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形式的语音形式和语言符号的语音形式的比较
2015-03-13符运琼
符运琼
【摘要】本文结合汉语语音和英语语音,以大量的词、句子作例证,将语法形式的语音形式和语言符号的语音形式做一个全面细致的比较,以揭示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性。思考和探索这两种有关联的符号的语音特征,对于我们更深入全面地研究现代汉语的特点,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语法形式 语音形式 语言符号
【中图分类号】H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1-0088-02
一、语法形式的语音形式
语法形式的语音形式有语调、重音、停顿等,它们属于可以直接感知的显性语法形式,都可以表示一定的语法意义。语调,是句子的音高及音强、音长形式。它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句类,表示各种语气和情态。停顿,指语句或词语之间声音上的间歇,表现在言语表达中词语与词语之间、句子与句子之间、段落与段落之间的停歇与顿断。史坦尼斯拉夫斯基曾说:“离开话语,语调和停顿本身仍然具有影响听众情绪的力量。”
(一)在结构上不具备层级性,这类语音形式体现的是灵活性。
如停顿、重音手段的运用,可单独使用亦可交叉使用。例如说话者通过停顿,使处于并列语言环境中的一个得以突出,使语义更清晰,更准确,不出现歧义和误解。如:打死/老虎;打/死老虎。例子中,停顿落在“死”字后,表示打死老虎的人是英雄,竟将凶恶的老虎打死了;停顿落在“死”字前,说明打死老虎的人是“狗熊”,等老虎已死,威风不再时才敢动手。
(二)不同语言中存在同类反映语法意义的语音形式,如“重音”。
英语重音是英语语言最显著的语音特征,从学习英语单词开始便能从词典发音指南中看到每一个词根的这一特征。“英语的词只要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音节就有词重音,且属于自由重音(free stress),即每个词的重音位置确定不变,但不同的词的重音位次可以不同,作为语调(intonation language)语言的英语,其重音的地位举足轻重,它不仅是节奏和语调的基础,又具有重要的语法和语义功能”,是说话者用于强调表达意图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语言符号的语音形式
语言符号的语音形式包括两个级别的语音单位:音位和音节。音位是某种语言或方言中能区别语素或词的语音形式的最小语音单位。音位和音位组合在一起成为音节,人们可以凭借听觉很容易地把一段语流的发音划成若干音节。
(一)在结构上具备层级性,这类语音形式体现的是严格的配列规则。
语言符号的语音层,装配的是一套音位,一种语言的音位一般只有几十个。音位的数目虽然不多,却能构成数目众多的组合,音节就是这种组合的最基本的形式。在具体的语言里音节的数目成百上千。由音位构成音节,为语言符号准备了足够的声音材料。
例如:“语言单位”这个语言片段,一个没有经过语音训练的人能够听出四个语音单位:[y214ian35tan55uei51],每一个语音单位就是一个音节。其中“语”[y214]这个音节只包含一个单位,其余三个音节都由三个音位构成。由此可见,语言单位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存,构成系统。下一级对上一级有构成关系。分析这些语音形式我們可以得到音位、音节这样的语音单位。
(二)语音形式与语义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语音和语义之间的联系是人为约定的,具有任意性。
说语言符号的音义联系是“任意”的,用许国璋的话来说,这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任意”要表达的,可以是自由的、个人的、无理性的、不可论证的等等。为此,索绪尔对“任意性”的科学涵义做了一个科学的解释,即“没有理据的(immotivé),或者说“不可论证的”,这就把“任意性”的涵义限制在词形与所表达的概念没有感性的或自然的联系上,“也就是说,相对于符号受指,即在现实中与它没有任何天然联系的符号受指而言,它是任意的”。可以理解为,在语言符号的体系中,并不是某个声音必然要表示某种意义,或某种意义必然要用某种声音来表示。语音和语义之间的关系是人为约定的,是由使用这种语言的社会成员共同约定俗成的,具有任意性。例如,同样的语音形式可以代表不同的语义内容,如多义词,同音词;不同的语音形式又可以代表相同的语义内容,如同义词等。
综上所述,语言符号的语音形式与意义之间的联系是人为约定的,所以语音是一种社会现象,体现的是社会性。由音高、音强、音长构成了语法形式的语音形式(语调、重音、停顿),它关系到声波的振动频率的高低、振幅的大小、持续时间的长短,所以它体现的是物理性。语音的社会性以物理性为基础,也就是说语言符号的语音形式以语法形式的语音形式为基础。所以语法形式的语音形式要通过语言符号的语音形式表现出来。
参考文献:
[1]索绪尔. 普通语言学教程[M]. 高名凯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符·阿克肖诺夫. 朗诵艺术[M]. 北京:中国广播出版社,1984,第93页.
[3]陈莹. 英语重音与汉语轻声的功能比较[J].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4.
[4]朱德熙. 汉语句法里的歧义现象[J]. 中国语文,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