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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领域的数据分析误区

2015-03-10王劲颖

党政论坛 2015年23期
关键词:民办非总支出服务收入

○王劲颖



社会组织领域的数据分析误区

○王劲颖

当前,我们在经济领域,正在破除“唯GDP论英雄”。同样道理,在社会组织领域,也要破除“唯统计数据论英雄”。对于社会组织领域的统计数据,必须深入分析统计数据背后的实际情况。如果只是简单比较,往往容易走入数据分析误区。

一是由于国情因素导致社会组织研究范畴“缩水”。我们在测算社会组织发展程度时,往往用“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这一指标,发达国家一般超过50个,发展中国家一般超过10个。这一指标如果运用于我国,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约为4.4个,似乎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但如果深入思考一下我国国情,上述60.6万个社会组织仅仅指的是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三类社会组织,并未涵盖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准社会组织”,例如事业单位中拟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部分、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等等。这些“准社会组织”数量众多、日益活跃。仅以社区群众活动团队为例,2014年底上海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数约为1.2万家,而备案的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约为2.33万家,是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数的1.88倍。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化,相当比例的“准社会组织”将符合登记条件。可见,如果将“准社会组织”纳入研究范畴,我国“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这一指标已经达到发展中国家水平。

二是由于统计口径差异导致社会组织发展水平测算偏差。在运用“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这一指标测算全国各省市数据时,究竟是用“每万人(户籍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还是用“每万人(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这两者计算出来的指标数据差异极大。以上海为例,2014年底上海社会组织数12363家,全市户籍人口1429.26万人,该指标约为8.6,约为全国指标的近2倍;全市常住人口2425.68万人,该指标约为5.1,仅为全国指标的1.1倍多。可见,如果以“每万人(户籍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与全国指标比较,则显示上海社会组织发展水平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如果以“每万人(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与全国指标比较,则显示上海社会组织发展水平仅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究竟哪个指标更为科学,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如果换一个视角思考,数量不是衡量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关键,衡量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关键应该是质量。质量体现在社会组织激发活力、体现在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归根结底体现在群众的满意度。因此,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试金石”。

三是由于政策因素诱导社会组织填写年检数据时“选择性忽视”。根据年检数据统计,上海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2014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及政府补助收入”的合计数约为88亿元,但如果进行深入分析,我们会发现其中“政府补助收入”数很大,而“政府购买服务收入”金额很小,这与近年来上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发展趋势明显相悖。这个悖论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包括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一些社会组织在填写时,选择性忽视“政府购买服务收入”,而是填写为“政府补助收入”,从而导致“政府补助收入”常年“虚高”,“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大幅“缩水”。

四是由于重大改革导致社会组织发展数据难以预判。由于一些重大改革举措,社会组织的相关数据往往有爆发性增长,根据以前若干年数据是难以推算今后年度数据的。例如,“社会组织年度总支出”这个指标,2011到2013年上海“社会组织年度总支出”每年新增数稳定在30亿元左右,但2014年新增数是前3年平均新增数的2倍,新增了约60亿元,因此2014年度总支出数达到了约333亿元。又如,“社会组织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及政府补助收入”这个指标,2011到2013年上海“社会组织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及政府补助收入”每年平均新增数8.7亿元,但2014年新增数是前3年平均新增数的近4倍,新增了约34亿元,因此2014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及政府补助收入”达到了约88亿元,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也从2013年的17%跃升为2014年的25%。再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这个指标,2011到2013年上海“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每年平均新增数1.2万人,但2014年新增数是前3年平均新增数的近6倍,新增了7万人,因此2014年“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达到了约27万人。上述几个指标爆发性增长的原因之一就是,原先的协管员队伍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综合协管服务中心。这些登记注册的单位参加了2015年开展的2014年度检查,其相关情况也就在统计数据中反映出来。由于这些服务中心规模较大,每家单位的从业人员数往往有上百人,年度总支出往往有数百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及政府补助收入”往往有数百万元,因此相关数据出现了爆发性增长。

五是由于年检规定导致社会组织统计数据分析的时间错位。2014年上海“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年度总支出”、“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新增数远远高于2013年,但奇怪的是,该年度社会组织数量的新增数仅756家,竟然少于2013年的新增数862家,这又是为什么呢?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因此,对于那些“2013年底由原先的协管员队伍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综合协管服务中心”而言,在统计2013年度社会组织数量时,这些服务中心是统计在内的;但由于这些服务中心并未参加2014年开展的2013年度检查,因此在根据年检数据测算2013年“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数”、“年度总支出”、“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及政府补助收入”时,这些服务中心并未统计在内。可见,如果简单的比较2014年与2013年上述数据的新增数,这其实并不科学。

综上所述,由于国情因素、统计口径、政策因素、重大改革、年检规定等种种原因,社会组织领域统计数据分析误区很多。我们一定要有一双慧眼,努力看穿统计数据背后的真相。

(作者单位: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责任编辑 矫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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