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治疗单纯性肠梗阻效果分析
2015-03-11杨宝顺天津市武清区中医院301700
杨宝顺 天津市武清区中医院 301700
中西医结合治疗单纯性肠梗阻效果分析
杨宝顺天津市武清区中医院301700
摘要目的:探讨中西医结合治疗单纯性肠梗阻的临床效果。方法:对我院2013年4月-2014年9月收治的单纯性肠梗阻患者6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30例)和对照组(30例),两组患者均给予常规基础治疗,包括抗生素治疗等。观察组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采用大承气汤加减组方煎汤中药治疗,观察对比两组临床治疗效果。结果:观察组患者治疗后的总有效率为96.7%,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6.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单纯性肠梗阻疗效显著,有效改善患者临床病症,可值得在临床推广使用。
关键词中西医结合治疗单纯性肠梗阻临床效果对比
外科中,肠梗阻是常见病,多发病,主要表现为肠内容物不能正常、顺利通过肠腔。肠梗阻临床病象复杂,不但可以引起肠管本身功能上的改变,并可导致全身性生理紊乱,该病具有发病急、变化快等特点。临床上最常见的肠梗阻为粘连性肠梗阻,其发生率约占各类肠梗阻病症的20%~40%[1],绝大部分粘连性肠梗若不及时处理都可能转变为绞窄性肠梗阻,后果严重。本文对2013年4月-2014年9月我院收治的60例单纯性肠梗阻患者分别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与单纯西医方法保守治疗,对比治疗效果,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13年4月-2014年9月收治的60例单纯性肠梗阻患者,其中,男40例,女20例,平均年龄46.5岁,将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30例。两组患者之间的年龄、性别等一般临床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对照组:禁食,给予患者胃肠减压;进行液体治疗,补充患者水分,稳定酸碱平衡等。观察组:在对照组治疗的常规基础上进行穴位针灸治疗为辅和用大承气汤为主的中医疗法,大承气汤配方[2]为:生大黄15g、炒莱菔子15g、厚朴15g、赤芍15g、木香10g、枳实10g、桃仁10g、柴胡10g、香附10g,每2d进行1次胃管注入,每次注入100ml药液。若发生不良反应及时停止。
1.3评价标准疗效评价分为无效、有效、痊愈。无效:实施治疗后临床症状及体征没有变化,或者病情出现反复,甚至出现加重现象等;有效:实施治疗72h后临床症状及体征得到明显改善,经X线影像学检查肠腔中存有少量积液,肛门恢复排气,排便能力;痊愈:实施治疗后48h内患者临床症状及体征全部消失,经X线影像学检查腹部无肠梗阻现象,肠腔中没有积液。治疗总有效率=(有效+痊愈)/总例数×100%。
2结果
进行中西医结合治疗的单纯性肠梗阻患者,治疗后有效率高,明显高于对照组的常规治疗效果(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详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进行治疗后的疗效对比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3讨论
肠梗阻在普外科属常见病,多发于有腹部手术史的患者,患者发生肠梗阻后,会出现体液大量丧失、肠膨胀、感染性休克、脱水、酸中毒等,严重的并发肠穿孔、肠坏死等,危及患者生命。中医认为肠梗阻属于肠结的范畴,并认为肠为传化之腑,以通降下行为顺,不通则痛,通则不痛,提倡对有非手术适应证患者应注意观察,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可先配合中药治疗,无效或反复发作、甚至加重时改为手术治疗。
有研究证明,许多中药对肠功都能有很好的保护作用,如大黄、赤芍、桃仁等。此类中药能有效改善微循环,直接保护肠黏膜的屏障作用,还具有促进肠蠕动,防止细菌移位,降低对机体细胞因子的损伤作用以及促纤溶、防止肠粘连的作用。有报道称用大承气汤、粘连缓解汤等对肠梗阻患者进行通里攻下、行气止痛、活血化淤的治疗,并且效果显著[3]。也有研究者使用中西医结合治疗方式进行术后早期炎性肠梗阻的治疗,疗效确切[4]。
本文采用大承气汤进行治疗单纯性肠梗阻患者30例,并结合西医治疗方法,疗效显著,而且患者不进行手术治疗,可有效减轻其痛苦和治疗费用,但需注意对患者的日常观察,若病情出现意外情况或加重,则需及时进行手术治疗,总的来说,中西医结合治疗单纯性肠梗阻疾病效果显著,值得在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吴在德,吴肇汉,郑树,等.外科学〔M〕.第7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451-459.
[2]杨杰.大承气汤在治疗肠梗阻中的应用〔J〕.实用中医内科杂志,2010,24(12):71-72.
[3]杨雪峰,马春瑜,陈玉铭.肠粘连缓解汤治疗粘连性肠梗阻58例〔J〕.光明中医,2010,25(12):2251.
[4]刘少逵,王红,郭林.中西医结合治疗术后早期炎性肠梗阻31例〔J〕.中国中西医结合外科杂志,2012,18(5):492-494.
(编辑杨阳)
收稿日期2015-07-10
中图分类号:R574.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7585(2015)24-336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