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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2015-03-11吴俊

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可能性税收筹划施工企业

吴俊

摘 要: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反现行税法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对经营管理等涉税事项进行科学的决策、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达到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现实经营过程中,各行业都会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经营安排。以施工企业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其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并提供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法。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可能性;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3-0090-02

引言

从自利原则的角度出发,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施工企业,从目前的市场环境来看,施工企业面临的环境并不好,首当其冲的是,工程款拖欠现象经常发生,建筑施工企业资金难以周转。并且,近几年的物价水平不断上涨,劳动力的成本也在不断上涨,这大大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成本。因此,为了保障流动资金的充足,降低纳税成本,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十分必要。收税筹划的具体内容应结合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税法的规定,本文接下来将结合施工企业的特点来阐述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能性

首先,施工项目周期较长,有些项目的工期持续好几年,从会计上和税法上,都认同施工企业采用按照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完工程度存在主观性,并且,在施工期内,不确定因素较多,这使得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其次,施工企业的很多施工项目并不位于公司的注册,且异地施工项目所占的比重较高,分支机构众多,这就为企业利用不同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再者,施工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施工项目的规模和资金需求量较大,一家企业很难独自完成,经常出现承包、分包的情况,分包比例错综复杂,经营方式的复杂性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二、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积极行进纳税时间筹划

纳税时间筹划并不会带来税款的减少,而是推迟了税款的缴税时间,纳税时间筹划应配合施工企业的流动性,流动性较差时,推迟纳税时间,暂时减少现金的流出,避免流动性的恶化,流动性较强,资金充裕的情况下,适当增加纳税款项,减轻其他时间的缴税压力。

依据中国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完工工程量或工程进度进行收入的确定。施工企业项目一般工期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好几年,在一个会计期间内竣工的项目极少,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企业应当合理地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在税法允许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延迟纳税期限,以便实现无息使用缴税资金。

(二)通过组织形式进行纳税筹划

施工企业的异地项目较多,分支机构自然较多,有条件包含下属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很多施工企业适当地选择子公司、分公司和局指挥部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集团公司的内部各个纳税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进一步降低集团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同的施工合同的盈利能力是不一样的,各地区、各企业享受的所得税的税率不同,企业集团可以将施工利润高的任务分配给处于亏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也可以利用高税率的公司少盈利,低税率的公司多盈利,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的。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平衡税负,税法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三)对物资、设备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中国2009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也就是说,对施工单位来说无论是甲方供料工程还是包工包料工程,其营业额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的物资价款,但是,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工程物资在营业额中所占的比重较高,对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影响较大,建设单位直接从市场购料,采购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也会相应较高;而若是施工企业购料,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来说会选择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商,购买的材料相对来说会较低,这样就相应降低了营业税计税依据,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关于设备价款,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地不将机器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只是负责安装工作,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这样施工单位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甲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乙的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协商规定,由安装企业甲提供并负责安装设备,工程总价款为1 000万元,其中含安装费200万元。则甲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1 000×3%=30万元。若是由建设单位乙自行采购设备,甲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只收取安装费20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24万元。

(四)兼营、混业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兼营行为,主要是指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中既包括应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或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提供,又涉及应征营业税的劳务。根据税法的一般规定,对于施工企业,如果不分开核算的话,一并征收营业税,分开核算的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例如,某建筑装饰装修公司既提供装修劳务,又销售各种装饰装修材料。当月,销售装修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0万元,同时又为客户装饰办公室,取得劳务收人50万元,销售收入与劳务收入没有从属关系,本月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共12万元。未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90×17% +50÷(1+17%)×17%-12=10.56(万元);分别核算,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劳务提供缴纳营业税:应纳增值税=90×17%-12 =3.3(万元),应纳营业税=50 × 3%=1.5(万元),共纳流转税税额=3.3+1.5=4.8(万元)。两种核算情况下的税负差异为5.76万。所以,施工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注意兼营行为的分开核算。

结束语

上文已经指出,纳税筹划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重大,施工企业应重视纳税筹划的工作,争取税收收益最大化。纳税筹划的方法有许多,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应结合施工企业的组织特征和业务特征,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积极探索适合本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法,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孙立红.谈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5).

[2] 刘丽丽.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特点及其相关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6).[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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