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汽车保险理赔的看法与了解
2015-03-11蔡英博
蔡英博
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的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农民生活越来越好。随着农民生活的提高,农村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这种市场由原来的生活必需品变成了以住宅、汽车等高档耐用品方面的需求。继国家出台大幅度降低汽车购置税和汽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以后,农民交通通讯支出构成呈现出新的特点,随着农村车辆增多,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而农民对保险理赔的看法各不相同,绝大部分的农民还没有长远保障和保险投资意识。本文针对农民对汽车保险理赔的看法、农民对汽车保险理赔所存在的误区以及针对误区所进行的建议来进行讨论。
关键词:农民;汽车保险理赔;看法与见解
引言:随着农民生活越来越好,农民买车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但是对汽车保险理赔的看法却是各不相同,有些甚至还不了解汽车保险的重要意义,对汽车保险的认识仅仅只是在表面的认识。所谓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所以保险理赔是事故后保护农民财产的重要工具。
一、农民对汽车保险理赔的看法
(1)认为买保险就是浪费钱,每年都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再有就是,一些农民认为交通事故在自己身上发生几率很小,而每年所缴纳的保费累计起来是一笔数额不小的花销。(2)买就是为了以防万一,而且现在农村发展这么快,道路变得越来越好,自然,车也就越来越多。车越多,危险就会越多。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所产生的财产受损,他们认为保险一点会更好。
二、农民对汽车保险理赔所存在的误区
(1)认为汽车保险理赔应该任何情况都给予赔偿。汽车保险公司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不予赔偿: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除此以外,保险条例还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的人是不予赔偿的。(2)认为汽车保险理赔之路漫漫。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需要向保险公司报案,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还要告诉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还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最后还要等到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做了这些后才能得到赔偿。(3)将理赔权委托给修理厂。不少车主为了节省时间,将理赔全权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认为安全又方便,而一些小型汽修厂则有可能造假谋取私利,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出险后因为怕麻烦而将理赔事宜交给修理厂,是非常不明智的选择。
三、针对以上误区提出的建议
(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农民朋友可通过电话、网络、到保险公司报案或者由理赔员转达进行报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派出所或者交警队队,并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2)农民朋友应牢记理赔周期,保险理赔是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如果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者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3)如果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只要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者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就可以。(4)农民朋友在寻求车辆保险索赔时,应该尽量多的利用保险公司的资源,来保证保险理赔之路的畅通。(5)切忌形成“汽车保险就是保障一切的风险”的理解误区,农民朋友最好能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在汽车保险理赔时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农民朋友在进行保险索赔时,一定要自己去进行索赔,因为保险公司一旦查实真实的情况,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的记录,所以自己进行索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防止类似修理厂以权谋私的情况出现。
结束语:随着人们对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我相信,农民对保险理赔的认识会越来越高,并且对汽车保险理赔的看法会越来越正确,所存在的误区也会解除。
参考文献:
[1] 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 陈欣,等.财产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