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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

2015-03-03麦力斯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儿童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7.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投入体制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流动未成年人多的旗县(市、区)新建一批救助机构。同时,在大中城市重点地区建立开放式的全天候救助保护中心,方便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救助和开展服务。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在留守儿童集中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建立儿童友好家园,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服务功能,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基本建成适应城乡及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3.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4.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1本以上图书。

7.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8.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9.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0.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

11.加强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

策略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建立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经费投入的力度,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等制度,培养专兼职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4.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5.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的创作、生产和发行。重视少数民族文字少儿读物的创作、译制和出版工作。办好儿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严格控制不适于儿童观看的广播影视节目在大众传媒的播出。

6.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

7.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采取有效的防控和监管措施,净化互联网环境,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家长和教师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8.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位,开展治安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9.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解决好儿童活动场所和阵地的建设问题。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福利、体育彩票资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0.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的功能,促进儿童福利、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倡导并支持发展面向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和团体。提高儿童友好家园的运行能力,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11.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的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各类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12.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的决策过程,决策重大有关儿童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渠道,鼓励建立专门的儿童委员会、小记者协会等儿童团体,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参与和表达的能力。

13.增强儿童环保意识。开展环境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引导儿童践行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4.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重。

12.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强儿童立法,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加强保护儿童权利有关法律问题的调研,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开展儿童相关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3.明确执法主体,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的观念、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4.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5.宣传倡导性别平等观念,消除对女童的歧视。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⑧(待续)

(责任编辑/麦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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