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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区矫正风险测评量表的思考

2015-03-12吴晓敏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分类管理风险评估

吴晓敏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 610500)

完善社区矫正风险测评量表的思考

吴晓敏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610500)

[关键词]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分类管理; 测评量表

[摘要]有效的风险评估可以合理有效配置社区资源,对安全系数较低的矫正对象给予较多的关注,从而降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提高矫正质量。上海、北京等地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率先开展了风险评估工作并制定了测评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测评量表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不同评估阶段、不同服刑人员、未成年人罪犯使用相同的风险评估量表是不科学的。本文通过对不同评估阶段的评估重点进行分析,对不同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比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量表的制作应当具有针对性,并尝试对入矫前阶段和未成年人罪犯的风险评估就测评因子的选取上设计了简单的测评量表。

中国从2003年起逐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其中,这是中国在刑罚轻缓化发展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更多的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投入社区改造,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42.9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69.6万余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近74万人。将这么多服刑人员放在社区进行矫正,导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难度日益增加,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成为了急需解决的问题。而风险评估的基础工作是风险测评量表的设计,通过测评量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科学的量化,准确地分析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大小及程度,为实施针对性地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避免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一、中国社区矫正风险测评量表现状

在西方国家,刑事被告人或罪犯的每一次流向和处境的改变,都会涉及再犯风险评估和以此为基础的刑事策略和矫正措施的选择。具体而言,将牵涉到法院是否对刑事被告人或罪犯适用缓刑、假释、减刑;矫正机构将罪犯置于何种警戒度的监管场所,对罪犯处以何种级别的监管,对罪犯实施哪些项目的干预和哪些方面的矫正。[1]中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理论不够深入,制度设置不够健全。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量表的设计基本是根据当地情况各自为政,在测评因子的选取、分值的设定与分数段的划分上差别较大。上海市率先设计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测评表》,评估题目中涉及了过多的主观和含糊的项目,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北京市研发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内容全面但专业性太强,操作起来困难。江苏省开发了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网络系统软件,但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工作者还是过多相信自己的直观感觉,凭对服刑人员的印象打分,主观性较强,难以保证预测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实现刑法个别化。另外,量表在测评因子的选取上没有赋予不同因子以不同权重,如酗酒和赌博对再犯都有影响,但程度不同,权重系数应体现出差异。

(二)量表单一。不同的矫正阶段、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几类服刑人员共用一张表格是非常不科学的。不同的矫正阶段工作重点有所区别,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 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制作测评量表时在测评因子的选取上应体现出特色。

社区矫正在西方国家已有较长时间的发展,这些国家已制定并普遍采用了比较通用的预测工具。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监狱部门和缓刑执行机构规划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罪犯评估系统——OAsys(offender Assessment system)该系统旨在评估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及再犯行为的严重性,主要适用于接受缓刑、社区服刑等五类犯罪人。[2]加拿大不仅有科学的评估量表,还分别针对女性犯罪、性侵犯犯罪分子、暴力犯罪等进行风险管理。按照科学和量化的要求,构建统一的评估量表是个难题,我们可以在总结矫正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统一的评估标准,从而科学确立矫正对象风险等级,有效实施分级管理,开展针对性教育,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降低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

二、完善社区矫正风险测评量表的思考

(一)明确社区矫正风险评估阶段

社区矫正风评估体系应当贯穿于判决前、入矫后、解教前三个阶段。

1.审前评估

有学者认为,从严格的时间上来划分,审前调查应该是作为选用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风险评估则是犯罪人进入社区矫正后的首次评估,[3]审判前不存在风险评估。笔者认为风险评估是法院审理拟判缓刑、假释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前置性程序。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就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形成了一套比较科学合理的做法,如在社区矫正制度发源地之一的英国,社区矫正量刑阶段,必须经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提供判决前报告,即对犯罪的性质和原因提供专业职业评估,调查那些可能加重减轻罪行的情节,从而使社区矫正前瞻介入量刑阶段。[4]许多社区矫正成熟的国家设有假释委员会,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审查上报的有假释资格的罪犯能不能最终获得假释,而审查的过程就是风险评估的过程。

《刑法》72条宣告缓刑的条件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第81条假释的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进行的一种判断,这里的犯罪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包括客观方面的情节,也包括主观方面的情节;既包括案中情节,也包括案外情节。[5]考察的是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与“有无再犯的危险”有异曲同工之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可以看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一方面要从犯罪分子本人及家庭情况方面进行把握,综合了解犯罪分子的道德品质、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及该犯罪分子的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要从社区居民的反映情况进行把握,广泛听取社区居民对某一犯罪分子的品行、一贯表现、在居民中的表现等方面的评价,从而界定适用缓刑是否会给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之前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作出假释决定前进行的审前调查不同于风险评估,我们既要对犯罪人进入社区矫正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也要对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价,最后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2.入矫后的再犯危险性评估

入矫后的评估又叫阶段测评,指每半年或一季度一次对测评对象接受改造、矫治的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评估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内重新犯罪的概率及社会承受的安全风险系数,根据评测结果针对服刑人员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其实施不同强度的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落实监管措施,合理配置矫正资源,提高矫正效果。司法实践中更注重初次测评和解教前的测评,该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测评缺乏针对性和不稳定性。而入矫后罪犯的改造情况相对来说是比较复杂的,服刑人员的社会、家庭、个人情况错综复杂,人身危险性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仅仅以时间的接点不能全面反映矫正对象的真实情况,更不能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因此该阶段的测评应当具有灵活性,在具体的测评工作中应结合矫正对象的改造情况及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阶段测评,相应增加或减少测评的次数,而不是机械地划分时间阶段进行测评。

3.解除矫正前的风险评估

该阶段对整个矫正期内的矫正效果和质量进行总体、全面的分析和评价,并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再犯危险进行评估和预测。这个阶段可以认为是对解除矫正后的再犯危险的深入评估,应当是对重新犯罪的深层次的预测与展望。笔者认为,解矫前的再犯危险评估应当是这三个阶段风险评估的关键所在。因为一旦解除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就算是正式的回归社会,真正获得自由和重生,矫正机构再也不能像在矫正期内那样对其进行约束了。此外,由于还是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最后一次对其进行再犯危险评估,因此在评估中应注重彰显人性化。

(二)针对不同阶段制定统一的风险评估量表

之前已经提到过,社区矫正起步较早的北京、上海、江苏、四川等地设计了风险评估测评量表,但都各自为政,中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风险评估量表。量表的设计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需要从大量的抽样调查对象中获取信息和数据,对于预测因子的选取也需要科学的论证。笔者认为既然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应当贯彻于判决前、进入社区矫正后、解除矫正前三个阶段,而每个阶段评估的重点是不同的,在测评因子的选取上也应当有所体现,因此量表的设计有所不同。

1.入矫前的风险评估

入矫前的评估为人民法院是否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重要参考依据。该阶段的风险评估重点是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进行评估,此外,还要对可能影响人身危险性的一些因素进行考察,如罪犯的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等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考察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在预测因子的选取上侧重于被害人情况、矫正对象适用社区矫正后可能对所居地的影响、监管条件、家庭成员对社区矫正的态度等情况。针对该阶段的特点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笔者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测评因子,仅就测评项目设计了简单的量表。(见表1)

表1 社区矫正入矫前测评表

(分值越高危险性越大)

2.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的风险评估

入矫后评估重点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在该阶段需要对犯罪人进行客观、系统的评价。在测评因素的选取上可以侧重予以下两方面:

第一,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的结合:所谓静态指标是指不因服刑人员的改造而变化,难以被影响而减少风险程度的指标。主要包括:文化程度、犯罪纪录、教育、家庭和工作背景等。静态指标的因素是一成不变的,而罪犯再犯的可能性是不断变化的,动态指标则容易克服这种缺陷。主要包括:矫正情况、经济状况、人际关系、生活习惯、矫正期间婚姻状况、居住状况等。如有的服刑人员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积极配合矫正,遵守规定,参加公益劳动,有的服刑人员则表现出消极甚至抵触的情绪,这类罪犯危险性相对较高。有的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婚姻状况良好,往往能得到配偶的关心和支持,大多数能健康、积极地生活,人身危险性和再犯性都很低。婚姻状况较差或是已经离异的犯罪人压力较大,无疑会对他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以及思想改造产生负面影响,增加其服刑期间的风险度,从而具有较高的再犯可能性。在判决前的评估阶段主要是对其基本情况的了解,所以静态指标居多,矫正阶段的评估主要反应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所以以动态指标为主。但是,动态指标常常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评估对象可能会作虚假陈诉,缺乏静态指标的可靠性,因此在该阶段的评估中评估者的经验积累很重要。

第二,与需要评估结合:需要评估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安全、矫正等目标,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影响矫正工作目标实现的内外因素所进行的评价。这里的需要既包括矫正对象现实存在的需要,也包括通过矫正工作让罪犯将矫正的目标要求内化为自己的内在的需要。[6]美国上世纪70年代人们对矫正效果提出质疑,在这种背景下确立了“以需要为基础的监督”的概念,他们开展了“社区资源管理队”计划,这是为实现需要为基础的监督技术的特殊组织设计,其内容是允许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兴趣,培养一定专业知识后,管理队的官员开始对当事人进行监督,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处理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其管理理念也逐渐由“以目标为基础”(即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向“以需要为基础”转变,希望通过满足罪犯的需要降低重新犯罪的风险。中国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也开展了需要评估,通过调查筛选了一些与服刑人员有密切关系的项目,如:经济问题、健康问题、住房情况等,其目的是根据其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教计划,保证罪犯的矫正质量。可以明确的是,需要的满足会影响罪犯的改造,而罪犯的改造情况又体现了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该阶段在测评因子的选取上可以与需要评估的相关项目相结合。

3.解矫前的风险评估

该阶段的风险评估既是对社区矫正质量的评估也是对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的检测,通过对矫正期内的矫正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预测重新犯罪的概率,也为安置帮教提出回归保护建议。一般而言,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经过各种教育活动、监督管理,悔罪意识明显增强,人身危险性大大减弱,这类罪犯的再犯概率是很低的。效果评估既涉及到矫正对象改善状况的评估,还涉及到对矫正机构及矫正工作人员工作成效的评价。因此,在该阶段测评量表的设计上应当考虑将社区矫正的效果选定为测评因子。如:对社区矫正的态度、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受表彰、奖励的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减刑的情况、社会公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作出的评价等因素。

(三)针对不同矫正对象设计不同的量表

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这四种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可能罪行较重甚至是无期徒刑犯,人身危险性较大,有较深的犯罪根源,司法实践中四种服刑人员使用同一测评量表并不科学。如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进行评估时应当考察在监狱中的服刑情况,接受矫正期间与狱友的交往情况等。大量实证调查表明,出狱后经常联系的狱友相当部分是在交流犯罪经验,甚至谋划新的犯罪,有这种情况的罪犯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具有较高的风险。而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则无需进行该方面的考察。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进行社区矫正时往往因为身体原因一般不安排他们参加公益劳动,在设计量表时将这些内容计入评估因素,而对于有的服刑人员来说这些评估项目却不能计入测评之列,那么在总分上肯定是有偏差的。

从社区矫正的发展史来看,最早的社区矫正是从未成年犯罪,尤其是对未成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开始尝试的。加拿大、美国针对不同类型人群制定了不同类型的量表,如成人量表、女性量表、未成年人量表等,以便能够科学、准确地把握社区服刑人员在不同阶段所发生的心理及行为变化,全面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状况。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避免监禁,实现非监禁化,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共同的理念。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标志着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确立,该理念倡导的社区矫正制度将会更广泛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据司法部统计,2011年前中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是20%之多,上海未成年犯管教所通过以在押犯为样本展开调查,发现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年龄在14—16岁之间,重新犯罪的人数达到90%,基本印证了“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的判断”。[6]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达到矫正效果,必须重视社区矫正中的风险评估环节。因此,在量表的制作上应当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重新犯罪的相关因素、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展开。笔者借鉴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押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实证调研,针对测评因子的选取尝试设计了一套量表。

表2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测评表

(分值越高风险越大)

三、小结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环节,它既是犯罪分子能否进入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也是矫正过程中分类管理的基础。这就要求在审前社会调查和罪犯监管矫正过程中采用科学的风险评估工具,在有效适用社区矫正的同时,强化监督措施,控制再犯风险,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和正义追求。期待中国出台统一的风险评估办法,制定统一的风险评估量表,完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使社区矫正评估工作有章可循,推动社区矫正走向成熟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孔一.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评估量表研究[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7).

[2]陈梦琪.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评析[J].域外借鉴,2003(6).

[3]李萍、沈叶波.江苏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的实践与思考.载刘强.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0.

[4]美,大卫.E. 杜菲.美国矫正政策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304.

[5]张明楷.刑法学 [M].法律出版社,467.

[6]狄小华.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J]. 政法学刊,2007(6).

[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载犯罪研究,2011(3):3.

(责任编辑:劳舟)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55(2015)04-0064-05

[作者简介]吴晓敏,女,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

[收稿日期]201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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