规党法,严格按照党规党法办事;首先在思想上然后延伸到行为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反对和抵制违背党规党法的行为,能够勇敢地站出来同违反党规党法、党的制度规定的行为作斗争;等等。因此,依法治党意味着必须要按照党规党法办事,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来推进党的自身建设,来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而达到在党内养成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治自觉性之目的。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以德治国源于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以儒家“仁义礼智信”为正统的德治思想,是强调和推崇道德教化的产物。当代意义上的以德治国,属于社会主义文化、社会主义道德的范畴。其基本内涵就是,通过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道德,通过高扬社会主义道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来达到以德治教化的力量凝聚共识、团结人民、整合社会、治理国家之目的。
首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治理国家的“两翼”。在我们党内,着力阐释以德治国思想的领导人是江泽民。党内“以德治国”的正式概念,也是江泽民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在这次会议上,他深刻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
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5](P200)他在这会议上同时指出,“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5](P200)他还指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5](P91)在2001年的建党80周年讲话中,江泽民更是明确提出:“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的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道德基础。”[5](P278)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他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P8)时隔十年之后,党的十八大报告仍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4](P29)由此,不难看到:我们党事实上是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并提的,说明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一体两翼、具有同等重要性。
其次,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的重要补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治与德治虽然在价值功能上是可以相提并论的,但它们在治理国家中的实际地位上却并非可以平起平坐的。江泽民在2001年4月2日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以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有秩序地进行,保障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5](P221- 222)他还指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6](P485)2002 年5月21日江泽民在四川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7](P337)十六大报告也特别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2](P38)江泽民的上述关于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关系的论述,至少说明以下两点。其一,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比较中,要坚持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基本方略,突出以依法治国为主、以以德治国为辅,这种主辅关系不能倒置;其二,依法治国要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以保证依法治国效能的最大化。必须确立这样的认知逻辑: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框架下的以德治国,其功能主要是为依法治国服务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4-10-24.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7]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张书林,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党建部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执政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
姜杰
作者简介
DOI:10.13784/j.cnki.22-1299/ d.2015.02.010
中图分类号:D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