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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

2015-03-17曾赛刚

关键词:民意民众案件

曾赛刚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

曾赛刚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引导死刑民意就是要剔除死刑民意中的非正确成分,就是要引导死刑民意摆脱情绪化的反应向理性化的方向转变。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分为三大方面。一是刑事立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死刑替代措施和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二是刑事司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信息公开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交流反馈机制、适当的时候暂停死刑执行。三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的提供、以死刑个案与错案为突破口、构建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

死刑改革;死刑民意引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

一、一个前提问题:死刑民意能否引导

“死刑民意是普通民众共同的对死刑的意见和愿望,即民众对死刑的评价、看法和对死刑存废的态度。”[1]尽管死刑民意具有情绪化、非理性的特点,但是我们要尊重、善待死刑民意。因为“法律应该反映习俗与民意。……这是把‘情理的约束’运用到立法之中”[2]。因为“基本上可以肯定,而且必须肯定国民个人欲求中含有直观的正确成分”[3]100。要尊重、善待死刑民意就要倾听死刑民意、回应死刑民意。要尊重、善待死刑民意就要理性引导死刑民意。因为“在构成国民的欲求之基础的国民个人的欲求中也沉淀着一些非正确的成分。其中最具有特色的是片面的观点乃至情绪的反应”[3]100。引导死刑民意就是要剔除死刑民意中的非正确成分,引导民意摆脱情绪化的反应向理性化的方向转变。但是,死刑民意能否引导?美国的埃尔曼教授说:“对于民众情感,法律是否能够并应该加以引导,抑或只是谨慎地跟随这种情感的变化,这在过去和现在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4]可见,死刑民意能否引导确实是一个问题。死刑民意具有情绪化、非理性化的特点。其实,理性的认识往往是从非理性的认识发展而来。非情绪化的认识也往往是从情绪化的认识而来。中国刑法学家张明楷指出:“既然削减死刑的进程绕不过民意这座山,死刑削减论者就不能不采取有效方式说服民意。”[5]12张明楷认为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由此可见,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然而,关键问题是如何理性引导死刑民意?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分为刑事立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刑事司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和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并且在这三大方面应该寻求多元的死刑民意引导措施。

二、刑事立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

刑事立法方面有多种措施可以起到理性引导死刑民意的作用,例如死刑替代措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提高数罪并罚的上限、提高减刑与假释的条件,等等。在提高数罪并罚的上限和提高减刑与假释的条件方面,中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做出回应。但是,死刑替代措施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中国却严重缺失。而这两项制度对于理性引导死刑民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构建死刑替代措施对于理性引导死刑民意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民众支持死刑的两个重要原因是功利的目的和报应的心理需求。民众希望通过死刑来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安全进而保护自身的安全,这就是民众支持死刑的功利目的。民众希望通过刑罚包括死刑来惩罚严重犯罪的人,这就是民众支持死刑的报应的心理需求。然而,不管是通过死刑来实现功利的目的还是通过死刑来满足报应的心理需求均具有不合理之处。但是,普通民众不是刑法学专家,他们不会去思考这些,他们也不需要思考这些。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指责民众在死刑问题上不理性、情绪化,而应该向民众提供死刑替代措施来理性引导死刑民意。死刑替代措施既可以实现民众支持死刑的功利目的,又可以满足民众的死刑报应心理需求。这两点综合起来的结果就是民众支持死刑的改变。根据中国2012年关于死刑观念的调查数据,只有37.5%的被调查者认为死刑不能替代,多达61.7%的被调查者认为死刑可以被替代[6]。换句话说,当提供死刑替代措施时,61.7%的被调查者不支持死刑。这充分证明了死刑替代措施对于死刑民意的引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外的相关研究也证实了死刑替代措施对于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的意义。罗吉尔·胡德指出:“如果受访者可以选择对死刑(公认是严厉的刑罚)的替代措施,已经证实,他们对死刑支持就会下降。”[7]486

其次,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理性引导死刑民意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方面的缺失阻碍了对犯罪人宽容理念的贯彻,最终阻碍了削减死刑理念的贯彻。“有声音认为,如果单方面强调被告人的人权,而缺乏对受害者的安抚,救济和福利不能跟进,废除死刑就是一种伪善。张星水律师表示,如果只贯彻‘少杀慎杀’,不同时强调对被害人的利益的保障,那么,对于被害人家庭而言,就又增加了一层伤害。”[8]由于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缺失,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庭往往会陷入困境。特别是那些致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果是家中的顶梁柱的话,就会彻底导致被害人家庭陷入绝望的困境。就算是法院判决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也往往起不了多大作用。一是按照当前的法律,法院判的那点赔偿金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二是在这样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没有赔偿能力。最终的结果是造成被害人家庭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在唐海燕和徐仁阶抢劫致人死亡案中,被害人的家属就简单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要么就是杀人偿命,要么就是给钱。不论如何,我都要为哥哥讨个说法。为了他的孩子,我不能放弃。如果就这样放弃了,我会遗憾一辈子的。”[8]这说明如果能进行有效的司法救济,改判死缓的压力会小很多,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也会慢慢地发生改变。”[8]“应当考虑建立国家层面上的司法救济机制,因为国家有保障公民安全的责任,发生刑事案件后,国家也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国家至少应当出面妥善解决受害人家庭中老人赡养和小孩抚养的问题,做好善后工作。”[8]固然犯罪人是罪魁祸首,但国家和社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犯罪行为的发生本身就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不是纯粹个人的原因,这在犯罪学上是公认的事实。再有,国家负有保护公民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责任,没有保护好就是失职,失职就应该承担责任。国家和社会再也不能推卸责任了,而应该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来理性引导死刑民意。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和谐社会。

三、刑事司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

中国不少死刑案件受到民意的影响,如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佘祥林死刑错案、徐建平故意杀人案、吴英集资诈骗案,等等。这些死刑案件中表现出来的死刑民意确实具有情绪化、非理性的特点。有不少学者从公正审判出发,认为法官审理刑事案件不应受到死刑民意的影响。这些学者的观点有一定道理。然而,中国刑法学者赵秉志却认为:“死刑适用确实不宜迁就民意,但应当通过制度途径引导民意在死刑适用中理性发挥作用。”[9]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受死刑民意影响就可以了,而应该在尊重死刑民意的基础上善待死刑民意。在刑事司法方面,应该在倾听死刑民意和回应死刑民意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死刑民意,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来引导死刑民意,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信息公开机制来引导死刑民意,三是完善死刑案件的交流反馈机制来引导死刑民意,四是完善适当的时候通过暂停死刑执行来引导死刑民意。

首先,完善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来引导死刑民意。当前在中国死刑案件的审判中,除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旁听制度之外,没有其他健全的吸纳死刑民意与引导死刑民意的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贯彻好,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判”和“判而不议”的现象。2012年5月有媒体对此现象进行过报道[10]。如果连人民陪审员制度都贯彻不好,那么在中国死刑案件的审判中就很缺乏吸纳与引导死刑民意的机制了。缺乏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是很可怕的。当前死刑案件的审判也暴露出中国缺乏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之弊端。例如,在唐海燕与徐仁阶抢劫致人死亡案中,有媒体报道:“周来凤(被害人家属)说,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出庭,判决书也是邮政部门送达的,家属对此极其不满。广东省高院在未通知受害者家属的情形下开庭,并在受害者家属未得到一分钱赔偿的情况下改判唐海燕死缓,‘改判欠公平、公正、公开,我们不服!’”[11]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发生的死刑案件来看,当前构建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来引导死刑民意十分重要。至于如何构建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可以考虑完善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旁听制度、构建民意诉讼以及判前评断制度。

其次,完善死刑案件的信息公开机制来引导死刑民意。中国当前很多死刑案件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死刑案件的信息不公开,人们就无法真正认识死刑。人们对任何事物的理性认识都是建立在了解足够的信息的基础之上的,人们对死刑的理性认识也不例外。著名的死刑研究专家罗吉尔·胡德教授指出:“如果国民对真正的事实了解得更多,民意将转向废除论者的立场。”[7]491然而,中国当前死刑的统计信息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死刑是剥夺生命的刑罚,这样重要的信息老百姓有权利知悉。中国学者茅于轼说:“应该公开死刑的所有信息,证明国家的专政并不是为了少数的统治者。”[12]中国学者李洁说:“公布司法统计应该是使立法与司法得到国民理解的前提之一。”[13]这两位学者的观点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至于如何具体构建死刑案件的信息公开机制,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死刑个案信息公开机制;二是建立死刑案件统计信息公开机制。死刑个案信息公开应该包括死刑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各个阶段的信息,特别是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证据和判决的论证等应该重点公开。重要的是,这些信息要通过网络等便利方式让民众较容易地知悉。如果将这些信息放在档案室里锁起来就没有意义了。死刑案件统计信息的公开应该包括每年已被执行死刑的人的详细信息(如姓名、性别、所犯的罪等)和每年将要被执行死刑的人的详细信息。死刑案件统计信息也要通过网络等便利方式让民众较容易地知悉。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死刑信息中心来公布死刑案件统计信息;也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每年发布《犯罪白皮书》来公布死刑案件统计信息。

再次,完善死刑案件的交流反馈机制来引导死刑民意。在一些有争议的死刑案件中,尽管案件已经结案,但是民众由于不太了解法律或事实,往往对案件的审理结果非常不满,特别是被害人家属会有很多不满。例如,在唐海燕与徐仁阶抢劫致人死亡案中,有媒体报道:“虽然已经嫁出去了,周来凤(被害人家属)却成了这个家庭最执著的上访者,她来到北京,一边做家政服务养活自己,一边坚持不懈地‘伸冤’。”[11]像这样的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并没有发挥它的社会效果。如果发生被害人的家属不满意或民众不理解的情形,法院或者相关的司法机构有必要出来与被害人家属或民众进行交流反馈。实际上,这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就死刑案件的审理进行交流反馈,消除彼此的误解,特别是让社会公众对死刑案件的审理和死刑有正确的认识。这种交流反馈对于引导死刑民意的意义非常重要。

最后,适当的时候通过暂停死刑执行来引导死刑民意。当中国的死刑改革取得较大进展时,可以考虑在司法中暂停执行死刑来引导死刑民意。实际上,不少国家在彻底废除死刑前大都选择暂停执行死刑,然后等时机成熟时再彻底废除死刑。暂停死刑执行之所以可以起到引导死刑民意的作用,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暂停死刑执行可以不动声色地让民众明白在一个社会中没有死刑人们的安全也是有保障的;二是暂停死刑执行还可以冻结民众的死刑报应心理需求。中国学者郭健在评价韩国的死刑暂停执行策略时指出:“这种在民意与人道之间作出的折中政策选择,不仅巧妙地回避了民众对于废除死刑制度的争执,而且客观上起到了引导国民摒弃那种落后愚昧的死刑观念的作用。”[14]然而,中国具体什么时候可以通过暂停死刑执行来引导死刑民意,这既取决于中国死刑改革取得的成果(至少是非暴力犯罪死刑全部废除了),也需要国家决策者发挥聪明智慧把握住时机。

四、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

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将其他的死刑民意引导措施统称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措施有很多。其中较重要的有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的提供、以死刑个案与错案为突破口、媒体的正确导向和构建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引导死刑民意的基础,进行思想启蒙与提供死刑知识是引导死刑民意的关键,死刑个案与错案是引导死刑民意的突破口,建立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是引导死刑民意的有效途径。

首先,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引导死刑民意的基础。陈兴良指出:“对死刑的民意并非一成不变,民意是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治安形态的转变而变化的。”[15]如前文所述,民众支持死刑是出于功利目的和报应心理需求。从对犯罪和死刑理性认识的角度看,无论是民众支持死刑的功利目的还是民众支持死刑的报应心理需求均具有不合理性。然而,就当代中国而言,民众支持死刑的功利目的和民众支持死刑的报应心理需求还是有些合理成分的,其合理性在于:当代中国并没有构建出民众满意的社会治安环境。在中国学者康均心进行的死刑态度调查中,当被调查者被问及“您对当地警察维护治安和破案能力的满意度”时,被调查者中,9.4%的人选择了“完全不满意”,7.1%的人选择了“10%满意”,6.4%的人选择了“20%满意”,9.0%的人选择了“30%满意”,9.1%的人选择了“40%满意”,20.6%的人选择了“50%满意”,15.3%的人选择了“60%满意”,9.8%的人选择了“70%满意”,8.5%的人选择了“80%满意”, 2.9%的人选择了“90%满意”,2.0%的人选择了“100%满意”[16]。将60%以上(包括60%)满意的百分比相加得到38.5%。将50%以下(包括50%)满意的百分比相加得到61.5%。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民众对于中国当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不满意。在一个不能令人满意的社会治安环境中,民众自然要诉求一些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安全。而死刑在民众看来无疑是最好的维护其自身安全的措施。这就是社会治安环境与民众支持死刑的功利目的之间的基本逻辑。在一个不能令人满意的社会治安环境中,民众经常能感受到重大犯罪、恶性犯罪的发生,民众的报应观念不仅难以改观,而且容易加强。而死刑在民众看来无疑是报应犯罪人的最严厉措施。这就是社会治安环境与民众支持死刑的报应心理需求之间的基本逻辑。按照这两种基本逻辑,如果我们能够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那么民众就会减弱甚至放弃支持死刑的功利目的和报应心理需求。由此,民众对死刑的支持就自然减弱了。这样,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引导死刑民意的目的就达到了。

其次,进行思想启蒙与提供死刑知识是引导死刑民意的关键。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死刑知识的缺乏,中国民众对于死刑的支持度比较高,因此在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引导中,有必要进行思想启蒙并提供死刑知识。思想启蒙主要解决死刑民意中的情感要素问题,死刑知识的提供主要解决死刑民意中的知识要素问题。进行思想启蒙与提供死刑知识密不可分。不提供死刑知识的思想启蒙,由于缺乏理性而成为一种纯粹情感上的妄想;没有思想启蒙的死刑知识提供,由于缺乏人文精神而成为一种纯粹理性知识的传递。另外,仅仅是死刑知识还不能完全改变人们的死刑观念。有国外学者指出:“研究结论表明死刑知识不能改变被带有偏见地吸收来支持最初观点的核心因素。”[17]在当代中国死刑民意引导中,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的提供必须结合起来。然而,在学界关于死刑知识的提供能否引导死刑民意存在一些质疑。有国外学者认为:“在民意的研究中出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提供死刑的知识是否是改变民意的有效途径。”[7]491笔者认为,不是死刑知识在改变人们的死刑民意上没有作用,而是人们对待死刑知识的态度以及掌握程度不同导致了在死刑民意引导上没有发挥作用。正如有国外学者明确指出的,“民众的死刑态度必须反映出他们对死刑判决和死刑的影响的认识”[18]。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提供的方式,可以采取多种途径:一是可以采取学校传播方式,即在学校开设有关死刑的通识教育课或者死刑问题讨论课。二是可以采取社会传播方式,即在社会上出版死刑知识普及读物,散发死刑知识小册子,开展死刑问题研讨会,开展死刑知识培训课程、死刑问题报告会、死刑问题演讲会,开设死刑知识普及与讨论网站等。从当前中国的现状看,上述两方面中国都没有做好。例如,中国虽然有600多所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但很少有学校开设死刑通识教育课,死刑问题讨论课也只是在研究生阶段开设。又如,中国虽然有死刑问题研讨会、死刑问题报告会和死刑问题演讲会,但它们都限于法学界。再如,中国当前还没有出版死刑知识普及读物和死刑知识小册子,也没有开设死刑知识普及与讨论的网站。可喜的是,中国学者已发出进行思想启蒙与传播死刑知识的号召。张明楷教授就指出:“主张削减死刑的刑法学者应当撰写通俗读物、一般短文,作电视演讲或现场报告,让仅仅回荡在刑法学界的削减死刑之声响彻漫山遍野,使国民了解死刑的弊害,认识削减死刑的益处,从而接受削减甚至废除死刑的理念。”[5]11

再次,死刑个案与错案是引导死刑民意的突破口。每一个人都是从自己的专业知识、社会生活知识和人生经验去理解死刑的。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不可能每一个人都系统地接受刑法学知识教育,所以要求每一个普通民众都对死刑知识有系统的掌握是不可能的,特别是死刑知识本身具有抽象性使得普通民众掌握起来较难。然而,死刑个案与死刑错案则是生动的、具体的。特别是对于存在争议的死刑个案与死刑错案,民众往往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死刑个案与死刑错案蕴含了丰富的死刑知识,所以死刑个案与死刑错案可以成为很好的引导死刑民意的突破口。贺志军明确指出:“死刑错案的可能存在无疑应当成为引导死刑民意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19]实践调查的数据也印证了死刑个案与死刑错案可以成为很好的引导死刑民意的突破口。在中国进行的一项死刑观念问卷调查中,当被调查者被问及“总体说来,您是支持还是反对死刑”时,91.2%的被调查者选择“支持死刑”,8.8%的被调查者选择“反对死刑”[20]81。但是,当被调查者被问及“假设有证据表明无辜的人确实有时被执行死刑,您支持还是反对死刑”时,77.4%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支持死刑,22.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反对死刑[20]152。将两组调查数据相比较会发现,有13.8%的人改变了看法,这充分说明死刑个案与错案是引导死刑民意的突破口。

最后,建立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是引导死刑民意的有效途径。上述前四条关于引导死刑民意的措施,除了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外,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的提供、以死刑个案与错案为突破口以及媒体的正确导向都需要专门的机构去推动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建立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非常必要。刑法学界关于死刑改革与死刑民意引导也大多限于理论上的探讨与呼吁,建立专门的民间死刑改革推动机构可以集中且有计划地推动中国死刑改革和死刑民意引导。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既应包括学者、律师、著名的运动员、影星、歌星等对社会有影响的人物,也应包括一些普通民众。对社会有影响的人物可以在死刑民意引导中发挥影响作用,普通民众则更能与老百姓沟通。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除了推动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的提供等前述三种措施之外,还可以进行下列工作:一是说服人大代表赞成削减死刑乃至废除死刑;二是说服政治家赞成削减死刑乃至废除死刑。之所以要说服人大代表赞成削减死刑乃至废除死刑,是因为人大代表向下代表着民众向上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因此,只要说服了人大代表赞成削减死刑乃至废除死刑,人大代表就会引导死刑民意,人大代表也会推动死刑的立法与司法改革。之所以要说服政治家赞成削减死刑乃至废除死刑,是因为政治家的政治决策最终决定了死刑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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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tional Guiding of Public Opin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ZENG Sai-gang
(School of Law,Daqing Normal University,Daqing 163712,China)

Public opin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can be guided.Guiding public opinion is to eliminate the wrong ingredients in it,that is to guide public opin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to get rid of emotional reaction to the rational direction of change.Rational guiding of public opin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contemporary China is divided into three areas:the guiding of public opin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aspects of criminal legislation,the guiding of public opin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aspects of criminal justice,and the guiding of public opin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other aspects.The first is the guiding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death penalty.Its main measures includ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lternative measures to death penal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relief system for criminal victim.The second is the guiding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of the death penalty.Its main measures include construct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of the death penalty case trial,constructing death penalty case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echanism,constructing the feedback mechanism of the death penalty cases,the appropriate time to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death penalty.The third is the guiding of the addition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criminal justice of death penalty.Its main measures include building a good social environment,enlightenment and providing of knowledge of death penalty,death penalty cases and misjudged case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constructing civil death penalty reform pushing mechanism.

reform of the death penalty;guiding of public opinion of the death penalty;criminal legislation;criminal justice

D924.1

A

1009-1971(2015)02-0044-06

[责任编辑:张莲英]

2014-12-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死刑民意引导研究”(13CFX057)

曾赛刚(1978—),男,江西樟树人,讲师,法学博士,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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