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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再探*

2015-03-06李敬煊

中共党史研究 2015年8期
关键词:双重国籍入籍缅甸政府

张 安 李敬煊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再探*

张 安 李敬煊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在缅华侨不管是主动或被动,大多有入籍缅甸的意愿。缅甸政府虽然表示愿意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但对华侨的疑虑始终存在。因此,缅甸政府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缅甸政府采取若干措施迫使华侨加入缅籍;但另一方面,缅甸政府又担心华侨大量入籍对其社会造成冲击,甚至担心中国利用华侨干涉其内政。而新中国自1954年以后的政策一直是以鼓励华侨加入缅籍为主,但由于缅甸迟迟不愿谈判,直至1962年缅甸政权更迭,两国一直没有就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正式进行谈判。因此,缅甸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至多是中方默认缅方根据其国内法解决的。

华侨;双重国籍;中缅关系

近年来,学界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很有价值的成果*近年来,国内相关论文主要有范宏伟:《二战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范宏伟、刘晓民:《国籍·民族主义·“社会主义”战后缅甸华侨国籍个案研究》,《东南亚研究》2005年第6期;范宏伟:《从外交部解密档案看中缅关系中的华侨问题》,《南洋问题研究》2007年第1期;范宏伟:《周恩来与缅甸华侨》,《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国外相关论著有George Pokung Jan, Nationality and Treatment of Overseas Chinese in Southeast Asia, New York University Ph.D.,Dissertation,1960; Josef Silverstein, Burma: Military Rule and the Politics of Stagnati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7;Stephen Fitzgerald,China and the Overseas Chinese: A Study of Peking’s Changing Policy: 1949—1970,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等。。综观这些成果,其深度和广度均已达到相当的程度。但不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某些见解却有着一定差异。比如有人认为,20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在缅甸,无论是政府或华侨,对华侨加入当地国籍均未表现出多大热情。缅甸政府对华侨入籍严厉限制,而大多数华侨也不愿加入缅籍,只有少数人为了经营工商业方便才争取入籍,缅甸当局对华侨工商业者的入籍也予以优先考虑。”*庄国土:《新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政策的变化 (1949—1965年) ——新中国政府侨务政策研究之一》,《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而有人认为,“缅甸独立后的自由同盟执政时期(1948年—1958年、1960年—1962年),外侨入籍的政策和法规对华侨来说并不十分苛刻,但华侨入籍的人数较少,加入缅甸籍的主要是那些迫于缅化政策压力的工商业者。”*范宏伟:《缅甸奈温军政府的政治合法性诉求与华人的政治地位》,《世界民族》2005年第5期。那么,缅甸华侨和缅甸政府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到底如何?中国政府对这一问题又是什么立场?中缅双方是如何交涉这一问题的?笔者就拟根据中国外交部解密的档案,将相关问题做一阐述,以求教于学界。

一、缅甸华侨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

历史资料显示:在20世纪50年代,缅甸华侨人数约30余万,大多祖籍广东、福建和云南。50年代中前期,缅甸华侨主要经营商业。据统计,1953年,华侨商业公司约占全缅甸公司的12%;1956年初,华侨在缅甸投资金额约有375万英镑*参见《缅甸的基本情况和动向》,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2—00055—04;《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另据1958年对仰光等14个大中城市和23个城镇的不完全统计,华侨经营的大小商店、公司、工厂、作坊和摊贩共有7955家,总资本约5.1847亿缅元。参见林锡星:《中缅友好关系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39页。。在缅甸不断限制外侨的商贸活动后,华侨资本逐渐转向投入工业领域。据统计,到60年代前期奈温政府实行激进的国有化之前,华人所经营的工业一度占缅甸私人工业的75%。*参见林锡星:《中缅友好关系研究》, 第143页。对此,缅甸学者也承认:“战后缅甸工业发展是由华侨完成的”*林锡星:《中缅友好关系研究》,第142页。。

虽然当时并不是所有缅甸华侨都存在双重国籍问题,但这一问题几乎涉及所有在缅华侨。新中国成立之初(1955年前),延续了近代以来中国外侨政策中的血统主义原则,即认为只要具有中国血统的人,不论其出生于何地,当然具有中国国籍。而缅甸独立后的国籍政策也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因此,缅甸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最主要就是中缅混血华侨的国籍问题。而其他居留缅甸的华侨若打算归化当地,也面临双重国籍问题。据中国驻缅甸使馆统计,因血缘关系而造成的双重国籍问题,在缅甸农村中约占当地华侨总数的60%,在中小城市中占40%,在大城市中占25%。此外,还有部分华侨因归化缅甸形成双重国籍,人数在村镇中约占当地华侨人口的2%,在中小城市中占8%,在大城市中占15%。总的来说,具有双重国籍的华侨,约占华侨总数的40%至50%,即约有16万至19万人存在着双重国籍问题。*参见《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初步研究》,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510—06。

从出生地和血统划分,当时缅甸的华侨可以分为三类:从中国去的华侨(纯中血统)、在缅甸出生的华侨(即侨生,纯中血统,包括缅化的侨生、中国化的侨生、半缅化的侨生)、中缅混血侨生,其中混血侨生和侨生约占总人数的65%*参见《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另据1963年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华侨情况介绍》第25页显示,当时缅甸华侨可分为几种情况:(1)中缅混血约14万人,占39%,按缅方规定,他们都具有缅甸籍;(2)在缅甸出生的约12万人,占33%强(其中二代以上侨生占2/3),按缅方规定,一代侨生有申请为缅甸公民的权利,二代以上侨生被认为缅甸人;(3)由国内去的约9万人,占27%。其中,中缅混血、二代以上的侨生大概有20万人左右。。这些不同血统、类型的华侨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具体情况如表1、表2。

当时,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在有关的资料中按照阶级、阶层和职业,把由中国去的华侨和在缅甸出生的华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大中资产阶级;第二类是进步工人、学生、文教工作者;第三类是一般工人、小商贩、手工业者。并分析了他们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见表2:

表1:缅甸华侨对双重国籍问题的具体态度

表2:不同阶级、阶层和职业的从中国去的华侨、在缅甸出生的华侨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

表1、表2资料来源:《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5。

根据表1、表2可知,尽管不同血统、阶级、阶层和职业的华侨对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有一定差异性,但当时在缅华侨不管是主动或被动,大多有入籍缅甸的意愿。之所以如此,据中国驻缅甸使馆向中国外交部的报告的说法,“一般来说,多数华侨入籍是为了保存经济利益的权宜之计”*《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自1948年独立后,“缅甸毫不掩饰地表露出对来自亚洲的外侨(主要目标是印度人)怀有本能的敌对情绪,缅甸反对外国人的情绪是与反对殖民主义和反对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加强了政府对经济事务实行国家控制的决心”。*〔美〕约翰·弗兰克·卡迪著,姚楠、丘立本等译:《战后东南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181页。为走上经济独立的道路,摆脱殖民地经济结构下的前资本主义状态,缅甸政府逐步推行商业、进出口贸易缅化政策。华侨的工商业活动和职业选择等也因此受到很大影响。例如,1951年华侨的金融业、1953年至1956年华侨经营的酒廊、当店和宰猪场等先后被国有化*范宏伟:《缅甸工业化中的华侨(1948—1962)》,《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再加上在此前后缅甸政府不断采取限制外侨的措施,如颁布的《不动产转让限制法》中规定华侨不得将不动产赠予非缅籍子女或售予外国侨民,非经申请审批不得将外汇汇出等条款,*卢光盛:《缅甸华人概况和特点》,《当代亚太》2001年第6期。促使大部分华侨不得不将入籍作为其最终选择。

但是,“由于华侨在不同程度上存有大国主义情绪和民族优越感”,“看不起缅甸人”,一度入籍缅甸的人数并不多,甚至已入缅籍的华侨也“不希望很好的解决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因为这样可以保留华侨的身份,而又可以享受到缅甸公民的权利”*《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据缅甸政府公布,截至1954年底,加入缅籍的华侨仅有1461人(申请者有六七千人)*《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截至1959年底,缅甸政府批准的华侨入籍人数为3114人,连同子女约有1万余人*《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5。。但这种情况到60年代初期发生很大变化,由于《中缅友好互不侵犯条约》和《中缅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等条约的签订,中缅友好关系出现了一次高潮,也由于中国政府的大力提倡、鼓励华侨入籍和缅甸政府对入籍条件的放松等原因,华侨申请入籍的人数开始显著增加。其中,“上层华侨资产阶级,他们为了本身的经济利益”,入籍的比例最大。据中国驻缅甸使馆统计,截至1960年6月,“华侨社团(特别是工商界的社团)缅籍成分显著增加,广东公司、应和会馆、洪顺总堂等的领导集团缅籍已占多数,就是华侨工商界的爱国团体——华商会,缅籍也占了近一半,原来有些反对参加缅籍的人也在申请入缅籍”,*《驻缅甸大使馆关于1960年领事侨务工作总结和1961年工作要点及中国侨务委员会的批复》,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398—02。“职工、店员入籍或已申请入籍的占半数,华侨教师入籍的占20%”*福建省华侨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华侨情况介绍》,1963年编印,第25页。。同时,美国中央情报局的情报也显示:这一时期,缅甸华侨“被整合进当地社会的程度要比东南亚其他地方高得多”*参见沈志华、杨奎松主编:《美国对华情报解密档案(1948—1976)》第6卷,东方出版中心,2009年,第298页。。

二、缅甸政府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和具体做法

自1948年独立后,缅甸政府奉行单一国籍政策,先后颁布《缅甸联邦宪法》《缅甸联邦选择国籍条例》《缅甸联邦公民法》,对外侨国籍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凡(1)出生于联邦境内的,祖父母中一人为缅甸居民者;(2)父母现为缅甸公民,或其父母假使在联邦宪法实施时尚生存则应为缅甸公民者;(3)父母一方为缅甸公民者(但若父方为外国公民,即应于年满18岁后履行脱离其他国籍的手续否则将被停止联邦公民的资格);(4)祖先两代住在缅甸者(指没有缅甸血统的外侨)均被视为缅甸联邦公民。可见,缅甸关于国籍问题的立法除了以血统主义为主外,也兼顾出生地主义*《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

1954年,缅甸政府又公布《公民法修正案》,规定:凡(1)具有缅甸联邦公民资格,但由于某一外国的任何法律实施之故而又取得该国公民身份者,应与1955年4月1日前或成年后的一年内,向司法部长报告其也已根据该国法律放弃外国公民身份,如逾期未履行上述手续者,应认为丧失联邦公民的资格;(2)虽根据宪法及公民法规定具有联邦公民资格但已经在外国使馆登记或向外国政府领得护照者,不得再为联邦公民,除非经部长批准,本人愿意永久的居留缅甸并放弃外国国籍,但此为最后选择;(3)若在1955年4月1日以后向外国大使馆作侨民登记或领得护照者,应该被认为从此停止为联邦公民*《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公民法修正案》的颁布,其基本意图是要使具有双重国籍的外侨在1955年4月1日前决定是否选择缅甸国籍,但这是“武断的和不切实际的”*Maung Maung, Burma’s Constitution, Martinus Nijhoff, 1961,p.94.。而且,因为缅甸国内交通的落后、宣传的乏力等问题,很多华侨并不知晓该法案。

根据以上缅甸法律,缅甸华侨中的混血侨生和二代以上的侨生绝大部分具有缅甸公民身份,不存在双重国籍问题,具有双重国籍的华侨总数约为15.3万人*《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然而,这些法律属于缅甸单方面的立法。这一时期,根据相关缅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条例,缅甸政府对不同类型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政策和具体做法。具体情况如表3、表4:

表3:缅甸政府对不同类型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政策

表4:缅甸政府对不同类型的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具体做法

表3、表4资料来源:《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

比照表3、表4和前文缅甸政府关于国籍的法规,我们可以发现:缅甸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立法和具体做法有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实际上缅甸并不完全按法律办事”*《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

综观这一时期缅甸政府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和具体做法,似乎缅甸的入籍政策比较温和、宽松。但是,实际上表3、表4中的规定大多仅限于理论上的,因为这一时期东南亚国家普遍存在“外族人的获得的利益被广泛地认为是以土著人的付出为代价的”*〔新〕尼古拉斯·塔林编,贺圣达、陈明华、俞亚克等译:《剑桥东南亚史》第2册,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92页。的想法和怀疑中国利用华侨作为“第五纵队”的担忧。缅甸政府也不例外。它对华侨的疑虑始终存在,对华侨基本上实行的是以限制、利用为主的归化战略。因此,缅甸政府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缅甸政府采取若干措施迫使华侨加入缅籍,如规定进出口公司职员缅籍至少占一半,摊贩必须是缅籍等;另一方面,缅甸政府又担心华侨大量入籍对其社会造成冲击,甚至担心中国利用华侨干涉其内政。中国外交部档案显示:“缅甸统治阶级对大量吸收外侨入籍不能不存有很大的顾虑,怕影响缅甸资产阶级的经济特权,对吸收华侨入籍就更慎重,怕入籍的华侨仍然受社会主义中国的影响,并在缅甸人中传播这种影响,因此,几年来除有条件的个别的批准一小部分人入籍外,一般的都采取迟迟不批的拖延的政策。”*《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到了1957年,缅甸政府还加强了对入境人员的控制,要求中国禁止华侨侨眷入缅*参见《关于缅甸华侨家眷去缅问题》,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743—08。。在中国政府看来,“缅甸政府目前的做法似乎是,欢迎在经济上或政治上对执政党有利的少数华侨入籍,排斥大多数华侨入籍”*《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因此,不少华侨入籍申请迟迟得不到批准,甚至一些具有缅甸公民资格的华侨申领公民证也往往被拖延或不予发放。这种情况直到60年代初才有所改变。1960年4月吴努重新执政后,“缅甸政府在吸收华侨入籍的标准上掌握较宽,除个别人之外,一般均可批准,侨生满18岁时,只要放弃侨童登记证即可取得缅籍”*《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5。。

三、中国政府对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立场和中缅交涉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政府对双重国籍问题持保留态度。1953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仍然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1954 年以后,中国政府的华侨政策开始发生变化,决定“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重点应鼓励华侨自愿选择所在国国籍”*《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 年,第 139 页。。

由于缅甸是一个外侨,特别是侨生和混血侨生众多的国家,除华侨外还有约150万印度和巴基斯坦侨民,外侨经济力量又相当雄厚。因此,缅甸一度迫切希望能够尽快解决包括华侨在内的所有外侨问题。1954 年 6 月周恩来访问缅甸时,缅甸总理吴努就曾向他提出过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参见《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85页。1954年12月吴努访华时,正值中国和印尼在谈判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周恩来向吴努表示:“我同印尼获得解决以后,接着就同缅谈”,“我们不反对华侨加入侨居国国籍”*《中国与缅甸两国政府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和谈话》,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7。。毛泽东也明确向吴努表示:缅甸华侨“国籍的问题也要搞清楚,到底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不应该有双重国籍”*《中国与缅甸两国政府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和谈话》,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7;《毛泽东外交文选》,第185页。。随后公布的《中缅两国总理会谈公报》还决定:“将在尽可能早的时机,经过正常外交途径”,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中缅两国总理会谈公报》,《新华月报》1955年第1期。。

得知中国同印尼开始谈判双重国籍条约的消息后,缅甸政府一度暂停处理华侨入籍问题,静等中印(尼)谈判的结果,以为其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195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正式签订。同年10月,缅驻华大使吴拉茂以“缅甸将于1956年4月、5月间进行大选,为准备选民名单”为理由,要求中方“对已经申请加入缅籍的华侨承认其已放弃中国籍”,以试探中方“对解决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具体态度,并且以此为解决整个双重国籍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并有可能确定“这些华侨在大选中的法律地位”*《中国驻缅甸使馆关于缅甸华侨脱籍手续情况的报告》,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4。。对此,中方认为“华侨加入缅甸籍,对我完全有利”*《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请示及补充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3。,但为了“防止缅方利用上述参加选举者即被认为自愿放弃中国国籍。而将那些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参加选举的都算是中国国籍,或任意取舍”,决定“除了已经参加选举而放弃中国国籍者外,对于其余仍具有中缅两国国籍的人的国籍问题将由两国政府在适当的时机进一步协商解决”*《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请示及补充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3。。但是,最终中方估计“缅甸政府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先达成上述片面协议,以便对全面处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或谈或拖,任意取舍,取得主动的地位”,因而未对吴拉茂的要求作出答复*《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

1956年5月,吴拉茂再次向中方表示:原则上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可以参照中印(尼)双重国籍条约,并希望“同中国立即开始此项谈判”,“希望知道中国政府是否同意在最近开始此项谈判”*《中国与缅甸两国政府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和谈话》,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7。。1956年6月,周恩来接见吴拉茂,同意缅甸希望谈判的要求,表示“双方可以就此问题先进行接触,讨论程序问题”,并向其“阐明了我对华侨国籍问题的立场”,表明“中国的基本精神是赞成在当地出生并愿意留居的华侨更多地取得居留国的公民籍”*《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591页。。同年8月,周恩来对吴拉茂再次表示:“中国政府愿意同缅甸政府谈判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现在可先就谈判的程序地点交换意见,并愿意知道缅方对谈判的程序地点问题的意见”,“如果缅甸政府愿意现在就开始谈判”,中国政府将指定中国驻缅甸大使姚仲明为谈判代表,与缅甸正式进行谈判*《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但此时因“黄果园事件”*1955年底,在中缅边界南段未定界的黄果园附近,双方的前哨部队由于误会而发生了一次武装冲突。黄果园事件客观上加快了中缅边界谈判。发酵导致中缅关系一度紧张,加上西方阵营的刻意挑拨等,缅甸政府对与中国“和平共处的信心曾发生动摇”*《缅甸各界对周恩来总理访问缅甸的反应》,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2—08。,而没有对周恩来的表示作出答复*参见《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

此后,恰逢刚刚卸任缅甸总理的吴努访华和周恩来访问缅甸,中国外交部考虑到“近年来帝国主义以及缅甸的亲美分子经常借此问题来进行诬蔑和挑拨,已影响了中缅两国的友好的关系的发展,有必要尽早的解决”*《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于是打算借1956年10月吴努访华之机,“就一些原则问题同他交换意见,并摸一下对方的底”,待同年12月周恩来访缅时,再和缅甸总理吴巴瑞“正式商谈,并争取达成原则性的协议,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具体的谈判”。为此,中国外交部拟定了解决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鉴于华侨加入缅籍,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均对我国有利,因此应采取争取华侨大量加入缅籍的方针”;“争取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经过谈判一次全部解决”;“争取在北京进行正式谈判”*《外交部亚洲司编写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资料》,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10。。但吴努此次访华的目的主要是和中方商谈中缅边界问题,而无暇顾及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因此只是向中方表示,“这个问题不会在最近解决”,“似乎尚未作此准备”*《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

由于“解决缅甸华侨国籍的问题,对打击印尼反华排华和揭露印尼政府阻挠华侨双重国籍条约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有利于争取柬埔寨华侨国籍问题的解决和促使印尼华侨双重国籍条约的实施得到较为顺利的进行”,中国外交部并未放弃努力,而寄希望于1956年12月周恩来访问缅甸时,中缅能“就此问题初步交换意见,争取能在程序问题上达成协议”*《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为此,中国外交部还根据华侨事务委员会和中国驻缅甸使馆的报告特意为谈判签约制定了中国政府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见表5。

表5:中国政府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具体意见

资料来源:《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

根据表5及前文的表3、表4,我们可以发现,中方本着睦邻友好的方针与缓和周边环境的需要,并根据华侨的现实状况和切实愿望,基本上接受了缅方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换句话说,这一时期缅甸政府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处理基本上是按照其国内法来进行的。对此,中国政府是准备认可的。例如,缅甸政府认为“根据其法律认为已不具有双重国籍的人,不再履行自愿选择国籍手续”*《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初步研究》,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510—06。,中方基本上完全接受。再如,“对已经明确具有缅甸公民身份的人,可以承认他们不变的缅甸公民身份,用法律形式加以肯定,不需要再办任何手续”,中方考虑这样“可消除缅甸政府的顾虑,又符合这部分人的愿望”,*《外交部领事司整理的关于缅甸华侨国籍问题的情况及初步意见》,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9。也同样予以接受。

1956年12月,周恩来在访问缅甸期间与吴巴瑞就华侨问题进行了会谈。周恩来询问吴巴瑞:“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时机是否已成熟”?但吴巴瑞表示:“我们现在正在谈判解决边界问题,边界问题解决后,我们就要接着解决华侨问题,我们象这样一个接着一个的来解决。”*《中国与缅甸两国政府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和谈话》,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7。这样,中方预想的“争取能在程序问题上达成协议”的设想并未实现,中国外交部精心准备的关于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具体意见也被束之高阁。但是,中方鼓励华侨入籍缅甸的基本方针没有改变。因此,尽管缅甸政府不愿立即进行谈判,但周恩来在仰光华侨欢迎大会上的讲话中仍一再勉励当地华侨:“有些侨胞选择了缅甸国籍后,中国看待你们是好亲戚,不管是男的还是女的,我们一律当成好亲戚看待”*《周恩来总理在缅甸仰光华侨欢迎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510—08。。此后,中方的政策也一直是“以鼓励华侨参加缅籍为主”*《驻缅甸大使馆关于1960年领事侨务工作总结和1961年工作要点及中国侨务委员会的批复》,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398—02。,其基本工作方式是“引导华侨在自愿原则下,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加入缅籍”,由于中下层华侨“在转籍时可能遇到较多的困难”,“指导华侨转籍的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中、下层华侨”,“对坚决不愿入缅籍的人,可以等待,不可勉强伤害其民族感情”*《驻缅甸大使馆关于1960年领事侨务工作总结和1961年工作要点及中国侨务委员会的批复》,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398—02。。另外,中国政府也仍一再向缅甸政府表示:愿意早日谈判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1960年2月15日,中国驻缅甸大使李一氓拜会缅甸外长,表示:“我方随时准备同缅方商谈和解决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相信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两国友好的发展。”但对方的回答是:“这一问题的悬隔是由于牵扯到修改缅甸宪法的问题,缅方注意到中国的方面的愿望,待适当时机提出,进行解决。”*《中国与缅甸两国政府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和谈话》,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7。对此,中方也没有再作勉强。直至1962年缅甸政府更迭前,两国一直没有就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正式进行谈判,更没有像中国和印尼那样以双边条约的形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四、结 语

综观这一时期,缅甸政府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态度颇耐人寻味。其之所以迟迟不愿进行正式谈判,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愿望并不迫切。这一时期,中缅之间的重大问题有三个:国民党残军问题、边界问题和华侨问题。相对于不及缅甸人口2%的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其他两个问题,尤其是中缅边界问题显然更重要。当时,包括缅甸在内的周边国家对中国疑惧重重,担心中国对外扩张。西方国家也借此大力宣扬中国的“侵略性”。对此,1954年缅甸总理吴努首次访华时,曾坦率地表达过担忧:“中国如同大象,缅甸好比羔羊。大象会不会发怒,无疑会使羔羊时刻提心吊胆。”*张植荣:《中国边疆与民族问题——当代中国的挑战及其历史由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史编辑室编:《研究周恩来——外交思想与实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9年,第108页。而1955年11月“黄果园事件”的爆发,更使中缅边界问题解决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大大增加。因此,在此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中缅两国注意力均聚焦于边界问题,而对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关注不多。

第二,缅甸政府对于中国和印尼之间相关条约中的某些条款和精神,有着不同的见解*参见《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初步研究》,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510—06。。由于印尼国籍法沿袭的是荷兰殖民统治时期的出生地主义,而与缅甸的以血统主义为主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尽管中国和印尼签订双重国籍条约后,缅甸政府虽一度声称缅甸华侨问题的解决原则上要参照中印(尼)双重国籍条约,但实际上缅甸政府对此条约中的不少内容并不认同,其颁布的关于国籍问题的法律法规也与此条约有着不少冲突之处。据中国外交部解密档案披露,缅甸政府认为,“我和印尼条约中关于复籍的第七条规定,仅有利于中国”;“华侨与缅女结婚者颇多,而华侨女儿与缅甸人结婚者屈指可数,如出生儿童先随父取得国籍,特别是承袭了中国的教育而十八岁时又去选择缅籍,缅政府感到不利。故不赞成同我和印尼条约中的第八条”;此外,缅甸政府虽赞同“我和印尼条约中的第十一条”关于“侨民遵守居住国家的法律,不参加居住国的任何政治活动”的规定,“而不谈保护其正当权益”*《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初步研究》,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510—06。另外,1955年4月22日,中印(尼)在万隆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本文涉及该条约的内容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具有上述两种国籍的已经结婚的妇女,也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在两种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第七条、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在选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丧失了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之后,如果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固定居住,一经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重新取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儿童,无论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仅父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出生后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儿童,无论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仅父方具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在出生后即具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第十一条、为了改善两国公民互相侨居的情况,缔约双方同意勉励本国侨民,即侨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和侨居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尊重侨居国政府的法律和社会习惯,不参加侨居国的政治活动。缔约双方愿意各自依照本国政府的法律,互相保护对方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资料室编印:《关于中、印尼双重国籍条约问题资料》,1960年,第4—7页。。因此,缅甸政府担心若依照中印(尼)双重国籍条约进行谈判,会对其不利,而一旦形成正式条约,必然会在国际法层面对其形成约束力,甚至会成为未来其推行削弱华侨经济地位的战略的障碍;相反,若只是中缅双方达成心照不宣的谅解,而不经过谈判形成正式条约,反而有利于其争取最大利益。

从中国方面的立场来看,新中国“自从开国以来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奉行的政策,就是争取世界局势的和缓,争取同世界各国、特别是同我们的邻国和平共处”*《周恩来外交文选》,第236页。,中国政府也不愿在这一问题上恶化与缅甸的关系,从而为缅甸拖延谈判提供了现实可能。

此外,不容忽视的是,东西方冷战大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出于意识形态的敌意和遏制中国的需要,美国支持台湾当局与新中国“在控制海外华侨华人效忠方面”进行着“持续且富有竞争性的努力”*The Overseas Chinese and U.S.Policy, Declassified Documents Reference System (DDRS),CK3100005672.。对此,1954年12月吴努访华时,他就提醒周恩来说:“废除华侨双重国籍,必须采取适当的步骤,否则华侨会有转向蒋介石的危险”。周恩来也明确表示:“我们不反对华侨加入侨居国国籍。但是要避免他们被蒋介石利用”。*《中国与缅甸两国政府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交涉和谈话》,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510—07。这一时期,为争取海外华侨的支持,台湾当局与新中国针锋相对,承认双重国籍,造成缅甸华侨社会的分裂。台湾当局还资助部分缅甸华侨成立了亲台的华侨组织,出版反共的华文报刊《自由每日新闻》《时代报》等,并控制了部分华文学校,竭尽全力进行反共宣传活动。据中国外交部解密档案披露,缅甸“这个地方的蒋帮组织较多,力量较强,情况较复杂”,“对蒋帮的斗争仍是长期的”*《驻缅甸大使馆关于1960年领事侨务工作总结和1961年工作要点及中国侨务委员会的批复》,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398—02。。1956年周恩来在仰光华侨欢迎大会上发表讲话时,就有部分华侨不愿意参加,因为“不满意新中国,或者他们是怀着怀疑的态度”*《周恩来总理在缅甸仰光华侨欢迎大会上的讲话》,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510—08。。

因此,这一时期中缅两国虽然不断进行接触、试探、交涉,但最终没有通过谈判正式达成协议来解决这一问题,而主要是缅方根据其国内法进行的。由于这与中国鼓励华侨加入缅籍的一贯方针契合,所以缅甸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在中方的默认中不断推进并最终解决。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东南亚新兴民族独立国家普遍视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为建构民族国家、整合政治认同的“绊脚石”。挤压华侨的生存空间成为了这些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此情况下,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复杂性和政治敏感性不言而喻。因此,对这一悬而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妥善处理,成为了新中国和这些国家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缅甸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作为其中的个案,既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共性,也有着自身的特点。这不仅是因为缅甸与中国山水相连,有着最早承认新中国、共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历史情谊,而且由于

缅甸自身的国情有其特殊性,如华侨人数较少,大多数华侨更多关心的是生计问题而不是对新中国政权的效忠问题等。更为重要的是,此时东南亚民族主义者对华侨双重国籍引发的政治忠诚的担心与忧虑及顺利解决中缅边界问题为其他邻国提供范例的构想,使中国政府在缅甸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上的政策选择空间非常小。这也直接导致缅甸政府在“缅甸—华侨—中国”三角互动关系中,无疑处于最主动的地位,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几乎完全按照其意愿进行,其解决基本上是依照缅甸国内法。

(本文作者 张安,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李敬煊,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武汉 430079)

(责任编辑 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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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scussion on the Dual Nationality of Overseas Chinese in Burma in 1950s and 1960s

Zhang An & Li Jingxuan

From 1950s to the beginning of 1960s, whether positive or passive, most of the overseas Chinese in Burma had the willing to be naturalized in Burma. While the Burma government expressed their willingnes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dual nationality of the overseas Chinese, but the doubts to the overseas chinese always existed. Therefore, the Burma government was ambivalent about the dual nationality of the overseas Chinese. On one hand, the Burma government took some measures to force overseas Chinese to join Burma,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Burma government was worried about the impact on its rule caused by the naturalization of a large number of overseas Chinese, and even worried that China made use of overseas Chinese to interfere its internal affairs. After 1954, new Chinese policy encouraged the overseas Chinese to join the Burmese natinality, but because of Burmese government being reluctant to negotiations, until the regime change in Burma in 1962, the two countries never had the formal negotiations on the dual nationality of overseas Chinese, much less solving the problem in bilateral treaty form like China and Indonesia. Therefore, the dual nationality problem of the overseas Chinese in Burma wasn’t successfully solved, and at most China tactitly admited that Burma solved it according to its domestic law.

D232 ;D634;D822.3;K271

A

1003-3815(2015)-08-00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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