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2015-03-17刘淑娟
○刘淑娟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思政部,湖南长沙410205)
那些依附人民的信仰、生活、习惯、情感而产生出来的文化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集体性影响下,社会的一致性得到了充分的培养,民族认同感得到增强,民族精神得到强化,民族的品格也得以塑造。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不单单只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更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一种文化遗产。欧美国家尤其重视保护和发展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积累了很多先进经验,这些经验既具共性,亦具其特色。本文通过分析研究这些经验模式,可获得启示与借鉴。
一 欧美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方面的经验模式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府的要务
英、法等很多国家都给予了其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足够的重视,并从财政上支持相关的发展与保护工作。在法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法国在20世纪的60年代组织了一场规模庞大的普查文化遗产的活动,针对活动中发现的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详细的说明与登记。此外,法国政府还组建了一批保护传统民居的专门区,政府为那些受保护的区域、建筑提供维修补贴。英国政府也非常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因如此其才能继承、保存很多古老的民俗习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苏格兰的做法。众所周知,风笛与苏格兰短裙是苏格兰民族的两大主要标志。在外出参观访问时,查尔斯王子就曾经穿过苏格兰短裙出席;在大型的英国皇家庆典上,也曾多次组织苏格兰皇家风笛军乐队的演奏。为使民族舞蹈得到有效的保护,英国组建了专门的皇家苏格兰乡村舞协会,英国女王也给予了其长期的资助。乡村舞及风笛正是在这种有利的社会氛围下才能受到青年的推崇[1]。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规法律不断臻善
很多发达国家在面临因现代性引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机时,都制定了很多的法规法律,设置了相对健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制与相应的激励政策,以期能够从机制与制度上给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以支持。以法国为例,为了保护好历史街区与传统民居,制定了《历史街区保护法》与《城市规划法》,其中规定,不得随意的买卖、改造那些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筑。在法国,只有获得了文化部的许可才可以买卖文物(含民俗文物)[2]。《美国民俗保护法案》是1976年颁布的,其认为在建国强国方面,民俗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应给与其以充分的重视。该法律要求,在国会图书馆里设置“民俗保护中心”,借助于现代化的手段来搜集、保护、抢救民族民俗资料。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市场化开发有机结合
不少国家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发展经济联系在一起,把其视为重要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打造了一批地域特色鲜明的旅游景观、文化及项目,给当地谋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英国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和发展旅游业紧密联系起来,使其互相推动、良性循环。在英国,博物馆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旅游景点,也是集中展示民俗工艺的重要场所,对游客有着极大的吸引力。比方说,阿尔伯特与维多利亚博物馆中,就有展示传统的纺织技艺与纺织刺绣品的活动。对爱丁堡而言,其最著名的就是苏格兰风情。每年在举办国际艺术节时,其都会进行军乐队的分列式演出,而最受民众欢迎的就是爱丁堡军乐秀,而其最显著的标志就是苏格兰裙与风笛[3]。特别是在最近的几年时间里,在民俗旅游热的影响下,英国又倾力打造综合度假、观光与休闲的村镇民俗旅游项目,受到了旅客的大力追捧。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倡行公众参与
国外的很多民间组织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在资金的筹集、培训、宣传教育及活动组织等方面,这些组织起了很大的作用。以美国为例,很早之前其民间组织就开始从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美国的很多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都是在它们的影响得以制定的。同时,民间组织还给予保护活动以义务咨询与资金帮助,加上企业与个人的慈善捐助,使政府投入不足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在意大利,每当进行制定和保护文化遗产的相关决策时,民间的组织能够直接地参与进来,对政府而言其是专业的咨询方。意大利的法律要求,只有在获取了民间组织的许可后,才能够修缮或拆除那些已经被纳入到保护范围里的历史街区与民居[4]。此外,这些民间组织还定期就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问题组织会议,并向政府递交意见书。
(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宣传教育
为了增强民众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意识,很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发挥宣传与教育的作用,让群众支持、拥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很多国家都是从儿童抓起的,使儿童自小就深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进而奠定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在国外,民间组织会开辟校园遗产园地,设置针对年轻人的保护文化遗产的课程,聘请专家为年轻人授课,且还会借助于民俗遗产陈列室来组织形象生动的现场教学活动。如在意大利,自1997年起,每年的五月份政府就会组织“文化遗产周”活动。为让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有充分的了解,政府的文化遗产部还会组织民俗歌舞的演出。此外,意大利政府还在大学中设置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专业,以期让年轻人充分地认识、把握相关知识。
(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专门机构的设置
要想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必须依靠专门的机构与部门,以期能够做好组织保障的工作。根据部分发达国家的情况,它们很早就意识到专门机构的重要性。意大利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放在了国家利益的层面,将保护文化遗产视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责,在制度上采用了中央政府垂直管理的方式。国家的遗产部会将其代表派至各地,这些代表接受中央政府的垂直领导,其工资由政府进行统一核发。为了有效的保护、维修民俗文物,意大利还设置了专门的业务部门[5]。政府聘请了大量的专家,并组建了委员会,在发现了需要进行保护的文化项目后,就会向政府递交申请报告,在完成论证后项目就能够享受国家的重点保护了。
二 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启示:强化“五化”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其丰富,然现阶段我国在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资源流失与资金缺乏尤为严重。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经验,我们应强化“五化”: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范化
各地区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参考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与《文物保护法》等相关的法规,进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那些管理方法与保护条例的制定,细化有关规定,并确保其能够落到实处。制定开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优惠政策,涉及到资金、审批土地、租赁房屋、培养人才、税收及创新等多个方面,打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方位的服务机制。此外,还应重视建设人员队伍与相关机构,以确保能够从组织上保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应重视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发挥,组建研究、管理的专门机构,配置好人员,增加财政投入,设置专项资金,确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借助于安家补助、住房及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条件,打造引进高级人才的有效机制,将那些科研人才、民俗演艺人才引进来,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二)推动社区民俗保护的公众化
民众智慧是产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源泉,其只有扎根民众生活,才可以获取生存土壤,才可以保持生命力,才可以继承、流传下去。通过对发达国家相关做法的研究,我们发现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它们都非常重视发挥个人、地方政府及民间组织的作用,部分国家为了营造全民保护的氛围与意识,还详细明确地规定了各方的具体义务、责任及权利。较之于国外那些比较发达的国家,我国公民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参与质量与数量都不高,所以将来我们需重视对民俗保护组织社团的发展,比方说在社区或者是高校里成立组建民俗协会等等。对于现阶段所存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力量相对薄弱的问题,我们应重视挖掘广大志愿者的力量,鼓励志愿者加入保护民俗的活动。应利用好社区,重视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与土壤的培养。就现阶段的情况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保护部分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的工作,已不仅仅是保存单体或者是技术保护问题,因其和社区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离不开居民与社区的参与和支持。以德国为例,班贝克古城是一个著名的中世纪都市遗迹,其能够保持到现在,关键就在于政府没有迁走那些当地的民众,民众依旧是在以往的房子里居住,他们精心的呵护着古城。所以我们必须充分重视社区民众的主体地位,应妥善地安置那些在历史建筑里居住的民众,重视对其居住条件的改善,防止历史建筑变成空壳。此外,为了培养民众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为了培养社区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基础,我们还应重视在社区里组织民俗节庆等相关活动。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产业化
那些对游客有着极大的吸引力,能够获取旅游的巨额收入的国家,通常都有着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民俗历史建筑。英国《卫报》在2011年进行全球旅游满意度的排名时,日本获得最受欢迎的长途旅行国家,东京成为受欢迎的旅游城市,日本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些荣誉称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日本的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有机融合。较之于日本,我国还没有充分的挖掘、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传统文化资源,以至于缺乏旅游的文化软实力,对游客的吸引力较弱[6]。据统计,通过对来华的美国游客的调查我们发现,26%的游客来访是出于对名胜古迹的欣赏这一目的,而出于想了解我国的风土人情与生活方式的目的而来访的游客占总数的50%。所以,各地应从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出发,重点打造具有地方标志性的文化,在发展城市时充分发挥文化的哺育与滋养作用,塑造特色的城市文化品牌。概括地讲,可以从下述的四个方面着手:首先,在建设新城时,应做好对老城区的保护,以期能够在其原有特色的基础上,将其所具有的文化历史风貌充分地展示出来,特别是在规划中心村镇的时候应注意对那些特色村落的保护;其次,重视发展文化活动,这些文化活动不仅应当体现时代的精神,同时还应当带有民俗特色,其主要涉及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广场文化、节庆文化等方面,在开展这些活动时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些精彩内容充分地展现出来,建设城区的文化品牌,推动民俗产品实现精品化的发展;第三,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规划应不断的进行完善,推动扶持政策的不断健全,实现民俗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第四,应科学地整合当地所具有的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按照精华荟萃的方式来开发旅游。借助于建设民俗村、举办节庆庙会、设计民俗旅游路线等活动,把地方名称、民俗建筑、民间工艺及节庆活动等民俗元素联系在一起,推动旅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结合,确保在较短的时间里能够让游客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异彩纷呈。
(四)研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化
尽管我国也开展了很多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然而较之于其它国家所进行的那些深入化的科学研究与精细化的田野调查而言,我国做的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在城市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逐渐地消失了。所以,我们应当做好研究、记录各地民俗事项的工作,提高调查的力度与强度。现阶段,我们亟需做的是,根据地方社会的建构历史,对民俗事项的创造、传承动机、发展及演变过程进行深入的研究,掌握各地民众理解、阐释、认知自身生活的情况,挖掘形成民俗的原因[7];落实好调查、写作民俗志的工作;借助于筛选、普查及汇集的方法制定民俗财产与其相关的传承人名录,按照其利用、研究价值的大小、抢救的迫切程度及代表性的强弱等因素,制定级别不同的名录;设置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图文资料库,进行民俗丛书的编纂、出版,进行电视专题片的制作,从学术上支持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
(五)促进宣传教育的长效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公约》是2003年的时候由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其指出:每一缔约国都应当制定针对公众、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的教育宣传计划,以期能够让社会尊重、认可、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也制定了类似的规定,在《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定申报的暂行办法》里,指出:“借助于学校、社会教育等相关的途径,确保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后继有人,确保其可以在有关的社区、特别是青少年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继续的发扬、传承下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传承的主要途径就是教育,根据现阶段的情况看,很多区域还未充分意识到该方面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应认真的学习那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增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儿童教育意识”[8],把学校打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宣传阵地,打造成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主要场所。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所使用的语文课本里,还缺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内容。所以,我们应在新修订的教材里添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知识,同时着力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机制,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讲座、校园活动、民俗培训班与民俗艺术表演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他们童年生活与记忆里的重要内容,才能使他们产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亲切感,让他们在今后的生活里自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三 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启示:强化“三法”
(一)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立法
第一,我国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享制度。美国的伊文与弗里曼教授,提出了利益分享的概念,即一件事物所创造的价值应该由创造者与贡献者共同分享,而这一理论也被有效地用在了美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中。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利益分享制度,采用立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商与拥有者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清楚的规定,从而保障拥有者的合法权利。第二,我国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税收激励制度。美国的政府为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登记在册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税收上的优惠,即可以免除国家20%的税收,这无疑激励了人们的保护欲望。我国可以借鉴这一措施,对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进行保护的企业或个人的税收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优惠政策,并将这些政策纳入法律法规范畴。第三,我国要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众参与制度。法国是最早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为了有效保护历史古迹,法国在1984年设立了国家“文化遗产日”,在那几天,国家对公立博物馆实行免票政策,而对私立博物馆则实行门票减价,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这一活动也在欧洲各国获得了广泛地回应,并建立了“欧洲文化遗产日”。在这方面我国可以进行借鉴,在“文化遗产日”采取奖励的政策,让群众参与到保护工作中,从而发挥群众的巨大力量。
(二)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司法
第一,我们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引入“司法判例”制度。我国的立法制度还远远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可以选择司法判例作为弥补。同时,要规定判例的创制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样就能有效解决一些特殊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权问题。第二,我们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美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上设立了《反欺骗政府法》,要求如果公益诉讼的原告胜诉,那么可以按照罚金的15%至20%分一部分罚金,这就有效激励了社会各阶层人员进行积极保护。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激励机制,我国法律可以规定,对于那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组织或政府部门都可以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员进行起诉。同时,在起诉的主体上,应该积极鼓励地区团体或者组织进行起诉并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
(三)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执法
第一,建立行政许可制度与听证制度。政府对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要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定,授予那些符合法律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人员行政许可。同时,在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的时候,也要相应地健全听证制度。政府可以在授予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不仅让开发人员听证,同时还可以让其他社会人员听证,这样不仅有利于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同时还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工作更加公开透明。第二,建立城乡规划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审批制度。美国在二战后由于政府随意进行了征地与房屋改造,造成大批的古建筑被破坏,为了有效制止这一现象,美国出台了《国家历史文物保护法》,对大量的古建筑进行了保护。我国目前也进行着城乡规划活动,在这一过程中,为了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建筑的消失而消失,我国也应在《城乡规范法》中对这类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尤其是对文化底蕴比较深厚的城乡进行旧房改造的过程中应该先建立审批制度,并要求各政府部门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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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曹 健,曾 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难[J].瞭望,2008(5):11-12.
[3] 苑 利,顾 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与商业化经营[J] ,河南社会科学,2009(04):20-21.
[4] 田 晓.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J].瞭望,2005(33):33-34.
[5] 喻 丹.如何留住贵州的文化记忆[J].当代贵州,2006(14):44-45.
[6] 陈 曦.惊喜:“成都模式”绚丽亮相[J].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2007(6):26-27.
[7] 陈 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之惑[J].瞭望,2007(25):55-56.
[8] 杨海波.数字技术与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山东社会科学,2009(1):15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