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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会计处理浅探

2015-03-16吕君

新会计 2015年2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开票进项

吕君

一、引言

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时,按照清算收入之和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并上交铁路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这种核算方式相对较为简单。改为征收增值税后,铁路运输企业主营业务实行预缴和汇缴增值税的双重流转会计核算操作模式,涉及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运输站段、控股合资公司、非控股合资公司等众多单位,需要核算应交增值税汇缴各项专栏(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逐级上转、交叉清算、相互开票等,且由于收入部门对运费、运输服务费等项目的价税数简单汇总,造成实际按照含税价开票时税金金额不一致,数据信息传递量大,该核算方式较一般企业增值税核算更为复杂。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实行预缴和汇缴双重模式,这对原有会计核算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会计核算方法变化很大。本文通过分析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流转会计处理现状,对“营改增”会计处理提出优化建议,以期为铁路运输业“营改增”会计处理提供参考。

二、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现状

(一)进项税额核算

1.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进行主营业务的各项经济业务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进行进项认证,进行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按照税法规定不可抵扣的须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中转入到相关成本或资产价值;当月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办理认证的,在“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待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认证后,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转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进行进项认证、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信息,须做好台账登记工作,用于月初的进项、进项转出申报工作。在该环节运输站段、控股合资公司、路局的进项核算基本相同。

2.站段认证并做进项税额处理的相关债务上转,由路局集中付款的经济事项,需区分不含税价、进项税额并分别通过日常运营往来、增值税流转往来科目上转通知书给路局。

(二)销项税额核算

1.根据运输进款确认销项税额,即按照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含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所属控股企业,下同)核收的运输进款和接轨非控股企业(为铁路运输企业管辖内的非控股、地方铁路企业,下同)核收的归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进款,分税率确认销项税额。其中对接轨非控股企业核收的归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进款,铁路运输企业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接轨非控股企业进项抵扣。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核收的归属于非控股企业的运输进款,确认待抵扣进项税额,催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转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该环节运输站段、控股合资公司不涉及,由路局进行销项税额的核算。

2.根据付费收入确认销项税额,根据付费支出确认待抵扣进项税额,即按照总公司公布的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清算数据,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非控股企业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税率确认销项税额和确认待抵扣进项税额。在该环节运输站段不涉及,由路局、控股合资公司进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三)预缴税额核算

按照前述计算销项税额的口径基数,国铁按1%,合资铁路公司按3%的预征率,进行预缴增值税金及附加费;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应在税款所属当月月末在增值税已交税金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实际缴纳时,转销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预缴增值税涉及的相关附加税费,由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四)税额流转核算

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应设置增值税流转科目和增值税流转往来科目,通过这两个科目将应交增值税汇缴各专栏金额逐级上转(控股合资公司按控股关系通过增值税流转科目和应收应付科目上转铁路局),上转后应交增值税汇缴科目余额结平;通过逐级拨付预缴增值税资金、应纳税净额结算资金,保持增值税流转往来科目平衡。

三、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优化建议

(一)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对应关系如图(1)(2):

如图(1)、图(2)所示,铁路局、控股公司、非控股公司对于运输进款和提供作业服务项目的专票开具是多对多的关系,极为繁琐。铁路局确认的销项是以运输进款和提供作业服务收入为基数,运输进款按接轨局原则,提供作业服务按清算原则,销项确认的原则不一致,且应交增值税汇缴销项、进项等栏金额按月层层上转给总公司,铁路局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增值税纳税主体。运输进款部分铁路局对接轨局非控股公司开票,提供作业服务部分铁路局、控股合资公司对全路相关非控股公司开票,全路非控股公司对相关路局、控股合资公司开票,专票流程极不顺畅且工作量繁重。

为简化当前复杂的流程,提出以下优化方案:方案一:均按接轨局原则操作,即铁路局按照接轨局非控股公司核收的国铁运输进款、国铁提供作业服务确认销项,开具专票,接轨非控股公司按照国铁核收其运输进款、提供作业服务汇总确认销项,对接轨铁路局开具专票,路局与接轨局非控股公司发生开票业务联系,如图(3)所示;方案二:销项确认原则不变,由总公司开具专票并进行非控股的进项抵扣,即总公司按照非控股核收的国铁运输进款、国铁提供作业服务金额开具专票,非控股公司按照国铁核收其运输进款、提供作业服务金额开具专票,总公司取票做进项抵扣核算,总公司与非控股公司发生开票业务联系,如图(4)所示。

(二)优化过程信息传递

总公司每月公布运输收入销项税金明细表,用于核对各铁路局运输收入销项、待取得发票金额,待取得发票金额是各铁路局核收的各非控股公司的汇总数,明细数据未公布,非控股公司在开票环节无法取得有效数据来源,未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实际开具专票时,由于收入部门对运费、运输服务费等项目的价税数简单汇总,无法对应价、税、含税价,长期以往,尾差将难以核对。因此总公司需按月公布待取得发票的明细数据;需统一开票口径,明确开票造成的尾差如何处理。

(三)建立会计信息系统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流转环节涉及大量的往来核算,使用“通知书管理”模块能够实现即时全局单位往来通知书发送、异地打印等功能,大大提高了增值税流转环节会计核算的工作效率,为较好完成流转环节会计实务操作提供了基础。但目前尚有数家控股合资公司未使用财务会计管理信息5.0系统,无法使用“通知书管理”模块,建议路局财务部门进一步在合资公司全面推广使用5.0系统。

(四)加强财会人员培训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会计实务影响到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增加了应交增值税各项专栏的明细科目,有预缴、代预缴、进项、进项转出、销项、减免税款、增值税流转等业务核算。核算体系更为复杂,数据要求准确、分类要求更细、时点要求更高,对财务人员业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增值税会计实务培训工作,使其熟悉了解营改增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企业负责人及业务部门也应正确理解增值税相关政策,深刻认识增值税对本单位的重要意义,转变传统观念,形成全新意识,做好增值税流转各个环节的会计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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