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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会文化的价值观与黑社会犯罪研究
——以狭隘个人主义为视角

2015-03-13鹏,宋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牟利犯罪集团黑社会

韦 鹏,宋 浩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帮会文化的价值观与黑社会犯罪研究
——以狭隘个人主义为视角

韦 鹏,宋 浩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帮会文化以牟利价值观为实质,以帮会之义为形式,本质上属于一种狭隘的个人主义。黑社会犯罪继承了帮会文化牟利价值观的衣钵,实现了其从“经济性”到“牟利性”的危险跳跃,使得其从“白社会”中分异出来。同时,随着黑社会组织形态的变迁,牟利价值观也与之互动而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

帮会文化;黑社会犯罪;牟利价值观;狭隘个人主义

“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1]而连接黑社会犯罪①黑社会犯罪是指黑社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使用“黑社会组织”而未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表述,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首先,目前在中国何为黑社会组织并没有一个成熟的标准,因此也就无所谓有无“性质”二字。其次,从中国大陆黑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黑社会组织已经有相当规模的发展。再次,若使用“性质”二字会使人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产生模糊。最后,使用黑社会组织这个概念仅仅用于学术研究,没必要按照刑法典相关的规定使用“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概念。另外,黑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组织,因此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在内涵上是相同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也是同一概念。基于上述的分析,本文统一使用“黑社会”“黑社会犯罪”概念,而不使用“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犯罪”等概念。与帮会文化的桥梁正是帮会文化的价值观。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文化的内涵和外延。帮会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也概莫能外。帮会的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是帮会文化的主要构成,具体反映着帮会文化与黑社会犯罪的动态关联,但无论是行为文化还是制度文化,都是由帮会文化的本质——价值观所决定的。所以,研究帮会文化与黑社会犯罪的关系,最根本就是从帮会文化的价值观入手。

一、帮会文化的实质——牟利价值观

回溯帮会产生的历史,帮会文化的价值观孕育、沉淀于其中。帮会生成于社会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失衡点。在优胜劣汰的社会经济竞争中,通过个体力量和常态手段,一部分人竞争失败、得不到想要的利益甚至无法维持生计,便从规范下的社会经济秩序中脱离出来形成“游民阶层”②游民阶层主要包括破产农民、手工业者、游民等江湖流浪者。参见秦宝琦:《江湖三百年——从帮会到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被剥离出来的脱序游民,为了生存或攫取更高的利益,同时基于个体力量的有限性,便自发组织在一起实施失范行为甚至犯罪。由于游民建构而成的组织多为异姓,缺乏传统宗法文化观念的内在规范,为了维系组织稳定、促成成员共益,游民组织拟制“帮”“会”形式,“帮是以师徒宗法关系为纽带,是封建行会的变异形态;会是以兄弟结义关系为纽带,是血缘家族的变异形态,19世纪末期以来,帮与会相互渗透、混合生长,人们遂以帮会统称之”[2]。因此,表面上“帮”“会”是对传统宗法文化观念的继承和发展,但实质是对封建伦理纲常主文化的异化和利用,“帮”“会”构建的师徒宗法关系、兄弟结义关系只不过是脱序状态下游民趋利避害、抱团发展的文化认同需要。所以,自产生之初,帮会便有利益烙印。为了利益,游民建立帮会;为了利益,游民加入帮会;为了利益,游民寄生帮会;为了利益,游民效忠帮会。这种对利益的原始冲动和现实需求根植于内心,远远超越了异化的师徒之亲、兄弟之义表象。基于此,帮会史上为了利益对外出卖帮会、对内拉帮结派的现象层出不穷。所以,帮会文化本质上属于一种狭隘的个人主义,其实质是为了个人利益不择手段的牟利价值观,帮会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只不过是帮会文化牟利核心价值观的手段和表现。

二、帮会文化的形式——以“义气”为核心的帮会价值观

帮会文化的实质是牟利价值观,但作为帮会文化核心,帮会之利往往是暗表不宣的,帮会文化常常表现为以江湖“义气”为核心的帮会价值观和伦理观,亦即帮会之义。“其是由侠客、江湖术士等群体对传统宗法文化君臣伦理关系的‘忠’和家庭伦理关系的‘孝’进行改造而来的。”[3]据统计,洪门入门誓词《三十六誓》之中,与义有关的占35条(约97.2%),帮规《二十一则》《十禁》全部与义有关,《十刑》中,关于义的规定占9条(约90%)。帮会之义有三个层面的理解:兄弟之义、社会之义以及国家之义。以洪门为例,兄弟之义是帮会文化中最普遍的义,它是指帮会成员做任何事都以兄弟、帮会为重。洪门《三十六誓》第1条:“自入洪门之后,尔父母即我之父母,尔兄弟姊妹即我之兄弟姊妹,尔妻我之嫂,尔子我之侄,如有背誓,五雷诛灭。”[4]31这是对兄弟之义的最贴切的阐释。除此之外,帮会文化还强调“其言必行,其行必果,已诺必成,不爱其躯”的社会之义,比如洪门《十条》中第5条、第6条分别是:“为人正道”、“讲仁讲义”。最后,还有《十条》中第1条所要求的“尽忠报国”的国家之义[4]38。三层帮会之义中,兄弟之义是核心,是形式上维系帮会的基础,具有稳定性,而社会之义和国家之义则为帮会文化的支流,具有不确定性。社会之义和国家之义由游民阶层的游侠文化以及帮会各种利益需求所生成,帮会文化多在不损及帮会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才会表现出一些以社会之义、国家之义为主的宗法伦理的因子;但在利害相冲的情况下,帮会往往会自发地对这些文化标签进行舍弃,比如“‘旧中国上海青帮三大亨’之一的张啸林受日本侵略者利诱而屈服,最终沦为汉奸,为了利益抛下国家之义”[5]。

帮会之义以兄弟之义为核心,集中体现为狭隘的个人英雄主义,即为了帮会集团内部之义,帮会成员通过个人能力或牺牲精神实现帮会利益。狭隘的个人英雄主义,一方面通过神化帮会领导个人能力,利用个人崇拜强化帮会集权,另一方面通过神化帮会成员奉献精神,利用个体牺牲提升帮会力量。这种狭隘的个人英雄主义往往容易被帮会领导所利用。以《水浒传》中的宋江为例,宋江绝对是梁山水泊的头号英雄,因为仗义疏财,扶危济困,江湖送绰号“及时雨”。但最终宋江却为了个人前途,招安归顺,出卖兄弟,葬送“帮会”①水泊梁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帮会,但其具备了帮会的某些要素和特征,故在此也称其为“帮会”。。由此可见,狭隘的个人英雄主义不过是帮会为加强集权,增强力量,实现利益的工具。因此,帮会之义的落脚点还是在帮会之利上,狭隘的个人英雄主义只是以“义气”为核心的帮会文化的形式。

三、黑社会犯罪对牟利价值观的继承

(一)黑社会犯罪的外在特性——经济性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6]

若将黑社会犯罪现象视为一个系统,黑社会的每个具体犯罪行为则是系统的元素。那么根据系统理论②系统理论认为,系统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元素(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系统的首要特性是整体突现性,即系统作为整体具有部分或部分之和所没有的性质,即整体不等于(大于或小于)部分之和”。,数个元素联系组合形成的黑社会犯罪系统就超出了单个犯罪行为简单相加之和,超出的部分便是黑社会具体犯罪行为侵犯法益的溢出。正是基于溢出部分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才使得黑社会犯罪相关罪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所以,我国《刑法》将黑社会犯罪放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从其直接触犯的法律制度而言,本罪的客体——‘社会秩序’可能首先表现为‘社团管理秩序’,黑社会首先是一种非法社团组织”[7]。

虽然治理黑社会犯罪首先旨在打击其超出一般犯罪行为所溢出的社团管理秩序法益,但从根本上来看,黑社会犯罪的根源仍然是其经济性。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经济性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社会犯罪组织具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经济性特征,所以经济性是构成黑社会犯罪的必备特征。犯罪的客观方面揭示了黑社会犯罪的经济性,“黑社会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上的利益”[8],黑社会犯罪的外在特性是经济性。

(二)黑社会犯罪的本质属性——牟利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性可谓一切社会矛盾的根源,任何一种社会现象无一不烙印着利益的标签。那么经济性作为黑社会犯罪的根本属性,其与一般社会现象的经济性有何本质差异?

资本具有逐利性,为此国家建立起一系列的市场经济规则来进行约束。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受经济规律和宏观调控作用,各个行业的利润率总在一定合理的限度内。那么,黑社会要想获得超额利益实现超额利润率,显然采用常规市场经济手段不能实现,而只能通过非法手段实现之。为此,“从事走私、制毒贩毒、制贩枪支弹药,经营控制色情服务行业,开赌局‘放水’、抽头,充当‘蛇头’组织偷越国(边)境,以及强制收取‘保护费’等,都是黑社会惯用的伎俩。在黑社会势力逐渐做大以后,为了求得进一步发展,其成员也会谋取某种合法身份甚至混入政界,以显赫的社会地位作为掩护,采用各种手段向合法事业渗透,以求获取更大的利益”[9]。因此,“追求非法经济利益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根本动机……渗透到一定的社会经济领域并逐渐形成对该领域的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活动的根本手段”[10]30-31。“当前黑恶势力的一大特点是不择手段疯狂攫取经济利益。”[11]“黑社会组建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唯一原因就是为了追求非法经济利益,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显著特点。”[10]30-31因此,牟利性乃黑社会犯罪的本质属性。

黑社会对非法利益的无度追求,继承了帮会文化的衣钵,实现了黑社会犯罪从“经济性”到“牟利性”的危险跳跃,更深层次地揭示了黑社会犯罪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帮会文化的内在关联。这与帮会文化狭隘的个人主义相契合,反映了帮会与黑社会组织共同的文化核心——牟利价值观。“可以说,黑社会犯罪完全是帮会文化哺育出来的一个毒瘤。”[12]

四、牟利价值观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变迁

牟利性作为黑社会犯罪的本质属性,与生俱来并贯穿于黑社会犯罪的始终,但在黑社会组织形态变迁的不同阶段,牟利性也与之相适应而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见表1。

表1 黑社会组织各阶段牟利性特征

(一)黑社会犯罪萌芽阶段

黑社会犯罪萌芽阶段是指处于一般犯罪集团阶段的有组织犯罪。所谓犯罪集团,我国《刑法》第26条将其界定为:“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同时,“我国刑法除了在总则中规定犯罪集团的概念外,在刑法分则中还特别规定某些具有某种特殊性质的犯罪集团,主要是恐怖组织(第120条)、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第294条)、会道门和邪教组织(第300条)……我们在理论上把它们称为特殊的犯罪集团,而把其他犯罪集团称为一般的犯罪集团,以便把两者加以区别”[13]。所以,处于萌芽阶段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只是一般的集团犯罪,是组织性较强的共同犯罪,其侵害的客体并不具有特殊的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犯罪超出一般共同犯罪所溢出的特殊法益。

尽管萌芽阶段的犯罪集团相较于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组织性较弱,但牟利性却同样突出。为了追逐非法利益,犯罪集团多采用抢劫、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直接性暴力手段,同时由于原始积累不够,领导力量不足,犯罪集团往往成员松散,多采用隐蔽手段,利用偶然机会伺机作案。综上,在黑社会组织萌芽阶段,牟利性集中表现为直接暴力性、过程隐蔽性、成员松散性等特征。

(二)黑社会犯罪初级阶段

黑社会犯罪初级阶段,犯罪组织已由一般性犯罪集团上升为特殊性的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组织能力大幅提升,但由于处于初级阶段,与更高级别阶段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形态相比则相形见绌。在初级阶段,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成员主要来源于社会底层,成员素质较差;其组织性虽得到强化,但仍然较为松散,成员对黑社会组织的人身依附关系尚未完全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领导亦无绝对权威,组织分工程度也不高;其手段相较于萌芽阶段,直接暴力性加强,犯罪行为的公开性也进一步增强;其从偶然犯罪性逐步向职业犯罪性过渡,影响力逐步增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在黑社会组织初级阶段,牟利性集中表现为直接暴力性、行为公开性、成员职业性等特征。

(三)黑社会犯罪中级阶段

黑社会犯罪中级阶段,其成员出现了实质性分异,经过长期的原始积累,其领导层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其组织分工程度得到进一步提升,领导权威逐步形成,成员与黑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形成;其逐渐或者完全转向正当行业,手段也由直接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向隐形胁迫手段过渡,转而依靠白社会力量,黑社会组织一般只在经营不畅的情况下才使用暴力手段,并呈现为间接暴力性,亦即该阶段是以隐形胁迫手段为主,以直接暴力为后盾,后盾暴力是该阶段的基本行为特征;其职业犯罪性加强,并呈现出隐蔽化趋势,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在更大范围内有更大影响力。综上,在黑社会组织中级阶段,牟利性集中表现为间接暴力性、行业正当性、成员从属性等特征。

(四)黑社会犯罪高级阶段

黑社会犯罪高级阶段,其成员分异进一步加大,领导层呈现出经济实力强、社会地位高、学历素质优的特点;其组织分工程度空前,领导绝对权威确立,人身依附关系强;其手段多为非暴力性,利用黑金政治,寻求“保护伞”,通过国家暴力“借力打力”,进而牟取非法利益;其职业犯罪性达到顶峰,且往往借助正当行业“漂白”,隐藏性、迷惑性强,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在很大范围内具有很大影响力。综上,在黑社会高级阶段,牟利性集中表现为非暴力性、外观合法性、成员依附性等特征。

黑社会犯罪从萌芽到初级、中级、高级阶段的变迁,其牟利性贯穿其中,并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在显性暴力程度方面,直接暴力型→直接暴力性加强→间接暴力性→非暴力性,黑社会的显性暴力程度呈现出先强后弱的趋势。在违法隐蔽程度方面,过程隐蔽性→行为公开性→行业正当性→外观合法性,黑社会组织的违法隐蔽程度呈现出先弱后强的趋势。显性暴力程度先强后弱的趋势与违法隐蔽程度先弱后强趋势呈反相关关系,且均在黑社会犯罪初级阶段出现拐点。黑社会犯罪初级阶段表现出来的直接暴力性加强、行为公开性增强的趋势,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产生威胁,使得公权力对其打“早”打“小”,因而初级阶段黑社会犯罪才被迫转变方式呈现出上述急转之势,由传统依靠“黑暴力”的牟利性手段逐步隐形、演化为新型借助“白暴力”①此处“白暴力”是与“黑暴力”相对应的概念,“黑暴力”是黑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暴力行为,而“白暴力”则是黑社会组织借助白社会力量,通过黑金政治寻租权力,借助“保护伞”间接实施的暴力行为。的牟利性手段。在组织依附程度方面,成员松散性→成员职业性→成员从属性→成员依附性,黑社会的组织依附程度呈现出强化的趋势,黑社会成员对黑社会的人身依附不断加强,黑社会领导在黑社会中的地位也不断提升。在实力影响程度方面,黑社会实力不断增强,影响力不断扩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原始积累也不断增加,对社会的摧残、经济的破坏、政治的侵蚀也越发增强。综上,牟利性表现的显性暴力程度在弱化,而违法隐蔽程度、组织依附程度、实力影响程度在强化,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牟利性也在“黑”“白”转化、“强”“弱”交替的变迁中得以增强,这又反过来作用于黑社会组织本身,促成了黑社会犯罪的变迁。

总之,帮会文化作为犯罪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黑社会犯罪的内在动力,是凝聚帮会成员的精神纽带,其对黑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帮会文化以牟利价值观为实质,以帮会之义为形式,本质上属于一种狭隘的个人主义。黑社会犯罪继承了帮会文化牟利价值观的衣钵,实现了其从“经济性”到“牟利性”的危险跳跃,使得其从“白社会”中分异出来。同时,随着黑社会组织形态的变迁,牟利价值观也与之互动而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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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search on value of Gang culture and organized crime:From narrow individualism perspective

WEI Peng,SONG Hao

(Law School,Southwest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Gang culture essentially is the profit value which unscrupulously achieves personal interests,in the form of brotherhood and in fact belongs to a kind of narrow individualism.Gang’s behavior culture and system culture are simply a means of profit-making core values of gang culture.Underworld crime inherited mantle of profit value of gang culture,achieved a dangerous jump from the“economic”to“profit”,and made it out of the“white society”.At the same time,with the underworld changing in tissue morphology,profit values also interacts with it so that profit value shows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in different stages.

Gang culture;organized crime;profit value;narrow individualism

D914

:A

:1671-9476(2015)03-0078-04

10.13450/j.cnkij.zknu.2015.03.019

2014-12-16;

:2015-01-0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化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11XFX012)。

韦 鹏(1991-),男,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宋 浩(1990-),男,湖北荆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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