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社会动员、婚姻自由与中共革命
——红色苏区婚姻制度变革的考察
2015-03-17陈珺
陈 珺
(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
【学人论坛】
妇女社会动员、婚姻自由与中共革命
——红色苏区婚姻制度变革的考察
陈 珺
(河北大学历史学院,河北保定 071002)
土地革命战争中前期,苏维埃政权为动员广大妇女参加革命,采取以保障婚姻自由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有效措施,但婚姻绝对自由的政策引起婚姻中男子的不满和抵触,破坏了家庭、社会甚至军队的稳定,不利于革命,苏维埃政府及时调整并颁布统一、规范、科学的婚姻法规,向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回归,动员了广大妇女,使之为革命作出巨大贡献。
妇女社会动员;婚姻自由;中共革命;苏区婚姻制度变革
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倡导婚姻自由,进行婚姻制度变革、改造的问题已经有了一些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以确保革命顺利进行为宗旨,最大化地动员包括妇女在内的民众进行革命为目的,但目前将妇女社会动员、婚姻自由与中共革命三者关系结合起来对苏区婚姻制度前后变革的经过加以考察的文章尚付阙如,本文拟围绕这样一条线索对红色苏区的婚姻制度变革进行简要梳理。
一、保障各项权利、进行妇女社会动员
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作用,与男子一样是人类历史前进的推动者,马克思在给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中就说到,“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变革”[1](P59)。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做妇女工作中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充分重视妇女的革命作用,广泛动员妇女参加革命。国民革命失败之后,随着革命重心由城市转移到农村,中共六大适时提出农村中的妇女工作问题,做出《妇女运动决议》,提出在农村进行革命,就要发动农村中的广大妇女参加革命,指出动员农村妇女是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最大任务,一定要认清农村妇女是最积极的革命参加者,要尽量吸收到革命组织中[2](P17)。要吸收广大妇女加入到农民的革命组织中来,就要保障妇女权益,中共在《二大宣言》中提出解放妇女的目标:要“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使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和男子平等的权利,[3](P78)实现男女平等,这是动员妇女参加革命的直接动力。
1927年后,中共在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并创建革命根据地过程中,将妇女动员付诸实践,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苏区妇女的各项权利。特别是在1930年10月之后,蒋介石连续向中央革命根据地和各革命根据地发动军事围剿,革命形势日益严峻,必须动员苏区的一切人力物力进行人民战争,就不能忽视对占苏区人口半数的妇女力量的发动。动员妇女就要解决广大妇女的实际困难和满足她们的特殊要求。中共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制定有关农村妇女工作的方针:做农村妇女的宣传与暴动工作,要提出直接与农妇本身利益关系紧密的具体要求。所以会上提出妇女的继承权、土地权等问题,并且在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婚姻问题上,明确提出要反对一夫多妻制、养童养媳、强迫买卖婚姻,指出女子有离婚权。[2](P77)而革命前的赣南、闽西广大妇女“处在半封建的农村经济社会中,被旧礼教束缚的很厉害,没有丝毫的政治上的权利,不能谋经济的独立,婚姻不能自由”[4](P10)。为此中国共产党在苏区以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基本利益为核心内容,赋予妇女政治参与权利、经济所有权、婚姻自主权及受教育权利等,开展广泛的社会动员。其中对传统婚姻制度进行变革,给予妇女婚姻自主权是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二、婚姻“绝对自由”的政策及实践
当时广大妇女被戴上封建婚姻的沉重枷锁,没有任何权利,广大妇女深受童养媳、买卖婚姻、寡妇不能再嫁等封建婚姻制度之苦。“婚姻自由”成为她们首要争取的“人的权利”。改善妇女婚姻生活状况,提高妇女家庭地位,对于激发妇女的革命热情将具有重要意义。苏区各地开始颁布法令以打破旧式包办婚姻,保障妇女的权益。1930年3月,闽西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婚姻法》,婚姻法规定:婚姻自主,结婚要以男女双方的同意为原则,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寡妇再婚是自由的,要对“借端阻止者严办”;废除买卖婚姻,“取消聘金及礼物”[5](P196)。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而离婚问题因涉及财产分割、妇女的生活保障、子女抚养问题,离婚自由的实现比起结婚自由来要困难,所以闽西《婚姻法》在以法规形式保障妇女离婚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离婚的11个条件,其他各地也做出了大体相同的条件规定。但这种被称为“有条件的离婚”被认为“包含了封建思想”[5](P196),遭到相当多的年轻人的反对。在当时关于赣西南妇女运动的报告中记载:一些政府制定离婚的条件,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不准离婚,如果得不到允许的女子仍然坚决要求离婚,甚至会遭到政府的禁闭。报告认为这是对妇女工作的忽视,使革命“在农村中间失掉了一大部分群众”[4](P13)。为了挽回这“一大部分群众”的支持,就必须使妇女从婚姻不自由中解放出来,1930年3月,共青团赣西南特委最先提出了结婚、离婚要绝对自由的口号。10月江西苏维埃成立大会上则明确提出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政纲。[6](P108)广昌县1931年1月召开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做出“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决议。[4](P23)同样,兴国县行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决议也强调“实行婚姻绝对自由,深入婚姻绝对自由的宣传”[4](P25)。湘赣寻乌县第三区在1930年的苏维埃大会上提出“离婚结婚绝对自由”提案。[7](P180)皖西1930年3月8日召开纪念国际妇女节大会,确立“男女离婚、结婚绝对自由”原则。[5](P197)既有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政策允许,又有党和政府的支持,广大妇女大受鼓舞,冲破封建婚姻束缚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据史料记载,赣西南特委一提出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口号,便鼓动起了离婚的风潮,离婚不再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事情,婚姻自由很快从口号变成现实。[4](P15)在湘鄂西,人们被离婚自由的口号鼓动,妇女们要求离婚,出现“男女两性间的斗争”,每天到乡政府要求办理离婚的如潮涌一般。婚姻绝对自由的口号正符合了深受封建婚姻迫害的妇女们的心理需求,所以能够把妇女鼓动起来,动员妇女革命取得了积极成果,正如何友良在《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中所指出,婚姻绝对自由的口号比较深入地动员了妇女群众,他认为这一口号冲击了农村男女两性间的关系和传统婚姻家庭,这一口号导致的婚姻变革,具有如狂涛般的震撼力,在农村中引起了“反封建的民主潮流”[5](P198-199)。
三、婚姻“绝对自由”政策的影响
婚姻“绝对自由”的政策却使意欲建立一种基于男女平等原则的婚姻制度在实践上出现了矫枉过正现象,有人把婚姻“绝对自由”片面理解为随心所欲,“昨日讨他,今日讨主席,是自由”。[7](P273)于是出现一些妇女在短时期内几次结婚离婚,有的只和丈夫吵了几句嘴就要求离婚,甚至还有的实际上是因为嫌弃丈夫穷困,趁着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政策形势而提出离婚,牛山县一个妇女在三年内结婚离婚了5次。[8](P59)还有一些妇女在婚姻绝对自由政策宣传的掩护下,尚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就去同其他男子自由恋爱了。这种绝对的婚姻自由直接影响到家庭稳定问题,婚姻中另一半们由不满到开始恐慌、愤愤不平,进而出现抵触和反抗情绪,疑惑抱怨革命,担心自己的妻子保不住。有资料表明,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宣传,使男女两性关系自由过度,一度引起性混乱,致使一部分农民男子对苏维埃政府不满。[9](P61)柔石以左联代表资格于1930年5月去参加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期间,他了解到一般农民对于婚姻绝对自由政策的态度是恐惧,担心失去老婆和失去劳动力,为此而大为反感和反对。不断出现的妇女轻率过激行为,使婚姻纠纷不断增多而遭到一些群众的反感甚至抵制的状况,极大地妨害了苏区的家庭和社会稳定。
“婚姻自由”原则以至“绝对自由”支持鼓舞了妇女们“毫不顾及”社会压力和男子反对的大胆举动,导致“发生了无政府主义的混乱状态”[10](P94)。不仅冲击了普通民众的家庭稳定,也给红军战士的婚姻家庭带来不安定因素。红军大多数来自苏区,当各地苏区做出婚姻绝对自由政策规定后,出现一些早已与红军战士订了婚的女子废除婚约现象,这引起士兵对地方政权和废除婚姻女子们的怨恨。[5](P199)婚姻绝对自由导致军心不稳,军婚问题面临巨大挑战。湘赣苏区军婚纠纷最突出,随军远行的红军战士多为宁冈永新籍贯,因为夫妻两地长时期音信阻隔,许多留守在家的妻子开始闹着要离婚,不允许就“天天吵”,甚至于出现“偷人”“和别人生小孩的”的破坏军婚、扰乱军心的行为。[4](P276)
四、苏区各地及苏维埃政府对婚姻政策的调整
1930年鄂豫边苏维埃政府在颁布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法令时特别提出其前提是“在不妨碍革命进展的条件下”[5](P197),但现状与最初实行婚姻自由、动员广大妇女、支持革命的初衷背道而驰。中国共产党开始反思“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政策,继而着手纠偏。刘作抚时任中共江西省委委员、省委特派员,他在巡视赣西南后向中央报告,指出对于婚姻问题,不提倡绝对自由,但也不要限制结婚离婚的自由,他指出自由的程度要以不妨害工作为前提。[11](P260)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针对婚姻自由做出决议:在离婚问题上党不偏向任何一方,不要用制止离婚来束缚妇女,但也不去鼓动妇女离婚,避免造成男子的恐慌;党及政府要依据双方是否愿意离婚、丈夫是否强迫妻子的原则来处理离婚问题。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如何制定既体现“婚姻自由”原则而又不会导致矫枉过正的婚姻政策,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苏维埃政府为此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不再提“婚姻绝对自由”的号召,但在条例中仍然保留离婚自由原则,“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但是“离婚须经区苏批准,并登记其离婚的条件”。[4](P33-37)条例一方面要收回各地对婚姻绝对自由的过激宣传,但并没有改变离婚自由的原则,规定只要男女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即可办理离婚。这条规定同样引起当时人的担心,担心没有正当理由,只因为坚持要离婚,就会被准许离婚,仍然会发生朝秦暮楚之事;[4](P50-51)还有的人担心《婚姻条例》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后女方生活费用问题上做出的如下规定仍然会助长妇女提出离婚的勇气:子女在离婚后由男子负责抚养,但如果女方也愿意抚养时则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婚内财产由双方平分,婚内债务则完全由男方承担。男子还必须担负三分之二的子女生活费及女方全部的生活费,直到子女十六岁和女方再嫁为止;关于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子女。这些关于分割婚内财产及债务的方法将妇女的离婚成本降到最低。《婚姻条例》明显贯穿着“偏于保护女子”权利的原则,人们担心这种规定使妇女会因为在提出离婚时没有后顾之忧而无所顾忌。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依据《婚姻条例》对结婚离婚问题处理得当,但也有一些地区的下层干部与群众因为抱有上述疑虑,导致在处理婚姻自由问题上出现了另一种极端的做法。如江西省在婚姻条例颁布之后,各县并没有切实执行,而且做出许多违反婚姻条例的事情。如赣县,虽然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政府不但不准许,反而对其监禁。在永丰,有妇女坚决要求离婚,政府不批准,而且威吓妇女说如果坚持离婚就要拿出几十元大洋。[6](P236-237)这些状况对家庭、社会的长期稳定仍然极其不利。
关于如何处理军婚纠纷,为保护军婚稳定军心,苏区各地也先后做出一些规定。兴国县在1930年1月份做出规定:女子在男子当红军之前没有提出过离婚,在男子当红军后,女子却立即提出离婚的,政府要问清楚原因,如果女子是因为丈夫不在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而要求离婚,政府应当帮助其维持生活,安抚女子不要离婚;如果女子是因为与别人产生了爱情而要与自己丈夫离婚,那么也要得到当红军的丈夫的同意,以免对红军士兵的情感造成伤害;如果在男子没有当红军之前女子就已经提出过离婚要求,在当红军之后又提出,那么政府就可以批准离婚。[4](P25)这样的规定就比较能够依据客观的实际情况做出离婚的判决,既保护妇女的合法婚姻权益,红军战士也不会因为他们不在妻子身边,婚姻没有保障而军心不稳定了。在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中进一步规定:无论妻子在其丈夫当红军前是否已经提出过离婚,政府在批准离婚之前都要先征得当红军的丈夫同意,如果丈夫不同意,政府就要阻止离婚。[4](P40)而湘赣则规定要对红军战士的妻子进行教育,如果没有得到丈夫的同意就根本不能提出离婚的要求。[4](P256)这样处理红军离婚问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缓解红军婚姻纠纷,稳定军心,但保护的只是红军丈夫单方面的婚姻权益,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妇女们权益又受到伤害,所以在红军招兵时,有的干脆不再支持丈夫当红军,例如宁冈等地区出现妇女阻拦丈夫参军的情况,永新四区更有因为丈夫要去当红军就宣布离婚的现象。[2](P320)
为了避免因为通讯阻隔而造成的不必要的军婚纠纷,中央政府做出规定:隶属苏区的红军战士,必须至少要每三个月与其妻子通信一次,要让妻子知道他们的消息,自己不会写的,由连政治指导员代写也要写;红军政治部要将每次战役牺牲的以及病故的红军战士情况,邮寄给该县内务部,由地方政府通知家属,[4](P331)以便红军妻子及时了解丈夫情况,及早做出再婚选择。然而此项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同根据地连在一起,通讯没有被白区阻断的情形。
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
1933年10月,蒋介石向中央革命根据地发起第五次军事围剿。为巩固红色政权,需要进一步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在保障民众婚姻权益方面既要废除旧式婚姻,维护妇女权益,又要稳定家庭社会和军队,避免婚姻过度自由。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将婚姻自由原则正式纳入法律,规定男女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政府就要批准离婚。但对于之前《婚姻条例》中关于男子必须要供养没有再嫁的前妻这个引起社会最大疑虑并容易导致女子采取轻率离婚的规定,婚姻法做出了修改:当未再嫁前妻丧失了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固定职业而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时,男子必须帮助前妻维持其生活,但如果男子连自己的生活都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则不强求他必须供养没有再嫁的前妻。并且婚姻法中增加了承认事实婚姻的法令。针对因为离婚问题会涉及红军稳定的问题,婚姻法结合之前的相关规定,做出限制红军离婚的具体要求:红军妻子要求离婚必须要得到其丈夫同意,另外视丈夫在外音讯皆无情况的时间长短,具体规定妻子可以向当地政府登记离婚的时间限制。这样,在充分保障红军丈夫婚姻权益的情况下,也体恤了那些长期得不到丈夫音讯的红军妻子们的心情。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措辞严密、科学,尊重客观现实,由明显偏袒妇女一方转向关注男女双方利益,由偏向红军丈夫的婚姻权益向合理照顾军婚双方情绪,从宣传鼓动婚姻“绝对自由”向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转变,避免苏区妇女在离婚问题上再采取轻率、过激的行为;使婚姻“绝对自由”危害家庭社会乃至红军部队稳定的情况得到纠正,使中共在革命中广泛进行社会动员、发动并解放广大妇女、进行社会改造的目标能够得以实现。年轻男女和夫妻间出现建立在相亲相爱基础上的新关系,广大妇女欢送丈夫当红军,将对当红军丈夫的爱扩大为对红军的爱而积极支前拥红,夫妻间在生产劳动、学习文化中互相帮助、生活上互相关心。[5](P202)新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使广大妇女从旧礼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苏维埃政府给她们带来全新的生活,也把她们的命运与苏维埃政权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革命根据地的巩固,就没有她们个人和家庭的幸福。这场婚姻变革极大地激发了她们的革命热情,她们在保卫苏区的革命中作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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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C].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Women’s Social Mobilization,Marriage Freedom and Chinese Communist Revolution: Inspection of the Marriage System Change in the Red Soviet Area
CHEN Jun
(College of History,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2,China)
Before the middle period of the Agrarian Revolutionary War,in order to extensively arouse women to take part in the revolution,the Soviet regime took the effective measures with the main contents of protecting the marriage freedom and rights.But the policy of absolute marriage freedom in the Soviet region lead to man’s discontent and conflict and hit the stability of families,the society and the army,which was against the revolution.The Soviet government promptly adjusted and issued the uniform,standard and scientific marriage laws,returning to the real“marriage freedom”,which effectively mobilized masses of women,and allow them to make great contributions to the revolution.
women’s social mobilization;marriage freedom;Chinese communist revolution;the marriage system change in Soviet region
K263
A
1008-469X(2015)03-0087-04
2015-03-10
陈珺(1971-),女,河北唐山人,历史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