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研究
2015-03-09王立平
王立平 丁 辉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研究
王立平 丁 辉
低碳技术是实现低碳经济的核心,而低碳技术创新则是推动低碳技术发展的关键。在发展低碳技术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应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以诱导企业积极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根据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模型,激励契约的最优激励强度与企业的工作能力正相关,与外在不确定因素、可变成本花费系数、企业绝对风险规避系数负相关。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企业的经济报酬应与其工作能力、外在环境、风险偏好度挂钩,给予企业恰当的激励强度。
低碳技术创新; 委托—代理; 激励机制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日益加剧,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带来全球变暖问题,给人类的生存带来威胁。全球碳计划数据显示,全球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不断上升,并于2013年达到创纪录的360亿吨,其中,中国以约为27%的比例成为全球最大化石燃料排放源之一。能源的使用伴随经济的发展仍将持续增加,如果不加以控制,预计到205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比现在至少增加一倍。传统的高投入、高排放、高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以环境恶化为代价,向低碳经济转型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正逐渐成为各工业国的主要经济发展模式。2009年,中国政府对外公布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40%至45%。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减少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是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我国实现碳减排目标、成功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核心是低碳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低碳技术是相对于传统高碳基技术而言的,指通过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来控制气候变化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总和*张建三等:《中小企业低碳技术创新:困境与对策》,《科技管理研究》2013年第20期。。低碳技术的基本特征为低能耗、低污染、高效能、高效率。目前,低碳技术涉及水力、电力、交通、化工等多个部门,主要包括替代再利用技术、循环使用技术以及绿色资源开发技术等。减少碳排放量、增强碳回收、改善能源结构都建立在开发和利用低碳技术的基础上。发展和利用低碳技术是实现低碳经济的核心,而低碳技术创新则是推动低碳技术发展的关键。低碳技术创新是通过对原有技术经济系统进行拆分、解锁,重组成以低污染、高效能为特征的新技术的过程,是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模式转换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促进低碳技术发展,政府有必要设计可行的激励机制来引导企业积极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本文根据政府和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设立了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模型,分析了激励机制设计问题,为我国发展低碳技术、向低碳经济转型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综述
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和低碳意识的增强,低碳技术已经成为国内外经济学者关注的热点,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低碳技术的评价、转让、影响因素和发展路径这四个方面。
根据上文分析,已有文献主要围绕低碳技术的评价、转让、影响因素和发展路径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而对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研究还相当不足。刘卫国和李乾文(2011)*刘卫国、李乾文:《锦标机制理论下企业低碳经济发展激励机制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2期。、吴勇等(2012)*吴勇等:《基于过度自信的企业发展低碳经济激励机制研究》,《生态经济》2012年第1期。研究了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激励机制,但并未针对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进行研究。在发展低碳技术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如何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以诱导企业积极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是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政府与企业在低碳技术创新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来构建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模型,通过分析模型结果来说明政府的最优激励机制问题,从而为政府设计激励契约提供理论依据。
三、政府与企业在低碳技术创新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及激励机制
(一)政府与企业在低碳技术创新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息弱势的委托人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作为代理人的补偿,使之代替自己完成某项任务从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它广泛存在于政府与高校、制造业上下游、公共政府部门之间等各个领域。政府是公众的代表,承担环境优化的责任,是低碳技术创新的倡导者,积极鼓励企业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同时也是低碳技术创新成果环境效益的受益者。但是,政府的非生产性决定了政府不能直接进行低碳技术创新,必须通过企业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可以自主选择低碳创新活动的实施途径等事项,掌握着低碳技术创新的实际控制权。但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往往环境保护意识有所欠缺,缺乏低碳技术研发的主动性。由此,政府与企业就低碳技术创新问题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政府为委托人,企业为代理人,二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中,企业掌握着许多政府无法确切知道的信息,比如企业自身的能力等,这些信息可视为企业的私人信息,政府无法得到。即使政府可以通过全面监督等方法观测到这些信息,考虑到过高的成本,政府一般也不会进行。所以,政府只能通过最终观察到的结果对企业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的努力水平进行推测,在信息上处于弱势。
第二,低碳技术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主要有三方面原因:(1)由于企业对信息把握不准确、不全面,存在内部管理及外部经济环境判断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了低碳技术创新的风险性。(2)企业受政府的委托研发低碳技术,最终的实际报酬主要取决于政府,而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政府很难观测到企业的真实努力水平,导致政府观测到的低碳技术创新结果与企业的实际努力水平不一致,增加了企业收益的不确定性。(3)我国的低碳技术市场仍处于发展时期,企业对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市场销售环节不能良好对接,存在企业新型低碳技术研发成功后不被市场接受的可能性。
第三,政府与企业间存在道德风险问题。政府与企业间存在不同的目标函数,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与企业双方都有不履行合约中相关责任的动机。对于政府来说,如果政府否认所观测到的业绩,而企业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业绩,政府就有在观测到高环境效益的情况下否认事实,以此来逃避高环境效益所带来的较高成本花费的动机。对于企业来说,研发低碳技术的高成本和收益不确定性使得企业有可能利用自身私人信息的优势故意隐藏其研发低碳技术的真实努力水平,从而不再努力进行低碳技术创新活动。
(二)政府激励机制设计
政府与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看作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政府与企业都被认为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低碳技术创新问题上,若政府不采取激励措施,企业研发低碳技术的动力不足,会降低低碳技术创新努力程度,这时,政府得到较少的环境效益,企业得不到额外的经济效益;若政府采取激励措施,企业为了得到相应的激励报酬会积极配合研发低碳技术,这时,政府得到较多的环境效益,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合理的激励机制可以使政府花费较少的成本得到较高的环境效益,提高企业研发低碳技术积极性,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达到双方效益最大化。政府与企业的博弈结果表明,激励机制的设计是有必要的。
政府在设计激励机制时,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参与约束原则和激励相容原则。参与约束是指代理人接受合同的期望效用要大于其他市场机会下能获得的最大期望收益。参与约束原则是企业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低碳技术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若企业不进行低碳技术创新活动时能够获得的收益大于企业接受委托时的收益,企业将不会接受政府的委托研发低碳技术。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有自利性,政府和企业都是理性人,都会做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政府想要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就必须通过最大化企业效益来实现,这一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激励相容原则能够有效地解决企业经济效益与政府环境效益之间的矛盾冲突,使企业的行为方式、结果符合政府环境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它体现了政府设计激励机制的意图。
政府在激励契约中应规定双方的职责和权力。政府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对实施低碳技术创新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使企业有足够资本研发低碳技术;其次,对实施低碳技术创新的企业提供前沿信息,使企业有渠道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此基础上自主研发创造;最后,政府需要对企业进行低碳技术创新取得的成果进行考察,并根据企业不同的环境效益产出给予相应的激励费用。政府的权力主要包括:设定低碳技术创新目标、对企业研发低碳技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企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研发低碳技术,走集约式发展路线,运用创新技术减少企业发展对环境的污染,增加环境效益产出。企业有权拒绝政府的不合理要求,对政府给予的激励报酬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四、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模型
(一)模型的基本假设
第一,“理性人”是经济学中的基本假设,即每个人都追求使用最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利益。假设政府和企业都是理性人,都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假设企业的一维努力变量为ν,采用线性形式表示企业的环境效益产出函数:φ=λν+θ,φ为政府可以观察到的企业环境效益产出,θ是随机变量,表示外在的不确定因素,θ~N(0,σ2)。λ为代理人的工作能力,表示企业在低碳技术创新上的努力程度每增加一个单位,给社会带来的环境效益的增加值,λ∈R,0λ1。
第三,假设政府无法精确地观测到企业的努力程度,只能观测到企业经过努力最终得到的业绩,业绩的确定由努力水平和不确定性因素共同决定。
第四,假设政府的风险偏好为风险中性。政府不会直接参与低碳技术创新过程,并且,政府根据观察到的业绩给予企业报酬。
(二)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模型的构建
政府对企业的低碳技术创新行为给予经济激励所采用的报酬支付函数为:
S(φ)=α+βφ=α+β(λv+θ)
(1)
其中,α是政府给予的固定经济报酬,与企业的业绩无关,包括政府通过价格、税收、贴息等方式给与企业的各项优惠补贴。β(β>0)代表政府对于企业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强度,表示企业环境效益产出与政府支付的报酬成正相关关系。
企业实施低碳技术创新的成本函数可以表示为:
(2)
m为企业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必须投入的固定资本,如购买设备、员工技术培训等。n表示可变成本花费系数,企业发展低碳技术上的努力程度越高,成本越高,因此,n>0。若企业选择不研发低碳技术,那么m=0,努力变量v=0,总成本C(v)=0。企业研发低碳技术的成本函数是严格递增的凸函数,即C'(v)>0,C″(v)>0。企业通过低碳技术创新获得的实际收入为:
(3)
因此,企业从中获得的期望收入为:
(4)
(5)
作为风险中性者,政府鼓励企业研发低碳技术的期望效用就等于从中获得的期望收益,即:
EU[φ-S(φ)]=E[φ-S(φ)]=E[λv+θ-α-β(λv+θ)]=(1-β)λv-α
(6)
政府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激励模型分析的核心就是要解决此类问题。政府通过设计激励机制促使企业的效益目标与政府的利益目标趋于一致。激励机制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两个约束条件:第一,激励相容约束(IC),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政府需要将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效益捆绑在一起。第二,参与约束(IR),即企业在按照政府的要求研发低碳技术时获得的收益至少不小于它不研发低碳技术时的收益。综上所述,激励模型可以表示为:
s.t.maxCE(w) (IC)
(7)
(8)
(三)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模型的最优化结果
企业为达到经济收益最大化,由激励相容约束可以得到研发低碳技术的最优努力水平,根据极值一阶条件∂CE(w)/∂ν=0,即:
∂[α+βλv-m-(1/2)nν2-(1/2)rβ2σ2]/∂v=0
得到:
βλ-nν=0
解得最优努力水平:
ν*=βλ/n
(9)
(10)
将(9)和(10)式都代入(8)式中,该模型最优化问题可表示为:
s.t.ν*=βλ/n(IC)
整理(10)式,得到:
(11)
(12)
进一步整理为:
(13)
对低碳技术的激励强度β求导,得到一阶条件:
(14)
从而解得政府鼓励企业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的最优激励强度:
(15)
五、结论及对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设计的启示
(一)结论
根据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模型,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政府鼓励企业研发低碳技术时,最优激励强度β*与企业的工作能力λ、外在不确定因素方差σ2、可变成本花费系数n、企业绝对风险规避系数r有关。另外,政府选择进行低碳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必须要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若r→,则β*→0,政府激励机制没有意义。
第二,由一阶条件∂β/∂λ=[2λn(σr2)2]/(λ2+nrσ2)2>0(λ>0,n>0)可知,最优激励强度β*与企业的工作能力λ呈正相关关系。企业的工作能力越强,企业研发出新型低碳技术的可能性越大,环境效益产出就越多,这时,政府应增加对企业的激励强度,这将有利于政府效用最大化。
第三,最优激励强度β*与外在不确定因素方差σ2成反向关系。诸如外在经济环境变化等不确定因素较多时,企业的高环境效益不一定来自于较高的努力水平,可能是受到行业背景或运气的影响。当σ2越大时,外界因素噪音越多,愈加影响政府对企业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真实努力水平的准确判断,政府应降低对企业的激励强度。相反,当σ2越小时,政府应增加对企业的激励强度。
第四,最优激励强度β*与可变成本花费系数n呈反比例关系。企业在发展低碳技术时,如果可变成本花费系数较高,要求企业的投入资本越多,一方面会降低企业研发低碳技术的积极性,从而减少环境效益产出;另一方面,较高的可变成本花费会增加政府激励成本。此时,政府应降低对该企业研发低碳技术的激励强度。
第五,最优激励强度β*与企业绝对风险规避系数r负相关。企业绝对风险规避系数r越大,说明企业对风险越厌恶。由于低碳技术创新活动收益的不确定性,要求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风险规避度越高的企业从事低碳技术创新活动的主动性越小,政府应降低对此类企业的激励强度。
(二)对低碳技术创新激励机制设计的启示
第一,在政府设计的激励契约中,企业获得的经济报酬要与企业的工作能力、外在环境、风险偏好度挂钩,即分为固定报酬和激励报酬两部分。激励报酬与政府最终所观察到的企业环境效益产出相关联,并进一步与企业努力水平相关联。只要企业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那么努力程度越高的企业,得到的激励报酬越高。在固定报酬与激励报酬的比例分配方面,激励报酬要占较大比例,这样才能有效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第二,政府应根据企业的工作能力来签订不同激励强度的契约,与工作能力强的企业签订激励强度较大的契约,与工作能力弱的企业签订激励强度较小的契约。一方面,工作能力强的企业,在研发低碳技术时的可变成本花费比较低,进行低碳技术创新的主动性比较高;另一方面,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企业在资金、信息、科研水平等各个方面都比工作能力相对较弱的企业具有优势,所以更有可能自主研发出新型的低碳技术,创造更多的环境效益。
第三,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应考虑到外在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如果整体经济平稳运行,可以选择较低的激励强度,如果经济波动较大,则应选择较强的激励强度。此外,政府还应通过加快完善市场机制来减少企业的外部不确定风险因素,降低企业环境效益收益的不确定性,这能增加企业研发低碳技术的积极主动性,并且能使政府观测到企业的真实努力水平,给予企业合理的激励报酬,提高政府激励机制的效率。
第四,政府在确定激励契约的激励强度时需要考虑到企业的研发成本。如果企业的可变成本支出较低,可以选择较强的激励强度,从而获得较高的环境效益产出;反之,则选择较弱的激励强度。此外,政府应加大财政转移力度,为企业研发低碳技术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减少企业自身的投入成本。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设立专项基金等用于促进当地低碳技术的发展,提高企业低碳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第五,政府在制定激励契约时,对于不同风险偏好度的企业需要差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激励强度。对于具有较大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政府应给予更高的激励强度。处于发展初期或者转型时期的企业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从事低碳技术研发活动的积极性较高,政府可以与其签订激励强度较大的契约;处于成熟时期的企业,相对风险规避度较高,不愿意承担高风险,对于此类企业,政府可与其签订较低激励强度的契约。
[责任编辑:邵世友]
A Study on the Incentive Mechanisms of the Low-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Based on the Principal-Agency Relationship
WANG Li-ping DING Hui
(School of Economics,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nan 250014, P.R.China; School of Economics,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nan 250014, P.R.China)
The low-carbon technology is the key for the low-carbon economy, and the innovation of the low-carbon technology is importa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ow-carbon technology. During the process of developing the low-carbon technology, there is a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firm. The government should design the scientific incentive mechanism to induce the firm to actively take part in the low-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the low-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centive model based on the principal-agency relationship, the best incentive degree has posit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operation abilities of the firm, and has negat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external uncertainty, the variable cost parameter and the absolute risk aversion parameter. When the government designs the incentive contract, the economic returns of the firm should have relevance to its working ability,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risk preference. 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give suitable incentive intensity to the firms.
low-carb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incentive mechanism
2014-06-24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低碳工业化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研究”(ZR2010GM011);山东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项目“完善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研究”(BS2009SF008)。
王立平,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济南250014);丁辉,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济南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